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历届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双桥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为重点发展区域,其他县(市、区)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价格,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市场租金价格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三)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房屋信息,促进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于合约期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依法依规处理。
(六)强化地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办法,包括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等。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职工供应。
2.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县(市、区)政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3.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县(市、区)政府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原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争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四)降低税费负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的公租房、政府公房和小户型的人才住房等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上述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办理变更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发掘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承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承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申报、项目管理和监测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计划执行监督,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会同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人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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