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六盘水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六枝特区实际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零售范围所界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卷烟销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结合辖区内的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充分考虑辖区人口、GDP、卷烟销量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服务社会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满足消费需求,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对特殊群体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 年)》,关注青少年成长,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无烟环境建设。
(四)均衡发展原则。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做到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当地经济增幅相适应。
(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六)依序办理原则。在同一时段内,收到多份申请的,按照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因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结合六枝特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划分为 18 个网格和单独区域规划相结合模式进行管理,即“网格管理”(总量控制+间距控制)与“最小化市场单元”相结合模式,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向社会公布。同时设定间距控制,新增零售点与已有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含50米)。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坚持满足消费需求,参考辖区内年度烟草制品销量、人口、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规划数。
计算公式: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当年卷烟计划销量-上一年卷烟实际销量)/ 上一年卷烟实际销量×卷烟持证零售点总数+(上一年GDP增幅/10×卷烟持证零售点总数)+(上一年人口增长数)×4‰,如出现小数的,按照进一取整数。
第六条按照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各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结合工作实际分解到四个季度,形成网格季度可布局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网格季度可布局零售点规划数量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 网格内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六枝特区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六枝特区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如出现小数的,按照进一取整数。
第七条 规划数已经满额的情况下,如出现零售点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形的,结合全区持证户总数、市场需求等情况, 经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适时增补布局规划数,增补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实时发布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网上发布渠道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提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因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限制,不能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并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予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在当期规划生效之前提交,尚未结束所有流程的,依上期规划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8.企业名称或字号中含有 “烟草专卖”、“中国烟草”“六盘水烟草”、“六枝烟草”等字样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或经营环境潮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霉变的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所在的地址上已经审批发放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6.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7.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网吧、酒吧等全封闭或半封闭式,较多人员集聚的公共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仪器仪表、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经营、瓜果蔬菜、干菜调味品、餐饮服务、酒店住宿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的;
5.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点;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不符合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供特殊群体的有效证明,所在区域有布局规划数量的前提下,经营地址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可以放宽到30米以上(不含30米)。
第十四条下列单独区域规划的最小化市场单元不受一般性的间距、规划数量的条件限制。
(一)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单向服务区内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三)人口流量大且消费环境相对封闭的机场、车站、码头、新建小区、新建工程项目所在地、新建旅游景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规划数量的条件限制。
(一)原许可证经营主体因以下原因主动申请歇业的,在1个月内按原零售点地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合理化布局规划中业态要求的(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2.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3.企业类型改变的;
4.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5.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6.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7.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原许可证经营主体因以下原因主动申请歇业的,在6个月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政府行文的招商引资项目且符合本规划业态要求,并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的,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第七章 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场所条件、经营模式无本办法第五章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经营地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设立零售点的特殊区域内的;
(三)符合本办法关于布局规划相关规定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
第八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 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 20 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距离测量标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测量以直线空间距离和步行距离相结合的方式为标准,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零售点出入口的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最近的进出通道的中心点。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按以上测量方法以最短距离的一个出入通道口进行测量。若中间有障碍物的,步行距离按照两点之间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
(二)两个零售点之间以两个营业场所最短距离的进出口中心点进行直线距离测量。若中间有障碍物的,按照两点之间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他条件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合法使用该许可证。
第十章 名词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现役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现役军人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研究,认定是否为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办法所指的幼儿园是指获得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托管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含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含30米)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不含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不含100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全开放式门店是指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商品摆放处于完全可视状态下,且行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可不受任何限制进出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含活动板房)等;居民楼阳台、公用巷道、楼梯间等;无对外展示商品或整体无业态的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二十四条前店后家、左店右家或右店左家(店与家之间有门、通道等直接相连)的,下店上家(店与家之间有楼梯或通道直接相连)的,即视为住所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
经营场所主要用于经营,无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居住生活或储存与该经营场所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经营人员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简单的床铺看守店铺或放置炊具解决看守店铺时就餐的,应当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六烟法〔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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