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众鑫宠物有限公司出售假兽药案件公告
关于沈阳众鑫宠物有限公司出售假兽药案件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沈于动监罚【2022】3号 | 沈阳鑫众宠物有限公司出售假兽药案 | 沈阳鑫众宠物有限公司 | 王晓红 | 2022年5月20日,本机关接到*****市民热线投诉,反映沈阳鑫众宠物有限公司在快手上出售假猫瘟疫苗,本机关依据投诉人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该公司出售假兽药。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有关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 | 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
标签: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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