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土壤普查办发〔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遴选管理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13号)要求,为确保吉林省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工作规范进行,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普办”)决定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第三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依据外业调查采样工作计划,在“省三普办”组织指导下,承担外业调查采样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样点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重点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农业生产信息调查。包括土地利用、耕地园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肥料使用、土壤培肥改良等情况。
(三)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统一的采样标准,确定具体采样点位,按照“S”型、棋盘型或梅花型等混样方法采集表层土壤样品。
(四)剖面土壤采集。核查预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发生层土壤样品和土壤容重样品,采集制作纸盒标本和整段标本等。并做好剖面回填等有关善后工作。
(五)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在统一工作底图上,综合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的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土壤类型进行核查和勾绘,由土壤专业制图部门进行制修图。
二、条件要求
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分为表层土壤样点和剖面样点调查采样两种,申报单位可以申报表层土壤样点和剖面样点外业调查采样两项工作,也可申报其中一项工作。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从事土壤、土地质量调查、农业土壤污染调查、地质、地矿、林草外业调查与采样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工作经历;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三年内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5.承诺不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人员队伍。
1.每个外业调查采样单位工作人员不少于50人(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具备组建5个以上调查队的能力,每队不少于5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单位拥有土壤环境类和地质地貌类相关专业(含农业资源、土壤农化、农业水利、土地调查、林业调查、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其中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20%。
3.申请单位参与外业调查采样人员除本单位人员外,可以外聘。聘用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只能受聘于一个机构,不可多单位聘用。聘用人员以聘用协议为准,并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外聘人数不得多于申请单位参与外业调查采样在职人数。
4.剖面土壤调查采样每队不少于5人,其中1名土壤学专业并熟悉土壤分类与制图的专家、1名具有土壤学背景的技术人员、1名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可兼向导)、2名负责剖面挖掘和善后工作的人员。同时需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需具土壤学背景)负责对本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三)工作业绩。近5年内,承担过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价、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重金属污染加密调查、国土资源调查、林草资源调查及其他类似野外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野外工作经验,熟悉野外工作流程,了解技术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设备物资。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终端工具类、速测仪器类、生活保障类等6类物资。表层土壤样点第三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与选择第三方服务的县(市、区)沟通协调设备物资购置事宜,由一方提供满足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即可;剖面样点第三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负责提供满足剖面调查采样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
(五)组织保障。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应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成立项目组(提供完整的参与调查采样人员名单),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六)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国务院“三普办”正式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等国家统一技术要求,与委托方会商一致后,开展外业调查采样。
2.进入《吉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的机构,其表层土壤样点调查采样技术领队应参加全国土壤普查办或“省三普办”举办的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剖面样点调查采样技术领队应参加全国土壤普查办的培训并获得土壤剖面调查培训合格证书。
3.所有参与外业调查采样人员都必须参加“省三普办”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4.选用第三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进行表层土壤样点采集的县(市、区)要在每个外业调查采样队中安排一名当地农业技术人员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质量控制。
5.第三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办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同时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
三、征集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单位,均可向“省三普办”申报,申请资料填报内容详见附件。
(二)审查评审。“省三普办”采取文件资料审查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方式,对申请单位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业务认知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进行考量。
(三)公布名录。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省三普办”研究确定,及时发布《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供各县(市、区)“三普办”参考使用。
四、时间要求
(一)请有意向申报外业调查采样队的机构,填写附件相关表格,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版和纸质盖章扫描版)提交至“省三普办”指定信箱,相应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邮寄到指定地址。
(二)2022年10月10日前,“省三普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评审。
(三)2022年10月15日前,“省三普办”发布《吉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
五、有关要求
省三普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动态管理,实行择优增补、淘汰退出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联 系 人:吕岩 房杰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6152号
附件: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
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