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对《凯里市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对《凯里市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19〕19号)有关要求,我大队结合实际拟写了《凯里市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13日。公众可登陆凯里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查看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发送至**********@qq.com。

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凯里市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7日

(联系人:李晓敏;联系电话:130*****520


凯里市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19〕19号)有关要求,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镇(街)消防工作新要求,以提升全市镇(街)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进一步夯实镇(街)火灾防控基础, 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相关事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消防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镇(街)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及职责,并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执法人员资格。受委托镇(街)应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受委托镇(街)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次)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对本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镇(街)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街)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限,由镇(街)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镇(街)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指导手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执法人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受委托镇(街)要严格执行罚没款“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街)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镇(街)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关系,并进行公告。受委托镇(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镇(街)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至少配备2名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配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匹配办公经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被委托镇(街)要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监管网络。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受委托镇(街)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定期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要指导受委托镇(街)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完善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强化执法监督。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2.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流程图

3.消防委托行政处罚流程图

4.乡(镇)参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5.凯里市办理消防委托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凯里市消防委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规定

附件1

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

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

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

二、受委托单位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三、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个人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3.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5.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三)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3.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5.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四)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五)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六)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七)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八)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九)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十)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受委托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需经委托单位法律审核,处罚决定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 XX镇人民政府

(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消防监督检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消防委托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4

乡(镇)参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身份证号: 工作证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1寸蓝底免冠照

出生年月 籍贯 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间 文化程度

是否取得执法资格 执法资格类型及编号

部职别

参加培训

情况

核实受过何种奖惩

工作经历

附件5

凯里市办理消防委托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委托执法办理程序,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凯里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镇(街)执法人员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消防监督检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受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的镇(街)且培训合格后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条 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被委托镇(街)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镇(街)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镇(街)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镇(街)管辖。

第十四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政府指定管辖。

市政府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镇(街)。

原办理案件的镇(街)自收到市政府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镇(街),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镇(街)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镇(街)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镇(街)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十九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镇(街)决定。

第二十条 在镇(街)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镇(街)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第三节 时效、期间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或者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镇(街)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镇(街)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镇(街)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镇(街)。

第二十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镇(街)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电子送达的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镇(街)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送达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二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镇(街)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并依法制作清单。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捺指印),被调取人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必要时,执法人员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三十三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镇(街)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意见;

(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证应当为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二)证明同一内容的多页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应当由持有人加盖骑缝章或者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注明总页数;

(三)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或者捺指印;

(四)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具时间、证据来源,经核对无异后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六)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在相关证据材料上注明拒绝情况和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他部门收集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言词证据,按照书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证应当为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抽样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等要素,并对现场尽可能以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四)拍摄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存入案卷。

第三十六条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二)注明制作的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收集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制作过程、制作时间等,并由执法人员、制作人、原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二)注明制作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

(三)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有关原因、制作过程和方法、制作时间等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制作人、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电子技术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口头陈述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口头主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录;

(二)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对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四十条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

(二)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结论性意见;

(三)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定机构的盖章,载明鉴定时间;

(四)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五)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检查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二)客观记录检查情况;

(三)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反映其名称、特征、数量、来源及处理情况,并依法制作清单。

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制作首次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检查笔录。

第四十二条 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客观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工作的事由和目的、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三)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节 询问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第四十五条 询问当事人,可以在现场、到其住所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镇(街)办公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进行。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其他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镇(街)办公场所提供证言。

第四十六条 首次询问时,应当问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对违法嫌疑人还应当询问是否受过消防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可以载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等情况。

被询问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载明其在华关系人、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询问时,应当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笔录中以问答的方式,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被询问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书写。

第四十八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九条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询问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有其他交流障碍的人员时,应当在被询问人的成年亲属或者监护人见证下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条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第三节 检查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和补充证据,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五十三条 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首次制作检查笔录后,逐次补充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节 证据审查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四)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章 快速办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六十一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过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执法人员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经法制审核后,报镇(街)负责人审批;

(四)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六十五条 镇(街)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由镇(街)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报镇(街)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法制审核后,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完备或者需要查清、补充有关事项的,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意见,退回承办镇(街)补充办理;

(三)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镇(街)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镇(街)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镇(街)应当采纳。

镇(街)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镇(街)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二条 镇(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

第七十三条 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镇(街)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六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镇(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镇(街)将案例在2日内移交至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镇(街)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镇(街)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被处罚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八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案件终结

第八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终止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第八十二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后将案卷妥善存档保管,并在结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抄送至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八章 案件移送

第八十三条 镇(街)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被委托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第八十四条 镇(街)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本规定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委托执法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二〇二二年七月

消防委托执法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凯里市办理消防委托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消防委托执法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文书由凯里市镇(街)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消防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字体用Times New Roman;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

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上方注明的“(此处印制镇(街)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镇(街)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碳素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准确、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描述时间、方位、状态等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8.文书文号,即“X消 字〔 〕第 号”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镇(街)代字;“消 字”间的空白处填写文书类别的简称,如:立案审、立案登、移案、询通、调证、登保决、鉴聘、听通、当罚决、不罚决、行罚决、行罚缴决、催、强执决、代履决、强执申、送证、电送确、终决等;“〔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0.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外,一律具体到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登记核准的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

13.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4.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5.文书中“ 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当事人”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

16.文书中“现查明 ”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7.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8.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19.文书落款处注明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处,应当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各类清单中注明的“(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处,应当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可以不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20. 文书落款处注明的“(镇(街)名称及印章)”处,应当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各类清单中注明的“(镇(街)印章)”处,应当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可以不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当事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或者不打印。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在选定的“□”中打勾。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法院名称。

25.各类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去。

26.《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内容的记录采取问答形式,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7.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二、具体要求

28.《立案审批表》(附《接受证据清单》)(式样一),是立案时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立案审批表》的附件,用于在立案时登记举报人提交、其他单位移送等情况时取得的证据。“案件来源”栏由执法人员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简要案情”栏填写简要案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立案意见”是执法人员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由执法人员在相应的“□”内打勾选定,选择“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其后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立案审批”栏由镇(街)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作为承办人负责调查处理,签名并注明日期。

29.《立案登记表》(附《接受证据清单》)(式样二),是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立案登记表》的附件,用于在立案时登记举报人提交、其他单位移送等情况时取得的证据。“案件来源”栏由执法人员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简要案情”栏填写简要案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立案意见”是执法人员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由执法人员在相应的“□”内打勾选定,选择“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其后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

30.《移送案件通知书》(附《移送证据清单》)(式样三),是镇(街)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消防部门处理时使用的文书。

31.《询问通知书》(式样四),是镇(街)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执法人员可以在询问前根据需要使用该文书。文书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姓名。

32.《询问笔录》(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式样五),是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违法嫌疑人)、其他有关人员(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使用的文书。询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案件事实,着重记录消防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询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时,应当问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询问违法嫌疑人时还应当询问是否受过消防行政处罚,注明曾经被处罚时间、案由及种类;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当事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第 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 页 共 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末尾应当由被询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询问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33.《检查笔录》(式样六)。《检查笔录》是镇(街)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和补充证据,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

文书名称中横线处选择填写“检查”字样。“检查对象”处填写被检查、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当事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处填写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笔录末尾签名;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的,不需要见证人。“事由和目的”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检查笔录》中可以填写“XX一案,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违法证据”; “过程和结果”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制作《检查笔录》时,应当写明是否当场检查,记录检查的过程以及发现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反映其名称、特征、数量、来源及处理情况;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制作首次检查笔录后,逐次补充制作笔录。

34.《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式样七),是镇(街)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使用的文书。《调取证据清单》是镇(街)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到证据后,给证据持有人开具的清单。

3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八),是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时使用的文书。该文书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需完整打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执行告知单位”处填写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告知人”处填写承办人员姓名。“被告知人”处填写被告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填写被告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处填写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应当告知具体金额,如“罚款三万元”等。“向 提出”的横线处填写受理听证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被告知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部分写明“我不要求听证”;被告知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在“听证告知”部分写明“我不要求听证,并且主动放弃对本案要求听证的权利”。

36.《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附《自行书写材料》)(式样九),对行政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镇(街)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案件的程序和其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书。末尾横线处应当由当事人写明“我已阅读上述告知事项,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写。

《自行书写材料》,是快速办理行政案件中,通过简化取证方式,以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替代普通程序中的《询问笔录》所使用的格式文本。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写。

3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十),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当事人”处,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基本信息;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现查明 ”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具体情况。“以上事实有 ”的横线处填写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情况。“根据 ”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附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的,可以不再使用《送达回证》。拒绝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文书上注明。

38.《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没收违法所得清单》)(式样十一),是对被处罚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违法行为人”处,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基本信息;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现查明 ”的横线处填写具体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条款。“以上事实有 ”的横线处填写存在违法事实的证据情况。“根据 ”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现决定”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种类、罚款金额。“执行方式和期限 ”的横线处应当注明具体的方式和期限。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附《没收违法所得清单》,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的,可以不再使用《送达回证》。拒绝签名、盖章的,由承办人员在文书上注明。

39.《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式样十二),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镇(街)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镇(街)对其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被处罚人”处,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基本信息;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勾选“同意你(单位)延期缴纳罚款”,并写明同意延长的具体期限;同意分期缴纳罚款的,勾选“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并写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和每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不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勾选“你(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40.《送达回证》(式样十三),是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使用的文书。可以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填写时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可以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也可以使用《送达回证》。

41.《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十四),是在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法律文书时,由受送达人填写电子送达地址并进行确认时使用的文书。

42.《法律审核同意/不同意意见书》(式样十五),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审查被委托执法的镇(街)相关资料作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立案审批表(附:接受证据清单)

2.立案登记表(附:接受证据清单)

3.移送案件通知书(附:移送证据清单)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6.检查笔录

7.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

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9.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附:自行书写材料)

1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没收违法所得清单)

12.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13.送达回证

14.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15.法律审核同意/不同意意见书

16.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8.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式样一

立 案 审 批 表

(镇(街)名称及印章) X消立案审字〔 〕第 号

案件

来源 □1.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

□3.移送

□4.其他:

案由

况 个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

件种类 证件

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简要案情:

立案意见 □属我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不属于我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其他:

执法人员:年 月 日

立案审批

镇(街)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文书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提交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

立 案 登 记 表

(镇(街)名称及印章) X消立案登字〔 〕第 号

案件

来源 □1.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

□3.移送

□4.其他:

案由

况 个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

件种类 证件

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简要案情:

立案意见 □属我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不属于我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其他:

执法人员:年 月 日

此文书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提交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移送案件通知书

X消移案字〔〕第号

我单位于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该案不属于你单位委托范围。

根据 之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移送证据清单

(镇(街)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附卷。

移送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接收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四

(此处印镇(街)名称)

询问通知书

X消询通字〔〕第号

为调查了解一案,请你于年 月 日 时 分,到 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

2. ;

3. 。

执法人员: 、

联系方式:

(镇(街)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当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五

第 次

询 问 笔 录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询问人(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联系方式:

问:

答:

第 页 共 页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

五、对办案人员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本告知书于年 月 日 时 分向我告知。

被告知人:

式样六

第 次记录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检查笔录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执法人员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

当事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事由和目的:

过程和结果: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 年 月 日

式样七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调取证据通知书

X消调证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现调取与

一案有关的下列证据: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配合完成调取证据工作。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附:调取证据清单

(镇(街)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证据持有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调取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持有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八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 告知人:

被告知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告知内容:

□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权利。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要求听证?

答:

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式样九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因本案件符合消防委托执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条件,我单位拟采用快速办理的方式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镇(街)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通过格式化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询问;

(二)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调查取证。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员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五)书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消防救援机构将予以保密;

(六)对镇(街)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凯里市市镇府或者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检举、控告。

当事人:

年 月 日

自 行 书 写 材 料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二、关于违法经过的叙述:(当事人书写时应简明扼要,写清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对消防救援机构处理该案件的态度及意见或者建议等)

书写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书写地点:

书写人: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式样十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X消不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当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一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消行罚决字〔〕第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没收违法所得清单

编号 名称 金额 特征 备注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二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X消行罚缴决字〔〕第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消行罚决字〔〕第号),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的决定,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同意你(单位)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年 月 日。

□同意你(单位)分 期缴纳罚款。第 期至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元(大写),第 期至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元(大写)。

□你(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十三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送 达 回 证

X消送证字〔〕第号

送达的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人单位

及送达人签名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签 收 人

□1.受送达人 □2.委托代理人

□3.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名)

送达时间 年月日时分

见证人及其

单位或住址

(签名)年 月 日

备 注

此文书附卷。

式样十四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X消电送确字〔〕第号

受送达人 身份证件

种类及号码

受送达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 请选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传真,传真号码:

□微信,微信号:

□短信,手机号:

□其他途径:

受送达人确认 本人同意镇(街)以上述方式向我(单位)送达有关文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本人通过上述途径均能知悉有关送达内容。

当事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文书附卷。

式样十五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法律审核同意/不同意意见书

X消法核字〔〕第号

经对你单位上报的 案卷资料进行法律审核,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同意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该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法律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镇(街)和消防部门各一份。

式样十六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X消即字〔 〕第号

:

我 于 年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

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11.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镇(街)名称及印章)

年 月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式样十七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消限字〔〕第号

:

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

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4.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9.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对上述第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镇(街)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消防设施器材 自动灭火系统 有 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报警阀 抽查部位

末端试水装置 抽查部位 压力值

其他设施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有 无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类型

设置部位

检查情况:

其他设施器材 有 无 防 火 门 抽查部位

有 无 防火卷帘 抽查部位

有 无 防排烟设施 抽查部位

有 无 灭 火 器 抽查部位及数量

其他设施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其他

消防

安全

管理 不涉及 电器产品的线路定期维护、检测有记录 无记录

不涉及 燃气用具的管路定期维护、检测有记录 无记录

不涉及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否是

不涉及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否是

不涉及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否是

其他情况:

备注

式样十八

(此处印制镇(街)名称)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地 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年月 日时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镇(街)存档

监督检查内容和情况

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 被查建筑物名称: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 是 否 1998年9月1日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其他情况

建筑物或者场所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相符情况相符 不相符

是 否 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消防

安全

管理 消防安全制度有 无 有,但不符合规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 无 有,但不符合规定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有记录 无记录 有,但不符合规定

不涉及 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不涉及 防火检查、巡查 有记录 无记录 有,但不符合规定

不涉及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有记录 无记录

不涉及 消防演练 有记录 无记录 有,但不符合规定

不涉及 消防档案 有 无 有,但不符合规定

不涉及 消重点部位 确定 未确定

不涉及 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确定 未确定

不涉及 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有 无 有,但不符合要求

检查情况:

建筑

防火 不涉及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否是

不涉及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

不涉及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

否是

消防车通道 抽查部位

防火间距抽查部位

不涉及 防火分区 抽查部位

不涉及 装修材料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安全

疏散 疏散通道 抽查部位

安全出口 抽查部位

应急照明 抽查部位

疏散指示标志 抽查部位

有 无 避难层 抽查部位

有 无 应急广播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消防

控制室 有 无 消防控制室

值班操作人员 在岗人数 持证人数 值班记录 有 无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正常 不正常

消防电话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 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器 抽查部位及数量

手动报警器 抽查部位

控制设备抽查部位

其他设施 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消防给水设施 有 无 消防给水设施

有 无 消防水池抽查部位

有 无 消防水箱抽查部位

有 无 消防水泵抽查部位

有 无 室内消火栓 抽查部位

有 无 室外消火栓 抽查部位

有 无 水泵接合器 抽查部位

有 无 稳压设施抽查部位

其他设施抽查部位

检查情况:

附件6

凯里市消防委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规定

(说明:除另有规定外,本标准各表格中的S表示该场所或工程的总建筑面积,K代表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A表示处罚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1.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编号 1.1

违法行为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个人(个体工商户)处警告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个体工商户)

违 反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违法情形划分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阶次划分 规 模 划 分(S) 量 罚 区 间(A)

个人

较轻违法 除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以外的情形,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警告或A≤5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50元<A≤10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100元<A≤150元

一般违法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150元≤A≤22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220元<A≤29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290元<A≤350元

严重违法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350元≤A≤40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400元<A≤45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450元<A≤500元

备注 1.不予处罚的情形:除“附则”明确的不予处罚情形外,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2.减轻处罚情形:除“附则”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单位(场所)初次违法的,可以减轻处罚。

3.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1.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编号 1.2

违法

行为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

违 反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违法情形划分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阶次划分 规 模 划 分(S) 量 罚 区 间(A)

个人

较轻违法 除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以外的情形,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警告或A≤5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50元<A≤10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100元<A≤150元

一般违法 1.初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够当场改正的。

2.非初次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150元≤A≤22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220元<A≤29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290元<A≤350元

严重违法 1.非初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处以上的。

3.违法行为引起火灾或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350元≤A≤40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400元<A≤45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450元<A≤500元

备注 1.不予处罚的情形:除“附则”明确的不予处罚情形外,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2.减轻处罚情形:除“附则”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单位(场所)初次违法的,可以减轻处罚。

3.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1.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编号 1.3

违法

行为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占用防火间距;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

违 反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违法情形划分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阶次划分 规 模 划 分(S) 量 罚 区 间(A)

个人

较轻违法 除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以外的情形,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警告或A≤5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50元<A≤10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100元<A≤150元

一般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8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150元≤A≤22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220元<A≤29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290元<A≤350元

严重违法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3.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350元≤A≤40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400元<A≤45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450元<A≤500元

备注 1.不予处罚的情形:除“附则”明确的不予处罚情形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或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2.减轻处罚情形:除“附则”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单位(场所)初次违法的,可以减轻处罚。

3.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1.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编号 1.4

违法

行为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

违 反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违法情形划分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阶次划分 规 模 划 分(S) 量 罚 区 间(A)

个人

较轻违法 除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以外的情形,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无法改正的违法行为。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警告或A≤5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50元<A≤10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100元<A≤150元

一般违法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无法改正,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2.占用消防车通道部分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150元≤A≤22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220元<A≤29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290元<A≤350元

严重违法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消防车通道部分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发生火灾时影响灭火救援的,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阶次1 S≤3000㎡

K≤1500㎡ 350元≤A≤400元

处罚阶次2 3000㎡<S≤1万㎡

1500㎡<K≤5000㎡ 400元<A≤450元

处罚阶次3 S>1万㎡

K>5000㎡ 450元<A≤500元

备注 1.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减轻处罚情形:除“附则”明确的减轻处罚情形外,对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单位(场所)初次违法的,可以减轻处罚。

3.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2.《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编号 2

违法行为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处罚种类及幅度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

违 反 条 款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 罚 依 据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前 置 条 件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个 人:警告或50元≤A<150元

处罚阶次2 1.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3处以上的。

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堵塞消防车通道占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或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3处以上的。

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占该操作场地面积 50%以上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或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6. 在3个以上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个 人: 150元≤A<350元

处罚阶次3 1.在5处以上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5处的。

2. 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3个以上,且无法当场正的。

3.堵塞消防车通道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当场改正或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5处以上的。

4. 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导致消防无法停靠、操作的。

5.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在 5以上或占比50%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救援的。

6. 在5个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使用的。 个 人:350元≤A<500元

备注 减轻处罚情形:下方被堆放物品的防火卷帘数少于1樘且初次违法的,可以减轻处罚;

3.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编号 3

违法

行为 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个人、单位

违 反 条 款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处 罚 依 据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逾期不改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个人 单位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元≤A≤150元 500元≤A≤1500元

处罚阶次2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3处以上的;

3.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3处以上的;

4.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但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5.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3处以上的。 150元<A≤350元 1500元<A≤3500元

处罚阶次3 1.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且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5处以上的;

3.未设置或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处以上的;

4.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且未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的;

5.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5处以上的。

6.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7.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350元<A≤500元 3500元<A≤5000元

备注

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4.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编号 4.1

违法

行为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编号 4.2

违法

行为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超过30%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超过50%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3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编号 4.3

违法

行为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1.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标识;

2.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警示性标识;

3.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2.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不能当场改正的;

3.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编号 4.4

违法

行为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1.值班人员不按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的;

2.值班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未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少于2人的;

2.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3.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5未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编号 4.5

违法

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1.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2.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不履行职责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未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编号 4.6

违法

行为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无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4.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编号 4.7

违法

行为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责令改正,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违法主体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违 反 条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 罚 依 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前 置 条 件 拒不改正

处罚阶次划分 情 形 量 罚 区 间(A)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罚阶次1 除处罚阶次2、处罚阶次3以外情形的。 500元≤A≤700元

处罚阶次2 初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700元<A≤850元

处罚阶次3 1. 非初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850元<A≤1000元

备注

附 则

第一条 不予处罚情形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消防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从重处罚情形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消防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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