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兵财库〔2020〕106号)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无论资金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对具有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如有需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如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货物和服务50万元,工程100万元)的,可不编制采购预算,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实施采购。
二、编制要点
(一)采购品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准确选择二至六级品目。
(二)采购数量和单价。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兵财资管〔2018〕58 号)。
(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是落实新疆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中预留采购份额的要求,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制订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二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勾选“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选项。
(四)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按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三、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通过兵团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随2023年兵团本级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厉行节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和影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削减无效支出、低效支出;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市场行情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虚高、虚列,构建厉行节约机制。
(二)编实编细。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分析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2023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不得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一致性。
(三)依规编制。单项或批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应当合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一品目的服务项目,服务需求一致的,应当合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服务需求不一致的,可以细化为不同的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四、采购执行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预算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的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活动予以实现。
一是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要求,按照对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政策。预算单位应强化采购需求管理,进一步压缩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的采购,对确需新增的办公设施设备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严格执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质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确保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是落实“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等相关要求,继续积极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完成2023年“832”平台采购预留份额。
(二)采购意向公开。预算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0〕113号)规定,除电子卖场、定点、协议(框架)及涉密项目外,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应当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发生变化的,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主,不再对原发布的采购意向进行修改。
(三)采购计划编报及备案。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合理安排项目实施时间,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在兵团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政采云”平台)中备案,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各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和财政部门审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于采购活动组织前通过纸质“兵团本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见(兵财库〔2021〕51号)附表)向兵团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自2023年起,执行《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实行双备案,即各预算单位在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同时,在“政采云”平台一并报备此类项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并进行合同公示。
(四)采购活动实施。一是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公开采购信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二是预算单位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上传合同、录入合同信息,合同将自动公示。对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合同公示的预算单位,采购计划系统将自动锁定并限制其采购计划编报权限。
(五)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履约期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逾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审核,重点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政策落实以及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标记政府采购标识,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
兵团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标签: 兵团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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