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榆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

  全市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9个。

  二、实施条件

  一是提升生产加工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水稻抛秧等先进技术,开展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二是提升规范管理能力。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合作社辅导员和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三是提升试点示范能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服务中心建设。对农民合作社“百强示范社”给予奖补,激发农民合作社争先创优良好氛围,带动和引领农民合作社整体质量提升。

  三、补助对象与要求

  登记日期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18年以来已得到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支持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今年不允许申报此项目。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能获得项目补助。

  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依法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实行民主决策,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年度报告。

  2、信用良好。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信用记录优良,内部运行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带动能力强。合作社能够带动社员及周围小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项目支持同等条件下向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倾斜;向青年农民工领办的合作社倾斜,向贫困村、重点非贫困村倾斜,向带贫益贫农民合作社倾斜。同时,为鼓励高级别的示范社,对不同级别的示范社在补贴额度上会有所差别。在补助方式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进行。

  四、补助标准

  2022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可使用的资金为371万元。给予全市8个农民合作社“百强示范社”奖补20万元,其余11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资金使用

  农民合作社“百强示范社”补助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其余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用于购置清选包装、农产品加工、烘干等设备、设施建设。

  六、项目实施程序

  1、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级政府网站发布本项目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要填报《榆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样式附后),装订成册,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乡(镇、街)农经部门对推荐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商乡级财政部门同意,在乡级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公示照片和申报书一式两份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合作社管理科。

  4、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街)申报的项目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择优确定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所建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在榆树市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申报此项目的单位不得同时兼报榆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七、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解读惠农政策,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建立定期调度和督导制度,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实施绩效管理。将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评价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三)及时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后,要及时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和绩效自评材料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纳入农业农村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431-********

  附件:榆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榆树市财政局

2022年7月30日

标签: 农业生产发展 实施方案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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