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NZC2022(GC)-007
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154.38984万元,招标人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
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红线外水电接驳,含强电引入2000米,给水引入1000米及相关配套
设施。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
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
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3.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本公司2022年至今任意3个月
的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和纳税证明
3.4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
的投标人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6投标单位须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
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提供网站截图证明。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9月21日 08时30分到2022年09月27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地点: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二单
元1605室购买方式: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到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0时30分
递交方式:海口市海秀东路74号鸿泰大厦14楼2号开标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0时30分
开标地点:海口市海秀东路74号鸿泰大厦14楼2号开标室
七其他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陵水城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中州酒店B座8楼
联 系 人:肖工
电 话:0898-8309552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2单元1605室
联 系 人: 符工
电 话: 0898-65329594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1
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磋商程序.......................................17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24
第五章 合同文本......................................101
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102
3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受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海
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拟对陵水烈士陵园红线
外水电接驳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 HNZC2022(GC)-007
1.2.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1.3项目预算:1543898.40元
1.4工期:30日历天
二招标范围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强电引入,给水引入等相关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
施工图为准。
三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
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有效证件复印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3.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本公司2022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
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和纳税证明
3.4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的投
标人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4
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6投标单位须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
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提供网站截图证明。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2年9月21日08:30分至2022年9月27日17:00分
4.2 地点: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二单元1605室
4.3购买方式: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到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份一经出售概不退还
4.5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2年10月8日 上午10:30北京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银行保函
户 名: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海口新华支行
账 户:2201 0783 1910 0050 938
注明用途: HNZC2022(GC)-007项目投标保证金。
五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22年10月8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再接收。
六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海口市海秀东路74号鸿泰大厦14楼2号开标室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开标时间
2022年10月8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陵水城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5
地址: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中州酒店B座8
联系人:肖工
电话:0898-83095526
招标代理: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二单元1605室
联系人:符工
电话:0898-6532959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项目名称 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招标范围 工程内容:强电引入,给水引入等相关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为准。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1
项目工期 30日历天
2.1 招标人
招标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中州酒店B座8楼
联系人:肖工
电话:0898-83095526
2.2 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
工宿舍19栋二单元1605室
联系人:符工
电话:0898-65329594
3.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 质 要 求 : 1.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
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
6
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
质的投标人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部门
核 发 的 承 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级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
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
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未
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信誉要求:2.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
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
应商拒绝参与政府招标活动。提供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其他要求: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
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
供本公司2022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障缴费
证明和纳税证明
7.投标单位须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
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
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提供网
站截图证明。
8.竞标人必须书面承诺:竞标人成交后按开工时
间安排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派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人
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
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
9.竞标人必须书面承诺:竞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使
用的单位公章必为企业注册的公安机关备案的
合法有效印章。若是非法印章,接受被取消投
标及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并接受被上报市
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提供
承诺函,格式自拟。
3.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6.1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补遗书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等
7.1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天前
7.2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
8.1 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8.4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更正或补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更正或补充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
10.2 供应商报价
报价注意事项:报价为低于不含等于人民
币1543898.40元的报价。
注: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有效报价为低
于不含等于预算的报价。如超出预算视为
无效报价。
11 保证金
保证金递交方式:转账
保证金的金额: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
整
保证金汇款方式:转账或银行保函
户 名: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海口新华支行
账 户:2201 0783 1910 0050 938
注明用途: HNZC2022(GC)-
007项目投标保证金注:
保证金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系统
到账时间为准。缴付人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
相一致,且保证金需从供应商基本帐户一次性
转出。严禁代缴。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8
虚假材料,则没收保证金。
12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的60日历天
13.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文件 1 份,报价一览表一份。
13.2 签字或盖章要求
1.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每份响
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
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正本或副本之间如有差异,
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示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应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
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不
得涂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字或盖公章。
4.
响应文件必须逐页盖章公章,在响应文件
正本和副本必须盖上骑缝章。
13.3 装订要求 纸质版响应文件应按 A4 规格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只采用一层密封,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
子版一起密封在封套中,封套加贴密封条且在
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封套上均应写明:
致: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注明: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1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8日上午10
:30时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海口市海秀东路74号鸿泰大厦14楼2
号开标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
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5.2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是
16 开标时间及地点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9
17 磋商程序 见第三章 磋商程序
18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
家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20.1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1-3 名,并标明排序。
2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或工程履约
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23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24 招标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
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国家有
关规定计取,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由中标
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
标服务费。
缴纳服务费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
开户名: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
信支行
开户帐号:4605 0100 4736 0000 1354
2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质量要求:合格。
2竞标人须保证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提供资
料真实有效,若发现有伪造编制,弄虚作假骗
取成交,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成交的取消
成交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本次磋商响应活动。
10
1.2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项目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名词解释
2.1招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已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磋商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
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活动应当具备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3供应商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
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招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和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
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联合体各
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
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磋商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磋商文件并在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内未对招标代理机
构提出书面质疑,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5.2 本磋商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l 磋商文件由六部分组成,包括:
11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程序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合同文本
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根据本章第7条和第8条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更正或补充,构成磋商文件的组
成部分。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2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
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
6.3
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
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所造成
的负面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若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传,下同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
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
7.2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书面回函招
标代理机构。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
8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8.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5日,则需延长响应文件
递交截至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对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更正。
12
8.2
对磋商文件的更正,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更正公告将作为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3
当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招标代理机构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
为准。
8.4
供应商在收到更正公告后,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书面回函招
标代理机构。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供应商已收到更正公告。
8.5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
权决定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
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
10报价
10.1 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0.2 供应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 供应商应按报价函附录的要求报价。
10.4 招标人不接受超预算报价。如超过预算视为无效报价。
11保证金
11.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
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1.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11.1款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11.3 保证金的退还。
13
11.3.l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
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中标
供应商保证金。
1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与招标人其它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2.l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响应
文件,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予以废标。
12.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
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招标失效,但
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13响应文件的数量签署及装订
13.1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示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
13.2.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
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字或盖公章。
13.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4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修改与撤回
14.1 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及标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书写标识和密封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4.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按照本章第三节第
四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
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修改响应文件的,其招标被拒绝。
1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5.l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3
若招标代理机构推迟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以公告及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
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
15.5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五开标及评标
16开标
16.l招标人在本章第15.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准时参加,并登记以示出席。
16.2开标时,由监标人或者供应商共同推举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招
标代理机构对符合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
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由磋商会主持人按规定宣唱报价函附录等规定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作磋商记录,由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6.3 若响应文件未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7评标
15
17.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
磋商程序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程序
没有规定的方法标准,不作为磋商依据。
18磋商小组
18.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
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六重新招标
19.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19.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招标的
19.3成交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授标及签约
20.定标原则
20.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根据磋商程序推荐出
一至三人作为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
人为中标人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
能履行合同,或者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或者是磋商小组出现评标错误,被他人质疑后证实确有其事的,招标人将把合同
授予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
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
21.中标通知
21.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本项目磋商公告
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6
21.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
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中标人已收到中标通知书
。
21.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
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
投诉。
22.履约担保
22.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担保形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担保形式要求。
22.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2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23.签订合同
23.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双方所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中标人责任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
其保证金,以抵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
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23.2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
24.其它
17
24.1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
2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第三章 磋商程序
一评审原则
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评审
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
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二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评审程序分初步评审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
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
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初步评审
进入评审程序后,磋商小组先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将根
据评审办法的规定和附表1的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出现下列情况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满足采购需求而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1) 不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 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保证金的
4) 项目工期或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 磋商小组认为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的
6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初步评审采用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初步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
2磋商
1按照评审程序的规定,磋商小组阅读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据此
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内容的澄清修正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
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
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19
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中发
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资料不清晰或造成理解有歧义时,磋商小组准许其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解释说明,如不及时做出合理的说明,该招标则将会由于不符合磋商的基本要求而
被拒绝。
3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
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
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
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4综合评分附表2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
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本招标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商务分25分,技术分45分。综合得
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5价格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20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
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三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
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人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评审无
关的其他人透露。
2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
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
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和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
,其报价将被拒绝。
四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
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供应商根据招
标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
任何责任。
21
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项目编号: HNZC2022(GC)-007
序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供应
商1
供应
商2
供应
商3
1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的,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能力
的法人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
件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健全
的财务会计制
度
提供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3
具有依法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提供本公司2022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社
会保障缴费证明和纳税证明。
4 供应商资质条 件能力
1.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的
投标人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部
门核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
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
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2
5 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
6 无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
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函加盖公章
7 诚信档案
投标单位须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
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登记,并提供网站截图证明。
8 信用查询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
a.gov.cn)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结论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
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专家签字: 日期: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项目编号: HNZC2022(GC)-007
序
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
供
应
商1
供
应
商2
供
应
商3
1 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是否提交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60天
3 项目工期 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4 其它 是否有其它无效认定条件
5
递交材料是否真
实有效
响应文件内,所递交的材料均为
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或资格逾
期。
23
结 论
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
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专家签字: 日期:
附表3综合评分
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项目编号: HNZC2022(GC)-007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标准
最
高
得
分
商务部分25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力工程类专业,中级含以上级工
程师职称得5分。提供复印件核查,否则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
1 企业业绩
除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外,须配备施工员1名,安
全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机械员1名,劳资专管员1
名。人员配备齐全并且提供复印件得10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应证书及在本单位缴纳的2022年至今任意3
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中劳资专管员不做岗位证要求,提供身份证及本单位出
具的岗位任命书
10
分
24
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揽过电力类业绩:每个合同5分,满分10
分。
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今
中标通知书,若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不能体现施工业绩,
投标人可另提供其他可以证明施工业绩的材料。证明材料均须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10
分
技术部分45分
2
内容完整
性和编制
水平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8.0-6.1分良6.0-3.1分差3.0-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8分
3
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
施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8.0-6.1分良6.0-3.1分差3.0-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8分
4
质量管理
体系与措
施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8.0-6.1分良6.0-3.1分差3.0-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8分
5
安全管理
体系与措
施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7.0-5.1分良5.0-2.6分差2.5-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7分
6
环保管理
体系与措
施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7.0-5.1分良5.0-2.6分差2.5-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7分
7
工程进度
计划与措
施
由专家独立评审,优:7.0-5.1分良5.0-2.6分差2.5-
0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7分
报价部分30分
8 磋商报价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
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30
分
专家签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清单
编 制 说 明
25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陵水县
2工程类别:文化建筑
3建设规模:红线外水电接驳,含强电引入2000米,给水引入1000米及
相关配套设施。
二编制范围
陵水烈士陵园与市政水电接驳工程:强电引入,给水引入等相关内容。
三编制依据
1陵水烈士陵园项目室外给水总平面图室外配电平面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7
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7。
四编制方法
以清单规范计量规则及图纸计算工程量以清单规范计价要求现行定
额组价,人工材料设备按政府指导价格信息价或市场询价,组成清单价
格,进行清单计量计价编制。
五计量说明
红线外给水按室外给水总图标注说明计量,做法参照说明及沟槽回填
密实度要求图。
红线外强电按室外配电图标注长度计算,电缆暂按250米/卷计算电缆
中间头。
红线外变压器经与设计及业主沟通,暂按杆上式变压器安装考虑计算
。
六暂估说明
1强电及给水市政接驳报装费未明确,暂按45000元计入专业暂估价,
结算时据实调整。
26
2地下管沟障碍等图纸未明确,暂按80000元计入专业暂估价,结算时
据实调整。
3由于室外杆上变压器未提供明确安装大样图,变压器台架及配套金
具防雷接地等设施安装暂按25000元计入专业暂估价,结算时据实调整。
七报价事项
本工程图纸未能标明具体管线路径,投标方需充分了解现场,综合考
虑施工各种影响因素,结算以最终业主及监理认可方案据实计取。
海南华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3号
2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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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第五章 合同文本
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时间:2022年 月 日
1
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承包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2. 工程地点:陵水黎族自治县。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
4. 资金来源: /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红线外水电接驳,含强电引入2000米,给水引入1000米及
相关配套设施。
6.
工程承包范围:强电引入,给水引入等相关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
工图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不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如果有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
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
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4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 代码: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
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
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
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6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
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
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
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7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
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
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
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8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
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
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
9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
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0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
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
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2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
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
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
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
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如果有
7 价格清单
13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
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
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
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
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
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
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1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
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
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
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
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
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
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
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5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
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
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6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
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
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
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
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
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
17
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
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
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
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
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
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
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
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18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
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
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
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
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
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9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
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
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
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
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
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20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
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
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
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
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
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
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
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
21
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
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
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
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
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
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
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
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
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
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
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
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2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
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
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
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
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
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
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
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
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23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
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
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
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
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
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
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
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
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
24
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
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
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
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
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5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
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3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
程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
程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
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
文件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
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
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
程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
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
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
权利,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
后,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
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
联系时,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
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
回复期间内,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
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将履
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通知
27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
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
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
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
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
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
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
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
28
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
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
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
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
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
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
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
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
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
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29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
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
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
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
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30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
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
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
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
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
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
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
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31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
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
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
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
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
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
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
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32
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
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
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
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
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
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
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
,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
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
33
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
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
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
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
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
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
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
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
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
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
.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34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
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
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
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
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
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
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
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
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
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
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
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
35
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
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
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
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
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
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
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
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
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
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6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
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
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
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
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
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
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
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
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37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
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
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
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
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38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
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
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
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
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
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39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
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
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
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
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40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
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
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
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41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
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
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
42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
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
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
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
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
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
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43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
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
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
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
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
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44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
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
,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
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45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
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
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
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
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
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
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
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
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
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
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
46
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
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
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
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
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
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
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7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
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
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
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48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
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
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
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
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
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
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
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
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
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9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
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
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
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
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
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
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
50
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
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
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
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
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
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
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
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
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
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51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
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
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
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
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
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
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
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
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8.2 竣工日期
52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
,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
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
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
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
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
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
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
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53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
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
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
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
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
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
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
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
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
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
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54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
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
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5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
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
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
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
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
56
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
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
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
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
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
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
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
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
,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
付款延误的
57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
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
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
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
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
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
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
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
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
估算通知发包人。
58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
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
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
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
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
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
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
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
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
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
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
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59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
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
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
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
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
,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
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
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
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
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
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
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
60
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
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
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
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
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61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
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
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
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62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
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
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
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
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
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63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
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
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
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
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
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
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64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
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
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
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
65
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
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
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
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
和利润获得支付。
66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
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
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
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
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
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67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
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
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
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
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
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68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
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
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
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
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
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
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69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
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
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
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
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
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
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
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
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
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
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70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
.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
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
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
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
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
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
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
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
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
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
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71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
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
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
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
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
72
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
,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
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
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
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7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
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
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
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
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
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
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
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
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
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
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74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
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
,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
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
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
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
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75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
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
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
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且AB 1B2B3Bn1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
76
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
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77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
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
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
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78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
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
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
79
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
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
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
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
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付款计划表
80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
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
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
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
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
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
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81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
,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
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
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
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82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
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
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
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
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
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
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
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83
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
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
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
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
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
,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84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
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
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85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
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
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6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
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
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87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
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
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
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88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
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
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
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
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89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
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
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
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90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
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
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
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
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
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
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
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91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
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92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
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
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
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
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93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
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
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
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
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94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
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
法办理工伤保险。
95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
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
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
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模
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
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
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96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
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97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
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
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
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98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
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
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
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
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
99
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
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
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
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
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
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
了改变。
100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
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
1.1.2 工程和设备
1.1.2.1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2.2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2.3永久占地包括:/。
1.1.2.4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合同通用条款1.3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1.4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1.5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合同通用条款1.6.1执行。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合同通用条款1.6.2执
行
1.6.3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6.4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
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
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
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及项目经理处。
1.8 知识产权
1.8.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合
同通用条款1.10.1执行。
1.8.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03
1.8.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合同通用条款1.10.4执行。
1.9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0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上限,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1.11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由
承包人承担。
第2条 发包人
2.1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1.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
2.1.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2.2.2执行。
2.2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2.3执行。
2.3 支付合同价款
2.3.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2.2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4 其他义务
104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
质量进度工程量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审核,审
批工程进度和办理现场签证。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协调解
决和处理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2 商定或确定
3.2.1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3.6.2执行。
3.2.2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3.6.3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
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3.6.3执行。
3.3 会议
3.3.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3.7.1执行。
3.3.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3.7.2执行。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根据鼓励农民工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八条
措施陵人社2020108号规定,单个项目用工优先招录贫困劳动力,数量比例
105
不得低于招录人员数量的20%,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促进农民增收十六条措
施的通知陵办发20215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用工优先就地近雇佣当地村
民,比例不低于项目用工人数的10%。承包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按照规定要求用
工,并编制相应的用工名录以及承诺函。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承包人须按签约合同
金额的10%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自合同约定工作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15天自动失效。形式为银行保函的,如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导致履约担保期限
不足,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失效前15天向发包人出具满足实际工期需要的履约
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作
为履约担保。
4.3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
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3.2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常驻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工作
业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要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后应指派项目副经理
106
或项目负责人代理全面工作,
如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并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外,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须按每人每次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
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0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20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
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自书面通知到达后起7日
后未更换的,每延迟一天按每人3000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项目经理或项目负
责人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并经发包人批准。
107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日擅自离岗4小
时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的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4.5.1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4.5.3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承包人现场查勘
4.6.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交通
费调查费。
4.7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4.8执行。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文件审查
5.1.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
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
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
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108
5.1.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现场图纸会审,时间自行约定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参会各方自行承担。
5.1.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5.2.3 执行。
5.2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3 竣工文件
5.3.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施工验收合格后7天
内以书面形式,装订成册,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各五套。
5.3.2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
5.4 操作和维修手册
5.4.1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5.5.3 执行。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合同通用条款6.1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合同通用条款6.2.2执行。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按合同通用条款6.2.2执行。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9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6.2.3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6.2.3执行。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合
同通用条款6.3.1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6.4.1执行。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
他地点:按合同通用条款6.4.2执行。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6.4.3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合同通用条款6.5.1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6.
5.1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合同通用条款6.5.1执行。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1.1执行。
110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1.2执行。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1.3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小区范围及图纸红线范围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按合同通用条款7.1.4执行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3执行。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合同通用条款7.4执行。施工控制网资
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7天。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未按实名制管理
规定用工,每发现一次性,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
111
规定使用当地村民及贫困户的,每发现一次性,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
约金。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7.6.1执行。
7.6.2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7.6.3执行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9执行。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7.10执行。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
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8.2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8.3.1执行。
112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8.3.2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8.4.1执
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8.4.2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工期最长的路径为关键路径,关键路
径不得调整为非关键路径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至发包人及监理各
一份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8.4.3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8.4.3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8.4.3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8.6 工期延误
8.6.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 0.2 %。
8.6.2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合同通用条款8.7.3执行。
8.6.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13
1持续降雨三天以上且日降雨量达到170mm以上
2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3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3持续24小时9级以上的大风。
上述情形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陵水县的气候特点对工程的影响,并采取必
要的措施予以弥补。
8.7 工期提前
8.7.1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合同通用条款9.1.3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9.1.3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0.1.2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式:按合同通用条款10.1.2执行。
10.2工程的接收
10.2.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10.3执
行。
10.2.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包括但
不限于竣工报告,竣工图含电子版,材料合格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
质量保修书等以及其他项目技术资料。
114
10.2.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收工程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0.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
合同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3 接收证书
10.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10.4.1执行。
10.4 竣工退场
10.4.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退场。
10.4.2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10.5.3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
11.2 缺陷调查
11.2.1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接到报修通知后7天内。
11.3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5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115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4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详见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
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
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合同通用条款12.1.2执行。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1.1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
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按合同通用条款13.3.3.1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1.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2 变更程序
13.2.1 变更估价
13.2.1.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3.3.3.1执行。
13.3 暂估价
13.3.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16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3.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3
.4.2执行。
13.4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5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5.1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5.1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是。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单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砂石混凝土钢筋按约定施工工期内发布的海南
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与招标时中标材料单价为基期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超
过部分予以调整人工工日单价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材料及人工价差
调整不参与取费。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仍报县财政局审批拨款后7个工作日内。
117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当月已审核完成产值占合同总金额比例作为每月预付
款扣回比例。即每月扣回预付款已支付预付款当月已审核产值/合同总金额。
支付预付款的条件:第一项目部成立提交工期承诺函施工组织设计批准
主要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后拨付合同价款15%的预付款第二主要材料
如:管材或其他项目所需主材等进场后拨付合同价款15%的预付款。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预付款
抵扣完毕之日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该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
保函,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和预付款保函的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预付
款保函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
预付款抵扣完毕之日止。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承包人应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完成产值,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后,拨付当
月完成产值的80%作为进度款。
2完成实际工程量100%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后,拨付至审核结算金
额的97%
4预留审核结算金额3%的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并报县财政局
审批并拨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
118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在进度款支付证
书签发后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拨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14.4.1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合同通用条款14.4.2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要求。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施工结算申请单后90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并报县财政局
审批并拨款后7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14.5.2执行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审核结算金额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19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
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的3%作为质保金,待整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满1年后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拨款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15.1.1执行。
15.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
期顺延。
120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当期应付数
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款15.2.1规定外,参照住建部人社部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
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2016238 号附件
1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不按管理规定使用实名施工管理人员的,未按鼓励农民
工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八条措施陵人社2020108号陵水黎族自治县20
21年促进农民增收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陵办发20215号文规定招录当地村民
及贫困户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自通知之日3天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3.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返还发包人
已支付款项,并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3.2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经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并按签约合同价的1
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3.3 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1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合同通用条款16.1.1执行。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合同通用条款16.2.1执行。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自
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
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8.1.1执行。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8.1.2执行。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8.1.3执行。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
特别约定:承包人自愿办理。
18.4 其他保险
122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8.4执行。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18.5.2执行。
18.5.2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18.5.4执行。
第19条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按合同通用条款20.3.1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合同通用条款20.3.1执行。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14天内。
评审机构: 双方共同商定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由承担不利结果的一方承担。
19.1.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按合同通用条款20.3.2
执行。
19.1.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20.3.3执行。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3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2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5: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书
附件6:安全生产责任书
125
附件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26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以上约定了保修期限的工程外,其他工程
保修期均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
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
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所产
生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补足保修费用。承包人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127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
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28
附件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29
附件4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职 务 姓名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公司法人 / / /
二其他人员
工程承包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安全员 / / /
质量员 / / /
资料员 / / /
机械员 / / /
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 / /
其他人员
130
附件5 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书
建设单位下称甲方:
施工单位下称乙方:
为了强化建设市场管理,确保 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项目建设工程承发包中遵纪守法廉洁经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共
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特签订廉洁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
程承发包的有关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甲方按规定严格审核乙方资质,择优录
用,乙方不得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包揽业务。
甲方有责任教育所属的管理人员在履行合同中与乙方密切合作,廉洁奉公,
不谋私利。对乙方反映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有意借
故刁难,从而影响履行合同的行为,甲方应尽快给予排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批
评或者处理有关人员。
甲方欢迎乙方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在业务交往中
的吃拿卡要的行为。甲方确保乙方不会因举报而遭受工作业务上的报复行
为。甲方对举报属实,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给予承包后续工程的优先考虑权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单位负责人项目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私
下送钱送物,装修房屋或为个人谋取其他好处。此类问题一经发现,每发现一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价1%--
5%向其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同时转函到乙方上级单位
。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131
乙方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规定或以行贿手段承包工程。若触犯刑法,除
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及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
部门处理。
以上协议,分别由甲乙双方监督实施,包括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签订的廉洁责
任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廉洁协议执行情况,凡在工程承发包过程
中如果廉洁方面出现了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有一票否决权。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2
附件6 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实施,预防安
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签订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
接驳项目项目名称工程的责任书。
施工单位对下列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
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
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墙的
10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2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3
1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
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单位: 施 工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4
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35
年 月 日
请供应商按照以下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制作响应文件,并按以下顺序编
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1报价函
2报价函附录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保证金凭证
5施工组织设计
6资格审查资料
7项目经理简历表
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9声明函
10承诺书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其他资料
注:以上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136
1报价函
致: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单位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招标编号为
HNZC2022(GC)-
007的磋商文件要求,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投标
单位名称,提交响应文件。
根据此函,我们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接受磋商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
2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为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的60日历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
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3以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 元。
4我们同意提供贵单位要求的有关本次招标的所有资料或证据。
5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标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37
2报价函附录
项目名称: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
招标编号: HNZC2022(GC)-007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建造师注册证号:
2 项目工期 天数: 日历天
小写:第一次报价
(人民币:元 大写:
注:1报价时,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最终报价单待开标当天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入下一轮时由代理机构派发
3报价函附录格式不得自行改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38
3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139
二授权委托书
致: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陵水黎族自治县城
乡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招标编号为:
HNZC2022(GC)-
007的招标活动,并授权其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140
注:如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及签署响应文件,则不需要提交本授权委
托书。
4 保证金凭证
附保证金转账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141
142
5施工组织设计
供应商根据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自拟格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43
6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时间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编号
基本账户开
户银行 账号
联系
人 电 话联系方式
传
真 手 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员工总人数: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
144
1.在本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2022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5
7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中应附项目经理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
书和身份证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
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46
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
147
9声明函
致: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招标编号: HNZC2022(GC)-
007活动前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算起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48
10承诺书
致:海南子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陵水烈士陵园红线外水电接驳项目以下简称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
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49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0
12其他资料
151
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
项目名称及编号: 递交日期:
交纳投标保证金
日期及金额
小写:
应退投标保证金
大写: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二:原交款汇款凭证复印件
有关投标保证金收退的温馨提示:
1.为了更好的退还保证金,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附件一确认表连同附件二资料在递
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即磋商当天,开标结束后,递交给我司项目工作人员。
2.未成交供应商:我司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
标保证金,各供应商可自行查账,若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没有收到保证金
的,可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0898-65329594查询。
成交供应商:我司将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原件一份经招标方盖章确认的
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您办
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若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保证金的,可拨打项目负责人电
话查询。
3.附件一附件二无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需单独提交给代理公司申请退款。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