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安装改造监理招标公告

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安装改造监理招标公告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竞争性谈判

采 购人: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20923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二、供应商须知............................................................... 6

(一)总则................................................................. 6

(二)谈判文件............................................................... 7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0

(五)响应文件开启、评审和成交.............................................. 11

(六)合同的授予............................................................ 14

(七)纪律和监督............................................................ 15

(八)质疑与投诉............................................................ 15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6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7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第七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谈判文件的确认...................................... 44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 09 月2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邀请供应商方式:?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4.预算金额:3万元。

5.最高限价:3万元。

6.采购需求:具体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7.合同履行期限: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供应商是企业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09月23日2022年09 月28日。

2.地点: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

3.方式:网上下载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地点: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会议室(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西路288号)。

五、开启

1.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要求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西路288

联系方式:唐保栓189*****7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5楼505室

联系方式:邓晓春、王娟0550-*******159*****042153*****5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邓晓春、王娟

电 话:0550-*******159*****042153*****59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1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

1.1

供货期(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1

供货地点

滁州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1.2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西路288号

联系人:唐保栓

联系电话:189*****748

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505室

联系人:邓晓春、王娟

联系电话:0550*******159*****042153*****596

1.3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4

采购预算

3万元。

1.5

最高限价

本项目报价设置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3万元,响应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1

采购需求(内容)

具体详见谈判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4.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7.2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供应商是企业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10.1

答疑会

不召开

10.2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请于20220925日17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qq.com。

10.3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采购人将在20220926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1.1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12.1

采购代理费及评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费3000元及专家评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以实际支付为准)等相关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上述费用供应商在报价让利时应综合考虑。

16.3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同表10.2款

23.1

响应有效期

响应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24

谈判保证金

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5.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5.2

签字或盖章要求

在格式文本要求的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26.1.1

响应文件具体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须按其组成内容的顺序装订在一起,正、副本分别装订

26.2.1

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一个文件袋内。

26.3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标记

①供应商名称、地址,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②项目名称:

③标明 “请勿在(填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启封”字样

2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2年09月2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7.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会议室(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西路288号)

27.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29.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30.1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构成:3人。

32.1.1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是,谈判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32.1.3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

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

32.2

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公章后方可发出。

36.1

履约担保

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所有资料全部移交后,支付全部监理费用。供应商须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说明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与本谈判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与供应商须知的规定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服务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 采购需求(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标段划分:

3.1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4.采购方式:

4.1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6.评审办法:

6.1本次采购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7.供应商资格:

7.1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费用

8.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踏勘现场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答疑会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10.3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供应商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联合体

11.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费:

12.1本项目的采购代理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13.1供应商参加响应,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3.2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 推荐品牌有助于供应商选择响应产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响应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最大限度满足谈判文件提供的详细参数。

13.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别(标段)的响应。

13.5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

14.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详见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

(二)谈判文件

15.谈判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谈判文件。

16.谈判文件的组成

16.1 谈判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文件的确认

16.2 除16.1内容外,澄清答疑亦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6.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疑问内容,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16.4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7.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7.1 谈判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2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7.3 谈判文件的解释

本谈判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谈判文件的发出

18.1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答疑等均应加盖采购人公章后,方可发出。

19.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成交样品封存等事项。谈判小组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方可生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谈判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20.谈判响应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谈判响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响应文件的组成

21.1所有采购货物或服务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或报价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21.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格式见附件)

(2) 谈判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3) 谈判响应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6)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

22.响应报价

22.1响应报价(含最后报价,下同)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22.2响应文件开启一览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总价。

22.3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4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供应商所报的总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资料费、成果文件编制、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差旅费、驻地咨询费、调研费、赶工费、加班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不得将其中内容拆开报价,总价一次性包死,报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22.5响应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交付验收的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价格。

22.6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安装、调试和培训费用应包括在响应报价中。响应文件报价为含税价,采购人不再为此次采购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7响应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8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9如响应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谈判响应货物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响应报价中。

22.10总响应报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金额中扣除。

22.11总响应报价中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响应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审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2.12供应商不得对从第三方采购货物的随机备品、备件另行收费,否则在计算评审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成交金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22.13本次谈判实行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二次报价为在响应文件通过评审后,由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其一次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最后报价的各项单价结合一次报价中的各项单价按总价同比例下浮,价款结算时按成交下浮比率进行调整。

23.响应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60天。

23.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24.谈判保证金

2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

2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响应等违法行为的。

(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5.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 响应文件份数: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书面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5.2 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本要求的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6.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6.1 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

26.1.1响应文件须按其组成内容的顺序装订在一起,正、副本分别装订。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

26.2 响应文件的密封

26.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一个文件袋内。

26.3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标记

26.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

26.3.2响应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6.4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6.5 如果采购项目分有多个包(标段),则响应文件必须以包(标段)为单位进行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识标段号。

27.响应文件的提交

2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27.2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五)响应文件开启、评审和成交

29.响应文件开启

29.1 响应文件开启的时间和地点

29.1.1采购人按本须知第27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

29.2 参与开启的监督部门

29.2.1 参与开启的相关部门:采购单位及有关监督部门。

29.3 对参加响应开启的供应商的要求

29.3.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参加开启会议。

29.4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①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主持;

②公布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③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④经确认无误后,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主要内容;

⑤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各谈判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决定是否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方式为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⑥采购代理机构 对开启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9.5开启异议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0.谈判小组

30.1 谈判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小组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30.2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0.3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0.4 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响应文件开启记录;

(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

(5)无效响应情况说明;

(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10)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0.5 谈判小组接受采购人授权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30.6谈判小组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谈判小组成员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及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评审

31.1 评审准备工作

31.1.1阅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2阅读、研究谈判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获取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1.1.3熟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31.1.4核对评审工作用表。

31.2 评审办法

31.2.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31.3评审原则:

31.3.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响应文件的澄清

31.4.1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书面答复。

31.4.2 书面答复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5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1.6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审专家意见为准);

(2)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审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审。

31.7评审报告的签署

31.7.1 谈判小组应当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1.8评审过程的保密

谈判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1.9评审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若有业绩要求,业绩同时公告)。

32.成交

32.1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32.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1.2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32.1.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上公告。

32.2 成交通知书

3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chuzhou.gov.cn/)公告成交结果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2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发出。

32.2.3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和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33.开启、评审异常情况处理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经谈判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变更交易方式

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供应商须知第32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采购人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按谈判保证金的数额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赔偿,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响应担保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5.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 履约保证金

3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6.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七)纪律和监督

37.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7.1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9.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9.1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9.2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0.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41.询问、质疑

4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2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

41.3成交公告发布后,参与谈判响应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质疑。但属于第41.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41.4参与谈判响应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号标段名(如果有分标段)、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供应商公章后,将该质疑函递交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41.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供应商出具受理证明。

41.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供应商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投诉

42.1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评审原则

1.1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内容进行谈判、评审。

2.谈判内容

2.1供货期(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

3.评审方法

3.1初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下述内容凡有一项,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领取谈判文件

符合要求

响应文件中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的

符合要求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谈判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符合要求

响应有效期达不到谈判文件的要求;

符合要求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或出现漏项或服务内容与谈判文件要求不符;

符合要求

响应文件实质上未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符合要求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符合要求

3.2详细评审

(1)供应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最后报价不高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供应商需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当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最后报价为不可更改价格,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依据。

本项目最后报价具体要求:本次谈判实行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二次报价为在响应文件通过评审后,由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其一次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最后报价的各项单价结合一次报价中的各项单价按总价同比例下浮,价款结算时按成交下浮比率进行调整

3.3、排序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情况,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最后报价相同的,则由采购人随机抽取确定供应商排序。

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谈判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

3.4其他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和谈判小组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

二、项目概况:工程投资概算约197万元,监理费用约3万元。

三、施工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发包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采购人安排履行的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四、人员配备

(1)施工监理人员要求(所有人员一律不允许外聘、返聘,监理人员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拟投标的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其中:

①总监理工程师 1 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单位)。

②监理员不少于1人(具体岗位分工在进场后根据现场和招标单位要求进行明确),监理员必须具有上岗证书。

五、管理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可控,满足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建设需要特规定如下:

①、组织管理

(一)项目监理人员考勤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合同以及本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代表进行不定期检查;

(2)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所有监理人员每月原则上请假离开工地不超过5天(周一至周五现场,周末可轮流请假),请假期间监理部须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监理工作;

(3)监理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考勤,考勤由发包人项目组负责,考勤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二)项目监理人员廉政、职业操守

(1)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弄虚作假、串通一气,故意隐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虚报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等,对项目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况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单位、个人的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门票等。

(3)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单位、个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

(4)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明示、暗示)推荐或介绍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商、租赁商;各类服务单位;工程承包、分包、劳务承包单位等。

(5)家人、亲属、同学等不得直接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关联工作,确有的,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②、进度管理

(一)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工期要求及总进度计划,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年、季、月度计划可行性并提出可行性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二)监理人员须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施工单位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计划完成。

(三)监理单位在各阶段须完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完成监理规划、细则等技术资料报审,做好现场各种检验、试验监理准备工作;

(2)完成监理单位驻地建设;

(3)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各种临设搭建、方案报审及其各种检验、试验施工准备工作。

(4)完成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5)按合同、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各项过程验收手续及相关资料齐全;

(6)组织完成规划、环保、消防、节能、景观绿化、人防、防雷、档案、电梯等专项验收;

(7)组织完成预验收及移交投运等。

(四)合同工期结束,项目进入竣工备案等相关服务期,监理单位在各阶段须完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现场留守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缺陷、维护工作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投运初期的缺陷整改和维护工作。

(2)完成监理单位竣工资料移交,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移交;

(3)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若建设单位原因无法竣工备案的,须完成除备案手续之外的所有相关资料,达到竣工备案条件);

(4)完成竣工备案之后(建设单位原因无法备案的须满足本条款3中约定),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

③、造价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文件方面

(1)严把图纸会审关,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投资;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变更、洽商,审核工程造价,同时建立变更、洽商管理台账,及时清晰的掌握变更、洽商对整个项目的投资影响情况。

(二)过程控制方面

(1)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现场签证、准确计量、准确审核相关资料;

(2)应配备相应的测量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的仪器设备,对完成工程项目进行收方确认。

(3)严格工程款审批,如实审核已完工程数量及相关质量、试验资料等;

(4)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反索赔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5)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施工索赔,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违约责任并视情况处以违约金;

(三)竣工、结算、审计方面

(1)监理单位应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工程资料、现场签证和变更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2)监理费按费率计算的,若工程结算、审计出现工程费用调整情况,按相应调整比例调整监理费用。

④、计量支付

(一)监理费支付(扣减各类处罚后),除按照合同约定外,须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同期监理日报、周报、月报;

2.完成同期《监理日志》、《工地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3.完成同期《监理指令》及回复等相关资料;

4.完成同期平行检验资料;

5.完成同期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下发文件、会议纪要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或未落实到位的,多次处罚未整改到位的,暂缓或分次支付当期监理费,直至相关事项得到落实。

⑤、质量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前控制

1.组织设计图纸会审会议,严把图纸会审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

2.严格审核各项施工方案,使之符合项目建设需求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3.审查并复核测量控制网点以及所有测量成果;

4.审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根据监理规划进行分析和调整,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并在监理过程中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5.审核总包、分包、检测、试验等施工关联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

6.检查特种人员(如测量工、电工、焊工、检测、预应力张拉工、起重工、脚手架工、防水工、司机等)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7.督促落实施工现场试验室、养护室规范建立,查验其检验、试验设备以及各种工器具的有效合格证件;

8.原材料、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机械设备;

9.见证取样:配备相应见证取样监理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平行检验:

(1)配备相应试验、测量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设备及各种工器具,按监理规范和相关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范等,对施工单位的测量、试验、验收工作进行检查、测量、试验、验证。平行检验结果作为进入下道工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监理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平行检验方案,包含工程概况及特点;检验依据;检验人员;检验项目及内容、频率;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相关表格等,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简单项目可简化平行检验工作。

(3)测量平行检验:导线测量平行检验、施工放线平行检验等。

(4)试验平行检验:对工程,对施工单位所有试验项目(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技术性能;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施工工序、施工成果)进行平行检验,检验频率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频率的15%(最少不少于一组),监理单位有试验资质的可自行检验;需外委托的,需提交试验单位资质报建设单位审批,对于专业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监理机构应收集查看检测试验报告是否合格。

(5)验收平行检验:监理人员应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的全部检验批进行独立检查、测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外观验收频率100%的进行验收,全部检验项目100%的进行验收,实测实量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按不低于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质量自检频率的30%进行。

(6)平行检验活动必须由监理机构组织,应按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平行检验所获得的数据和质量评估结论准确。

(7)检验及相关费用已综合在合同总价中,建设单位不单独支付费用。

(8)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对平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检,若抽检结果合格,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按国家相关费用标准);若抽检不合格,抽检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有权视情况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

(二)质量事中控制

1.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使之满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内容施工,若出现变更,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建立变更管理台账,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3.负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监理旁站:即只要施工现场在施工,监理人员就必须坚守现场,尤其是重要部位、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监理旁站;

4.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并敢于指出问题,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单,以减少工序验收时不必要的返工;

5.若发现已经或可能形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建设单位,并且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6.工序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亲手量测各项详细数据资料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7.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8.组织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项验收须满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三)质量事后控制

1.参与工程分部试运行及项目试运行;

2.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如实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3.协助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与达标投产工作;

4.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证书》;

5.缺陷责任期满,组织各参建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验收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通过方可终止缺陷责任期。

⑥、档案、资料管理

(一)《监理日志》、《监理周报》和《监理月报》

1.《监理日志》总监每周审查签字,专监每天审查签字,建设单位代表不定期检查,记录情况须准确、详细,且能真实反映现场施工情况;

2.《监理周报》必须真实反应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本周进展及下周计划、实际进展与月进度计划匹配情况以及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3.《监理月报》必须真实反应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本月进展及下月计划、实际进展与总进度计划匹配情况、进度滞后的工期保证方案(根据项目需要)以及需要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二)会议纪要、工程资料

1.现场会议后48小时内下发会议纪要;

2.审查工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并及时、真实、准确签证,杜绝漏签、错签,严禁代签;

3.工程资料审查:自接到施工单位递交之日起,7天内完成审核及签认,不能按时完成时须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三)按照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除档案馆要求的资料外,监理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文字、语音、影像资料等均需完整的提交一份给建设单位。

⑦、安全文明管理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做好日常安全文明监理工作以及作业前安全交底工作,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二)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四)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⑧、备注

(一)未按设计、相关规范、合同、本要求规定等进行监理的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视情况追究违约责任,并收取违约金,扣减监理费用,若监理单位对违约事项拒签的,按双倍收取违约金,建设单位可直接扣减监理费用,无需监理单位签认。

(二)本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修订,若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8.9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以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服务期。

8.10自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0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发包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采购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前期以及开共建设等相关工作;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已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 2 周不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 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5.支付

5.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监理费用结算以合同价为准合同价不予调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所有资料全部移交后,支付全部监理费用。供应商须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6.2 变更

6.2.1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应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5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6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9.1、人员管理

9.1.1、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15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将处以 500 元/人/天违约金。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9.1.2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人员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资质要求,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理;更换其他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9.1.3、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交通工具,同时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约定要求的基建手续等工作,可由专业工程师兼职,不得少于 1 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咨询、协调等工作。

9.2、质量管理

9.2.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2.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9.2.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2.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立刻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停工整改及返工,否则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2.5、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工处理,未纠正而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2.6、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委托人将予以监理费的 10%作为违约金处理。

9.2.7、凡由于监理人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有权从工程施工监理费用中扣减并追索损失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

9.2.8、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书面通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及监理人按监理大纲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委托人及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2.9、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交接清单。

9.2.10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9.3、安全管理

9.3.1、监理人负责施工区域或受施工影响的区域的安全监督,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员每日巡查,每周上报安全监督处理意见或处罚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业主单位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但监理单位未反馈,未上报的,业主单位有权给予500元/次违约金;如产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需承担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9.3.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藏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监理单位处以 1000元的违约金,对直接负责的监理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9.3.3、监理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3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理单位需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监理单位又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或整改监督不力的,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9.4、工期、造价管理

9.4.1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委托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招标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对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责任且督促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9.4.2因各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监理人需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必要的监理措施,日常管理中需每周调度施工进度,每月上报进度偏差,进度滞后需及时向业主上报原因分析和计划措施;进度目标按月进行考核。

9.4.3 工程变更、签证计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9.4.4 对于施工、材料设备等工程进度款和结算资料、验收资料经业主审核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被监理人发现的,视为监理失误,每条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9.5、其他规定

9.5.1、执行城建办【2008】014 号和 039 号文件相关规定。

9.5.2、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业主代表处理市长热线等投诉问题。

9.5.3、监理对承包方请款必须严格按照请款程序审核把关,发现不按规定给予请款资料确认的,每次处违约金 500元。

9.5.4、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按 500 元处以违约金,确有特殊情况且已向业主代表申请并确认的除外。

9.5.5 监理人未按要求健全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工程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

9.5.6 监理人自行解决餐食问题,不得与承包方一起就餐(或动用承包方人力、物力),必须做到独立就餐,费用自理,一经发现,业主有权给予100元/次的违约金处理。

9.5.7监理人应对承包方日常工作人员作考勤工作,每月报送至业主处,此项纳入考核内容,未报送或报送虚假考勤内容、无法反应真实考勤情况的,业主有权给予300元违约金处理。

监理人每月按时报送监理日志至业主处,必须如实反应施工现场情况,未报送的或发现资料虚假与工程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不一样的,业主有权给予300元违约金处理。

9.5.8、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监理员等其他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处1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理并责令改正。

9.5.9、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民工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9.5.10、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所有保险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9.5.11、监理人进场后,必须立即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建立工地流动人口登记档案,定期向所在辖区计生部门通报信息等。

9.6、本条款中所有违约金方式直接从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

9.7、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配合业主从立项至图纸设计图审等工作至工程开工配合业主协调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及相关监理人员押证的,不得进场开展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进行备案。具体要求按建管《2011》75 号文件执行。

9.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建管【2011】75号文件规定。

9.9、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监理服务期须相应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服务费。

9.10、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建管【2011】。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公章)



1谈判响应函

致:(采购人)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 )的报价,完成所承担项目的一切工作。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包含下述内容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1) 谈判响应函;

(2) 谈判响应报价表;

(3) 按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4) 供应商相关证明文件;

(5) 我公司已交纳谈判保证金,金额为元。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供应商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个日历天;

4. 如果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报价;或成交后未按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足额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其谈判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5.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谈判响应报价或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报价。

6. 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2 谈判响应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 商

谈判响应报价(元)

总报价:(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服务期限: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 商: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1663899099.jpg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注册于(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单位授权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单位参加(采购项目名称)的谈判活动。代理人在本次谈判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务,我公司均予承认。

本授权书于 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反面

注:此授权书的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备注:供应商应将此授权书除装订在正、副响应文件外单独携带一份,以备现场审查。)

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派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2) 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7最后报价单

最 后 报 价 单


序号

名称

事项

1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

2

报价次数

第次报价

3

报价时间

年月日时分

4

总报价

(人民币)

最后报价: (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5

声明:我方在报价前,已认真阅读谈判文本,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文本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1、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原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2、最后报价只需报总价,原谈判响应文件中各项单价按照总价同比例下浮。

提示:请各单位将此表打印2份,盖上公章携带至谈判现场,用来填写最终报价。

第七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谈判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法管理中心及交管业务自助服务区采购安装改造监理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人: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经办人:唐保栓

联系电话:189*****748

(单位盖章)

2022年09月23日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邓晓春、王娟

联系电话:0550*******159*****042153*****596

(单位盖章)

2022年09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及交管业务自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