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心理疾病专科房屋改建(一期)施工招标公告

精神心理疾病专科房屋改建(一期)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奎屯市人民医院精神心理疾病专科房屋改建项目(一期)已由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奎屯市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奎屯市人民医院精神心理疾病专科房屋改建项目(一期),改建现有一幢二层楼(原感染内科病区楼),面积约1800㎡,作为精神心理疾病专科病区,设置床位60张。
2.2招标范围和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3计划总工期:60天(日历日)
2.4计划2015年4月23日开工至2015年6月21日竣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其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均须合格有效;疆外申请人拟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建筑企业进疆备案登记册中相对应的已备案人员。
3.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管理能力,并在人员、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经验、信誉和相对应的从业人员。
3.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企业信誉,近三年完成过类似工程。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
3.5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

4. 报名要求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时,下午15:30时至19:30时(北京时间)报名,节假日休息。
4.2 报名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及身份证携带下述证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3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4.4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4.5 拟派往本工程施工负责人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6 市外施工企业在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登记证明;
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经备案的进疆登记册;
4.8 奎屯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业绩的证明;
4.9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它不良业绩证明;
4.10 投标单位报名时必须提供投标单位和相关职业人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具体详见奎住建【2012】14号。
注:报名单位超过15家,招标人将采取资格预审。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工程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整,售后不退,另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技术资料押金100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奎屯市团结南街36号(重庆酒家3楼)

6.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7. 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奎屯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由东侧楼梯进入)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奎屯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赛力克 联系电话:137*****152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大唐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崔江 联系电话:****-*******

奎屯市人民医院
2015年3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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