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第一标段监理招标公告

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第一标段监理招标公告






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TRZB-15673









招标人: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资格审查方式2
4、评标办法2
5、投标人资格要求2
6、投标保证金3
7、招标文件的获取4
8、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4
9、投标文件的递交4
10、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1.总则9
2.招标文件10
3.投标文件11
4.投标13
5.开标14
6.评标15
7.合同授予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
9.纪律和监督1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19
第一部分 相关说明19
第二部分 附件:湘建建〔2013〕283号2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8
第一部分 协议书48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48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4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组成49
一、投标函80
二、投标函附录8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3
四、授权委托书84
五、投标承诺书88
六、投标保证金85
七、投标单位基本情况86
八、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87
九、投标人近5年 “类似工程”经验88
十、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90
十一、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情况表91
十二、监理大纲91
十三、监理费用报价计算书91
十四、对合同条款无偏差承诺表95
附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清单(格式)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
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局(湘发改社会【2013】124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加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委托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第一标段的监理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2)建设地点:浏阳市文家市镇
3)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6957.52m2,基底面积:3646.5m2,本项目建筑高度为21.90m;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研究用房、观众服务报告厅四大部分组成。
4)招标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本项目为1个标段。
5)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其中施工阶段工期320天(日历日)。
6)质量标准:合格工程标准。
7)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规定进行保修。

3、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4、评标办法
按照湘建建【2013】283号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本项目合理定价取费率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

5、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严禁挂靠,无在监项目或在浏阳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两个在监项目。若已有在监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在本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任职条件且无在监项目。本项目不接受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总监;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配备为4人: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2人。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本省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省外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拟任监理员应取得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或提供官方查询网址;
5)参与本次投标的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总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均必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6)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帐号:8000 9343 9611 011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注:本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密制度,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情况查询,投标人应在银行进帐单的用途栏(备注栏)注明:“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监理”,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如未注明项目名称的,导致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等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工程招标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将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文件名为“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招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查询,自行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下载招标文件。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400元招标文件费用,无论中标与否,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4月7 日 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开标室(浏阳市商会大厦四楼)
3)、开标时间:2015年 4 月7 日9:00 (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开标室(浏阳市商会大厦四楼)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9、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浏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浏阳日报》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地址:浏阳市文家市镇
联系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138*****08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双拥路三号水木青华四单元十楼1001室
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传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内 容
1招标人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2项目名称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3工程概况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
4资金来源上级拨款+自筹
5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6招标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本项目为1个标段。
7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其中施工阶段工期320天(日历日)
8质量要求合格
9合理定价
本次投标报价暂按工程概算价为计费基础, 依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
本项目合理定价为:32万元
不响应合理定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10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 “5、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2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本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浏阳市文家市镇,各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自理,踏勘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无关。
13招标文件的获取本工程招标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将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文件名为“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招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查询,自行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下载招标文件。

14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必须于2015年 3 月 27日17:00(北京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LYSZTBB@163.COM,邮件不得含有透露投标单位名称的内容。
15招标人澄清的时间与方式招标答疑纪要将于 2015年3月 30日17:00(北京时间)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以“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招标答疑纪要”为文件名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请投标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限内查阅
16偏离不允许
17分包不允许
1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施工图纸及答疑等补充资料
19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20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4月 7日9:00时(北京时间)
2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无
22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内
23投标保证金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条。
24近三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2年-2014年( 如2014年没有的则提供2011年-2013年的)
25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本项目类似项目不做资格性要求。
2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27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正、副本签章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关键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8投标文件份数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9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胶装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0封套上至少写明投标文件的密封套上应注明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及“在2015年月日时(即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3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时间递交时间及地点:2015年4月7日 9:00 (北京时间)。浏阳市浏阳大道商会大厦四楼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3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33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3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由技术类和监理类专家组成共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3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本项目中标人应缴纳部分的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应缴纳部分的交易费由中标人垫付,签订合同后凭发票向招标人领取。
招标代理费:本项目工程招标代理费共计7400元整,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报纸费:据浏政办发【2012】14号,服务类100万以下须上浏阳日报,费用500元,此项费用由中标人垫付,签订合同后凭发票向招标人领取。
37其他(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2)评标以前,投标人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岗位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3)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岗位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根据长发改〔2011〕229号文的规定,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对中标人进行资格条件的复审。
(5)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7)根据长住建发[2014]64号文要求,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正确提供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如未按要求提供,导致资格审查、评标计分错、漏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接受社会监督;
(8)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
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4316 4500 0018 0100 43167)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中标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招标人、浏阳市招投标办出具意见后向招投标办申请退还,由市招投标办和市财政局办结。
(9)监理合同由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招标单位签订。
(10)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要约签订监理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中标通知书必须由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领取,并履行签收手续。
38评标办法按湘建建【2013】283号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执行。
39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本项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配备为4人:项目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2人。关键岗位人员中除总监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有在监项目。本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本省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省外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拟任监理员应取得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或提供官方查询网址;
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将在开标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在监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为不合格投标人,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40开标会议到场人员说明省内企业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项目总监)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准时参加;
41资格后审原件退回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委托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监理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2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4.3投标人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但不能与招标人接触,不能透露投标人名称。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招标答疑
1.10.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或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必须于2015年3月 27日17:00(北京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LYSZTBB@163.COM,邮件不得含有透露投标单位名称的内容。招标答疑纪要将于 2015年3月30日17:00(北京时间)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以“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招标答疑纪要”为文件名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请投标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限内查阅。
1.11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
1.12 分包
本次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组成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修改
2.2.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以“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招标澄清公告”为文件名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发布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承诺书
(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7)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8)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
(9)投标人近五年类似工程经验(含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
(10)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1)技术装备
(12)监理大纲
(13)监理费用报价计算书
(14)其他情况
(具体详见第五章)
3.2投标报价
本项目合理定价及取费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响应合理定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纳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至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账号:8000 9343 9611 011)。
3.4.2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各投标单位提前拨付,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如未注明项目名称的,导致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等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开标时查验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3.4.3为使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各投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缴纳的至少应于投标截止前一日(工作日)缴纳;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至少应于投标截止前五日(工作日)缴纳;投标单位以上述形式在上述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未到帐,致使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4.4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由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退回至原投标单位账号(不计息);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至投标人基本账户(不计息)。
3.4.5投标单位缴款时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以免延误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投标单位缴款时如遇多标段项目,可一次性缴款,但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所投标段名)。
3.4.6本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缴纳保密制度,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情况查询。
3.4.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浏招办发(2014)11号文做相应的处理。
①开标后撤出投标的。
②中标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
③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的。
④串通投标的。
⑤以虚假资料参与投标,骗取中标的。
⑥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⑦未在规定时间内委派关键岗位人员进场的。

3.5资格后审
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下述要求递交资格后审资料原件(用纸质袋集中包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原件名称及数量。同时,需递交两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份与原件集中包装递交,壹份在开标时单独提交给招标方):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
(6)各监理员上岗证;
(7)参与本次投标的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总监,总监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均必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8)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9)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或提供官方查询网址;
3.5.2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省(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并加盖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
3.6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监理范围、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做相应承诺(详见投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及组成”第十四项)。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
4.1.2 投标文件的标识:投标文件正、副本密封包装在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招标文件相应章节的规定。
4.1.3 未按本章第 4.1.1、4.1.2 条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技术标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
4.1.4 投标人应仔细核对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数量与名称,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装在一起,可不密封,但要注明所提供原件的清单(格式见本章附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待评标结束后退还。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6、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省内企业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项目总监)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准时参加。
5.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3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评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介绍到会招标人领导、行政监管领导、纪检领导,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监理服务期、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监理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监理类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见附表),然后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5)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总监理工程师除外)
(6)总监在浏阳行政区域内在监项目为三个及以上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超过规定招标控制价的。
(8)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3.5资格后审中第3.5.1条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齐全。
(9)投标人资质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的。
(10)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到资格审查现场提交《投标承诺书》。
(11)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5.1条规定参加开标资格审查。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规定。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7.1.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
7.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通知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
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4316 4500 0018 0100 43167
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招标人、浏阳市招投标办出具意见后向招投标办申请退还,由市招投标办和市财政局办结。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如果根据本章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上一个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相关说明
一、评标原则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依据
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和“长发改〔2011〕23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
2、按照湘建建〔2013〕28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文中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三、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5)。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7)。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9)。
2、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见附表11):
(一)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代码;
(二)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
附:湘建建〔2013〕283号文中《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如所附评标办法与原文不一致,以原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附件:湘建建〔2013〕283号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5)。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7。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9)。

第四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附表10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0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附表12选用权数取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3名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见附表11):
(一)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代码;
(二)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三次。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13);
(二)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14)和信誉(见附表15)评审计分;
(三)对投标报价(见附表16)评审计分;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17);
(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18)。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附20)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审内容和标准
附表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名称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
4结构类型
5建设规模(面积、高度、跨度等)
6招标范围
7招标方式
8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午时 分(北京时间)
9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10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1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资质
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专业 级以上(含级)企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专业
12投标保证金万元
13投标有效期 天
14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
及计划开、竣工日期监理服务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开工,
年月日竣工,共日历天。
15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
1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
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须知见第章;
合同主要条款要求按招标文件第章。
17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中办法
18上、下限值或合理价






附表2
形式评审表
序号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23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
4投标文件的
递交情况未递交两份(含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5投标报价唯一对同一招标项目无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
6联合体协议书(实行联合体投标的)按《招标文件》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7其他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8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
资格评审表
序号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23
1以他人
名义投标投标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
3弄虚作假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没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4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投标担保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质疑时,投标人能够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7投标人资格条件营业
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8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9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湖南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
10企业
信誉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1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12专业监理
工程师及
监理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13其他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4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23
1招标
范围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符合或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上、下
限值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
3合理价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
4监理服务期或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质量
标准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缺陷
责任期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服务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7关键岗位人员数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
8其他其他能够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5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
序号项目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23
1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合 格
不合格
2监理组织合 格
不合格
3监理方案合 格
不合格
4监理工作流程合 格
不合格
5监理措施合 格
不合格
6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合 格
不合格
7评审结论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1-6项均为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为合格;
4、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5、如招标文件对第6项有具体要求的,满足要求的为合格;
6、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监理大纲仅须提供第6项。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6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主任评委签字)
年月日

附表7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8

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
序号投标人不合格原因
1
2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9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序号投标人名称
1
2
3
4
5
6
7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0
评标办法分类表
内容


分类适用范围投标文件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
排序中标
候选人
监理大纲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信誉和投标报价评审
评审方法监理大纲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方法信誉投标报价
合理定
价评审
抽取法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19)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综合
评估法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3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4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5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6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值见附表12,综合计算见附表1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附表18)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备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
2、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附表11
随机抽取表
序号投标人名称第一轮抽取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第二轮抽取号码中标候选人顺序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代表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附表12
权数取值表
序号计 分 权 数取 值 范 围
1监理大纲K10.20—0.30
2现场监理部机构k20.30—0.35
3信誉K30.20—0.30
4投标报价K40.15—0.20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之和应等于1。









附表13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 分 标 准分值备 注
1监理目标、
范围和任务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8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欠明确、欠具体6-7
2监理组织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明确19-20
监理组织结构形式欠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欠明确15-18
3监理方案完整、合理、可行19-20
欠完整、欠合理15-18
4监理工作流程详细、合理,有针对性11-12
欠详细,欠合理9-10
5监理措施根据工程重点、难点分析,监理措施得力23-25
措施一般19-22
有合理化建议且具有积极意义1-3
6拟投入的检测
仪器设备合理14-15
欠合理11-13
7合计
备注:监理大纲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4
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计分
1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综合条件(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等)21-25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14-15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12
项目获奖或个人获奖共创鲁班奖每项或国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3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每项或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2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1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0.6
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0.3
不良行
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6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4
2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22-25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12-15
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6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4
3监理员
任职资格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培训证、监理经验等)18-20
4合 计
备注:附表15的相关备注适用本表。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5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审 标准评审计分
1类似工程
监理经验三个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经验30
两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28
一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25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20
2项目及企业获奖情况国家级共创鲁班奖每项或国家优秀监理单位4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每项2
省 级共创芙蓉奖工程每项或省优秀监理单位2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1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0.6
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0.3
3企业诚信
等级AAA级35
AA级32
A级29
B级24
未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等级评定24
4投标人不良
行为记录情况没有不良行为记录3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3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5
5合 计
备注:1.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工业项目指工艺、规模、品种、生产方法、主要构筑物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等相近。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
2.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且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奖加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定的国家优秀监理单位和国家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评定的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和湖南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新(近)的1个评定年度为准;共创鲁班奖以提交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共创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1个半年为准,其他奖项均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两期文件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八期文件为准),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③类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标人为48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60个月,按监理业务手册上注明的竣工时间计算。
3.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如没有发布表彰文件,则提供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共创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则以企业提供的相应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证明资料为准。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共创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共创芙蓉奖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项加分不超过1项;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类奖项(包括同一工程)的奖项加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共创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秀监理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2项。当企业共创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4项时,按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共创芙蓉奖、共创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湖南省优秀监理单位累计超过4项时,超过4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乘以系数0.2加分。
4.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5.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资料时,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分别扣7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10分。
6.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设置2—3分加分项目。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计分,除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信誉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7.企业诚信等级按省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6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
1
投标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100%>1%
从1%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100X-1)

X为投标报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2%≤ 投标报价—基准价 ≤1%
基准价100分
3
投标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100% <-2%从-2%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100X-2)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




备注: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基准价公式:在投标报价上、下限值之间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3.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7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总分( )
评委编号单项评分
监理大纲现场监理
部机构信誉投标报价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监理大纲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投标人综合得分为监理大纲、现场监理部机构、信誉及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12)之和。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8
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排 序投标人综合得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备注: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填写综合得分。
2.如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9
中标候选人表

排 序 中标候选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20:《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










评标 报 告










招标项目名称

招 标 编 号









评标委员会
二O年月日

目录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附:基本情况和数据表(附表1)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 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
职称专业类别在评标委员会中承担的职务联系电话






(三)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
和标记
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报价
(万元)质量
承诺工期服务
周期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1
2

上、下限值: (万元)
记录人: 招标人: 监督人: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评标办法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号文件中的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附:权数取值表(附表12)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附表7)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附: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附表9);形式评审表(附表2);资格评审表(附表3);响应性评审表(附表4);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适用)(附表5);

(七)废标情况说明
附: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附表8)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仅综合评估法适用)
附: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附表13);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附表14);信誉评审计分表(附表15);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附表16);综合得分计算表(附表17)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附:随机抽取表(附表11)
2、采用综合评估法
附: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附表18)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附:中标候选人表(附表19)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监理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

号投标人名称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部其他
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省、市外企业结论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上岗证参与本次投标的授权代理人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近半年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或提供官方查询网址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1
2
3

说明1、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
2、现场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4、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评委签字: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招 标 人: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监 理 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 监理酬金按下述第 (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
(1)经双方友好协商,监理酬金按招标文件暂定总投资额约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取费费率 %,计算暂定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最终监理报酬按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款及取费费率 %计算,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
(2)经双方友好协商,监理酬金按照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总价包干。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委托人承担;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理人提供本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监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委托人审查确认后支付。
3、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4.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D;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3 监理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还包括: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
(2)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4)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
(6)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1)本项目监理服务人员配备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监理人应同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年}109号文),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
(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项目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同时报招标人备案。
(4)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认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人数过多,将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可向委托人提出减少服务人员的申请,经委托人批准,报招标人备案后,可适当减少监理服务人数。
(5)在监理人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组织结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报委托人和招标人审核。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委托人和招标人审核。
(6)本项目监理服务人员必须在本项目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本合同另行约定除外)。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委托人项目部负责人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
(7)委托人可对监理人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同时报招标人备案。
(8)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
2.3.3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工作松懈,经常迟到早退的;
(2)有索贿、故意刁难承包人行为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
(6)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无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办公、休息用房,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在监理人进驻工地前20天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能获取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各种相关文件)及图纸等,任何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均应在与该图纸或资料相对应的工程阶段施工前20天提供给监理人。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每缺勤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
(2)本合同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监理人擅自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3)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委托人初审,报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
B、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C、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按照每月1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时,委托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4)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监理人应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
(6)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监理人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与委托人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每次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8)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监理人承担10000元每次的经济违约责任。
(9)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监理人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10)监理人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项目部现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每项2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1)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2)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监理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
(13)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第一次,监理人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委托人将立即终止本合同。
(14)监理人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承包人使用,未造成委托人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按实际损失的10%向监理人索赔,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15)应由监理人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施工承包合同规定而无合理理由的,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人撤换责任人。
(16)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验收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隐蔽验收的,第一次委托人项目部部发批评警告函,如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委托人项目部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
(17)监理人工作人员有索贿、故意刁难施工承包人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18)监理人在工作时间内人员不齐,工作松懈,工作人员经常迟到早退,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第一次委托人将书面警告,第二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责任人员,第三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监理进场后15天内按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的10%支付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监理报酬支付)
第二次付款在符合本合同监理项目总体管控目标的前提下,委托人向监理人按季度支付监理报酬,支付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中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监理报酬的60%;每次支付金额为万元
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审定的最终监理报酬的90%;(含定金)
最后付款余款在服务期满后一年内无息支付结清
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委托人承担;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理人提供本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监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委托人审查确认后支付。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同6.2.2。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协议书约定执行。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机构作息时间
(1)现场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承包人保持一致,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工作,夜间必须按标段有一人值班;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
(2)国家法定假日前,监理人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交节假日值班表,并在得到委托人项目部同意后安排值班人员。
(3)监理人应安排好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程质量验收或旁站监控工作,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的验收申请。
9.2对监理人考评
(1)对监理人的考核由委托人进行,每月度一次,考核完毕后下发考核通报。
(2)对监理人考核的内容包括内业、资料检查、施工工序监理工作检查,听取委托人项目部对监理人工作和具体人员的评价,听取主要施工承包人对监理人工作和具体人员评价。
(3)对考核通报中要求监理人整改的事项,监理人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委托人组织复查。
9.3监理人的内业管理
(1)在进场后,监理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相关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审查核验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监理人应记录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好详细记录。
(4)监理人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组织机构、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等资料要求上墙。
(5)监理人应配备一套工程规范。
(6)施工承包人报给监理人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工程款申请书、签证等,监理人的审核、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超过三天或合同约定时间而无合理理由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7)监理人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承包人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承包人向委托人移交。
(8)监理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建议,监理人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
(9)监理人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委托人。
(10)监理人应主持召开由委托人、监理、总分包单位参加的每周工地例会或专项监理会议,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及时向参加单位发放会议纪要。
(11)监理人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12)监理人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当地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
(13)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9.4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
(1)监理人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监理人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3)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监理人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6)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8)监理人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人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
(9)监理人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
(10)监理人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
A、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B、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
(12)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人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人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
(13)监理人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人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
(14)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
(15)监理人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6)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7)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规章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
(18)监理人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人应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等工作:

A-4 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1.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1.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1.1.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1.1.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1.1.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1.1.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1.1.6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1.1.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1.1.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1.1.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1.10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1.11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1.1.12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1.1.1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2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2.2.1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2.2.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2.2.3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2.2.4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2.2.5工程付款审核
2.2.6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2.2.7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2.3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2.3.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3.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2.3.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2.3.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2.3.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2.4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4.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2.4.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2.4.3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2.4.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2.5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2.5.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5.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2.5.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2.5.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2.6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2.6.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6.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6.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2.6.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2.7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2.7.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7.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2.6.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2.7.4工程变更管理
2.7.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2.7.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2.8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2.8.1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2.8.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2.8.3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2.8.4制订项目委托人的应急措施
2.8.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2.8.6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2.8.7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2.8.8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3、采购监造阶段服务内容
3.1.1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
3.1.2协助委托人进行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参加招标、评标及合同谈判工作
3.1.3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1.4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3.1.5代表委托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
3.1.6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的调整意见
3.1.7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
3.1.8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4. 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6.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4.6.2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4.6.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4.6.4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4.6.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4.6.6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4.6.7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岗位职务证书证号职称证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备注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组成




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承诺书
(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7)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8)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
(9)投标人近5年类似工程经验(含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
(10)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1)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情况表
(12)监理大纲
(13)监理费用报价计算书
(14)其它情况




一、投标函

致: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方经考虑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按工程总造价的%的取费率计算工程监理费用,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的要求承担此工程监理,直到竣工验收和保修维护。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期间竣工,负责整个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缺陷阶段监理范围内的全过程监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
2、根据投标人须知的条款,我方所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肆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①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②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③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
④如果在开标规定时间和日期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方没收。
⑤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标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3、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邮编:
电 话: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投标报价大写 叁拾贰万元整
小写320000元
监理服务期承诺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监理范围承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
监理工程质量等级承诺合格
监理工程缺陷责任期承诺24个月
付款方式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
投标保证金
总监姓名
职称及注册证号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身份证(正面)法人身份证(背面)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正面)法人身份证(背面)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代理人身份证(背面)

注:1、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2、开标时,授权委托书还需另单独准备一份给监委检验。

五、投标承诺书

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

我公司已仔细阅读了 文家市秋收起义陈列馆改扩建工程及会师广场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监理 的招标文件,愿意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内容,并作如下投标承诺,无条件遵守,如中标,下列承诺内容及违约责任列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
序号承诺内容违约责任
1我公司参与投标的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真实、有效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我司没有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投标行为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我司没有围标、串标行为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总监在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少于两个在监项目除外)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5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限,根据招投标要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不按时签订、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允予退还,作违约金处理
6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员到岗履职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7中标后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不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按法定手续办理变更。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我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招标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为准,我司将自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合同后,招标人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支付条款和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款。我司赔偿相应损失并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后7日内如未及时撤离施工机构及材料、设施设备,招标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撤离,因此造成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我司承担。
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我司负责修复合格或予以拆除,不合格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承诺函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并入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代理机构单独递交。




六、投标保证金

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专业监理工程人员
注册资金监理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八、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
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
证书名称证号专业
1
2
3

注: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
附专业监理工程注册证或监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复印;
附监理员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省外企业监理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同时省外企业应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工程证明复印件或官方查询网址。
根据长住建发[2014]64号文,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正确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投标人近5年 “类似工程”经验
(1)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总监理工程理师项目概况备注








注:
1.投标人应将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情况按上表格式进行汇总填写,本表情况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述情况一致,如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根据长住建发[2014]64号文,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正确提供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接受社会监督。

(2)投标人近5年 “类似工程”经验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提供近5年(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60个月)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类似工程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或监理手册)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监理合同、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资料(或监理手册)的复印件。
(3)类似工程经验包括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经验(类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标人为48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60个月)。



十、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情况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提供时间备注





十二、监理大纲
至少包括(按此顺序):
1、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
2、监理组织;
3、监理方案;
4、监理工作流程;
5、监理措施;
6、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

十三、监理费用报价计算书
1、报价依据
2、报价说明


十四 、其他情况

附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清单(格式)

序号证件或资料名称份数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需填写人员姓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需填写人员姓名
监理员的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需填写人员姓名
……
5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入湘中介服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为省外企业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或提供官方查询网址
7社保证明
8

注:1、投标单位未按以上格式列清单,由此造成的原件遗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2、关键岗位人员证书需每人分证书类型分行填写,行数不够可增加。
3、表中内容投标单位可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补充和调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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