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桐城南路站、休宁路站文化艺术墙设计与制作安装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桐城南路站、休宁路站文化艺术墙设计与制作安装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桐城南路站、休宁路站文化艺术墙设计与制作安装
原项目编号:2022BTFGN*****
原公告日期:2022年09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桐城南路站、休宁路站文化艺术墙设计与制作安装补疑2
(2022BTFGN*****)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贵单位的磋商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是明显的限制、排斥。请问贵单位港澳台的类似业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哪一条作为限制条件设置,为什么不予认可?
答:本工程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磋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要求。且港澳台地区相关工程规范、管理和验收体系与内地均不相同,故本次招标不认可港澳台业绩。
2.贵单位的招标文件: 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据贵单位招标文件资格中: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的设置是依据什么设置的,为什么是2个业绩,而不是3个或着4个,或者1个?(依据招标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招标文件设置的2个类似业绩作为门槛和招标法明显不符,且具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次招标是单个政府采购项目,设置1个类似的项目较为合理!
答:详见“磋商文件补充内容”。
3.请问贵单位招标文件资格中:类似业绩设置200万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是100万,或者采购预算240万,业绩设置标准依据什么设定的?设置200万是否业绩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次采购预算为240万元,经调研国内其他地铁文化墙造价,单站平均造价在100万元左右,本次采购两个车站的文化墙,因此类似业绩设置为200万元。
4.贵单位招标文件:类似业绩系指“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的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依据招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请问贵单位指定的业绩是否和招标法相悖?备注的相关业绩依据是什么?
答:本工程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磋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要求。
轨道车站作为百年建筑、大型公建、日均人流量大,因此本次类似业绩选取类似的公建,如“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
5.贵单位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自 2017 年 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如下业绩:1.轨道交通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和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如为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每个业绩得 4 分;如为正在履约的,每个业绩得 2 分;2.类似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如为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每个业绩得 2 分,如为正在履约的,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业绩最高得 12 分。
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2)类似业绩系指除轨道交通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和安装业绩外的公共 交通建筑(如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
项目负责人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如下业绩(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 1.轨道交通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和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如为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每个业绩得 4 分;如为正在履约的每个业绩得 2 分;2.类似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如为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每个业绩得 2 分,如为正在履约的不得分;注:1)本项最多得 12 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初步评审业 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 料。2)类似业绩系指除轨道交通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和安装业绩外的公共交通建筑(如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
依据招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请问贵单位指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否和招标法相悖?分值比例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否有为特定的供应商量体裁衣!。
答:本工程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磋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要求。轨道车站作为百年建筑、大型公建、日均人流量大,因此本次投标人加分条件要求具备类似的公建文化墙业绩,如“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类似业绩中涉及航站楼、交通枢纽、体育场馆等,考虑到轨道车站具有客流量大、停留时间短等特点,故轨道车站文化墙业绩加分大于类似业绩加分。
6.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注:类似业绩系指“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的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
问:(1)、该项目的资格业绩、评分业绩均将类似业绩限定为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2017年1月1日以来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安徽省只有1个,即2019年01月25日开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车站艺术品设计制作与安装”,仅此资格门槛就将安徽省所有的企业排除在外,为某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资格业绩、评分业绩变相排斥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依据磋商文件P35页(五、参照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城市雕塑工程建设质量技术规范》(DB11/T 688-2009)),P33页(4.车站文化墙计划设置位置:文化墙具体设置位置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不限于墙、顶、地、立柱等位置,对车站既有装修进行改造时需考虑对车站消防、供电设施的影响),综上判定该文化墙为浮雕,既是浮雕,业绩的字眼就不能限定为“文化墙”,而是浮雕。
(5)、市政广场、公园等户外市政空间的艺术品项目与本次招标的轨道车站空间的并无本质区别,户外市政广场、公园的文化墙和轨道车间等空间都是依附在墙体上的浮雕,且户外环境情况更为复杂,对文化墙浮雕的要求更高,应当属于类似工程。
答:本工程为非依法必招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要求。轨道车站作为百年建筑、大型公建、日均人流量大,因此本次类似业绩选取类似的公建,如“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所涉行业广。市政广场、公园等户外市政空间与本项目环境特点、适用标准不同,不得作为类似工程。
本项目认可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所有的类似业绩,不局限于安徽省内。且本项目未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本项目艺术内容表达形式、方式方法投标人自行研究、考虑,招标人不做要求。
7.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业绩12分、项目负责人业绩12分、投入本项目创作人员业绩6分、共计30分。
问:业绩分占了30分,不仅分值严重偏高,且业绩要求为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某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本竞争磋商项目评分办法中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8.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投标人资格关于业绩的要求与第五章磋商与评审办法第9.1项有效性评审内容不一致:
公告对于投标人资格中业绩要求为“投标人业绩”,有效性评审中除要求企业业绩外,增加了关于项目负责人已完工的业绩要求。按照原文理解,有效性标准明显高于公告标准,且本行业由于艺术品创作内容不同,负责人的选用多数依据创作内容来选择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综合考虑同类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且存在设计内容和项目实际的客观偏差,请酌情考虑是否予以调整以上标准,同时明确以公告为准还是有效性评审为准?
答:不调整,有效性评审包含了投标人资格中的“投标人业绩”内容和第四章磋商需求中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9.电子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模块信息不全:在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中,投标文件组成模块第一项“开标一览表”浏览文件时,文件内同提示“报价请在:报价表中编辑”,是否可以理解为本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无需填写,仅编辑报价表即可?
答:填写“报价表”即可。
10.磋商文件第四章磋商需求第二部分服务需求第四项车站文化墙计划设置位置要求与格式文件分项报价表要求不一致:
服务需求原文:文化墙具体设置位置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不限于墙、顶、地、立柱等位置,对车站既有装修进行改造时需要考虑对车站消防、供电设施影响;
格式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出现了对桐城南路站、休宁路站设置位置及设置尺寸的信息,请明确是否按服务求要求自行设计的要求执行,根据实际设计方案在报价表中填报设置位置及对应的尺寸信息。
答:位置及设置尺寸可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根据相应方案填写报价表相关信息。
11.招标文件格式六、投标响应表中填报技术部分响应填报要求范围不清晰:且按照备注提示完整填报磋商需求对应条款等于将全部技术供货方案或技术标都要在表格里重新填写,按我方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文化艺术墙属于非设备类或产品类的标的物,无法按照型号、品牌、配置等标准进行响应填报,请酌情考虑以承诺响应方式填写或明确具体对应的技术标准以方便填报响应表格。
答: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投标情况,若无相关内容,可无需填写此表。
12.招标文件格式七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对标的物描述的关键词与本项目实际无关联:艺术墙的设计方案或成品实物不是标准化生产的产品或设备,不具备以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和型号以及性能相关的指标或描述,请澄清是否需调整填报内容或去掉本表。
答: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投标情况,若无相关内容,可无需填写此表。
13.技术部分评审表第10项 方案汇报演示要求提交多媒体录像的疑问:按文件要求需在开标前提交视频文件到指定地点,但未指定如何提交在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请明确工作路径或提交方式。
答:详见“磋商文件补充内容”。
14.关于业绩要求,业绩需要提供验收报告、业主方(或合同甲方)盖章证明,我方目前有的轨道艺术品项目无法提供验收报告,但可提供专家委员会的验收完成会议纪要(带业主方公章),有的项目只能提供市财局对项目的审计报告(带审计章),这两种情况是否被认可?有的合同签订时未在合同内注明项目负责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可行?
答:①可以;②未能明确反映出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内容、人员姓名),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项目业主单位部门章或项目业主单位分公司章),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可。
15.关于合同付款事宜,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签订30天内支付10%,设计稿通过专家评审支付20%,艺术品安装上墙通过验收后支付50%等支付条件,不适用艺术品设计、制作付款操作,因为艺术品为定制产品,大量工作在加工厂完成,出厂前已是完整产品,建议增加过程及厂验付款,提高出厂前付款比例。
答:不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6.地下轨道文化墙项目一般都按站签署合同,每一站纯文化墙面积都不会太大,单笔合同基本就是一站,合同总额很难超出200万,建议取消合同额限制。
答:不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磋商文件补充内容
1.原磋商公告“二、投标人资格”中: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现变更为: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2.类似业绩系指“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的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
3.原磋商文件“第四章 磋商需求”第六部分:组织架构要求中:
项目负责人 | 1人 | 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不少于2个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注:类似业绩系指“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国家级大型体育场馆、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的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 |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 | 1人 | 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类似业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注:类似业绩系指“公共交通建筑(如轨道交通车站、航站楼或交通枢纽)、奥运会体育场馆、亚运会体育场馆或全运会体育场馆”的公共空间文化墙设计制作及安装业绩。 |
4.关于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六.投标响应表”备注,现修改如下:投标人对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保证期、投标有效期及其他商务条款未完全响应的,应当填写该表。投标人保证:除“投标响应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5.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与评审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方案汇报演示中,演示文档可以采用光盘或优盘等存储介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密封递交(递交地点详见磋商文件)。
6.招标人联系电话,现变更为:0551-********。
7.延期部分内容: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现延期至:2022年09月26日10时30分;
(2)磋商地点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楼评标室(九)。
8.因本项目磋商时间延期,投标人在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若涉及的磋商时间为延期前的或延期后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蔡工
电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2022年9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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