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2〕297号

被处罚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3******X

法定代表人:刘圳滨

联系电话:1776******7

违法建筑地址:九所镇赤公村

案由:非法占地建设行政处罚一案

一、案件事实:

被处罚人所建G540(抱由至九所段)道路工程项目部、道路工程混凝土搅拌厂、道路工程第2标段工地实验室涉及我县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图斑:469*****073469*****318469*****152910、469*****152911。

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道G540毛九线(抱由至九所段)改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九所镇赤公村建设G540(抱由至九所段)道路工程项目部、道路工程混凝土搅拌厂、道路工程第2标段工地实验室,建筑结构为板房,简易结构。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3月份在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图斑:469*****318469*****152910、469*****152911,所建道路工程混凝土搅拌厂、道路工程第2标段工地实验室已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1〕478号),并已缴纳罚款。于2022年3月11日与九所镇人民政府签订《乐东县九所镇毛九线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于2022年4月11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你公司于2021年3月在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图斑469*****073擅自建设G540(抱由至九所段)道路工程项目部,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为2097.72平方米(3.15亩),套合《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图》,地类为乡村建设用地。

二、证据:

1、1、询问笔录

2、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租赁协议书》

4、现场照片

5、宗地资料(G540(抱由至九所段)道路工程项目部)

6、《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图》、《乐东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送国道G540毛九线(抱由至九所段)改建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线索的函》(乐自然资函【2022】220号)

7、《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1〕478号)

8、《乐东县九所镇毛九线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三、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通告》(2021年12月15日)土地类:序号(一)非法占地“2一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可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该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2020年土地卫片违法图斑469*****073建设道路工程项目部服务于国道G540毛九线抱由至九所段改建工程,经局务会研究讨论,对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项目部,面积为2097.72平方米(3.15亩),地类为乡村建设用地。按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算。

2097.72平方米×30元=*****.6元

现我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6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全称: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900*****,开户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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