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关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关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利息 | 担保情况 | 当前状况 |
1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省汕头市 | 人民币 | 1,703,114,126.10 | 315,465,266.15 | 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中心区的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的酒店、职工宿舍、娱乐功能楼、公寓提供抵押担保;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刘绍喜、刘绍生、刘壮青、王少侬、刘绍香、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存续 |
注:上述债权金额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债权实际金额及债权的基本情况最终以债权文件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为准。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周先生、颜先生
联系电话: 0755-********;0755-********
邮件地址:zhouwen@coamc.com.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0755-********(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2年09月29日
标签: 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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