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类】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国内总包部神华国能重庆项目电缆桥架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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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合 同 编 号 : 20XX-XXXXXX-XXXXXX-XXXX-XXXX卖 方 合 同 编 号 : 20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 目材 料 采 购 合 同
买 方 :卖 方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
目 录一 合 同 标 的 ...................................................................................................................................................1二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1三 现 场 代 表 ...................................................................................................................................................1四 质 量 标 准 及 技 术 要 求 .............................................................................................................................. 2五 合 同 价 格 ...................................................................................................................................................2六 结 算 与 支 付 ...............................................................................................................................................3七 质 量 保 证 期 ...............................................................................................................................................4八 供 货 ...........................................................................................................................................................4
九 包 装 ...........................................................................................................................................................6十 检 验 与 验 收 ...............................................................................................................................................6十 一 权 利 瑕 疵 担 保 .......................................................................................................................................7十 二 保 险 .......................................................................................................................................................7十 三 卖 方 合 同 附 随 义 务 .............................................................................................................................. 7十 四 违 约 责 任 ...............................................................................................................................................8十 五 变 更 .......................................................................................................................................................8十 六 不 可 抗 力 ...............................................................................................................................................8十 七 保 密 .......................................................................................................................................................9
十 八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 9十 九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与 优 先 顺 序 ..................................................................................................................9二 十 合 同 生 效 与 份 数 ................................................................................................................................ 10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价 格 表 ........................................................................................................................... 12附 件 2 技 术 协 议 ............................................................................................................................................13附 件 3 廉 政 协 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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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 买 卖 双 方 就 工 程 项 目 材 料 采 购 的 相 关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标 的1.1 本 合 同 标 的 为 工 程 项 目 材 料 供 应 , 此 处 所 称 材 料 是 指 卖 方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材 料名 称 及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证 明 文 件 。1.2 卖 方 本 合 同 项 下 需 供 应 的 工 程 项 目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及 生 产 厂 家 的 简 要 信 息 如下 , 具 体 供 货 范 围 及 清 单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价 格 表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单 位 数 量 生 产 厂 家 产 地 备 注
123 1.3 除 本 合 同 附 件 2 技 术 协 议 中 另 有 约 定 外 ,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公 制 计量 单 位 。1.4 本 合 同 第 1.2款 表 格 及 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价 格 表 中 约 定 的 材 料 数 量 是 暂 估 数 量 , 实 际数 量 以 买 卖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共 同 验 收 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量 为 准 。 除 买 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卖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数 量 进 行 供 货 , 如 运 抵 现 场 材 料 数 量 超 过 工 程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的 数 量 , 则 由 买 方 退 还 给卖 方 , 并 以 实 际 数 量 结 算 , 超 出 部 分 不 予 结 算 。 如 材 料 数 量 不 足 买 方 实 际 需 要 数 量 , 买 方 提 前 通 知卖 方 后 ,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要 求 及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合 同 单 价 补 充 供 货 。二 工 程 项 目 概 况2.1 项 目 名 称 : 。2.2 工 程 地 点 : 。2.3 项 目 业 主 : 。2.4 设 计 单 位 : 。 如 有 2.5 监 理 单 位 : 。 如 有
三 现 场 代 表3.1 买 方 现 场 代 表 : 。3.2 卖 方 现 场 代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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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买 卖 双 方 更 换 各 自 现 场 代 表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以 满 足 现 场 收 货 验 货 和 后 续 货 款 支付 办 理 的 需 要 。四 质 量 标 准 及 技 术 要 求4.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材 料 应 符 合 如 下 标 准 :。 含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企 业 标 准 及 工 程 项 目 适 用 的 相 关 标 准 4.2 卖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在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4.1 款 适 用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条 件 及 质 量 标 准 的 同 时 , 还应 满 足 买 方 工 程 项 目 图 纸 技 术 协 议 及 供 货 清 单 的 有 关 约 定 。 对 于 技 术 参 数 不 明 确 及 /或 卖 方 有 任何 需 要 澄 清 的 疑 问 时 , 卖 方 应 及 时 向 买 方 反 馈 , 因 技 术 参 数 不 全 或 不 明 确 致 使 所 供 材 料 报 废 或 不 能使 用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间 接 损 失 由 卖 方 承 担 并 负 责 赔 偿 。
4.3 卖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买 方 绿 色 施 工 和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 不能 对 施 工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同 时 , 还 应 该 符 合 买 方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的 要 求 , 不 能 对 接 触 材料 的 有 关 人 员 及 竣 工 后 的 使 用 人 员 的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五 合 同 价 格5.1 本 合 同 计 价 货 币 结 算 货 币 和 支 付 货 币 均 为 人 民 币 。5.2 除 买 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计 价 方 式 , 合 同 价 格 组 成 及 供 货 清 单 见 附 件1 供 货 范 围 及 价 格 表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不 含 税 合 同 单 价 固 定 不 变 , 不 因 任 何 市 场 因 素 而 调 整 , 如遇 国 家 增 值 税 税 率 调 整 , 税 率 随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5.3 本 合 同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含 税 为 元 大 写 金 额 : , 其 中 , 不 含 税 合 同 总
价 为 元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 增 值 税 为 元 。 合 同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以 买 卖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依 据本 合 同 约 定 共 同 验 收 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量 乘 以 本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5.4 本 合 同 单 价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及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已 包 括 卖 方 将 标 的 材 料 交 付 至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的一 切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材 料 价 款 税 金 售 后 服 务 以 及 市 场 价 格 涨 跌 等 费 用 。 2 材 料 包 装 费 保 险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等 费 用 。 3 货 物 的 试 验 检 验 测 试 调 试 等 费 用 。 4 其 他 费 用 。5.5 本 合 同 价 格 只 有 经 买 卖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补 充 合 同 并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后 才 能 更 改 , 其 他 以 送 货 单 进 料 单 会 议 纪 要 等 形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的 更 改 一 律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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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 算 与 支 付6.1 买 方 付 款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汇 承 兑 汇 票 供 应 链 金 融 , 其 中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和 供 应 链 金融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个 月 。卖 方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联 系 电 话 : 。6.2 如 本 合 同 需 要 买 方 支 付 预 付 款 , 则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日 内 , 卖 方 须 向 买 方 提 交 暂 定 合 同总 价 %的 预 付 款 银 行 保 函 , 保 函 格 式 应 满 足 买 方 要 求 , 保 函 有 效 期 至 年 月 日 。 买 方 收
到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日 内 向 卖 方 支 付 相 应 金 额 的 预 付 款 , 预 付 款 将 在 支 付 货 款 时 一 次 性 全 额 抵 扣 。6.3 材 料 到 达 合 同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 卖 方 向 买 方 提 供 材 料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证 材 质 证 书 产 品 性 能检 验 报 告 交 货 清 单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及 单 证 资 料 , 经 买 卖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验 收 合 格 , 买方 向 卖 方 签 发 收 货 证 明 后 , 买 方 按 第 种 方 式 和 比 例 向 卖 方 支 付 货 款 。 1 卖 方 向 买 方 开 具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且 满 足 买 方 财 务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买 方 审 核 无 误 后日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的 %。 2 买 方 按 如 下 约 定 向 卖 方 支 付 到 货 款 和 验 收 款 : i 到 货 款 : 买 方 核 实 数 量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与 合 同 完 全 一 致 , 检 查 外 表 无 损 伤 和 缺 陷 后 ,卖 方 向 买 方 开 具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且 满 足 买 方 财 务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买 方 审 核 无 误 后 日 内 支
付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的 %。 ii 验 收 款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材 料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 通 过 工 程 项 目 试 运 行 考 核 , 并 获 得 项目 业 主 及 /或 买 方 签 发 的 竣 工 证 书 或 完 工 证 书 后 日 内 支 付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的 %。6.4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的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无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出 现 的质 量 问 题 经 卖 方 维 修 处 理 且 符 合 买 方 要 求 的 , 买 方 于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日 内 无 息 返 还 卖 方 。 如 质量 保 证 期 内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则 质 量 保 证 期 和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均 相 应 顺 延 。6.5 若 因 项 目 业 主 原 因 , 导 致 买 方 延 误 支 付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付 款 项 , 卖 方 同 意 给 予 买 方 个 工作 日 的 延 期 付 款 宽 限 期 , 宽 限 期 内 不 视 为 买 方 违 约 , 宽 限 期 内 不 计 利 息 。6.6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开 具 要 求
1 买 方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前 ,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开 具 合 法 合 规 且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否 则 , 买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并 顺 延 付 款 时 间 。 因 卖 方 开 具 的 发 票 不 规 范 不 合 法 或 涉 嫌 虚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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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票 引 起 税 务 稽 查 或 相 关 问 题 的 , 卖 方 需 依 法 向 买 方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 并 向 买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因 卖 方 开 具 发 票 不 及 时 给 买 方 造 成 无 法 及 时 认 证 抵 扣 发 票 等 情 形 的 , 卖 方 需 向 买 方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不 免 除 卖 方 按 照 买 方 要 求 开 具 合 法 合 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义 务 。 3 卖 方 向 买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卖 方 必 须 确 保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全 部 真 实 , 相 关 货 物 价 款 等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相 一 致 。 因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有 误 导 致 发 票 不 能 抵 扣 税 款 或 者 被 认 定 为 虚 开 的 , 卖方 需 依 法 向 买 方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 并 向 买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卖 方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信 息 向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买 方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
开 票 地 址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联 系 电 话 : 。 5 卖 方 若 分 批 交 货 的 , 卖 方 应 在 每 批 货 物 到 货 当 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七 质 量 保 证 期7.1 本 合 同 项 下 材 料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个 月 , 自 工 程 项 目 业 主 及 /或 买 方 签 发 竣 工 证 书 或 完 工证 书 载 明 的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如 需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它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的 材 料 , 还 需 政府 相 关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 质 量 保 证 期 不 能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
7.2 如 卖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出 现 故 障 或 质 量 问 题 , 接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 卖 方 应 在 小时 /日 内 提 供 处 理 方 案 或 指 派 专 业 人 员 到 现 场 处 理 , 买 方 应 为 卖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卖 方 未 按 上述 约 定 提 供 质 保 服 务 的 , 买 方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 相 关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卖 方 承 担 。7.3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出 现 的 故 障 , 若 属 于 卖 方 责 任 的 ,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卖 方 承 担 。 若 属 于 买 方责 任 的 , 买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维 修 费 用 。7.4 卖 方 供 应 材 料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质 量 保 证 期 应 自 维 修 完 成 之 日 起 相 应 顺 延 如 采 用 更 换 或替 代 材 料 的 , 则 质 量 保 证 期 自 更 换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7.5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 卖 方 仍 应 继 续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卖 方 在 接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应 小 时 /日 内 提 供 处 理 方 案 或 派 人 到 现 场 服 务 , 费 用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八 供 货8.1 卖 方 供 货 时 间 为 年 月 日 。 若 供 货 时 间 发 生 改 变 , 买 方 应 提 前 日 书 面 通 知 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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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 同 意 买 方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履 约 情 况 对 供 货 时 间 做 出 调 整 。8.2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要 求 将 材 料 运 输 至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 买 方 负 责 交 货 地 点 的 卸 货 码 堆 。买 方 收 货 信 息 如 下 :收 货 单 位 : 。收 货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8.3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提 供 其 材 料 发 运 的 出 库 凭 证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 连 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起 交付 买 方 。 如 本 合 同 项 下 材 料 系 由 第 三 方 发 出 , 则 卖 方 需 要 提 供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等 证 明 以 及
委 托 第 三 方 发 货 的 手 续 第 三 方 出 库 凭 证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8.4 卖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材 料 运 抵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前 材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8.5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卖 方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买 方 的 要 求 按 时 交 货 时 , 应 在 相 关 情 况 发 生后 日 内 以 传 真 电 报 电 传 等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拖 延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通 知 买方 。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通 知 后 ,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之 一 进 行 处 理 : 1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 2 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材 料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 除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责 情 形 下 , 卖 方 均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责 任 , 并 承 担 因 此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8.6 卖 方 应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保 险 , 确 保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人 员 机 械 车 辆 安 全 。8.7 卖 方 运 输 装 卸 中 应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要 求 的 环 保 措 施 , 并 自 行 承 担 因 违 反 环 保 监 管 政 策及 要 求 所 造 成 的 各 类 处 罚 。8.8 卖 方 必 须 对 其 出 入 买 方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要 求 佩 戴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因 卖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由 卖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赔 偿 买 方 及 他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8.9 卖 方 进 入 买 方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的 人 员 车 辆 应 服 从 买 方 管 理 , 遵 守 买 方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 对 不听 从 买 方 管 理 的 人 员 车 辆 , 买 方 有 权 清 理 出 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卖 方 承 担 。8.10 卖 方 应 于 材 料 启 运 后 , 立 即 以 传 真 等 形 式 通 知 买 方 合 同 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毛 重 发
票 价 值 车 皮 号 或 地 点 交 货 条 件 和 启 运 日 期 及 预 计 到 达 时 间 。8.11 鉴 于 买 方 采 购 材 料 将 用 于 或 服 务 于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载 明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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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运 营 , 如 卖 方 所 供 材 料 不 符 合 买 方 项 目 业 主 和 设 计 及 监 理 单 位 的 有 关 要 求 , 卖 方 须 无 条 件 满 足 买方 退 货 或 换 货 的 要 求 , 直 至 能 满 足 买 方 工 程 项 目 需 求 为 准 , 并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九 包 装9.1 根 据 材 料 特 点 运 输 方 式 及 买 方 要 求 , 卖 方 应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或 企 业 标 准 及 惯 例 要 求的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警 示 标 志 , 包 装 应 适 于 长 途 及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短 途 运 输 , 并有 良 好 的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防 爆 炸 和 利 于 装 卸 等 保 护 措 施 , 大 件 货 物 应 带 有 足 够 的 支 架 或 包 装 垫木 , 以 确 保 材 料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 如 卖 方 包 装 选 择 不 当 ,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责任 和 费 用 。9.2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批 发 运 材 料 中 随 附 至 少 一 份 详 细 的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采 用 集 装 箱
或 中 型 包 装 箱 装 用 的 ,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单 位 中 随 附 一 份 详 细 的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装 箱 单应 注 明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 量 生 产 商 供 应 商 收 货 人 发 货 地 交 货 地 承 运 人 等 ,对 有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要 求 的 材 料 , 卖 方 应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向 上 向 下 易 碎 防 水 等 装 卸 警示 标 志 。 外 购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有 材 料 出 厂 质 量 合 同 证 明 书 技 术 说 明 如 有 各 一 份 。9.3 卖 方 对 包 装 箱 内 和 捆 内 的 各 散 装 部 件 均 应 系 加 标 签 , 注 明 合 同 号 材 料 名 称 等 有 关 信 息 ,对 裸 装 材 料 应 以 金 属 标 签 或 直 接 在 材 料 本 身 上 注 明 合 同 号 目 的 地 收 货 人 材 料 名 称 箱 号 /件号 等 有 关 内 容 。9.4 因 卖 方 包 装 或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材 料 遭 到 毁 损 灭 失 的 , 卖 方 应 负 责 及 时 修 理 更 换 或 赔 偿 。十 检 验 与 验 收
10.1 材 料 运 抵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后 小 时 /日 内 , 买 卖 双 方 应 组 织 交 接 验 收 , 验 收 方 式 包 括随 机 抽 样 检 查 及 /或 全 面 检 查 ,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应 共 同 对 材 料 的 包 装 外 观 和 件 数 进 行 检 验 。 卖 方 须提 供 发 货 清 单 说 明 书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 资 料 , 双 方 按 卖 方 发 货 清 单 清 点 验 收 , 如 质 量 数 量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 买 方 有 权 要 求 卖 方 调 换 或 补 偿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清 点 验 收 完 毕 后 , 买卖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在 发 货 清 单 上 签 字 , 买 卖 双 方 如 有 异 议 , 须 当 即 提 出 。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材 料 完 成安 装 调 试 后 , 如 涉 及 工 程 项 目 试 运 行 及 性 能 试 验 考 核 , 买 卖 双 方 应 就 材 料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及性 能 试 验 等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10.2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的 材 料 , 买 方 有 权 拒 绝 签 收 , 卖 方 应 立 即 将 材 料 全 部 运 离 现 场 ,并 在 供 货 期 限 内 重 新 更 换 符 合 约 定 的 材 料 , 否 则 , 卖 方 除 应 承 担 材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外 , 还 应 向 买
方 支 付 场 地 占 用 费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3 材 料 交 接 时 , 买 方 对 数 量 型 号 及 外 观 等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 不 视 为 对 卖 方 材 料 质 量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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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陷 责 任 及 保 修 责 任 的 免 除 。10.4 在 所 有 材 料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 买 方 有 权 对 分 批 打 开 包 装 的 材 料 进 行 外 观 质 量 性 能 等 的检 验 , 并 将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卖 方 , 对 于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按 如 下 第 十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的 有关 约 定 处 理 。十 一 权 利 瑕 疵 担 保11.1 卖 方 保 证 其 对 所 供 应 的 材 料 具 有 所 有 权 或 销 售 权 , 卖 方 保 证 其 交 付 的 材 料 不 设 有 任 何 担保 权 利 或 其 他 权 利 。 如 因 卖 方 供 应 材 料 发 生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 一 切 侵 权 责 任 由 卖 方 承 担 。11.2 卖 方 保 证 买 方 在 使 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材 料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商 标 权或 工 业 设 计 权 侵 权 的 起 诉 和 索 赔 。
11.3 如 卖 方 所 供 材 料 的 知 识 产 权 非 卖 方 所 有 , 卖 方 有 义 务 向 买 方 提 供 正 规 渠 道 的 权 利 证 明 。如 任 何 第 三 方 向 买 方 主 张 权 利 , 卖 方 负 责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费 用 , 如 因卖 方 提 供 材 料 引 发 争 议 或 违 法 导 致 买 方 受 损 的 , 卖 方 还 应 赔 偿 买 方 。十 二 保 险12.1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材 料 在 运 抵 项 目 现 场 途 中 及 卸 货 至 指 定 地 点 过 程 中 的 运 输 保 险 , 保 险 金 额以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的 110%为 准 , 确 保 货 物 能 及 时 完 好 地 交 付 。12.2 为 避 免 本 合 同 所 供 材 料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而 给 买 方 施 工 和 项 目 业 主 使 用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建 议 卖 方 投 保 相 应 的 产 品 责 任 险 , 投 保 费 用 由 卖 方 负 责 。十 三 卖 方 合 同 附 随 义 务
13.1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提 交 所 有 材 料 的 技 术 资 料 , 包 括 材 质 报 告 和 生 产 合 格 检 验 报 告 , 并 按 照 工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规 定 及 买 方 要 求 , 提 供 所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13.2 卖 方 应 提 供 生 产 厂 家 的 名 称 法 定 地 址 联 系 方 法 等 相 关 资 料 , 如 卖 方 是 本 合 同 所 述 材料 生 产 厂 家 的 指 定 代 理 销 售 单 位 , 则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提 供 生 产 厂 家 的 销 售 代 理 委 托 书 或 其 他 销 售 证 明文 件 原 件 。13.3 卖 方 须 在 样 品 资 料 和 样 品 上 盖 章 , 以 证 明 卖 方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检 查 并 确 认 该 等 资 料 作 为 货物 检 验 之 依 据 , 提 交 资 料 与 合 同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可 能 存 在 不 符 时 , 应 明 确 说 明 以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为 准 。卖 方 应 对 提 交 资 料 中 各 参 数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13.4 卖 方 需 提 供 材 料 的 仓 储 保 管 及 使 用 的 有 效 建 议 , 确 保 所 有 材 料 在 包 装 运 输 和 现 场 存
放 过 程 中 不 受 损 坏 , 及 在 使 用 中 功 能 和 外 观 上 符 合 买 方 及 /或 项 目 业 主 的 要 求 。13.5 买 方 及 /或 项 目 业 主 设 计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卖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仅 是 一 般 性 的 监 督 作 用 , 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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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少 卖 方 与 此 有 关 的 合 同 责 任 。13.6 卖 方 在 报 价 时 已 充 分 考 虑 上 述 义 务 , 其 应 获 得 的 报 酬 及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十 四 违 约 责 任14.1 卖 方 供 应 材 料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或 所 供 材 料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等 违 约 情 形 的 , 买 方 有 权 要 求 卖方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根 据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 卖 方 同 意 降 低 材 料 价 格 。 2 修 理 或 更 换 材 料 , 以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 卖 方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并 赔 偿 因 此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3 部 分 或 全 部 退 货 的 , 卖 方 应 将 退 货 部 分 相 应 货 款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同 类 货 币 退 还 给 买 方 卖
方 承 担 退 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14.2 卖 方 迟 延 交 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应 按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日 向 买 方 支 付 违约 金 , 并 承 担 因 材 料 延 误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且 买 方 有 权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买 方 同 意 延 期 交 货 的 , 卖 方 应 自 买 方 同 意 之 日 起 日 内 及 时 交 货 如 卖 方 仍 未 按 时 交货 , 则 买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2 买 方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材 料 的 , 卖 方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并 负 责 赔 偿 买 方 。14.3 卖 方 在 收 到 买 方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后 日 内 未 予 书 面 答 复 的 , 视 为 卖 方 已 接 受 买 方 的 索 赔 要求 , 买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给 卖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索 赔 金 额 , 不 足 部 分 向 卖 方 追 偿 。14.4 买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且 超 过 卖 方 给 予 买 方 的 宽 限 期 后 , 买 方 应 以 迟 延 支 付 款
项 金 额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作 为 买 方 支 付 的 违约 金 。十 五 变 更15.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买 卖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5.2 本 合 同 内 容 经 双 方 同 意 变 更 的 , 如 变 更 的 内 容 涉 及 到 采 购 材 料 品 种 价 款 等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记 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 则 卖 方 应 根 据 现 行 财 税 法 规 作 废 重 开 补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在 此 过程 中 买 卖 双 方 需 履 行 各 自 的 协 助 义 务 。十 六 不 可 抗 力16.1 本 合 同 中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买 卖 双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且 不 能 提 前 防 备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骚 乱 戒 严 暴 动 战 争 等 他 情 形 。 如 买 方 跟 项 目 业 主 的 主 合 同 对 不 可 抗 力 另 有 约 定 , 则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的 有 关 约 定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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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买 方 跟 项 目 业 主 的 主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16.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最 长 不 超 过 48小 时 用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等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并 于 事 件 发 生 后 7 日 内 将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送 达 给 对 方 确 认 同 时 , 受 阻方 有 责 任 尽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消 除 或 减 轻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 并 应 尽 可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以 及 寻 求采 取 合 理 的 方 案 履 行 不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否 则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受 阻 方 承 担 。 不 可 抗 力 事件 或 其 影 响 终 止 或 消 除 后 , 双 方 须 立 即 恢 复 履 行 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 如 合 同 已 无 继 续 履行 的 必 要 , 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16.3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阻 止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累 计 超 过 180 日 或 持 续 超 过 120 日 ,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在提 前 7日 通 知 对 方 后 解 除 本 合 同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解 除 合 同 , 则 卖 方 应 获 得 已 交 付 材 料 所 应 获 得 的
合 同 金 额 , 但 任 何 已 交 付 材 料 须 无 瑕 疵 且 所 有 权 已 转 让 给 买 方 。十 七 保 密17.1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及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获 得 的 对 方 的 商 业 信 息 向 任 意第 三 方 泄 露 。 本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或 合 同 解 除 后 3 年 内 保 持 有 效 。17.2 除 非 执 行 合 同 需 要 , 在 未 得 到 买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卖 方 不 得 使 用 获 得 的 买 方 的 任 何 文 件和 资 料 。 若 买 方 要 求 , 卖 方 应 于 其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后 15 日 内 将 这 些 资 料 包 括 所 有 副 本 退 还买 方 。十 八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管 辖 及 解 释 。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时 ,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法 解 决 。 1 将 争 议 提 交 济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依 法 向 买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九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与 优 先 顺 序本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及 合 同 附 件 2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3 买 方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及 买 方 要 求 4 卖 方 投 标 函 响 应 函
5 其 他 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买 卖 双 方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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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二 十 合 同 生 效 与 份 数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成 立 并 生 效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买 方 执 份 , 卖 方 执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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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合 同 签 署 页 买 方 : 盖 章 卖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公 司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公 司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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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价 格 表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编 号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单 位 技 术 标 准 材 质 需 求 计 划 编 号 采 购 计 划 编 号 数 量 含 税单 价 税 率 税 额 含 税 总 价 元 备 注123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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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技 术 协 议 二 级 经 营 单 位 视 需 要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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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廉 政 协 议 廉 政 协 议为 明 确 和 强 化 合 同 双 方 的 廉 政 责 任 , 防 止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 维 护 国 家 企 业 和 双 方 当 事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买 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 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本 协 议 。一 买 方 廉 政 职 责1.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加 强 对 所 属 员 工 的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和 监 督 检 查 , 规 范 行 为 , 增强 廉 洁 意 识 , 提 高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2.不 准 利 用 物 资 采 购 预 结 算 签 证 付 款 等 工 作 关 系 , 向 卖 方 索 取 和 收 受 现 金 贵 重 物 品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各 种 名 义 的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3.不 准 在 卖 方 处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卖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配 偶子 女 安 排 工 作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资 助 。4.不 准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向 卖 方 的 人 员 提 出 与 工 作 业 务 无 关 的 事 项 或 要 求 不 准 向 卖 方 介 绍 或 要 求其 亲 属 参 与 卖 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物 资 供 应 及 机 械 租 赁 有 关 的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不 准 参 与 卖 方 的 内 部 集资 或 购 买 卖 方 的 债 券 等 。5.不 准 利 用 职 务 和 工 作 之 便 刁 难 卖 方 , 或 以 任 何 名 义 借 口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卖方 有 关 人 员 的 宴 请 和 各 类 高 消 费 娱 乐 等 活 动 。 不 准 参 与 各 种 形 式 的 赌 博 和 变 相 赌 博 活 动 。6.对 卖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业 务 往 来 中 发 生 的 不 廉 洁 行 为 应 予 以 抵 制 , 并 对 其 提 出 警 告 或 向 纪 检 部
门 反 映 。二 卖 方 廉 政 职 责1.严 格 遵 守 党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买 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的 法 律 法 规 廉 洁 从 业 教 育 和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买 方 搞 好 廉 政 建 设 。2.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和 名 义 向 买 方 的 人 员 行 贿 以 及 赠 送 或 变 相 赠 送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3.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邀 请 买 方 的 人 员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和 各 类 高 消 费娱 乐 等 活 动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邀 请 买 方 的 人 员 参 与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活 动 。4.不 准 为 买 方 的 员 工 配 偶 及 子 女 安 排 工 作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资 助 不 准 以 任 何 理由 为 买 方 的 员 工 报 销 应 由 其 本 人 支 付 的 各 类 费 用 。
5.对 买 方 的 有 关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和 工 作 之 便 向 卖 方 谋 取 私 利 , 或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故 意 刁 难 , 以及 在 业 务 往 来 中 有 不 廉 洁 行 为 , 应 予 以 抵 制 并 向 买 方 的 纪 检 部 门 举 报 , 并 积 极 配 合 买 方 进 行 廉 政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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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三 违 约 责 任1.买 方 的 人 员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规 定 的 , 买 方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规 定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由 买 方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卖 方 的 人 员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买 方 的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 给 买 方 的 经 济 声 誉 造成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 买 方 有 权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终 止 合 同 取 消 卖 方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 并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买 方 管 理 规 定 做 出 相 应 处 罚 。四 附 则1.本 协 议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成 立 并 生 效 。
2.本 协 议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买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卖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资招标 投 标 须 知 1 投标报价网址http://ec.powerchina.cn,登录帐号及密码已发至联系人手机中。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报价,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 招标内容:登录中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详见公开询比价单。 报价方式:请在中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上填写总价,盖章上传公开询比价单的分项报价,特别注明生产厂商。交货期:指中标通知书确认后交货到项目现场的天数。 特殊要求:所报产品报价需包含在短名单内详见附页。 投标单位需严格按照招标物资规格型号及相应的备注要求报价,若报价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先澄清,澄清文件发至wml82887sepco1.com,投标单位报价产品应为全新无质量问题及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该项目业主特殊要求,无法通过业主及现场监理验收的产品,我方一律视为退换货处理。 4 知识产权: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物资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请在报价备注栏注明,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文件以投标附件形式上传。 5 价格包括: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标识费税金以及卖方为完成合同义务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其中管件要在外表面进行防腐,带直段,合金钢材质包含管道及其他合金材料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用不同颜色油漆标识进行区分,为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车板交货价格。 6 交货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双坝村神华国能发电厂山东电建一公司项目部。 7 付款期限:货到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合格的全额增值税普票后两个月内支付95%到货款,剩余5%质保金,待整机移交后满24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内不留质保金。 钢材采购不留质保金。 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电汇。 付款地点:神华国能重庆项目部 合同签订地点:山东济南。 8 报价澄清: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先联系澄清后再报价,书面澄清同时发电子邮件。 9 中标授予:买方不承诺将本次招标标的授予一家投标人。 10 违约:投标单位如果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中标型号规格数量交货,逾期交货时应承担10%的违约金,不能交货的应承担15%的违约金,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11 供货量偏差:项目部供货总量不允许超量,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与项目部沟通后方进行供货。管道因管壁厚度增加的重量不予调整,运输过程中不能套管运输。 12 资料:所供货物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型式报告重要物资,如钢筋钢板等大宗钢材灌浆料水泥止水带电缆特种设备和材料高强螺栓以及消防设备和材料等,需提供厂家产品合格证钢材材质证明书材质证明书需价格销售单位公章销售负责人以及销售人员签字 验收方式:盘圆过磅,其他理计。 13 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地点: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2-6栋 招标联系人:王梦露 电话:0531-66227599 电子邮箱:wml82887sepco1.com 项目联系人:张文泉 电话:13326271166 请注附页意短名单 物资采购计划单 工程项目: 神华国能重庆电厂项目部 2022/09/29 09:12:16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位 采购数量 需求计划备注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供货周期 税率及发票类型 备注 1 热镀锌电缆槽盒 QJ/C01-10/10,L2000mm 套 48 含盖板及全套安装附件热镀锌电缆槽盒100100mmL2000mm 2 隔板 TPC-07-150 米 80 3 热镀锌电缆槽盒 附全套附件 200100 套 48 含盖板及全套安装附 4 热镀锌电缆槽盒 L2000,W300,H150 付 30 5 隔板 TPC-07-150 米 480 6 热镀锌电缆槽盒 L2000,W300,H150 付 192 7 热镀锌电缆槽盒 附全套附件 200100 套 10 含盖板及全套安装附件 8 热镀锌直通护罩 TPC-08-3 L2000 付 30 9 热镀锌直通护罩 TPC-08-3 L2000 付 192 合计 1110 F1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 F11 F12 F13 F14电缆桥架技术协议 一般要求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神华国能重庆电厂2660MW环保迁建工程内电气电缆桥架及热控电缆桥架的订货,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供货现场的技术服务。 本协议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货范围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但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协议和工业标准的功能齐全的优质产品。 卖方应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更严格,新产品批量使用之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如发现有失实情况,买方有权拒收该产品。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对本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出的设备应完全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本设备技术协议中所使用的标准之间发生矛盾或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在合同签定后,买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参数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本设备技术协议及技术澄清文件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同等效力。 在价格中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性能考核试验技术培训监造设计联络会等费用。 本设备技术协议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工程概况 工程简况 项目名称:神华国能重庆电厂2660MW环保迁建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工程 项目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 项目规模:本期工程建设2660MW 建设进度:工程拟定于2022年11月第一台机组投产,2022年05月第二台机组投产(暂定)。 安装地点: 户内户外。 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标准和规范 合同设备包括卖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所有设备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的要求,除非另有特别外,投标期内有效的任何修正和补充都应包括在内。 托盘底部通风孔面积不大于底面积的40%。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须遵守最新的国家标准(GB)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如采用合资或合作产品,还应遵守合作方国家标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配套件要符合以下标准但不局限于以下标准: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708-88冷扎钢板钢带标准 GB912普通碳素钢低合金钢薄板技术条件 GB1804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11253碳结构钢的低合金结构钢冷扎薄板及钢带 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 上述法则和标准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如果根据卖方的意见并经用户接受,使用更为优化的设计或材料,并能使卖方设备良好地连续地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时,则这些标准也可以由卖方超越。 当标准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卖方应将矛盾情况提交买方,以便在开始生产前制定解决方案。 卖方保证提供的所有电缆桥架设施材料附件在运输卸货搬运储存安装和运行中能经得起环境的条件,并且没有损坏和变形,能满足长期稳定运行要求。 3.5合同签订1个月之内,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 3.6本工程所有电缆桥架及连接附件电缆竖井及内部横担附件均为Q235钢制造热镀锌处理,其技术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锌层厚度见表: 材料规格 浸锌最小厚度微米 钢制件厚度5mm >65 钢制件厚度5mm 65 螺栓连接件直径10mm 35-45 螺栓连接件直径10mm 20 3.7每节桥架弯通必须配供至少1根黄绿软铜线,三通四通配供黄绿软铜线数量需满足现场需求,黄绿线截面不小于6mm2,长度应满足桥架专用接地孔距需求,黄绿线两端带接线端子。桥架连接件及附型号应有编制说明,并符合实际要求。 3.8桥架应配供足量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内外连接板,连接螺栓,盖板固定扣锁每节盖板不少于4个扣锁,桥架固定用Z型固定块等。 技术参数 4.1电缆桥架规格: 桥架高度:100mm150mm。 桥架宽度:100 mm200mm300mm400mm500 mm600 mm800mm。 钢制桥架板料厚度:考虑到采用新型高强度结构型设计,板厚的选择应能承受电线电缆所产生的正常机械负载,厚度要求:梯边4mm,横担3mm,底板和盖板采用2.5mm的材料。 表1托盘梯架允许最小板厚及锌层厚度 托盘梯架的宽度B 允许最小板厚D 锌层最小厚um B100 1.0 65 100各受邀报价单位:
因 POWERCHINA-0125-221670中国电建山东电建一公司国内总包部神华国
能重庆项目电缆桥架采购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
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2 年 10 月 08 日 14 时 00 分前将报价文件 提交至
平台 。
一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POWERCHINA-0125-221670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
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
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 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 2022 年 10 月 14 日
3交货地点: 重庆
4质量标准或要求: 见附件
5质保期: 1 年
6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响应人需成为山东电建一公司合格供应商。
7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决定,响
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
8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9 合同签约主体:神华国能重庆项目

三报价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 数及标准配置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1
2 见附件
3

总计
报价有效期: 30 天
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山东电建一公司
地 址: 济南
邮 编: 250101
联 系 人: 王梦露
电 话: 13633366627
电子邮箱: wml82887sepco1.com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电子 签章
2022 年 09 月 30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神华国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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