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横山学校(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人:  黄 彬 资格(章) ********7 
审核人:  王 群 资格(章) ********

2015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 招标条件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2
7. 联系方式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11
2. 招标文件12
3. 投标文件13
4. 投标14
5. 开标14
6. 评标14
7. 合同授予1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5
9. 纪律和监督1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20
评标办法前附表20
1. 评标方法25
2. 评审标准25
3. 评标程序25
附件:废标条件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4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56
1. 工程量清单说明56
2. 投标报价说明56
3. 其他说明57
4. 工程量清单57
第二卷58
第六章 图纸59
第三卷6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1
第四卷6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3
一、投标函部分65
(一)投标函6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9
(三)投标保证金71
二、商务部分7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4
三、资格审查资料75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78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0
(三)项目管理机构81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83
(五)其他资料8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已由綦发改审批〔2014〕5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横山学校,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横山镇。
2.2 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111m2,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平基土石方、食堂、宿舍、室外环境工程涉及的土石方、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其中宿舍建筑面积1793 m2,主体为砖混结构,基础为人工挖孔桩;食堂建筑面积318 m2,主体为框架结构,基础为人工挖孔桩;室外附属工程主要内容为人行道、路灯照明、给排水、挡墙、污水处理池等。工程建设费用约410万元。
2.3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平基土石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起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投标人须最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否则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横山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横山镇 联系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6-1号
邮 编:401420 邮 编:401420
联系人:梅先生 联 系 人:蔡女士
电 话:136*****777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学校
地 址:綦江区横山镇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梅先生
电 话:136*****777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6-1号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横山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建设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横山镇
1.2.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平基土石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
1.3.2计划工期本工程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2年2月-2015年2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2年2月-2015年2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2年2月-2015年2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2)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2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http://cx.cqjsxx.com/cxztb/login.aspx),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2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 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2014年2月-2015年2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5. 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注: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上述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5 年 4 月 2 日 12 时 00 分前
1.10.3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 2015 年 4 月 2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5 年 4 月 2 日 12 时 00 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4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应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合同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章投标人本须知前附表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
6.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406.94 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13.510318 万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7.安全文明施工费:
7.1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7.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2.2结算原则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2.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结算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执行。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结算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执行。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4)措施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措施费以项为单位计量的,按中标价结算;以工程量自然单位计量的,按合格竣工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结算。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结算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执行。项、量增减变更的措施费按实结算。
(5)其它项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按实结算。
(7)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
提交帐号:1207 0104 0001 222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 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投标函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 装订要求1.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
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綦江)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现金、电汇或转账)。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视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不计利息。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1工程款支付工程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20%,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到合同价的50%,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付到合同价的70%,结算审计结束后两年内付到审计结算价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支付(不计息)。
10.2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标准计算后下浮20%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和结算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项和3.2.2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无需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无需提供。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款或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款、第4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












总报价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本条正文内容由下述内容完全代替:
本标段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 投标总报价: 60分;
2. 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 30分(每项满分 3 分);
3.综合诚信评价: 10 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总报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附表第3项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 以上的。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
2.对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名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总报价得分(A)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 60 分。
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总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 2 分,扣完为止。
4.合理最低报价始终作为计算最终得分的基础。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B)1.投标人所报某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下的得0分;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综合单价报价,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综合单价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该项分值的满分 3 分,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与合理最低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 0.2 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参评投标人所报每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综合诚信评价分得分(C)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总得分=A+B+C
3.4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 3.5.1 款至第 3.5.4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3.1.3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仅供参考。招标人编制的专用合同条款仅需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集中予以说明,不得与本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冲突,否则,专用合同条款无效,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5)其他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采用下列 方式应予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3 采用约定价格调整价格差额;
在工程施工期内人工及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雷管、炸药、柴油、汽油、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10%的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品种和价格波动幅度见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一览表》。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其他约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四: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一览表

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基准价格波动幅度
范围(%)备注


















备注:1、人工及主要建筑安装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人工及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人工为5%,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雷管、炸药、柴油、汽油、管材、线缆为5%,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为8%,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为10%。
3、人工及材料价格波动幅度=(报告期价格-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以投标文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进行计算,投标文件未明确的材料价格以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及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格计算。


附件五: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    (大写:        )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              (大写:             )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
  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
  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七: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附件八: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九: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
1.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详见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各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三)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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