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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五市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飞行检查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和相关医疗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效率,逐步形成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经请示国家医保局同意,决定修订、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25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地级市医保部门要及时跟进调整完善辖区价格项目。修订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要与自治区保持一致。项目制定价格为三甲医院指导价格,地市可结合辖区医疗机构实际,按照不高于三甲医院价格制定价格政策。废止项目全区同步执行,已废止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修订项目汇总表
2. 废止项目汇总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
标签: 分医疗服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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