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持有张立军1户个人债权转让交易公告招标公告
银行持有张立军1户个人债权转让交易公告招标公告
标的名称 | 哈尔滨银行持有的张立军1户个人债权转让 | |||||||
所在区域 | 哈尔滨市 | 挂牌价格 | 226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
项目情况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标的名称 | 哈尔滨银行持有的张立军1户个人债权转让 | |||||||
本金 | 224.44万元 | |||||||
利息 | 76.39万元 | |||||||
权益抵押情况 | 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房产抵押资产为香坊区香安街191号11号商服,副1-1/8,抵押面积436.95平方米(建筑面积)均已办理抵押他项权登记。 | |||||||
权益现状 | 债权本金2,244,415.95 元、利息763,889.66 元(截至2022年8月23日),债权本息总额合计3,008,305.61 元。抵押物出租。 | |||||||
二、权益及重大事项提示 | ||||||||
(1)转让底价中包含债权诉讼费、公告费12,507.00 元。后期预计挂牌费用以及登报公示费用等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2)各项金额数据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 (3)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4)义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6)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7)原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8)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9)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的情形; (10)转让方(或义务人)可能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致使转让方(或义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 (11)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 (12)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3)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4)无法办理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5)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6)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拍卖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7)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 (18)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9)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20)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1)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22)本交易为相应资产的现状转让,标的相关信息由转让方披露并提供,交易机构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交易机构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事实状况及法律状况不做任何承诺,标的挂牌、交割等事宜中所产生的纠纷及法律问题由转受双方自行处理并解决,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3)除前述各项以及《披露函》中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住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 |||||||
负责人 | 韩刚 | |||||||
经济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文档名 | 哈银哈不良委【2022】QW第276号 | |||||||
批复日期 | 2022年9月15日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期限 | 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方式 | 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银行柜台转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与竞买的内部决策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挂牌底价成交按成交价0.2%收费,溢价成交按照0.4%收取(单个标的交易服务费不少于2000元,不足2000元按照2000元收取)。 3.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权益转让相关协议及成交价款划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权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交易所服务费、权益转让联合公告费(视受让方要求决定是否公告)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意向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2年9月23日-2022年9月29日 | ||||||
报名手续 | 一、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6:00前(2022年9月29日16:00前),登录交易机构网站(www.huaee.net),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竞价标的提交报名、上传身份证明和资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材料 1、权益受让申请书(交易公告附件中下载,盖章和签字) 2、权益受让委托合同(交易公告附件中下载,盖章和签字) 3、交易须知(交易公告附件中下载,盖章和签字) 4、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身份证。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 5、参与受让的内部决议文件复印件。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格审核 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才具备竞价资格。经形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保证金的,交易机构在竞价结束后退还给意向受让方。 四、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本人或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交视为无效保证金。 2、交易机构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交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3、竞价成交后,如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竞价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7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意向受让方应在2022年9月29日16时00分00秒前,通过网上会员注册时绑定的本人(单位)名下银行卡,采取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或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到达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则该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未受让标的的,交易机构在成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息)按原渠道退还到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权益资产转让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报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2年9月23日10:00-2022年9月30日10:00 | |||||||
延时竞价时间 | 2022年9月30日 10:00 开始 | |||||||
延时竞价周期 | 300秒 | |||||||
竞价阶梯 | 1000元 | |||||||
风险提示及其他 事项说明 | 1、受让方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权益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权益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权益数额。 2、受让方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权益后,对该标的权益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权益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受让方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权益,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权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权益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破产终结、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权益文件对于标的权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权益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权益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权益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8)标的权益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确认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6、本交易为相应资产的现状转让,鉴于受让方已在此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且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事实状况及法律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确认已就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等规定进行了充分和必要的研究及/或就此取得了充分和必要的专业咨询意见,受让方确认该等相关规定适用于本交易、本协议资产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对资产文件的管理和执行,并且自愿遵守该等规定并自愿承担因不熟悉或不能正确理解该等规定而引发的任何风险。 8、受让方确认,基于标的资产的现状及其风险,受让方已知晓其审阅的甲方提供的资产文件的复制件、扫描件中部分文件可能会缺乏相对应的原件,受让方承诺愿意接受资产文件现状,不以缺少部分资产文件的原件为理由而主张变更或撤销交易。 9、受让方确认,除明确约定的转让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外,转让方未就本资产包项下的任何资产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亦未对受让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受让方放弃以误解、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类似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协议或申请宣布本交易无效的权利,并且一并放弃任何可能影响本交易效力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所受让的权益不能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时,向转让方及/或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10、受让方确认,转让方未对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做出任何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由义务人、前手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给转让方的或非由转让方准备和制作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及其所陈述的事实; (2)为供受让方参考之目的而由转让方准备和提供的有关标的资产的资产清单、任何尽职调查信息及/或法律意见书(如有); (3)资产文件中关于本交易项下资产的贷款分类划分的内容; (4)除上述(1)-(3)项以外的,与本协议项下资产相关的转让方披露的任何其它信息。受让方进一步确认,本交易一经确认,受让方即不得以转让权益虚假为由主张本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或申请撤销,亦不得向转让方及/或其前手主张赔偿责任。 11、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 |||||||
附件 | 附件1:权益受让申请书.doc 附件2:权益受让委托合同.doc 附件3:交易须知.doc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所属部门 | 交易四部 | 联系人 | 尹先生 | |||||
联系电话 | 0451-******** | 传真 | 0451-******** | |||||
交易机构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8号 |
标签: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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