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东方市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东方市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东方市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产业项目用地的准入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琼国土资规﹝2018﹞7号)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范围和准入门槛
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范围包括临港产业园区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园区外的“十二大重点产业”项目。且必须符合海南省和东方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以及禁止性和限制性用地相关政策。
使用产业项目用地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申请人位于东方市境内的现有产业用地,原则上必须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申请人必须在东方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二、出让控制指标要求
申请人需对拟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开展充分的前期论证,入驻项目须符合产业目录要求;项目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需达到《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规〔2018〕7号)中明确的标准,同时承诺满足下列要求:
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本控制指标):东方临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230万元/亩、仓储用地170万元/亩;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350万元/亩、仓储用地350万元/亩;低碳制造业工业用地23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23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园区外的旅游产业零售商业用地300万元/亩、文化设施用地300万元/亩、娱乐用地餐饮用地350万元/亩;互联网产业商务金融用地350万元/亩;医疗健康产业医疗卫生用地400万元/亩、零售商业用地350万元/亩、社会福利用地350万元/亩;现代物流业批发市场用地250万元/亩、仓储用地200万元/亩;文化体育产业娱乐用地380万元/亩、新闻出版用地350万元/亩;房地产业30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年度产值(不得低于本控制指标):东方临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250万元/亩、仓储用地180万元/亩;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00万元/亩、仓储用地500万元/亩;低碳制造业工业用地35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35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园区外的旅游产业零售商业用地350万元/亩、文化设施用地350万元/亩、娱乐用地餐饮用地450万元/亩;互联网产业商务金融用地500万元/亩;医疗健康产业医疗卫生用地300万元/亩、零售商业用地250万元/亩、社会福利用地250万元/亩;现代物流业批发市场用地300万元/亩、仓储用地200万元/亩;文化体育产业娱乐用地400万元/亩、新闻出版用地35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年度税收(不得低于本控制指标):东方临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现代物流业土地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10万元/亩·年、仓储用地8万元/亩·年;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30万元/亩·年、仓储用地30万元/亩·年;低碳制造业工业用地10万元/亩·年;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30万元/亩·年。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园区外的旅游产业零售商业用地10万元/亩·年、文化设施用地8万元/亩·年、娱乐用地餐饮用地10万元/亩·年;互联网产业商务金融用地20万元/亩·年;医疗健康产业医疗卫生用地35万元/亩·年、零售商业用地30万元/亩·年、社会福利用地30万元/亩·年;现代物流业批发市场用地10万元/亩·年、仓储用地8万元/亩·年;文化体育产业娱乐用地15万元/亩·年、新闻出版用地8万元/亩·年。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就业岗位:原则上项目按10亩安置1名本地劳动力的标准安排用工名额,特殊行业需经得行业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的认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本市县户籍居民,招录条件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执行,同工同酬并遵照规章制度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拟用地产业项目投资者需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发展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公司法人资料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用地准入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对照项目用地准入基本条件和准入申请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预审。经预审同时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产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和准入申请,报市招商联席会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面积、规划条件、项目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土地转让、股权变更、就业岗位和其他条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
对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土地供应给土地使用权人。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要求
土地供应成交后,在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对准入协议进行编号和备案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应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容积率、绿地率、投入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土地转让、股权变更、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严格控制土地用途改变、股权变更和土地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或者以股权转让方式变相转让土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后重新组织供应。
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相应股东会议决议承诺事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提交,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变动。
因企业自身发展,确需申请股权变更的,需向发改统计部门申请出具项目投资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完税证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在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研究,综合考虑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后期整体开发,及是否存在变相偷税漏税等风险因素进行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变更(同一控股人之间的股权变更除外)。
土地使用权人需严格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明确的履约事项进行建设,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且未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办理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六、强化履约监督管理
按照“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对准入协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监管与评价活动,确保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各项承诺目标落实。
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时,职能部门可按出让合同和准入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
行政机关未经准入审查,擅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股权变更、土地转让等事项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3日
标签: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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