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鼎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4号
湖南鼎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QEH6J4C
经营地址:石峰区柳化暂存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15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柳化暂存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柳化暂存场C区堆放了约*****立方米土壤,该土壤为原鑫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厂址场地污染修复项目的污染土壤。据调查,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于2022年6月9日开始转运污染土壤,但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等,提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7月29日向我局进行陈述,以“积极整改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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