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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生态环境局2022年环境监测仪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闽清生态环境局2022年环境监测仪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jhtml">闽清生态环境局2022年环境监测仪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2022-09-27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州博泰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XF[GK]*******-1的闽清生态环境局2022年环境监测仪器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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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 其他分析仪器 其他分析仪器连华、申安、爱华、隆拓、凤洋、舜宇恒平、精其、精其1(批)********** 国内中国5B-6C(V10)、DZS-5、AWA6292、DYM3-1、WS-1、FB2035、DHG-9140A、SX2-4-10N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柒万伍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闽清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 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 部分内容进行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分项报价表(单位: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总价(元) 1-1-1 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5B-6C(V10) 连华 1台 18,970.00 18,970.00 1-1-2 蒸馏仪(蒸馏水器) DZS-5 申安 1台 1,880.00 1,880.00 1-1-3 噪声仪【多功能声级计(含爱华触屏多功能声级计软件V1.0)】(含声校准器) AWA6292 爱华 2套 17,880.00 35,760.00 1-1-4 气压表 DYM3-1 隆拓 3台 700.00 2,100.00 1-1-5 温湿度计 WS-1 凤洋 3台 100.00 300.00 1-1-6 十万分之一天平(自动内校电子分析天平) FB2035 舜宇恒平 1台 9,990.00 9,990.00 1-1-7 烘箱(鼓风干燥箱) DHG-9140A 精其 1台 3,000.00 3,000.00 1-1-8 马弗炉(一体式箱式电阻炉) SX2-4-10N 精其 1台 3,000.00 3,000.00 售后服务 5.1质量保修期 质保服务期限从正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算起的4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保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质保(运维)服务范围包括所有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空调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站房维护维修,消防器材等。质保(运维)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维修响应时间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1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修复完毕,仪器故障24小时内无法修复时,在24小时内提供同品牌同型号的备机。 备品备件:质保期内,乙方详细列出质保期内所需的常用备品、备件、耗材件清单以及日常维护所需的各种专用工具清单,同时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保证仪器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配件及耗材。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修复,并做好相应的仪器质控工作和维修记录。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更换同品牌同型号仪器更换后重新计算质保期。 5.3质保期后服务 在保修期以后,保证甲方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零配件和易损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且每年定期2-4次回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验收,其他产品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验收,投标产品应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公司承担。 6.1.2验收程序 出厂检验(初验收):乙方公司在设备出厂前,按设备制造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定或校准费用由乙方公司承担。 到货验收(初验收):乙方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仪器设备。由乙方公司和采购人、服务对象(属地生态环境局)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逐项检验,随同货物检验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设备清单等。 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初验收):乙方公司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安装、调试,并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试运行测试,测试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公司及时处理修正。乙方公司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真实的测试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合同确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仪器设备通电试验结果、单机测试结果和现场记录、联机调试结果和现场记录、系统仪器设备故障情况和故障次数统计等。 交付验收(终验收): 试运行测试结束后,由乙方公司提出终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终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参加对象采购人、服务对象、中标方,必要时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或邀请专业人员参与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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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采购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中标方按合同的要求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完成15天后采购人支付。
2 60 项目通过初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
3 10 设备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乙方提交的设备与招标要求及投标响应不符,如货物在质保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将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采购合同,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采购人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采购人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采购人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的,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按每延期1天扣支付金额的0.5%计算,扣完为止。若乙方逾期交货 达30天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 10.3验收检测未通过,乙方立即整改,整改1个月后仍无法通过验收,乙方更换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验收未通过导致无法达到上级任务时限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验收违约金。延期验收违约金按 每延期1天扣支付金额的0.5%计算,扣完为止。验收期间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质保期满时,对设备仪器开展性能测试评估,性能指标测试结果应达到合同要求,未达到的,由乙方负责整改维修,直至相关性能指标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并交接运维方,期间乙方承担产生的所有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乙方:福州博泰环保有限公司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76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9-1号金源饭店公寓901单元
单位负责人:刘会杯单位负责人:叶健炎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059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福州闽都支行
账号: 账号: 734*****826********

签订地点: 闽清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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