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1年4月7日至5月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7月20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报告,并移交了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督察报告充分肯定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效,明确指出了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我省全面认账、全力整改。现就抓好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从严压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更高质量狠抓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加快建设经济强、格局新、环境优、活力足、百姓富的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深化认识,提高站位。中央对我省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徽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中央督察反馈的问题,切中安徽实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拉响了警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坚决贯彻督察整改要求,切实在思想上警醒警觉、政治上对表对标、行动上立行立改,推动督察反馈问题真改实改彻底改。

──统筹兼顾,全面整改。聚焦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和披露问题,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等发现问题,各地滚动排查出的问题,全面开展“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强化担当,压实责任,精准发力,持续攻坚,推动各类问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整改达标、见底清零。

──实事求是,科学整改。持续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起底”“回头看”,加大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严防生态环境领域“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整改方案,统筹考虑整改目标的可达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时限的合理性。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明确整改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

──以上率下,协调联动。完善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拧紧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点对点、长对长”整改责任链。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强力推进督察报告中指出的4个方面18类问题整改,2021年底前完成1/3,2022年底前完成1/3,2023年底前力争基本整改到位。督察期间交办的3815个信访件2021年底前基本办结。有序推进“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警示片”问题整改。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效显著。

二、重点举措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形式深入开展研讨式、互动式、调研式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促进全面绿色转型。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积极谋划推动碳达峰行动,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明确阶段性改善目标和达标时间表、路线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发电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相关工作。避免运动式“减碳”,先立后破,持续深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开展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加快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重点打造长江、淮河、江淮运河、新安江4条生态廊道,深化皖西大别山、皖南─浙西南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在构建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时突出绿色技术,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三)坚持严整改、重质量、促转型,扎实开展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完善“1515”岸线分级管控措施,开展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整治,积极打造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坚持“当下改”“长远立”,推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等一体整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通报案例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问题分别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抓好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组织拍摄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持续完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压实整改责任。

(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五控”措施和驻点帮扶,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重大专项行动,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常态化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向好。推行污染防治精细化差异化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长三角地区和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把巢湖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高标准实施环巢湖十大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大工程。建立“十四五”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实施皖北地区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皖北地区群众喝上更好水工程),最大程度发挥和放大南水北调综合效益,深化淮河(安徽)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质监测。持续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巩固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有序推进县(市、区)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

3.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革命”。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措施。健全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要求。深化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和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审批制度。推广铜陵试点经验,稳步在皖江地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持续抓好“清废行动”问题整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减少塑料污染,推广替代产品。

(五)发挥制度优势,加快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推深做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强化多污染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形成全域排查、全面治理、全过程监管、全方位提升的环保监督格局。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推进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打造数字江淮─智慧环保应用平台。全面实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推进新一轮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协同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河(湖)长制体系,拓宽“河长制+”工作模式。实施“田长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耕地质量提升。持续推进长江沿线及环巢湖沿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两淮矿区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六)坚持结果导向,持续完善督察整改工作机制。加强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修订《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健全完善“验收+销号”机制,实施一表、一单、一照、一核“四个一”流程,重点问题实行会审,严格标准,提升质量。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综合考核、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重要内容,拓展考核结果应用。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机制,严格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提升省级督察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信访问题核查责任制和销号责任制,对未办结的信访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对督察整改工作负总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调度、跟踪督办整改工作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整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整改、抓督办,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靠前抓,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调度指导。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制度,适时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监督等措施,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督办,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有力、整改成效明显的,予以褒扬激励;对整改不力、进展迟缓的及时警示、通报、约谈,确保按方案有序推进,推动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和销号。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整改标准,严格验收销号,督促高质量完成整改。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严肃、规范、精准、审慎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避免“一刀切”、泛化和简单化。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整改任务。各级财政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生态修复等污染防治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用好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做好“双招双引”工作,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范围,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

(五)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宣传整改工作成效,公开整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整改合力。同时,健全舆情监测分析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突发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仍有明显差距,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安徽省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够自觉,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存在明显不足,重发展、轻环保的思想仍然没有转变;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层层衰减,存在“上热、中温、下冷”“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到位,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用心用力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理念仍有差距,工作不严不实,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对“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认识仍不够到位,措施仍不够有力,长江及巢湖保护修复仍存在薄弱环节;对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交办问题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标准不高,对历史遗留问题攻坚克难的决心不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敷衍塞责。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标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不断增强,初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取得更大成效,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推进绿色发展水平有效提升。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形式深入开展研讨式、互动式、调研式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切实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

3.对各市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体系,持续加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4.严格落实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5.强化政治担当,制定实施《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统筹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及各地排查问题等“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确保改彻底改到位。

6.严格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纵深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升省级督察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7.研究制定全省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8.制定实施《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的意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安徽省对减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一些部门和地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导致“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不降反升。国家明确要求安徽省“十三五”煤炭消费下降5%左右,但省发展改革及能源等部门迟迟未开展部署,还在2017年印发的安徽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中,将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目标确定为1.8亿吨,较2015年增加14.7%,严重背离国家要求,导致全省减煤工作十分被动。省发展改革部门直至2018年5月才开始部署相关工作,但面对被动局面,仍放松要求。2018年以来,全省减煤目标年年落空,煤炭消费总量逐年上升。2019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达1.67亿吨,较2015年增加6.6%。

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5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整改措施:

1.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十三五”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检查,对未完成减煤目标任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上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项目,根据国家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预警等级予以解除,2021年底前完成。

2.制定实施《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意见》《关于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的意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2021年8月底前完成。

3.研究制定推动煤炭替代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实施意见,落实国家下达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压实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并推动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4.修订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暂行办法,强化煤炭消费源头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对未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坚决不予能评审批,2021年底前完成。

5.研究制定安徽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完成能源领域的煤炭消费控制目标。

6.统筹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有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积极落实保障性消纳政策,提高全省可再生能源占比,2021年底前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

7.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两高一低企业用电实行更高价格,2021年底前完成。

三、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减煤目标的地市,应暂停其当年用煤项目煤炭替代审查,但省发展改革部门2020年仍为淮北、安庆等6市的8个耗煤项目办理了能评审批手续,涉及用煤量483.2万吨/年。

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对未完成减煤目标任务的市,暂缓审批其新上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项目,根据国家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预警等级予以解除。

整改措施:

1.开展“十三五”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检查,对未完成减煤目标任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

2.修订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暂行办法,强化煤炭消费源头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对未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坚决不予能评审批。

3.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对8个耗煤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督促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4.梳理排查2018年6月以来全省范围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煤炭减量替代、节能审查意见的用煤项目,责令落实整改。

四、淮北市淮北矿业集团长期少报煤炭消费量,2019年少报614.6万吨,占全市煤炭消费统计数据的32.6%,导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和减量数据严重失真;淮北市发展改革部门多次对该企业减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但始终未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主体责任单位:淮北市委、市政府(牵头),淮北矿业集团。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淮北矿业集团按统计要求上报煤炭消费量数据;完成煤炭消费减量任务;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数据失真问题。

整改措施:

1.督促指导淮北矿业集团按照统计要求上报煤炭消费量数据。

2.依法依规查处企业少报煤炭消费量问题,2021年9月底前完成。

3.督促淮北矿业集团加大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力度,2022年底前完成不少于315万吨的实际煤炭消费减量,2024年6月底前累计完成不少于615万吨的实际煤炭消费减量。

4.落实“一企一策”耗煤管理,将淮北矿业集团重点用煤企业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

5.举一反三,组织对耗煤企业开展煤炭消耗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再核实再梳理,进一步强化市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相关监管督导责任。

五、淮北市安徽英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两个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95座砖瓦厂和8座洗煤厂均为未入统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测算出的耗煤数据严重虚高。

主体责任单位:淮北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整改完善后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合规真实。

整改措施:

1.落实英科二期符合投产需要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修改完善后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查同意后方可投产,2022年底前完成。

2.落实英科三期符合开工需要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修改完善后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英科三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落实后方可投产,2023年底前完成。

六、宿州、淮南、安庆、马鞍山等市4个耗煤项目也存在煤炭减量虚假替代问题,涉及煤炭替代量53万吨。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淮南、安庆、马鞍山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整改完善后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合规真实。

整改措施:4个耗煤项目修改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2021年底前完成。4个耗煤项目分别落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七、一些地市减煤工作流于形式,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煤炭消费减量项目审批环节把关不严。

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全省范围内已审批和新上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整改措施:

1.修订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炭消费替代来源和测算方法,强化煤炭消费源头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对未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坚决不予能评审批。

2.梳理排查2018年6月以来全省范围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节能审查意见以及煤炭减量替代弄虚作假的用煤项目,责令落实整改。

八、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传统发展模式仍然存在路径依赖,简单粗放的发展方式没有切实得到扭转。2018年7月,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但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至今未制定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导致各地铸造行业盲目无序发展。经初步排查,全省违规新增20个铸造项目,新增产能10.9万吨/年。

主体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印发《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违规新增项目按照置换办法完善产能置换相关手续。

整改措施:

1.制定印发《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指导各市积极推进铸造产能置换,推动全省铸造产业高质量发展。

2.督促肥东县、宁国市、广德市、来安县、宿州市埇桥区、泗县、宿松县对20个新增铸造产能项目进行整改,待置换办法出台后,按照要求补齐置换手续。

3.对2018年7月以来全省所有新增铸造产能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对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予以整改。

九、省发展改革部门监管不到位,“两高”项目违法建设问题突出。

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建立“两高”项目清单,并实现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整改措施:

1.制定实施《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

2.明确“两高”项目界定标准,严格“两高”项目能评审批。

3.将各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对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指标体系。

4.督促各地完善“两高”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5.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市,实行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实施“两高”项目缓批限批,直至达到序时进度目标要求后解除。

6.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行动。

7.修订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8.抓好国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坚决拿下来。

9.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十、六安市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球团项目未取得能评审批手续,2019年违规开工建设,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知其违法行为却不制止。

主体责任单位:六安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金日晟矿业150万吨/年球团项目全面落实节能审查要求;建立“两高”项目清单,并实现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整改措施:

1.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公司的节能监察力度,并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动态监测,强化日常监管。

2.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梳理排查在建、拟建项目,严格实施管控,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对企业违规开工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十一、蚌埠市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省发展改革部门能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1年违规开工建设4台共16万千瓦的热电机组,新增耗煤量100万吨/年。

主体责任单位:蚌埠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到位;未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

整改措施:

1.对企业违规开工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严控涉煤项目,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十二、蚌埠市及固镇县党委、政府盲目推动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项目,区域环境质量底线屡遭突破。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固镇经济开发区被实施涉水项目限批,但蚌埠市政府仍强力推动6个涉水项目通过环评审批。2020年,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两个项目未批先建,蚌埠市及固镇县不但不进行查处,还为项目举办开工仪式。园区在大量上马工业项目的同时,要求建设的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却始终未建设到位,雨污管网错接混接等问题也一直未解决,受纳水体北淝河不堪重负,2020年水质有11个月为V类或劣V类,达不到Ⅳ类水质的考核目标。

主体责任单位:蚌埠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园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查处;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雨污分流完成,园区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中水回用设施建成投运;北淝河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整改措施:

1.依法依规查处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有序推进整改落实。

2.2021年底前完成固镇经济开发区在建、拟建、存量项目摸排和分类处置方案制定,2022年6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工作。2021年底前制定入园项目准入清单,使园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022年底前完成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3.2022年9月底前完成中水厂一期3.2万吨/日项目建设,园区中水回用率达30%。

4.2021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管网“暗改明”工程,实现涉水企业“一企一管”,雨污分流到位;2022年6月底前建成“智慧园区”,实现企业雨水排口智能化管控,建设园区监测体系。

5.2021年底前完成金山湖尾水净化湿地二期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北淝河流域水环境整治,促进北淝河水质明显改善,达到考核目标。

十三、一些地方不惜牺牲环境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合肥巢湖市为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多次假借“残次林”土地整理名义,毁林造地。2018年9月,受巢湖市政府委托,原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召集巢湖市林业局等单位,对2018年度拟实施的“残次林”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在巢湖市林业局明确反对并退出会议的情况下,其他参会单位仍然同意实施相关项目。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巢湖市毁林造地面积超过1400亩,其中公益林约270亩。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占用林地恢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2016)相关标准,面积不减少。

整改措施:

1.合肥市涉及公益林地块进行原地恢复造林,商品林地块根据现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异地调整,2021年底前完成。

2.合肥市对原地恢复或异地调整的1400亩林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3.合肥市有关乡镇退还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所得资金。

4.举一反三,对2018年以来全省违规毁林造地问题进行查处整改。

5.严格落实林长制,压实各级林长职责,落实长效机制。

十四、阜阳界首市不顾环境风险,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2020年4月,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违规出让未开展治理修复的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污染地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界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未进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下,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界首市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虽然责令企业停止施工,但监管不力,企业持续违规建设。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整改措施:

1.依法依规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将有关信息上传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2.加强治理与修复工作监管,防止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处置,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3.2021年完成风险评估及污染地块修复治理,2022年底前完成修复治理效果评估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十五、第一轮督察指出,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安徽省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清理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违建项目。但黄山市和黄山区党委、政府作为整改责任单位,未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要求,只对5个项目进行了整改,未将规划红线内的其他6个违规项目纳入整改范围。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再次指出相关问题后,黄山市及黄山区仍然无动于衷,截至督察时,6个项目的整改工作仍没有实质进展。

主体责任单位:黄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照专项整改方案确定的拆除转用类、综合评估类、严格管控类落实项目整改,同步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做到还岸于民、还绿于民、还生态于民。完成涉林项目治理任务。完成太平湖生态修复保护发展总体规划制定。

整改措施:

1.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依法、科学、精准”的原则和“拆、让、修”的思路,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确立拆除转用、综合评估、严格管控三类分类处置意见。

2.2024年底前共实施拆除157栋18.76万平方米(其中2021年拆除12.84万平方米),转为公用6栋1.7万平方米;综合评估24栋2.62万平方米;严格管控235栋48万平方米。

3.按照还岸于民、还绿于民、还生态于民要求,同步推进项目整改和生态修复,打造高品质的沿湖开放岸线,实现太平湖中心湖区南岸15公里岸线空间的贯通和开放,把公共资源岸线让给群众,切实做到环湖岸线为民惠民贯通、生态红利全民共享。

4.推进涉林改造项目整改,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结合的方式,加快涉林改造项目整治,对督察通报指出的10个涉林项目进行专业治理,同时对举一反三排查出的17个涉林项目同步实施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

5.整合现有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城镇空间、村庄建设等各类规划,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岸线贯通以及乡村振兴、村庄建设的具体要求,“多规合一”统筹制定太平湖生态修复保护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管理范围界线、精准进行勘界定标,实现“一个规划”统领、“一张图”管理。

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在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问题整改验收工作中未深入现场进行认真核实,未依法依规严肃审核,销号工作流于形式。省生态环境部门在参与整改验收时,未严格依据整改方案要求督促落实。

主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善验收销号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进一步规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程序,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防止验收销号工作流于形式。

2.完善《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健全“验收+销号”机制,实行“一表、一单、一照、一核”,压实责任。

十七、第一轮督察指出巢湖一级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安徽省整改方案明确,妥善处置已存在的违法项目。但合肥市未依法对雍景湾地产等项目进行整改,2020年11月仍允许其继续建设,省生态环境部门也予以验收销号。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巢湖一级保护区内项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得到妥善处置,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1.取消对雍景湾地产等巢湖一级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项目验收销号,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2.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巢湖一级保护区内雍景湾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妥善处置。其中,对雍景湾项目于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反馈后(2017年7月29日)新开工建设的楼栋原则上予以拆除;恒大中心C、D地块项目保持已建面积、现有高度和楼层不变,中止原规划未建部分建设;对科技馆、美术馆、百戏城、安徽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滨湖景城三期、中庙龙周安置点已建部分、巢湖新二中7个公益民生类项目予以保留。

3.采用最先进的技术,采取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巢湖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置,进一步做好污水管网的排查整治,确保生活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十八、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指出,淮北市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徽省整改方案明确,责令鸿源煤化立即采取措施,限期完成废气治理。督察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黄烟,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湿熄焦循环水中挥发酚含量高达145毫克/升,超标482倍。淮北市及濉溪县党委、政府整改责任压得不实,整改工作敷衍了事。

主体责任单位:淮北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整改措施:

1.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督促企业组织专家,认真排查各类环境问题,2021年9月底前科学制定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实施时间表,2021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污染治理工程措施,2022年9月底前污染治理工程措施全部完成。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杜绝敷衍整改等突出问题。

十九、第一轮督察期间,群众多次投诉反映滁州市洪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2019年,滁州市对该信访问题予以销号。但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拆解后的含油废钢仍然露天堆存,厂区内遍地油污,部分污水直排厂区外雨水管网,群众投诉的污染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凤阳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群众投诉敷衍应对,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任由污染问题长期存在。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洪武公司及刘府镇环境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举一反三,对刘府镇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彻底解决相关问题,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依法对洪武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加快建设含油废钢专用车间,对临时堆放的含油废钢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含油废水二次污染。

4.排查整治厂区雨污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5.对原有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场地内含油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6.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群众投诉问题调查整改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办理质量。

二十、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安庆市志诚铸造厂废气、噪音问题。督察发现,企业仅更换厂名,未按环评要求新建废气治理设施,违规保留本应拆除的中频炉,并一直违法生产。安庆市高新区却在2019年4月上报已完成整改。

主体责任单位:安庆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1.安庆市对全市铸造企业进行排查整治。

2.安庆市高新区对督察交办信访件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3.淘汰石化联盟铸管厂(原安庆市志诚铸造厂)落后生产线,拆除中频炉,解决群众投诉的废气噪声问题。

二十一、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安徽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但合肥市对巢湖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有力,巢湖水环境改善成效仍不够稳定,湖体富营养化指数改善不明显,蓝藻水华多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巢湖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入湖设定水质目标的河流实现达标;蓝藻水华多发的问题有效缓解,富营养化指数保持在55以下。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出台巢湖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及配套实施意见,纵深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作。2022年至2023年,各项工程建设按序时推进,2024年6月底前主要工程基本建成。

2.进一步强化蓝藻水华监测工作,加强蓝藻打捞应急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遏制蓝藻水华多发。

3.充分发挥巢湖湖(河)长作用,加强考核,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

二十二、截至2020年,《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设定水质目标的42条河流中,仍有8条未达标。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六安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巢湖流域设定水质目标的42条河流全部达标。

整改措施:

1.实施“一河一策”,对8条未达考核目标的河流,加强排查溯源,强化源头治理,实施河道提升工程。

2.对已达考核目标的河流,强化监管,保持水质稳定向好。

3.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强化巡查,加强考核,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

二十三、2018年12月,安徽省印发了《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但六安市一直未出台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对承担的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主体责任单位:六安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六安市涉巢区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相关工程措施,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按照新的巢湖综合治理要求,出台《六安市涉巢区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2021年底前,金安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金安区松墩、龙嘴排涝站工程建成投运。2022年底前完成剩余工程。

3.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开展杭埠河、丰乐河流域水质水量联合监测、联合巡查。

二十四、2018年12月,安徽省印发了《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但一些省直部门一直未出台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对各自承担的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主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有关政策文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整改措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巢湖综合治理要求,出台巢湖综合治理工作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巢湖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五、省级巢湖河(湖)长制考核办法也未将16条重要支流纳入考核。其中,许小河2018年、2019年度甚至未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2020年监测水质为劣V类。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3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16条重要支流全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许小河达到设定水质目标。

整改措施:

1.制定《省级巢湖湖(河)长制2021年度考核办法》,将16条重要支流全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2.开展许小河流域雨污管网专项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许小河水质开展定期监测,及时预警水质变化,实施有效监管。

二十六、合肥市谋划不足,统筹不够,《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部署的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十五里河、南淝河等4条重污染河流共39个综合治理项目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截至督察时,仅完成18个。其中,市环湖办牵头负责十五里河18个整治项目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工,至督察时仍有11个项目未建成。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除取消的2个项目外,其他19个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整改措施:优化完善巢湖综合治理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剩余19个项目建设进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十五里河上海路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重庆路调蓄池2个项目已取消),加强重点项目督查调度,2021年底前建成3个项目,2022年底前建成10个项目,2023年底前建成6个项目。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加强考核。

二十七、合肥市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建设维护不到位是第一轮督察“回头看”反馈的重点问题,安徽省整改方案明确,2020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雨污混接点排查整治。但截至督察时,仍有795家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水大户及308个雨污混接点未完成整治。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建成区雨污混接点基本完成排查整治。

整改措施:加快实施排水大户及雨污混接点整治,加强调度,2021年底前完成300户排水大户、120个雨污混接点整治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问题中剩余排水大户、雨污混接点整治工作。

二十八、宣城市南漪湖流域内水产养殖面积共21万亩,有证养殖不足4%,养殖尾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水产养殖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池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根据相关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证依法做到应发尽发,2021年底前完成应发证数的75%,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积极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开展池塘养殖尾水治理,推动池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2022年底前完成。

二十九、宣城市南漪湖流域内22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完善,基本无法稳定运行,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不足6%,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湖支流。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2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含2个县城区污水扩建工程),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得到有效管控。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20个乡镇(不包括2个县城区所在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委托专业机构运维,稳定运行。

2.2023年底,20个乡镇政府驻地新建50公里配套管网,2021─2023年,分别完成30%、40%、30%建设任务。

3.2021年完成郎溪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并投入运行,2022年完成广德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并投入运行。

4.持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改厕建设,扩大覆盖范围,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提高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5.加强农村污水环境监管,防止污水直排入湖支流。

三十、宣城市南漪湖入湖河口清淤工程无实质性进展。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入湖河口清淤工程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组织实施南漪湖入湖河口清淤工程,2021年完成入湖河口清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开展项目环评、洪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等专题研究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报批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入湖河口清淤工程。

三十一、宣城市南漪湖入湖河口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无实质性进展,宣州区洪林镇违规在沿湖滩涂上围湖造田,蚕食湖滨湿地达1000余亩。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入湖河口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和退地还湿工作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

1.加快实施南漪湖入湖河口湿地保护修复工程,2021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招投标并入场施工,2022年底前完成工程施工。

2.制定退地还湿方案,推进退地还湿工作。

三十二、宣城市系统治理不够,南漪湖流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仍十分突出。南漪湖是皖南第一大湖泊,是长江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南漪湖水质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标准,湖体已进入富营养化阶段,存在蓝藻水华暴发风险。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流域内建成区基本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池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南漪湖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富营养化指数保持在55以下。

整改措施:

1.推进南漪湖流域内建成区雨污分流,7座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到2023年底,完成流域内20个乡镇政府驻地新建50公里配套管网建设;持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改厕建设,扩大覆盖范围,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提高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2021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含磷涉水企业的排查整治,达标排放;严控新、扩建含磷涉水建设项目。

3.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年底前,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流域内水产养殖总面积较2019年无新增。积极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开展池塘养殖尾水治理,推动池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4.2021年底前流域内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2022年底前实现负增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

5.实施内源清淤,加强入湖河口湿地保护修复。

三十三、部分市县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对污水直排问题解决不力,污水下河入江问题仍较为突出。铜陵市郊区区委、区政府工作敷衍应对,大量超标污水排入长江。郊区荷花塘连通长江干流,2020年10月荷花塘水质突然恶化,郊区政府虽然组织对荷花塘入江涵洞进行封堵,但由于封堵不彻底,污水持续直排长江近半年。对于塘内污水,郊区既未开展全面溯源调查,也未制定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案,而是默许有关单位“撒药治污”,导致荷花塘水质持续恶化。截至督察时,荷花塘内仍积存数十万立方米污水,对长江水环境造成一定安全隐患。

主体责任单位:铜陵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恢复荷花塘自然生态,荷花塘水质有效改善,消除环境风险。

整改措施:

1.科学编制荷花塘污染治理方案,全面推进落实整改。

2.开展溯源排查,对汇水区域雨污管网、工业企业、面源污染等进行分析,形成溯源分析报告。

3.开展区域控源截污,完善污水收集处理措施,有效收集处置工业和生活污水,强化套河闸调度,杜绝污水入江。

4.实施荷花塘存量污水处理工程及污泥处置工程。加强荷花塘水质监测,开展生态修复,实现水清岸绿。

三十四、宣城市委、市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建成区126公里合流制污水管网中,改造不足30公里;2731公里雨污管网中,排查检测不到一半。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建成区雨污分流、管网错混接及破损点整治基本完成。

整改措施:制定宣城市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完成老城区主要道路合流制管网雨污分流改造,2022年基本完成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2023年基本完成建成区合流制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及市政雨污错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

三十五、宣城市应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敬亭圩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仍未启动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为降低敬亭圩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在污水处理厂进水主干管上人为凿开一个溢流口,导致大量污水经敬亭圩排涝站直排长江一级支流水阳江,排涝站上游两公里水体严重黑臭,群众反映强烈。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敬亭圩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一阶段项目完工并投入运行,污水不溢流;排涝站上游两公里水体“长制久清”。

整改措施:

1.立即增加应急处置能力,并封堵人为凿开的污水溢流口。

2.2021年底前,完成阳德路污水泵站建设和敬亭圩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污水日处理规模增加2万吨。

3.实施敬亭圩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6万吨/日),2021年完成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2022年完成三期一阶段项目(3万吨/日)建设。

4.实施排涝站上游两公里黑臭水体治理。

三十六、黄山市祁门县委、县政府长期漠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不足20%。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祁门县管网雨污分流完成改造不足5公里,合流制污水管网占比达80%以上。加之管网破损渗漏严重、入河排污口末端截流不彻底,城区9个污水直排口2020年共向鄱阳湖支流阊江排放约470万吨生活污水。祁门县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空转状态,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不足50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

主体责任单位:黄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完成,管网完善,生活污水基本得到有效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立即对城区入河污水直排口截流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7个,2022年底前完成2个;开展新、老城区管网排查、检测,对病害点实施整治修复。

2.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1年底前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5.8公里、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6个;2022年底前,累计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11公里、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14个;2023年底前,完成余下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

3.2023年底前,新建市政雨污管网10.2公里,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空白区。

4.加强祁门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三十七、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较低问题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但截至督察时,管网缺陷排查整治仍未完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也未明显提升。

主体责任单位:芜湖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基本完成城东片区现有管网缺陷点整治;城东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明显提升。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城东片区管网缺陷点整治修复,提升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2.强化城东片区排水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

3.加强城东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水质、水量的监测统计,分析异常监测数据并溯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运行效能不断改善。

三十八、一些市县及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甚至敷衍应付,加之验收把关不严,部分露天矿山整治工作明显滞后,一些上报完成整治的矿山生态破坏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废弃矿山长期未落实治理要求。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矿山整治“回头看”基本完成,露天矿山按“一矿一策”要求完成整治;已整治矿山落实交接管护,已治理矿山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标准制定,并印发实施。

2.2021年底前对全省已完成整治的矿山开展“回头看”,逐一核查,明确需要重新整改的项目,并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全面组织实施;2023年底前完成验收。

3.2022年底前对露天矿山和废弃矿山整治工作滞后的,加强调度督办,督促按期完成。

4.2021年底前完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十九、马鞍山市向山矿区硫铁矿山长期粗放开采,但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有关治理规划时,仅将个别开采区纳入,至督察时仍有约7300亩开采区未开展治理。

主体责任单位:马鞍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向山矿区硫铁矿山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及治理规划要求,完成开采区生态修复治理。

整改措施:

1.2022年底前编制矿区相关治理规划,将向山矿区硫铁矿山开采区域纳入治理范围,依法依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2.2021年完成高村排土场边坡修整、平台边坡覆土复绿。

3.2021年对向山镇辖区10座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2022年完成销库。

4.2024年完成小南山矿坑封闭圈以上生态治理工程。

5.2024年完成南山矿下属的凹山总尾矿库闭库和滩面覆土绿化工程。

四十、马鞍山市向山矿区12座尾矿库和排土场也未完成生态治理。矿区酸性废水长期随处排放,污染土地面积达*****亩,仅小南山铁矿矿坑内就积存约300万立方米酸性废水,对长江水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主体责任单位:马鞍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尾矿库生态恢复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消除小南山矿坑酸性废水污染;完成笔架山生态治理;完成高村排土场边坡修整、平台边坡覆土复绿;凹山、东山2座矿坑落实环评措施;完成小王村铁矿生态整治。

整改措施:

1.对向山矿区12座尾矿库实施生态治理。2021年对向山镇辖区10座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2022年完成销库;对南山矿下属的凹山总尾矿库和城门峒尾矿库实施生态治理,2021─2023年完成滩面覆土,2022─2024年完成滩面绿化。

2.2021年完成小南山铁矿开采区矿坑周围挡水围堰及截排水沟建设;同步建设酸性废水处理站,主要污染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后排放。2024年完成小南山矿坑封闭圈以上生态治理及矿坑酸性废水抽排处理工程。

3.2021年完成笔架山矿区矿坑酸性废水抽排处理工程、矿区生态治理等。

4.2021年完成高村排土场边坡修整、平台边坡覆土复绿。

5.凹山、东山2座矿坑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环评措施,防治水污染。

6.2021年完成小王村铁矿原矿井及建筑物拆除,井口及周边地块进行覆土复绿。

四十一、合肥市钟山铁矿矿区山体裸露,弃渣、尾矿等四处堆积,酸性淋溶水大量积存,重金属超标,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弃渣、尾矿清理完毕;酸性淋溶水处理完成;生态得到修复。

整改措施:

1.清理弃渣、尾矿,2021年底前完成清理40%,2022年底前完成。

2.对积存的酸性淋溶水进行治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

3.对矿区和被破坏的山体实施生态修复,2021年9月底前启动修复,2021年完成30%,2022年完成40%,2023年全部完成。

四十二、宣城市11座有主废弃矿山,应于2020年完成整治,至督察时仍未进行治理。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一矿一策”治理并通过验收。

整改措施:编制宣城市“一矿一策”治理实施方案。其中,2022年底前完成泾县泾川镇高村平原山石子场、广德独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泉水塘砂页岩矿整治,其他矿山于2021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十三、安徽省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资料显示,全省286座“三线三边”矿山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的112座废弃露天矿山均已完成治理,但部分矿山存在整治标准不高、验收把关不严、后期管理不到位问题。部分地市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落实也有明显不足。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全省286座“三线三边”矿山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的112座废弃露天矿山完成生态修复治理;“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整改措施:

1.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市对全省286座“三线三边”矿山和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的112座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回头看”,逐一核查,对未达到整改验收标准的,重新实施整改,2022年底前完成。

2.2021年底前完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督促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

3.省自然资源厅完善矿山生态治理修复验收制度,严格验收销号标准,杜绝委托验收,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十四、督察组抽查发现,池州、安庆、六安、铜陵等市上报完成整治的16座矿山,9座整治标准不高、验收把关不严、后期管理不到位。

主体责任单位:池州、安庆、六安、铜陵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照“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规定完成整改验收。

整改措施:明确9座存在治理标准不高等问题的矿山责任主体,摸清底数,分别制定“一矿一策”详细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2021年底前完成六安市金安区金龙石料厂石料二场、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高峰采石场、怀宁县原茶岭牛仁排采石场等3座矿山整改;2022年底前完成青阳县向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家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青阳县长龙山白云石有限公司白云石矿、铜陵市铜官区大冲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陵阳矿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阳白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安庆市宜秀区龙珠山采石场等6座矿山整改。

四十五、督察组抽查宣城市11座矿山,8座存在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宣州区狸桥三岔路采石场垂直采掘面未实施边坡挂网喷浆修复,仅以绿色防尘网“遮羞”;广德市新杭洞口石灰石矿和保良矿业生态修复面积不到整个矿区的三分之一,矿区内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问题突出。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一矿一策”治理并通过验收。

整改措施:按照“一矿一策”,科学制定8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整改方案。2021年底完成宣州区狸桥镇金云村三岔路采石厂修复;2022年底完成广德县新杭洞口石灰石矿等7座矿山修复。

四十六、2018年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设施改造和监管。2020年,安徽省上报清理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督察发现,省水利部门放松工作要求,全省保留的758座小水电站中,仅7座安装流量计,其余小水电站仅依靠视频或图像监视,对下泄生态流量无法定量监管。

主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除无节制生态流量泄放站外,有生态流量要求的小水电站安装计量设施,并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健全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小水电生态流量设施改造和监管,指导相关市、县对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安装流量计等计量设施。

2.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按照要求完成小水电生态流量设施改造。

四十七、督察组抽查发现,六安、安庆、池州等市25座水电站中,10座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导致部分河道减脱水问题突出,甚至干涸,生态功能受到严重破坏。

主体责任单位:六安、安庆、池州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小水电站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整改措施:

1.依法依规对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进行调查处理、处罚,并责令整改到位。

2.修订“一站一策”方案,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落实定量监管。

3.加强常态化监管,出台地方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四十八、阜阳、亳州、淮北、宿州等皖北4市是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第一轮督察指出了皖北地区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后,安徽省及相关地市明确了整改措施,此次督察发现,4市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贯彻“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不够到位,未完成《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优良天数比例目标,2020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居全省后四位,阜阳市还未完成PM2.5控制目标。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目标,并长期坚持、巩固提升。

整改措施:

1.精准、科学、依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措施,完成“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

2.推进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3.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绩效分级,分类落实应急减排和差异化管控措施。

四十九、《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淮北市落实不力,对企业监管缺失,部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淮北市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两台焦炉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脱硫设施,烟气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浓度最高达800毫克/立方米。

主体责任单位:淮北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1#2#焦炉干熄焦脱硫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测设施联网,污染物达标排放;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依法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2.责令临涣焦化加快建设1#2#焦炉干熄焦脱硫设施,同时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比对、联网,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宿州市落实不力,对企业监管缺失,部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突出。宿州市萧县合成革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推进缓慢,11家合成革企业改生物质锅炉后,未同步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烟尘和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园区实现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萧县一般有机废弃物及农林生物质处置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2021年底前完成热电联产项目工程量的50%;2022年底前建成运行热电联产项目,实现合成革产业园集中供热。

2.督促合成革企业对生物质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优化,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烟气监测,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十一、宿州市萧县安徽东润玻陶科技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达2000毫克/立方米、3000毫克/立方米。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督促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科学精准制定整改方案,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优化,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做到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五十二、阜阳、亳州、淮北、宿州等皖北4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部专项行动及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多次通报有关问题,但相关地市整改仍不到位,不合格油品非法销售问题突出,黑加油站打而不绝。督察组在皖北4市抽查发现,柴油样品硫含量不合格率近20%,车用尿素样品不合格率达30%。仅下沉督察期间,督察组就发现18个黑加油站点,同时还接到举报黑加油站点的信访案件15件。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非法加油站点依法取缔,油品、车用尿素质量达标。

整改措施:

1.开展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2.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制度。

3.对前期排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五十三、2020年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宿州市萧县黄口马楼加油站柴油硫含量超标问题依然突出,超标389倍。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油品质量合格。

整改措施:

1.依法依规查处黄口马楼加油站违法行为。

2.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销售合格油品。

五十四、阜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不规范问题突出。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有效执行。

整改措施:

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合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有机结合的方式,对2020年底前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发现的问题。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情况督查检查。

3.对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五十五、阜阳市加油站点普遍存在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有效执行。

整改措施:

1.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专项治理行动,对加油站进行全覆盖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督查检查,对前期排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五十六、安徽省要求,到2020年年底,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但督察发现,阜阳市强英鸭业集团118个肉鸭养殖大棚使用燃煤热风炉215台,一直未按要求淘汰,也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烟气直排,群众反映强烈。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燃煤热风炉完成淘汰,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整改措施:

1.对燃煤热风炉开展排查整治,建立清单。

2.全面淘汰燃煤热风炉,更换为清洁能源。

五十七、亳州市蒙城县、利辛县526个畜禽养殖点使用燃煤热风炉726台,一直未按要求淘汰,也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烟气直排,群众反映强烈。

主体责任单位:亳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燃煤热风炉完成淘汰,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整改措施:

1.对燃煤热风炉开展排查整治,建立清单。

2.全面淘汰燃煤热风炉,更换为清洁能源。

五十八、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部门明知谢桥煤矿4台锅炉应予淘汰,但始终未将其纳入淘汰项目清单,对锅炉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等问题也一直未进行查处。颍上县委、县政府不仅不督促企业尽快淘汰锅炉,反而同意推迟淘汰时间,放任本应淘汰的小锅炉长期违法使用。督察进驻后,为掩盖问题,颍上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4台锅炉仅进行了“形式查封”,锅炉实际上一直未停止使用。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谢桥煤矿4台燃煤锅炉拆除,供热改造项目(一期)建成投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淘汰谢桥煤矿4台燃煤锅炉。

2.实施谢桥煤矿供热改造项目,建设瓦斯氧化和瓦斯发电余热利用系统。

3.对谢桥煤矿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五十九、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多次投诉反映板材及废塑料加工行业废气污染问题,相关地市虽然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但工作标准不高,问题始终未彻底解决。阜阳界首市光武科技园是废塑料加工企业集聚区,共有企业139家。界首市开展整治工作时避重就轻,仅取缔园区外6家手续不全的企业,未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即上报完成整改。督察组在园区抽查7家企业,发现普遍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处理不到位、烟气无组织排放等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光武镇及光武科技园再生塑料企业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收集处置、达标排放;建立园区环境质量VOCs在线监测系统。

整改措施:

1.对光武镇及光武科技园再生塑料企业开展全面排查,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相关企业“一企一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并有序实施。

2.对涉及废气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等工程性措施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单独编制工程方案,确保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置,2022年底前完成139家企业的整治工作。

3.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4.加强环境监管,引入“环保管家”服务,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一企一策”工作任务。

5.建立园区环境质量VOCs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到位。

6.严格信访件整改标准,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

六十、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多次投诉反映板材及废塑料加工行业废气污染问题,相关地市虽然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但工作标准不高,问题始终未彻底解决。宿州市埇桥区顺河镇板材加工集中区VOCs收集措施不到位,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检查发现,埇桥区虽然组织开展了综合治理,但大量企业涂胶和热压工序均为敞开式作业,VOCs收集效率难以保证,吸附装置也未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据测算,该区域每年排入大气的VOCs超5000吨。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VOCs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完成涉VOCs企业排查、环境问题清单建立和“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

2.2022年底前完成集中区板材加工企业涂胶和热压等工序提升改造,VOCs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督促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板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

3.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粘合剂。

5.建立园区环境质量VOCs在线监测系统,指导企业加强VOCs收集处理设施运维。

6.严格信访件整改标准,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

六十一、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新型乡村工业园内企业不仅废气治理设施普遍长期停运,VOCs收集不到位,而且违规使用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该园区已成为“散乱污”企业集聚地。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VOCs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内企业排查、环境问题清单建立、“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和燃料煤的清理。

2.2022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涉VOCs企业的整治。

3.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粘合剂。

六十二、滁州市对饮用水水源地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滁州市两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居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散乱污”企业、砂石堆场等违法违规项目,按要求均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但督察发现,2018年4月,滁州市政府印发《滁州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对相关问题只字未提。2019年以来,国家和安徽省多次组织开展对县级及以上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滁州市仍放任违法违规项目长期存在。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符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立即取缔两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围网等养殖行为。

2.组织排查整治一、二级保护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2022年6月底前完成。

3.组织排查“散乱污”企业、砂石堆场等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

4.形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实现实时监测,2022年6月底前完成。

5.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新技术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一步优化。

六十三、淮南市寿县正阳关镇及丰庄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整治不彻底,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主体责任单位:淮南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符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将丰庄镇饮用水取水口上移2650米,新建取水口设计日处理3000吨,实际日供水2500吨,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履行审批手续。

2.依法依规对正阳关镇饮用水水源地和迁建后的丰庄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六十四、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整治不彻底,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符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批复要求,完善取水口、界标牌、防护隔离等设施建设。

2.依法依规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

六十五、黄山市休宁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整治不彻底,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主体责任单位:黄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符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完善休宁县一、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隔离防护、应急导流等设施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

2.依法依规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形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能力,2022年6月底前实现实时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

六十六、蚌埠市在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中浮于表面,没有从根本上下功夫,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普遍存在,城区八里沟等三条黑臭水体已上报完成治理工作,但督察发现,由于三条水体周边管网混接错接、管网缺陷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条水体重返黑臭。

主体责任单位:蚌埠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八里沟、迎河、四十米大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病害点修复改造完成;蚌埠市第三、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运;实现“长制久清”。

整改措施:

1.完成八里沟、迎河、四十米大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病害点修复改造。2021年雨污分流改造5公里,整治错接混接小区10个、合流制小区15个;2022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60公里,整治错接混接小区130个、合流制小区190个;2023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42公里,整治错接混接小区63个、合流制小区70个。

2.加快建设第三、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5万吨。2021年开工建设,2022年建成投运。

3.健全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强化日常监管,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

六十七、蚌埠市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普遍错接乱接的现象突出,又形成了大量新的黑臭水体,如友谊路、龙子河排涝站入淮水体黑臭,氨氮浓度分别超过地表水V类标准14.0倍和13.6倍。

主体责任单位:蚌埠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友谊路和龙子河排涝站收水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错混接点整治完成;友谊路、龙子河排涝站入淮水质消除劣V类。

整改措施:

1.实施友谊路排涝站、龙子河排涝站收水区域内雨污分流改造、错接混接小区整治。2021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2公里、整治错接混接小区5个;2022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18公里、整治错接混接小区16个;2023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6.4公里。

2.排查整治沿淮排涝泵站闸门等设施,解决渗漏问题。2021年完成50%,2022年全部完成。

3.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强化日常监管。

六十八、阜阳市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普遍错接乱接的现象突出,又形成了大量新的黑臭水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天约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导致金洼大沟重度黑臭,直到2020年3月才开始排查整治。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金洼大沟流域雨污分流到位,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无生活污水直排金洼大沟,金洼大沟水体消除黑臭,长效机制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1.对金洼大沟流域雨污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2.对金洼大沟进行清淤疏浚、清理整治。

3.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强化巡查和排水管理,防止出现新问题。

六十九、六安市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普遍错接乱接的现象突出,又形成了大量新的黑臭水体,金安区百家堰部分河段水体氨氮浓度达22.2毫克/升,为重度黑臭。

主体责任单位:六安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百家堰流域(老镇区)管网排查整治、雨污分流基本完成,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完成百家堰流域(老镇区)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河道和污水管网清淤疏浚。

2.开展沿河垃圾清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倾倒垃圾现象。

3.金安区开展举一反三,对建成区河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4.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强化巡查和监测,加强考核,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

七十、黄山市徽州区丰乐河1号渠长期直排污水,在新安江支流丰乐河河滩上形成黑色污染带,群众反映强烈。

主体责任单位:黄山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污染源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全部完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无污水混入1号渠直排丰乐河。

整改措施:

1.立即排查整治1号渠流域范围内污染源。

2.排查1号渠沿线污水管网情况,对错接、漏接、断裂、渗漏等病害问题进行整治。

3.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加强日常巡河检查,定期开展河道保洁清淤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开展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水体异常,立即排查溯源。

4.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农业种植病虫害生物防控技术,减少农业种植农药、化肥使用量,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七十一、安徽省农业农村部门对国家关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文件一转了之,既不按要求部署工作,也不认真调度考核,对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不加核实,工作流于形式。

主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2021年农药使用量较基期(2012─2014年农药平均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使用量同比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三大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化肥利用率达到40.5%以上。

整改措施:

1.根据国家及省部署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文件,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调度相关工作进展,将化肥农药使用量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3.对有关数据进行严格核实,确保数据真实。

七十二、合肥市肥东、肥西、巢湖等地为达到考核要求,虚构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积及施用量,巢湖市部分乡镇填写的配方肥施用量甚至大于当地化肥施用总量。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测土配方采样点布局;建成测土配方施肥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配方施肥面积占比70%以上。

整改措施:

1.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布设测土配方采样点,实施样品采集、制备与检测。2021年8月完成测土配方施肥调查采样点布局,12月底完成1万个土样采集检测;2022、2023年的土样采集点每年原则上1万个且不重复布设。

2.开展主要粮食作物肥效、化肥利用率、新肥料新技术试验示范,每个县(市、区)建立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00亩的示范片,2023年6月底完成。

3.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管理系统、属性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开发测土配方施肥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服务到户,确保数据准确,2023年6月底完成。

七十三、安徽省上报农药使用量逐年下降,但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抽查数据,全省水稻2017年、2018年、2019年亩均农药使用有效含量分别为66.4克、68.9克、76.4克,呈逐年上升趋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化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统计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真实反映农药减量化工作数据;完成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稳步提高。

整改措施:

1.坚决纠正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化工作弄虚作假问题。

2.加强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技术培训,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3.加强技术指导,提升主要农作物科学用药水平,降低农药使用量。

4.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

七十四、国家禁止使用的氟苯虫酰胺、硫丹、灭多威等多种农药仍在销售使用。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杜绝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整改措施:

1.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药行为。

2.定期组织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

七十五、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PE地膜,但部分地市非标地膜生产和销售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非标地膜生产和销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措施:

1.全覆盖摸排农膜生产企业,严肃查处企业生产厚度小于0.01毫米农用地膜行为。

2.组织对农膜销售门店、网点进行普查,严肃查处违规销售行为。

七十六、督察组在合肥巢湖市抽查就发现4家企业在违法生产非标地膜,70个销售点在违法销售。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农用地膜。

整改措施:

1.全覆盖摸排农膜生产企业,指导建立出厂登记制度,严肃查处企业生产厚度小于0.01毫米农用地膜行为。

2.对农膜销售门店、网点进行排查,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劣质、超薄农膜行为。

3.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记录农用薄膜使用情况,严肃查处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农用地膜行为。

七十七、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因污染问题突出,第一轮督察及此次督察期间,被群众多次投诉。督察发现,因达不到园区工艺废水“零排放”要求,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污水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下游高塘湖造成污染。监测数据显示,园区内河道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浓度分别为101毫克/升、9.58毫克/升。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园区规划的调整和规划环评修编;园区所有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按照修编后的规划环评要求排放;完成园区内河道治理。

整改措施:

1.立即启动园区规划修编工作,2022年6月底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2.开展规划环评,2022年6月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2023年6月底完成工业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3.2021年8月底前,完成园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收集初期雨水,引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2022年3月底前,完成园区内河道清淤、拓宽、护坡治理。

5.2023年3月底前,实行“一企一档”“一企一策”分类管理,建立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退园机制。

七十八、督察组在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随机抽查的9家化工企业,治污设施均不正常运行,现场刺激性气味强烈。调阅资料还发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爱迪滚塑科技有限公司废气监督性监测严重超标。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整改措施:

1.立即组织排查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运行管理,达标排放。

2.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3.2022年3月底前,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整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

4.2021年底前,安徽爱迪滚塑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整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七十九、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企业长期超纳管标准或纳管协议限值向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经常超过设计要求,来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最高达1873毫克/升,超出设计要求2.74倍,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企业排水符合纳管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园区企业环境监管,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督促有关企业对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全部达标纳管。

2.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相关企业排水情况的监督,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2022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一企一管”项目建设。

八十、省水利厅未对超采区地下水压采和取水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阜阳等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措施粗放,推进滞后,对地下水超采区内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等要求落实不力,地下水超采问题仍较为突出。

主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阜阳、淮北、亳州、宿州、蚌埠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修改完善年度考核办法,提高超采区地下水压采和取水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占比,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立即将超采区地下水压采和取水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2.修改完善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部分考核要求,加大分值占比。

3.阜阳、淮北、亳州、宿州、蚌埠等市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长效机制,严控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新增地下水开采量。

八十一、2016年以来,阜阳市超采区内共新增81眼地下水取水井。超采区内取水井关闭工作直到2018年才实质性启动,至督察时,超采区内仍有14眼无证取水井,还有121眼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未关闭。2016年以来,全市超采区内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地下水漏斗中心水位埋深逐年下降,漏斗面积逐年增加,中、深层地下水位也呈下降趋势,超采问题不但未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主体责任单位:阜阳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超采区内取水井的分类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中深层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按照“一企一策”,对14眼无证取水井分类整改,符合取水许可办理条件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封闭,2021年9月底前完成。

2.对超采区内81眼地下水取水井有序封存,2024年底前完成。

3.对121眼自备井进行分类处置,其中:永久填埋84眼(2021年21眼、2022年27眼、2023年21眼,2024年15眼),保留酿酒、制药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37眼取水井。

4.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长效机制。

5.严格取水审批和执法监管,超采区内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井。

八十二、国家要求焦岗湖2015年达到Ⅲ类水质。但淮南市焦岗湖至2020年仅为Ⅳ类水质,未完成“十三五”水质目标。督察发现,焦岗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不完善、湖区及周边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滞后、违规养殖捕捞等问题突出。

主体责任单位:淮南、阜阳市委和市政府,省农垦集团。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焦岗湖流域内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入湖支流水系畅通;焦岗湖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2021年10月底前,淮南市完成《焦岗湖水体达标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阜阳市完成《焦岗湖(颍上片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分阶段实施。

2.淮南市组织排查流域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情况,加快建设城区、景区、园区污水支管网,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错接、漏接、破损等修复整治,提高污水收集率,2022年底前完成。阜阳市加快推进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行动,组织排查焦岗湖流域颍上县辖区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情况,建设污水支管网,完善收水系统,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2023年底前完成。

3.加快主要入湖支流综合治理,科学设定入湖河流水质目标,并实现稳定达标。加强入湖水系水质日常检测、监管。

4.淮南市尽快完成引江济淮毛集实验区截污导流工程建设。

5.科学实施湖区清淤。

6.严格禁止违法水产养殖、捕捞等活动,对焦岗湖流域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排查整治。

八十三、焦岗湖湖泊湿地被违规侵占。

主体责任单位:淮南、阜阳市委和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矮圩拆除到位,完成湿地生态修复,侵占湿地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按照湿地公园规划及相关要求,编制焦岗湖生态治理方案,推进湿地生态恢复工作。全面排查湿地范围内矮圩等侵占问题,2021年底前完成湿地内的矮圩拆除,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违规项目清理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八十四、国家要求石龙湖2015年达到Ⅲ类水质。宿州市石龙湖水质不但未达到Ⅲ类,反而由2014年时的IV类降为2020年的V类。石龙湖治理工作不到位。泗县虽于2018年、2020年分别印发了治理工作方案,但相关要求落实不力,工作目标屡定屡空,流域污染问题仍较为突出。入湖支流龙须沟沿线大路口乡生活污水截污不彻底,污水下河现象仍然存在。石龙湖周边的大路口乡、墩集、丁湖镇等污水处理厂长期出水超标或运行不正常;流域范围内墩集镇周庄大沟重度黑臭。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委、市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流域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石龙湖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对石龙湖水质超标情况进行溯源分析,找准问题症结,制定石龙湖流域综合整治方案,2021年底前完成。

2.实施“引河入湖、破塘扩湖、环路护湖”三大工程,开展入河截污工作,清淤疏浚,在石龙湖入口陈桥处建设节制闸,消除入湖支流对石龙湖本体水质的影响,2022年6月底前完成。

3.加强流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对流域内大路口镇、墩集镇、丁湖镇污水处理厂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提标扩容改造,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023年底前完成。

4.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治理等方式,对墩集镇周庄大沟等黑臭水体开展溯源整治。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控,实现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负增长目标。严格规范流域内畜禽、水产养殖行为。

6.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压实相关部门治理保护职责。

备注:牵头监管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标签: 生态环境 方案 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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