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应急罚〔2022〕10号关于对新疆方脉矿业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彩虹铜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应急罚〔2022〕10号关于对新疆方脉矿业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彩虹铜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新疆方脉矿业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彩虹铜矿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库米什镇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泽林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不健全,缺少身份、学历、初训等信息内容;2、矿山未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3、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4、井下巷道交岔口未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938m水平天井未设置警示标志、照明设施、安全网或格筛;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控制装置上未注明编号和用途,没有停送电标志;井下变电所给水泵供电的干式变压器型号为SCB10-315/10,未取得KA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或者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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