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电梯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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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竞争性磋商文件
信息来源:时间:2022年09月21日

采购编号:CDqy2022-0801-3号

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共同编制

2022年08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3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3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7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9

第九章 评审方法5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7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拟对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编号:CDqy2022-0801-3号

二、采购项目: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

三、采购预算: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最高限价: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

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只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费用,不包括前期勘察设计等其他费用。

四、采购内容:

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拟对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本项目共一个包件(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4、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七、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2年09月22日至2022年09月2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下列资料扫描件以邮箱形式发送至**********@qq.com进行报名(发送邮箱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报名的项目名称),领取磋商文件。

1、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经办人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的,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

(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

注:①供应商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如信息有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对其参加的采购活动有影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②报名资料的递交时间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文件售卖截止时间邮件未到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磋商活动。报名资料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进行通知。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0月09日1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地点: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二段82号(中实广场)1栋8楼810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17号

联 系 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189*****534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1001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3*****16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2

采购代理机构

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

4

采购编号:

CDqy2022-0801-3号。

5

期限要求

120天之内完成安装和验收并投入使用。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8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9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0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1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1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招标文件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参加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

二、失信企业

1、对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13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参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14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金额:无。

15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6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2022年10月09日10:00

17

磋商有效期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1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U盘)1份。

19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3*****161

2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3*****161

2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网站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到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 173*****161

23

供应商询问

参照财政部94号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询问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3*****161

24

供应商质疑

参照财政部94号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3*****161

注: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6

招标服务费

收取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固定金额为5000元。

代理费支付:由成交人支付。

收取方式: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支付到采购代理机构。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递交)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壹份,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作调整。

37.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参加本次活动的授权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3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①②均有效)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原件)

②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也可提供2020或2021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①②均有效)

①可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也可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6)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7)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本项目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原件);

(8)投标人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附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注: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供应商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主要参数

备注

1

乘客电梯

1台

如下


(二)电梯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载重(kg)

层站门

提升高度(m)

台量

井道净尺寸(宽*深))mm

轿厢尺寸(宽*深)mm

开门尺寸(宽*深)mm

1

无机房无障碍乘客电梯

1350

8/8/9

25.4

1

2800 ×1900

2000 ×1500

1100×2100

备注:一楼为贯通门 底坑深度:1600mm顶层高度:4.2m 开门方式:中分

坑基材料:钢筋混泥土 井道材料:钢结构+铝塑板

(三)电梯设备技术参数

1.主机: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主机;

2.门机:变频门机系统;门保护采用128束光幕门保护;

3.控制系统:VVVF交流变频变压调速控制;

4.厅门:发纹不锈钢;

5.门套:大门套,发纹不锈钢;

6.轿厢:轿壁发纹不锈钢,吊顶边框镜面不锈钢、中间亚克力透光板、LED灯,轿门为发纹不锈钢,轿底为仿大理石PVC地板;

7.轿内操纵箱:采用镜面不锈钢一体式操纵盘,液晶显示,不锈钢带辉光盲文按钮;

8.外呼:带召唤按钮的层站及运行方向显示器,壁挂式外呼;

9.轿厢高度:不低于2400毫米;

10.轿厢扶手:轿厢左右两侧配扶手;

11.电梯设备速度值达到1m/s;

12. 钢带曳引绳

13.配备轿厢空调。

(四)电梯设备功能要求

1.电梯变频驱动;

2.门机变频驱动;

3.独立运行;

4.自动不停站通过;

5.开门时间自动调整;

6.即时关门;

7.停梯开门;

8.指令登记删除;

9.光幕保护;

10.指定停靠;

11.超载停梯;

12.防止失速内部设计器保护;

13.启动保护控制;

14.检修操作;

15.故障自诊断;

16.电梯门重复开关;

17.上下越层及上下极限保护装置;

18.下行超速保护装置;

19.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20.轿内及层站微动指令按钮;

21.轿内层楼、方向指示;

22.层站层楼、方向指示;

23.应急照明;

24.点动运行;

25.五地通话装置;

26.警铃;

27.消防返回;

28.轿厢风扇/照明自动开关;

29.远程关闭;

30.轿厢意外移动保护;

31.厅外及轿内方向指示;

32.电梯溜车报警;

33.紧急消防操作;

34.防止捣乱;

35.能量回馈;

36.逆行保护;

37.安全停靠;

38.自动平层;

39.语音报站功能。

(五)电梯井道(含设计、审图、施工、第三方检测)

1、底坑:

开挖尺寸不低于3100mm长*2300mm宽*2000mm高,

底板厚度不低于500mm的C30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

四周厚度不低于300mm、高度不低于2000mm的C30钢筋混凝土墙;

2、钢结构井道:

矩管立柱不低于200mm*200mm*8mm*8mm,

矩管横梁不低于150mm*150mm*5mm*5mm,

厅门立柱、横梁矩管不低于100mm*100mm*3mm*3mm,

不锈钢大门套9套,井道顶3mm厚度钢板,

井道壁不低于2mm的品牌铝塑板+高度不低于1500mm的防撞砖墙;

3、连廊:

共7道连廊,

每道长1500mm左右,宽度1500mm,不锈钢护栏高度1200mm;

4、五方通话外接线路

外接线敷设到1楼值班室

(六)、涉及附属工程

1、天然气管道搬迁改建

2、厨房烟道延长6m

3、厨房整体搬迁到另一间屋子

4、新厨房排水管道10m

5、新厨房供水改建8m

6、新厨房电源改建

7、新厨房后门改建

8、电梯供电线路(5芯3相?16线)及敷设30m长

9、原厨房改建为电梯前室

(七)、商务要求

1、成交人不得进行转包;但经采购人同意,可以依法对非电梯部分工作进行分包。

2、采购金额实行总价包干,不再进行金额调整。

3、合同履约期限及地点:

3.1、服务期限:安装期限120天。

3.2、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1年之后无息退还。

七、验收1.验收方法: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成交供应商配合。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要求和行业现行规范、及招标文件、成交单位的文件及承诺、合同履约的标准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要求进行验收。说明:商务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协商内容

1.1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1.2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1.3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协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 供应商报价。

2.2 采购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

2.3 合同草案条款。

2.4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1

封面:

采购编号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响应时间:年月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格式1-3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八)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八、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磋商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九、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4

四、供应商和磋商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采购编号

(正本/副本)

项目

其他响应性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响应时间:年月日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它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二、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项目名称)磋商文件(采购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天。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三、报价表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项目明细

报价(元)

备注

1




2




3




4







磋商报价

(大写):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元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及采购所需服务(磋商文件第五章)详细报出各类服务的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不再单独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

3.磋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的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费、国内税费、培训等费用以及一切其它相关费用。

4.“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本项目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人,营业收入为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XX人,营业收入为XX万元,资产总额为XX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六、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

偏离说明













····




注:供应商若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不填写。若有偏离,应逐一填写。供应商不得虚假响应。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八、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

偏离说明













····




注:供应商若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不填写。若有偏离,应逐一填写。供应商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






注:1.以上格式可自行增减。

2.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实施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相关资料(无可不提供)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证明材料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十一、本项目的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二、最后报价表

一、关于最后报价表的说明:

1、最后报价表不需要封装在响应文件中;

2、最后报价表是在通过相关评审后,向评审委员会单独密封递交的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最后报价表可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最后报价时手工填写;

4、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最后报价表格式:

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完成期限


采购应答总价

人民币小写: 万元

人民币大写:

其他要求


注:1、采购应答总价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各分项报价按“第一次报价”同比下浮计算。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第九章 评审方法1.总则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2项进行。)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36%)

36分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供应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2分,每减少 1%扣 0.1分,扣完为止。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产品质量保证(49%)

49分

(一)投标曳引机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4分)

1.投标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曳引机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曳引机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二)投标主板和变频器(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8分)

①投标主板:

1.投标主板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主板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主板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②变频器:

1.投标变频器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变频器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变频器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1分。

(三)投标缓冲器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4分)

1.投标缓冲器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缓冲器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缓冲器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四)投标限速器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4分)

1.投标限速器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限速器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限速器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五)投标安全钳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4分)

1.投标安全钳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安全钳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安全钳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六)投标门机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4分)

1.投标门机为原厂原品牌的,得4分。

2.投标门机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的,得2分。

3.投标门机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的,得1分。

(七)电梯曳引绳质量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8分)

1.投标电梯曳引绳为钢带或轻炭纤维钢丝绳,并质保七年的得8分。

2.投标电梯曳引绳为进口钢丝绳,并质保五年的得4分。

3.投标电梯曳引绳为YB一般钢丝绳,并质保两年的得1分。

(八)电梯门机低故障率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8分)

对投标制造商的电梯开门机用永磁同步电动机(以下简称门机电动机)IP防护等级进行横向对比:

1.投标电梯门机电动机IP防护等级最高的,得8分。

2.投标电梯门机电动机IP防护等级次高的,得4分。

3.投标电梯门机电动机IP防护等级不属于最高及次高的,得2分。

(九)技术成熟度保证本项内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5分)

1.投标电梯型号有10年(含)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得5分。

2.投标电梯型号有5年(含)以上10年以下连续生产历史的得2分。

3.投标电梯型号有5年以下连续生产历史的得1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以原厂原品牌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原厂原品牌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原厂原品牌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2.投标人以欧美日韩国家进口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进口报关单且报关单上的贸易国(地区)为欧美日韩国家。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欧美日韩国家进口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3.投标人以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进口报关单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为国内优质品牌或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第(六)条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以原厂原品牌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门机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原厂原品牌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原厂原品牌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2.投标人以欧美日韩国家进口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进口报关单且报关单上的贸易国(地区)为欧美日韩国家。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为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欧美日韩国家进口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3.投标人以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进口报关单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同时,制造商出具对应部件为国内优质品牌或为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承诺书加盖鲜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获得其他国家进口(非欧美日韩国家进口)或国内优质品牌对应评分条款分值。

第(七)条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以钢带或轻炭纤维钢丝绳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提供制造商投标曳引绳为钢带或轻炭纤维钢丝绳的承诺书加盖鲜章。

2.投标人以进口钢丝绳响应的的,应提供制造商的进口报关单。

3.投标人以钢丝绳响应的,应提供制造商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带“CNAS”标识的门机电动机检测报告或带“CNAS”标识的门机电动机检验报告。

第(九)条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电梯型号的历史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提供制造商加盖鲜章的承诺书。


3

商务评分标准(15%)

质保期(4分)

15分

质保期1年得0分,每增加1年加2分,最多得4分。

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和承诺书(办公地址不是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江阳区的,提供驻点证明材料)。


节能减排(4分)

投标产品梯型同时获得ISO*****的A级能效认证及VDI4707的A级能效认证的得4分,只提供一个证书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促进成渝经济圈建设(5分)

1.投标人属于川渝地区的,加2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品牌在川渝地区设有已投产制造工厂的,加3分。提供投标品牌制造商承诺。

上述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及投标品牌制造商保证其真实性,若存在弄虚造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标书制作(2分)

标书字迹、印章清晰,制作工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甲方: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乙方:

签订地点: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17号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验室采购电梯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采购编号:XX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项目基本情况

2.服务期限:安装期限120天。

3.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4.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万元;

2、万元;

3、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5.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6.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3.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份,乙方份,采购代理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附件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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