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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外 包 项 目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SDYW-HD-2022-0013招 标 人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作 业 区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东 部 原 油 储 运 有限 公 司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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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8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 28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46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 88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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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招 标 公 告招 标 编 号 : SDYW-HD-2022-0013一 . 招 标 条 件本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已 按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报 批 及 备 案 手 续 , 资 金 已 落 实 ,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其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项 目 概 况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外 包 项 目 是 为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辖 区 域 及 管 线 沿 线 输 油 及 输 气 站 提 供 职 工就 餐 服 务 。 其 中 位 于 黄 岛 区 职 工 约 220人 莱 阳 5人 威 海 9人 烟 台 10人 泊 里 10人 。根 据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将 对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外 包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2.2 实 施 地 点 :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管 辖 的 黄 岛 区 莱 阳 威 海 烟 台 泊 里 输 油 及 输 气 站 。2.3 招 标 范 围 :第 一 标 段 : 1 负 责 青 岛 作 业 区 黄 岛 区 域 单 位 的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项 目 工 作
第 一 标 段 提 供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资 源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持 有 有 效 健 康 证 提 供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的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19 名 。第 二 标 段 : 1 负 责 青 岛 作 业 区 莱 阳 威 海 烟 台 泊 里 输 气 站 单 位 的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项 目 工 作 第 二 标 段 提 供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资 源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持 有 有 效 健 康 证 提 供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的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6 名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针 对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2个 标 段 投 标 ,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1 个 标 段 。2.4 服 务 期 限 : 服 务 期 限 为 2022年 10 月 1 日 至 2023年 9 月 30 日 。相 关 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统 筹 考 虑 整 个 招 标 期 限 内 工 作 内 容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但 投 标 报 价 仅 针
对 2022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一 年 服 务 期 限 进 行 报 价 。 双 方 采 购 合 同 签 订原 则 为 每 年 一 签 。 如 果 招 标 人 对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考 核 合 格 , 招 标 人 将 优 先 选 择 和 中 标 人续 签 后 续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采 购 合 同 。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和 中 标 人 签 订 招 标 期 限 内 的 后 续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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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 联 合 体 投 标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2 资 质 要 求 : 持 有 政 府 许 可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3.3 业 绩 要 求 : 2021年 1月 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至 少 具 有 1 项 , 食 堂 餐 饮 业 务 外 包相 关 业 绩 。3.4 财 务 要 求 : 要 求 近 1 年 财 产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财 产 被 接 管 破 产 或 者 其 他 关 停 并 转 状 态 , 不 存 在 资 不 抵 债 情 况 , 有 能 力 承 担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 须 提 供 近 1 年 2021年 至 2022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及 报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
注 : 成 立 不 足 一 年 的 公 司 可 提 供 成 立 至 今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及 报 表 损 益 表 现 金流 量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5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3.6 信 誉 要 求 : 1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 a 列 入 经 营 异常 名 录 信 息 b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黑 名 单 信 息 , 二 项 内 容 如 出 现 异 常 或 不 良记 录 ,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否 决 。 2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如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或 各 级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否 决 。
3 提 交 最 近 1 年 2021年 9 月 至 2022 年 8 月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说 明 ,承 诺 没 有 招 标 人 认 为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案 件 。 4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5 未 被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属 单 位 列 入 黑 名 单 。 6 未 被 其 他 管 道 企 业 限 制 汽 车 驾 驶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在 评 标 现 场 对 以 上 1 2 中 涉 及 网 站 进 行 查 询 , 并 以 查 询 结 果 作 为评 价 投 标 人 信 誉 情 况 的 依 据 。四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获 取 时 间 : 自 2022 年 9 月 30日 18:00至 2022 年 10月 9日 18:00。
获 取 方 法 :4.1 操 作 方 法注 册 并 登 录 诚 E招 电 子 采 购 交 易 平 台 https://www.chengezhao.com/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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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 册 方 式 详 见 诚 E 招 电 子 采 购 交 易 平 台 -帮 助 中 心 -操 作 指 南 -注 册 指 引 ,注 册 成 功 后 请 登 录 , 登 陆 后 可 在 常 用 文 件 处 下 载 投 标 人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2 投 标 方 式 详 见 投 标 人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 5.1.1 投 标 人 投 标 。4.2 招 标 文 件 费 用每 个 标 段 每 套 售 价 1000元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 购 买 文 件 支 付 及 领 取 文 件 方 式详 见 - 5.2购 买 文 件 。 。 支 付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请 采 取 电 汇 方 式 : 以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文 件 费用 , 并 在 支 付 阶 段 , 将 转 账 凭 证 以 及 开 户 行 许 可 证 上 传 至 附 件 处 转 账 凭 证 应 备 注说 明 青 岛 食 堂 标 书 费 电 汇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单 独 汇 出 , 交 款 单 位 名 称 和 开 发票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 不 接 受 个 人 汇 款 。
账 户 名 称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东 部 原 油 储 运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徐 州 翟 山 支 行行 号 : 104303000022银 行 帐 号 : 475475081703电 汇 款 到 达 指 定 账 号 的 次 日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网 上 解 锁 ,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在 网 上下 载 招 标 文 件 。4.3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采 取 电 汇 后 网 上 下 载 文 件 的 发 售 方 式 。 电 汇 款 到 达 指 定 账 号 的 次 日 ,工 作 人 员 在 网 上 解 锁 ,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在 网 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如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接 收 该 潜 在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4.4 此 次 招 标 项 目 为 全 流 程 网 上 操 作 , 供 应 商 需 要 使 用 CA 才 能 完 成 投 标 工 作 , 因 此 要求 所 有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办 理 CA 具 体 操 作 请 见 诚 E 招 网 站 -CA 办 理 CA服 务 方 需 收 取 费 用 , 与 招 标 人 无 关 。4.5 潜 在 投 标 人 如 遇 到 诚 E招 平 台 使 用 问 题 , 可 致 电 客 服 热 线 : 020-89524219。 服 务 时间 8:30-17:30 工 作 日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10 月 24日 8:30前5.1本 次 招 标 采 取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 投 标 文 件 以 网 上 电 子 版 为 准 。5.1.1投 标 文 件 提 交 :
1 提 交 时 间 : 建 议 提 前 通 过 诚 E 招 提 报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考 虑 投 标 人 众 多 ,避 免 受 网 速 影 响 , 以 及 网 站 技 术 支 持 的 时 间 , 请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4 小 时 完 成 网 上 电 子 版的 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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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标 截 至 时 间 见 6.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未 被 系 统 成 功 传 送 的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被系 统 接 受 , 视 为 主 动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5.2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应 提 交 一 标 段 2.7万 元 , 二 标 段 0.9 万 元 人 民 币 的投 标 保 证 金 投 多 个 标 段 的 , 每 个 标 段 对 应 提 交 一 份 保 障 金 。 1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银 行 电 汇 2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汇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单 独 汇 出 , 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4小 时 到达 指 定 帐 户 。 3 收 款 账 户 等 信 息 与 本 章 4.2 条 款 相 同 ,须 填 写 汇 款 附 言 : 山 东 法 律 保 证 金 。六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10月 24 日 8:30开 标 方 式 : 网 上 开 标 诚 E 招 电 子 采 购 交 易 平 https://www.chengezhao.com/投 标 人 应 准 时 进 入 开 标 大 厅 , 并 在 开 标 时 间 后 60分 钟 内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投 标 文 件解 密 完 成 后 20 分 钟 内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解 密 的 ,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七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7.1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请 联 系 招 标 人 对 网 上 操 作 有 疑 问 请 联 系 诚 E 招 平 台客 服 热 线 。7.2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招 标 人 澄 清 及 答 疑 均 在 诚 E招 电 子 采 购 交 易 平 台 上 进 行 ,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其 他 方 式 的 提 问 。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由 于 投 标 人 不 及 时 关 注 平 台 信 息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八 . 监 督 部 门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综 合 监 督 部 。九 联 系 方 式9.1招 标 人 :名 称 :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油 港 二 路 八 号联 系 人 : 冯 翠 翠电 话 : 0532-586527029.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名 称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东 部 原 油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中 心 地 址 :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翟 山 新 村 邮 编 : 221008联 系 人 : 慕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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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516-83453235诚 E招 客 服 电 话 : 020-89524219如 有 疑 问 请 在 工 作 时 间 咨 询 或 邮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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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油 港 二 路 八 号联 系 人 : 冯 翠 翠电 话 : 0532-58652702
1.1.3 代 理 机 构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东 部 原 油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中 心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 外 包1.1.5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资 金 来 源 : 招 标 人 自 筹出 资 比 例 : 100%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资 金 已 落 实1.3.1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3.2 服 务 期 限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3.3 质 量 标 准 质 量 达 到 合 格关 于 质 量 要 求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资质 条 件 能 力 信 誉要 求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资 料 /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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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 本 项 目 严 禁 分 包 允 许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1.12.3 偏 差 不 允 许 允 许 , 偏 差 范 围 : / 偏 差 幅 度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资 料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企 业 标 准 规 章 制 度 澄 清 材 料 等
2.2.1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前 5 天2.2.2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形 式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8 日 前 , 通 过 诚 E 招 平 台 出 书 面 澄清 (包 括 对 询 问 的 解 释 , 但 不 说 明 询 问 的 来 源 ), 通 知 所 有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3.2.1 增 值 税 税 金 的 计 算 方法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报 价 是 否 包 含 增 值 税 金 见 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报 价 要 求 3.2.3 报 价 方 式 固 定 总 价
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有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一 标 段 : 135.16万 元 不 含 税 价 二 标 段 : 49.65万 元 不 含 税 价 有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人 以 澄 清 形 式 另 行 通 知 无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日 历 日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或 银 行 电 汇 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一 标 段 2.7万 元 , 二 标 段0.9万 元 3 银 行 电 汇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且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一 天 下 午 16点 前 到 达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同 招 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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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4 银 行 保 函 : 须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提 供 的 , 原 件 装 入 信 封 并 密封 ,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在 开 标截 止 时 间 前 寄 出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北 京 路 1-19号 华东 管 道 设 计 9 院 有 限 公 司 大 楼 11楼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东 部原 油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中 心 路 程 时 间 投 标 人 自 行 考虑 , 否 则 按 照 未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处 理 。 密 封 信 封 上 应
写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手 机 号 码 邮 寄 地 址 , 以 便 开 标 后 招 标 人 寄 回 。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的扫 描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5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3.4.4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或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行 为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特 殊要 求 无 有 , 具 体 要 求 :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要 求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情 况 表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裁 情 况 的 时 间 要 求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3.6.1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方 式 , 投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公 告 要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电 子 版 U 盘 。 电子 版 U 盘 内 应 含 有 不 加 密 及 可 编 辑 版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4.1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 求 1.因 投 标 人 电 脑 原 因 ,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时 ,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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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投 标 人 在 解 密 时 限 内 重 新 配 置 电 脑 环 境 或 借 用 其 他 电 脑再 次 进 行 解 密 。 解 密 时 限 为 60分 钟 ,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计 。2.投 标 人 应 持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时 所 用 的 CA 章 对 其 递 交 的 投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若 投 标 人 进 行 解 密 使 用 的 CA不 正 确 , 且在 解 密 时 限 内 没 有 完 成 解 密 的 , 不 启 用 解 密 补 救 方 案 。3.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解 密 失 败 , 成 功 开 启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足三 份 时 , 本 次 招 标 工 作 终 止 。
4.1.2 封 套 上 应 载 明 的 信 息 提 交 电 子 版 U 盘 文件 封 套 招 标 人 名 称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投 标 人 名 称 :在 开 标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4.2.2 B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4.2.3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退 还 否 是 , 退 还 时 间 :
5.1 B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开 标 地 点 :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5.2 开 标 程 序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网 上 开 标 方 式 ,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开 标 时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仪 式 。 招 标 人 按 照 诚 E 招 平台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投 标 人 应 准 时 进 入 开 标 大 厅 并 完成 投 标 确 认 操 作 。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网 上 开标 大 厅 中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做 出 答 复 , 并 保 存 记 录 。 未 按要 求 参 加 并 完 成 确 认 操 作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 并 放 弃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结 果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的 权 利 。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本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共 7 人 , 由 招 标 人代 表 2 人 通 过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取 的 专 家 5人 组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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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 技 术 专 家 3人 ,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2 人 。6.3.2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候 选 人 的 人 数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及 期 限 公 示 媒 介 : 与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媒 介 相 同 。公 示 期 限 : 3 日7.4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是
7.6.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提 交 中 标 金 额 的 5% , 由 在 中 国 境 内的 银 行 开 立 的 保 函 以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等 形 式 递 交 的履 约 担 保 须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
10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标
是1 此 次 招 标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方 式 , 投 标 文 件 以 网 上 电 子 版文 件 为 准 。 因 投 标 人 网 络 及 操 作 等 原 因 出 现 问 题 的 由 投 标人 自 行 负 责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的 , 视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开 标 继 续 进 行 。2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传 输 递交 , 并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应 当 拒 收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随 时 登 陆 诚 E 招 平 台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需 要 补 充 或 修 改 投标 文 件 时 , 必 须 先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然 后 补 充 或 修 改 后 重 新上 传 , 并 确 认 递 交 。3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由 于 网 络 带 宽 众 多 投 标 人 并 发 上 载等 网 络 因 素 造 成 无 法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完 成 投 标 事 宜 , 建议 投 标 参 考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 使 用 良 好 的 网 络 环 境 , 确 保足 够 带 宽 , 特 别 是 上 行 带 宽 。 由 于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完全 可 以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标 前 不 会 被 解 密 , 因 此 建 议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至 时 间 前 24 小 时 完 成 网 上 电 子 版 的 提 交 。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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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预 留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 尤 其 避 免 在 接 近 截 止期 之 前 才 开 始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造 成 的 网 络 拥 堵 。 所 有 扫 描件 和 图 片 等 电 子 文 件 , 使 用 合 适 的 分 辨 率 , 避 免 过 高 分 辨率 造 成 文 件 过 大 。 建 议 证 明 文 件 根 据 招 标 人 要 求 扫 描 相关 关 键 页 , 不 一 定 对 所 有 页 做 扫 描 , 避 免 文 件 过 大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1.1 业 主 关 注 问 题 /
11.2 开 标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 投 标 人 未 派 代 表 参 加开 标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 并 放 弃 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结果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的 权 利 。11.3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技 术 规 格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招标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将 独 立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被拒 绝 的 风 险
11.4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标 服 务 费 招 标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 费 用 标 准 如下 :由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标 段 /标 包 分 别 计 算 并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金 额 以 中 标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中 标 金 额 货 物 物 资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服 务 招 标100万 元 以 下 1.5万 元 1万 元 1.5万100 500万 元 1.1% 0.7% 0.8%500 1000万 元 0.8% 0.55% 0.45%1000 5000万 元 0.5% 0.35% 0.25%5000万 元 1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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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序 解 释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11.6 现 场 核 查 对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 招 标 人 有 权 组 织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响应 的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及 现 场 施 工 检 验 等主 要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若 有 虚 假 或 事 实 与 投 标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接 受 现 场 核 查 的候 选 人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核 查 通 知 24 小 时 内 , 书 面 确 认 已 接 收到 核 查 通 知 , 并 明 确 接 受 现 场 核 查 负 责 人 的 信 息 及 权 限 ,现 场 核 查 负 责 人 应 持 身 份 证 和 有 效 授 权 证 明 , 接 受 现 场 核查 。 对 现 场 核 查 结 果 , 接 受 现 场 核 查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如 实 签认 核 查 结 果 ,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 应 当 签 署 意 见 , 对 拒 不 签 认核 查 结 果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默 认 认 可 招 标 人 的 核 查 结 果 。 对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现 场 核 查 不 通 过 的 , 招 标 人 将 按 综 合 评 分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排 序 安 排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同 样 的 审查 , 依 次 递 补 , 确 定 中 标 人 。
11.7 评 标 1.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同 一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及 其他 评 价 内 容 的 分 项 评 分 结 果 出 现 差 距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调 整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分 项 评 分 偏 离 超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全体 成 员 的 评 分 均 值 20%, 该 成 员 的 该 项 分 值 将 被 剔 除 , 以其 他 未 超 出 偏 离 范 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评 分 均 值 称 为 评 分 修 正 值 替 代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一 部 分 投 标作 否 决 处 理 后 , 认 定 其 他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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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乏 竞 争 ,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标 时 需 要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说 明 剩 余 有 效 投 标 人 在 技 术 商 务或 价 格 等 方 面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理 由 或 依 据 , 未 说 明 理 由 的不 能 否 决 剩 余 投 标 , 并 应 继 续 进 行 评 审 。
11.8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相 关 事 宜 及 相 应证 明 材 料 , 并 保 证 提 出 异 议 内 容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及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异 议 , 不 予 受 理 :1. 提 出 人 不 是 所 提 出 异 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参 与 者 , 或 者与 所 提 出 异 议 的 项 目 无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2. 所 提 出 异 议 的 事 项 不 具 体 , 且 未 提 供 有 效 线 索 , 难 以 查证 的 3.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未 署 具 异 议 提 出 人 真 实 姓 名 签 字 和 有 效联 系 方 式 的 以 法 人 名 义 提 出 异 议 ,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未 经 法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4.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后 提 出 异 议 的 11.9 不 良 记 录 近 三 年 内 , 经 确 认 投 标 人 存 在 以 下 不 良 记 录 , 投 标 将 被 否决 : 在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招 标 活 动 中 近 六 个 月
内 无 效 异 议 累 计 超 过 一 次 , 或 近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两 次 的 。11.10 失 信 行 为 失 信 行 为 包 括 : 。 一 弄 虚 作 假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或 空 壳 公 司 投 标 , 或者 提 供 使 用 虚 假 资 料 或 信 息 等 行 为 二 串 通 投 标 :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或 者 投 标 人 与 投 标人 之 间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 为 谋 取 中 标 排 斥 其 他 投 标 人 或 者损 害 招 标 人 利 益 等 行 为 三 干 扰 招 标 : 投 标 人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或 通 过 行 政 审 批部 门 违 规 指 定 , 扰 乱 破 坏 招 标 工 作 秩 序 等 行 为
四 不 当 异 议 投 诉 : 投 标 人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而 进 行 的恶 意 异 议 投 诉 , 或 者 不 配 合 招 标 人 相 关 部 门 在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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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招 标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1.1.2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服 务 期 限 和 质 量 标 准1.3.1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质 量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质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
异 议 投 诉 过 程 中 取 证 等 行 为 五 中 标 违 约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者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或 者 违 法 转 包 违 规 分 包 等 行 为 六 其 他 失 信 行 为 :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有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11.11 其 他 5. 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后 , 投 标 人 如 决 定 不 参 加 投 标 , 须 在 开标 时 间 前 4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来 邮 件 确 认 并 说 明 原 因 。6. 在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目 录 须 附 页 码 此 条 款 不 作 为 否 决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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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质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任 何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并 承 诺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 否 则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6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9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承 包 人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商 有 隶 属 关 系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10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1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12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3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司 法 机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14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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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16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7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招 标 活 动 中 近 一 年 内 无 效 投 诉 累 计 超 过 二次 的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18 被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取 消 准 入 资 格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否 则 应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本 项 目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1.11 分 包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分 包 。1.12 响 应 和 偏 差1.12.1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响 应 ,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2.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等 内 容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响 应 。1.12.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差 应 当 符 合 招 标文 件 规 定 的 偏 差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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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评 标 办 法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 招 标 人 要 求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足 15 日 的 ,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2.4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答 复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投 标 人 在 本 章 第2.2.1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件 的 投 标 人 。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日 的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4 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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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动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如 有 4 投 标 保 证 金
5 费 用 清 单 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7 实 施 方 案 投 标 人 参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编 制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澄 清 确 认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1.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4
目 所 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与 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内 容 在 投 标 函 中进 行 报 价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增 值 税 税 金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3.2.2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该 项 目 的 总 体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3.2.3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费 用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4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2.5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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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件 。 3.3.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应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标 保 证 金 及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和 第 六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境 内 投 标 人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附 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招 标 人 最 迟 将 在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递 交 的 , 还 应 退 还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 发 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以 证 明 其 满足 本 章 第 1.4款 规 定 的 资 质 财 务 业 绩 信 誉 等 要 求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复 印 件 按 照 三 证 合 一 或 五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进 行 登 记 的 , 可 仅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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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附 表 。 投 标 人 的 成 立 时 间 少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年 份 的 , 应 提 供 成 立 以 来 的 财 务 状 况表 。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委 托 人 出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正 在 承 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投 标 人 败 诉 的 合 同 相 关 情 况 , 并 附 法 院 或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有 效 期 招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A 1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投 标 函 投 标 函 附 录 及 对 投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 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右 上 角 上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版文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或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 3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 并 编 制 目 录 , 投 标 文 件 需 分 册 装 订 的 , 具 体分 册 装 订 与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
3.7.3 B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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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A 投 标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1 B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的 要 求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A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B 投 标 人 通 过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A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4 B 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出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4.2.5 A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2.5 B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标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A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A 项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2 B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B 项 的要 求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收 到 通 知 后 ,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回 执 通 知 。4.3.3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3.4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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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A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B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通 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台 公 开 开 标 ,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4 A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外 包 装 是 否 完 好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 公 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 记 录 在 案 4 B 投 标 人 通 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对 已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公 布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记 录 在 案
5 A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认 5 B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使 用 本 人 的 电 子 印 章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6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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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1.3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继 续评 标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换 后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3.2 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评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 合 同 授 予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天 。7.2 评 标 结 果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3 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约 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提 请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审查 确 认 。7.4 定 标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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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6 履 约 保 证 金7.6.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金 额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履 约 保 证 金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5%。7.6.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6.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7 签 订 合 同7.7.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偿 。 7.7.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项 目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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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9.5.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9.5.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的 , 应 当 按 照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4款 第 5.3 款 和 第 7.2 款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第 9.5.1 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10.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本 招 标 项 目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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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采 用 百 分 制 ,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分 值 分 配 原 则 为 : 技 术 标占 50 %, 商 务 标 占 50 %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评 分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 中 标 原 则为 兼 投 不 兼 中 。2. 评 审 标 准
2.1初 步 评 审 标 准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否 决 。2.2详 细 评 审 标 准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技 术 50分 商 务 50 分 。评 委 评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五 入 。3.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2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且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并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及 其 他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确 认 。 投 标 人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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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除 外 。3.5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并 否 决其 投 标 。4. 评 标 结 果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具 体 数 量 个 标 段 投 标 ,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1 个标 段 。 原 则 上 推 荐 每 标 段 排 名 第 一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但 同 一 投 标 人 最 多 只 能 被 推 荐
为 1 个 标 段 的 中 标 人 。 按 照 标 段 顺 序 依 次 评 审 , 如 果 同 一 投 标 人 在 1 个 以 上 标 段 中 评 分排 名 第 一 , 则 按 照 评 标 顺 序 , 原 顺 序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上 升 至 第 一 排 名 。 上 升 第 一 排 名 后 , 若 又出 现 同 一 个 投 标 人 在 1 个 以 上 标 段 中 排 名 第 一 的 情 况 , 按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 其 余 投 标 人 排 名依 次 上 升 。 适 用 于 划 分 标 段 的 项 目 5. 评 分 表附 表 1 初 步 评 审 表附 表 2 技 术 详 细 评 审 表附 表 3 商 务 详 细 评 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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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 初 步 评 审 表序 号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标 准1 形 式 评 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章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规 定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规 定报 价 唯 一 确 认 只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2 资 格 评 审标 准 营 业 执 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资 质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财 务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信 誉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3 响 应 性 评审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 款 规 定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服 务 期 限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质 量 标 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中 的 实 质性 要 求 和 条 件实 施 方 案 符 合 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件其 他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否 决 条 款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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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技术详细评审表 50 分 序 号 评 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得 分1 组 织 机 构 投 标 人 是 否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 是 否 有 职权 清 晰 直 观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优 秀 得 4-5 分 , 一 般 得1-3分 , 有 明 显 缺 陷 或 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 5 分2 现 场 管 理 代 表 情 况 平 均 学 历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得 3分 , 专 科 学 历 得2分 , 高 中 或 者 中 专 学 历 得 1 分 , 高 中 或 者 中 专 以 下不 得 分 。 7 分平 均 年 龄 : 平 均 年 龄 小 于 35 岁 得 4 分 , 35 含
40岁 得 3 分 , 40 含 45 岁 得 2 分 , 45 含 -50岁 得 1分 , 50 岁 以 上 不 得 分 。3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内 容 全 面 , 符 合 业 主 食 堂 业 务 需求 , 能 为 业 主 就 餐 带 来 有 力 保 障 。 内 容 全 面 的 6-8分 一 般 的 3-5分 较 差 的 0-2 分 18分服 务 人 员 管 理 : 日 常 管 理 及 考 核 制 度 健 全 , 可 执行 性 强 , 能 够 确 保 员 工 队 伍 稳 定 , 并 激 励 员 工 积 极 工作 优 秀 的 6-8分 , 有 制 度 但 针 对 性 不 强 的 3-5分 ,较 差 或 无 制 度 的 0-2分 服 务 承 诺 :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职 业 健 康 精 神 文 明 综 治 维 稳 保 运 承 诺 。 积 极 响 应的 2 分 , 未 响 应 或 响 应 性 差 的 0-1分
4 业 绩 2019年 1月 1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至 少 具 有 1项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相 关 业 绩 , 且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100万 元 以上 , 在 此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1 项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食堂 业 务 外 包 相 关 业 绩 加 5 分 。 本 项 满 分 10分 。 应提 供 合 同 主 要 页 及 盖 章 页 复 印 件 , 不 按 照 本 要 求 提 供的 业 绩 不 予 认 定 105 业 主 关 注 的 问 题 1 通 过 科 学 合 理 的 措 施 保 障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与 原来 的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无 缝 交 接 , 确 保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不 受影 响 , 优 秀 得 4-5分 , 一 般 得 2-3分 , 有 明 显 缺 陷 或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2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措 施 提 升 员 工 责 任 心 综 合 能力 素 质 , 切 实 提 高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 优 秀 得 2-3分 , 一般 得 1 分 。3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案 将 员 工 工 资 及 时 发 放 到位 , 以 及 工 资 标 准 不 低 于 投 标 文 件 预 算 , 员 工 的 劳 保
服 装 防 暑 降 温 品 等 配 置 到 位 , 优 秀 得 2 分 , 一 般 得1分 , 有 明 显 缺 陷 或 不 合 理 的 得 0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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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内 容 与 分 值 为 示 例 , 各 分 公 司 可 根 据 所 辖 管 道 实 际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注 : 详 细 评 审 分 数 设 定 规 则 如 下 :1. 评 分 为 区 间 分 的 , 分 值 应 连 续 且 覆 盖 全 区 间 , 各 档 间 分 值 不 得 重 合 。注 意 , 当 评 审 项 目 为 XX 方 案 计 划 是 否 合 理 可 行 XX文 件 编 制 水 平 高 低 XX技 术 规 格 书 是 否 完 整 清 晰 等 主 观 评 分 项 的 , 均 应 采 用 区 间 评 分 。例 : 优 秀 得 4 含 5 分 良 好 得 2 含 4 分 一 般 得 0 不 含 2分 差 得 0 分 。不 宜 打 区 间 分 的 , 可 分 项 给 出 明 确 的 分 数 , 如 : 相 关 业 绩 是 否 达 到 xx 数 量 , 符 合 得 1 分 ,不 符 合 得 0分 。2. 评 分 采 用 插 值 法 的 应 详 细 说 明 计 算 方 法 。
设 定 最 低 价 格 分 为 Fmin, 设 定 最 高 价 格 分 为 Fmax, 最 低 评 标 价 格 为 Dmin, 最 高 评 标 价格 为 Dmax, 评 标 价 格 为 Di。 则 FiFmax- Di-Dmin / Dmax-Dmin Fmax-Fmin 。3. 评 分 采 用 排 除 法 的 , 对 有 和 没 有 某 项 业 绩 或 资 质 能 力 的 得 分 均 要 作 出 说 明 。例 : 有 ISO 9001认 证 的 得 1 分 , 没 有 的 得 0 分 。4. 采 用 计 算 法 的 , 应 设 定 最 低 分 值 , 分 值 累 进 规 则 和 最 高 分 值 。例 : 近 3 年 内 组 织 完 成 过 类 似 项 目 的 业 绩 , 每 项 得 2 分 , 最 多 累 计 得 10 分 。5. 排 序 法 。例 : 按 照 质 保 期 排 序 , 最 长 的 得 3分 , 其 次 得 2分 , 再 次 得 1分 , 其 余 得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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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 商 务 详 细 评 审 表 50分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标 细 则 分 值1 评 标 基 准 价 计算 方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可 列 入 计 算 的 各 投 标 人 有 效 报 价 总 和 /可 列 入计 算 的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有 5 个 含 5 个 以 上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 剩 余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 有 3-4个 有 效 投标 人 报 价 时 , 以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
2 价 格 评 分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得 分 25 分 评 标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高 出 1%扣 1分 , 最 高 扣 5分 评 标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低 出 1%加 0.5分 , 最 高 加 5 分 。不 足 1%的 按 照 线 性 插 值 法 计 算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 303 商 务 文 件 完 整性 1.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规 范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与 招 标 要 求一 致 的 , 符 合 得 10 分 ,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将 逐 项 进 行 扣 分 , 在 满 分的 基 础 上 直 到 扣 完 为 止 :投 标 文 件 图 文 不 清 晰 扣 0.2分 /项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详 细 目 录 , 或 有 详 细 目 录 但 没 有 具 体 页 码 的 扣1 分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编 制 业 绩 统 计 表 的 扣 1分
投 标 文 件 未 连 续 编 页 的 扣 1 分 投 标 文 件 按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索 引 , 未 填 写 索 引 的 扣 1 分 , 索 引指 向 页 码 不 准 的 , 扣 1 分 。2.各 分 项 报 价 , 合 理 得 10分 每 存 在 一 项 报 价 不 合 理 , 扣 1分 。 各 项 得 分 扣 完 为 止 。 20总 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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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合 同 编 号 :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与 乙 方
关 于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的业 务 外 包 合 同 后 勤 类
年 月 日 于 合 同 签 署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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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外 包 合 同 后 勤 类 本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后 勤 类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2022 年 9 月 日 在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签 署 。甲 方 :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住 所 :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舜 华 东 路 666 号 金 智 源 IT工 业 园 A2 楼 企 业 法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负 责 人 : 邓 彦
乙 方 : 住 所 : 企 业 法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负 责 人 : 甲 方 和 乙 方 以 下 合 称 双 方 , 单 称 一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作 为 平 等 的 民事 主 体 , 现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完 成 业 务 外 包 事 宜 ,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本 着 自 愿 平等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章 词 语 定 义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约 定 , 本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1.1 甲 方 : 指 将 日 常 经 营 中 食 堂 委 托 给 外 部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的 发 包 方 。1.2 乙 方 : 指 具 有 本 项 目 相 应 主 体 资 格 及 资 质 , 并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合 同 中 出 现 的 承 包人 服 务 商 服 务 单 位 等 描 述 均 指 乙 方 。1.3 乙 方 人 员 : 指 已 经 与 乙 方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合 法 劳 动 者 , 经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优 选 并 经 甲方 备 案 后 在 本 项 目 中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 本 合 同 中 出 现 的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乙 方 服 务人 员 等 均 指 乙 方 人 员 。1.4 其 他 服 务 方 : 是 指 除 乙 方 以 外 在 甲 方 场 所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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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甲 方 代 表 : 指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由 甲 方 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1.6 乙 方 代 表 : 指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由 乙 方 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由 乙 方 派 驻 甲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均 视 为 乙 方 代 表 。1.7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8 日 或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指 日 历 天 。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 时 。第 二 章 资 质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2.1 乙 方 经 营 范 围 中 应 当 包 含 提 供 食 堂 服 务 。
2.2 服 务 内 容 :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辖 区 域 及 管 线 沿 线 输 油 及 输 气 站 提 供 职 工 就 餐 等 由 主合 同 及 其 附 件 1 列 明 的 内 容 。 本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与 合 同 相 关 联 的 , 为 确 保 服 务 项 目 稳 定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所 需 的 所 有 工 作 。2.3 工 作 要 求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2。第 三 章 履 行 期 限 及 服 务 场 所3.1 本 合 同 期 限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止 。3.2 本 合 同 服 务 场 所 为 甲 方 指 定 场 所 ,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变 更 服 务 场 所 。 乙 方 对 于 类似 场 所 的 安 全 性 适 用 性 具 有 丰 富 的 辨 别 经 验 , 并 承 担 与 场 所 安 全 性 适 用 性 等 方 面 相关 的 风 险 。 乙 方 确 认 其 已 检 查 并 认 可 所 有 服 务 场 所 及 其 他 办 公 条 件 , 如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甲 方 指 定 场 所 不 适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业 务 , 乙 方 应 自 合 同 生 效 后 7 日 内 检 查 并 于 检 查后 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可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7 日 内 另 行 提 供 合 适 场 所 。 如 根 据服 务 内 容 不 需 要 提 供 现 场 服 务 的 , 可 由 乙 方 自 行 选 择 服 务 场 所 。第 四 章 合 同 价 款 及 支 付 方 式4.1 本 合 同 项 下 含 税 合 同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 税 率 为 % 不 含税 合 同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 合 同 价 款 的 构 成 包 括 单 价 详 见附 件 1。 最 终 结 算 金 额 以 双 方 实 际 签 认 的 工 作 量 为 依 据 , 并 以 甲 方 或 甲 方 上 级 单 位 最 终审 定 的 金 额 为 准 。4.2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若 国 家 税 率 政 策 发 生 变 更 调 整 的 ,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税 率 也 随 之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4.3 本 合 同 价 款 系 乙 方 提 供 本 项 目 服 务 过 程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和 报 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材料 设 备 HSE 费 用 服 务 费 税 金 规 费 利 润 等 以 及 服 务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日 常 消 耗 材料 费 等 其 它 所 有 费 用 , 除 另 有 约 定 , 甲 方 无 需 向 乙 方 另 行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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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甲 方 原 因 发 生 的 超 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 如 无 法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1的 约 定 确 定 服 务 费 , 由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4.5 由 甲 方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考 核 标 准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考 核 合 格 后 , 按 照 下 列 第 3 条 约 定 ,以 银 行 转 账 向 乙 方 开 立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其 他 方 式 , 支 付 本 合 同 价 款 。 1 一 次 总 付 : 在 乙 方 的 所 有 工 作 均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且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规 定的 正 式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及 其 他 结 算 资 料 后 日 内 , 一 次 性 支 付 结 算 后 的合 同 价 款 。 2 分 期 支 付 :第 一 期 付 款 : 在 后 填 写 付 款 条 件 或 时 间 支 付 含 税 /不 含 税 合 同 价款 的 %, 即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第 二 期 付 款 : 在 后 填 写 付 款 条 件 或 时 间 支 付 含 税 /不 含 税 合 同 价 款 的 %,即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 末 期 付 款 : 乙 方 全 部 工 作 结 束 , 且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支 付 结 算 后 的 合 同 价 款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的 前 提 是 乙 方 本 阶 段 工 作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且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正 式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如 发 票 不 符 合 合 同 及 国 家 相 关 税 法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暂 缓 支 付 相 应 部 分 的 合 同 价 款 , 且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章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3 按 月 结 算 方 式 : 甲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对 乙 方 外 包 业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按 月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15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期 款 项 全 部 工 作 完
成 ,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15 日 内 支 付 结 算 后 的 合 同 款 项 。 4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的 前 提 是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正 式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如发 票 不 符 合 合 同 及 国 家 相 关 税 法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暂 缓 支 付 相 应 部 分 的 合 同 价 款 ,且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章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5 其 他 支 付 方 式 : / 。4.6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或 甲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审 计 工 作 , 并 按 照 审 计 结 论 返 还 多 结 算 的 款 项 。如 果 乙 方 不 予 配 合 , 甲 方 有 权 视 情 况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第 4.1 条 约 定 的 不 含 税 合同 价 款 1 %的 违 约 金 若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返 还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返 还 多 结 算 款项 的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司 法 措 施 进 行 追 讨 。4.7 乙 方 应 对 其 指 定 的 下 列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安 全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开 户 行 : 户 名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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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开 具 发 票 所 需 甲 方 信 息 :纳 税 人 名 称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榆 济 管 道 有 限 公 司 税 务 登 记 号 : 91370000312968627E 开 户 行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济 南 石 化 新 区 支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 1602007309200003937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世 纪 大 道 15002 号 财 务 电 话 :
第 五 章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标 准 与 考 核5.1 根 据 业 务 外 包 的 服 务 内 容 , 本 合 同 业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服 务 标 准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2。5.2 根 据 服 务 标 准 , 本 合 同 业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考 核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3。5.3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应 满 足 本 合 同 附 件 2 的 标 准 。 甲 方 根 据 服 务 标 准 考 核 办 法及 实 施 细 则 定 期 对 乙 方 的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考 核 。 如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及附 件 要 求 , 则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立 即 整 改 , 乙 方 应 执 行 甲 方 要 求 ,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违 约 责 任 。5.4 对 不 符 合 服 务 标 准 的 工 作 , 甲 方 有 权 拒 接 受 或 通 过 验 收 , 并 要 求 乙 方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采取 补 救 措 施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第 六 章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及 工 作 条 件6.1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作 条 件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4。 6.2 甲 方 委 派 担 任 甲 方 代 表 , 负 责 外 包 业 务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甲 方 授 权 其 代表 甲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交 付 接 收 相 关 资 料 , 并 在 相 关 履 行 资 料 上 签 字 。 如 无 甲 方 书面 明 确 授 权 , 其 他 任 何 人 无 权 代 表 甲 方 签 字 。 甲 方 更 换 甲 方 代 表 的 , 应 提 前 7 日 书面 通 知 乙 方 。6.3 乙 方 委 派 担 任 乙 方 代 表 , 负 责 乙 方 承 包 业 务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如 乙 方 代表 怠 职 或 不 称 职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适 格 的 代 表 。 如 乙 方 认 为 需 更 换 乙 方 代 表 的 ,应 提 前 日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换 , 申 请 中 应 载 明 继 任乙 方 代 表 的 简 介 和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乙 方 代 表 。
乙 方 擅 自 更 换 乙 方 代 表 的 ,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16.7 条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6.4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设 施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5。 乙 方 就 履 行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任 何 材 料 设 备及 设 施 应 该 : 1 安 全 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2 满 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的 要 求 3不 得 构 成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专 利 权 版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等 的 侵 犯 。6.5 乙 方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6。 乙 方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员 配 备 应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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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职 位 姓 名 和 主 要 人 员 简 介 。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包 业 务 配 备 能 够 完成 本 合 同 服 务 的 人 员 。 乙 方 应 确 保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与 乙 方 人 员 建 立 合 法的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法 依 约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为 其 办 理 保 险 , 并 应 确 保 他 们 享 有 所 有 合 法 权利 。6.6 乙 方 负 责 对 其 人 员 的 人 事 行 政 工 资 安 全 教 育 上 岗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乙方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从 事 本 合 同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格 /资 质 。 按 照 附 件 6 中 配 备 的 人 员 , 乙 方 应 向甲 方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等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暂 停 工 作 直 至 完 成 整 改 。乙 方 应 当 自 行 处 理 与 其 人 员 之 间 的 任 何 纠 纷 争 议 。 若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则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6.7 乙 方 人 员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工 作 劳 务 等 , 系 基 于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必 须 承 担 的 义 务 ,乙 方 人 员 与 甲 方 之 间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或 劳 务 关 系 或 劳 务 派 遣 关 系 , 甲 方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均
非 乙 方 人 员 之 用 人 单 位 或 用 工 单 位 , 乙 方 人 员 亦 非 甲 方 员 工 或 劳 务 人 员 或 乙 方 派 遣 到 甲方 工 作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 甲 方 因 出 于 对 外 包 业 务 进 行 集 约 化 管 理 和 便 利 乙 方 人 员 实 施 本合 同 服 务 之 目 的 而 向 乙 方 人 员 提 供 的 出 入 证 工 牌 等 相 关 证 件 及 工 作 服 等 物 品 , 以 及 乙方 人 员 着 装 等 , 都 不 代 表 乙 方 人 员 与 甲 方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或 劳 务 关 系 或 成 立 劳 务 派 遣 关 系 。6.8 为 保 证 项 目 的 稳 定 和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 招 标 项 目 中 乙 方 应 满 足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人 数 或比 例 , 优 先 招 聘 本 项 目 原 有 熟 练 工 。 第 七 章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7.1 乙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建 立 适 应 和 满 足 本 外 包 业 务 需 求 的 管 理 模 式 和 制 度 体 系 , 并 承 诺 在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将 甲 方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外 包 业 务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要 求 等 进 行 制 度
性 转 化 , 同 时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措 施 , 保 证 乙 方 对 乙 方 人 员 形 成 有 效 的 内 部 制 度 约 束 , 防止 乙 方 人 员 发 生 任 何 违 章 操 作 违 法 违 约 行 为 或 影 响 甲 方 及 其 它 服 务 方 正 常 工 作 秩 序的 行 为 , 保 障 甲 方 生 产 运 营 安 全 稳 定 , 保 护 现 场 及 临 近 人 员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7.2 乙 方 应 按 项 目 需 求 工 种 选 配 具 备 技 能 和 资 质 的 人 员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理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 并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质 量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要 求 。 若 甲 方 检 查 乙 方 工 作 时发 现 其 工 作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整 改 , 乙 方 应 及 时 按 照 要 求 整 改 。7.3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提 供 服 务 中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7.4 乙 方 应 保 障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及 时 结 算 支 付 , 不 得 拖 欠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 若 出 现 拖 欠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并 导 致 甲 方 代 为 垫 付 的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并 有 权 从 本 合 同 价 款 中 直 接 扣 除相 关 费 用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从 本 合 同 价 款 中 直 接扣 除 。 乙 方 所 付 的 工 资 标 准 及 提 供 的 劳 动 条 件 及 各 种 福 利 ,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要 求 或 不 低 于 当 地 同 行 业 约 定 的 标 准 。 乙 方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乙 方 人 员 办 理 国 家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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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安 排 乙 方 人 员 的 食 宿 。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在 构 成 甲 方 生产 装 置 和 办 公 设 施 永 久 工 程 一 部 分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内 或 周 边 , 搭 建 或 保 留 任 何 临 时 或永 久 的 居 住 生 活 场 所 。7.6 乙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维 护 乙 方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乙 方 应 建 立 自 身 的 急 救 程 序 ,并 应 对 所 有 必 需 的 健 康 卫 生 要 求 以 及 传 染 病 预 防 做 出 适 当 安 排 。7.7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设 置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岗 位 , 负 责 生 产 现 场 的 安 全 维 护 和 事 故 预 防 工作 , 并 按 照 岗 位 需 求 配 备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物 资 。7.8 乙 方 保 证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行 业 规 范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规 程 。 乙 方 保 证 对 作 业 人 员 针对 服 务 工 作 内 容 进 行 持 续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安 全 培 训 。7.9 任 何 事 故 发 生 后 , 乙 方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详 情 通 知 甲 方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 进
行 完 整 记 录 , 并 提 交 有 关 人 员 以 及 财 产 损 坏 等 情 况 的 报 告 。7.10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将 自 己 应 履 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义 务 转 让 或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包 含 其 关 联 方 , 也 不 得 存 在 挂 靠 情 形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分 包 不 免 除 乙 方 应 承 担 的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7.11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从 事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资 质 。 乙 方 不 曾 也 不 会 雇 用 已 被 相 关 职能 部 门 禁 止 从 事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人 员 。 如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 乙 方 或 乙 方 的 任 何 人 员 被取 消 从 事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资 格 , 乙 方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乙 方 承 认 , 该 资 格 的 取 消可 作 为 甲 方 要 求 更 换 人 员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正 当 理 由 。7.12 乙 方 应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真 实 准 确 详 细 地 记 录 保 存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账 单 工 作 记录 及 其 它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薄 册 方 案 数 据 图 纸 等 。 甲 方 有 权 在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后 , 随 时 对 前 述 该 等 文 件 进 行 查 阅 。7.13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参 加 本 合 同 项 下 相 关 服 务 的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数 量 人 员 资 质 等 进 行 审 查 。7.14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合 同 项 下 外 包 业 务的 实 际 开 展 情 况 , 调 整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及 工 作 量 。7.15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开 展 所 承 包 业 务 所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 在 乙 方 工 作 经 甲方 验 收 合 格 后 , 及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应 的 合 同 价 款 。第 八 章 保 险8.1 甲 方 应 为 其 相 关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设 备 设 施 及 其 他 资 产 办 理 保 险 ,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用 。
8.2 乙 方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设 施 等 办 理 财 产 险 , 服 务 现 场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等 保 险 。 8.3 乙 方 办 理 的 保 险 自 开 始 工 作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止 应 当 持 续 有 效 。8.4 在 提 供 本 合 同 外 包 服 务 或 工 作 前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上 述 保 单 的 复 印 件 。 如 乙 方 未 能 提供 所 要 求 的 保 单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乙 方 人 员 进 入 甲 方 区 域 工 作 或 者 暂 缓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而 不视 为 违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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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 生 理 赔 事 件 后 , 乙 方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保 险 理 赔 , 并 将 有 关 理 赔 的 详 细 过程 和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8.6 如 果 因 乙 方 过 错 导 致 理 赔 失 败 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评 估 有 关 损 失 , 并 从 应 支付 给 乙 方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8.7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损 失 。第 九 章 权 利 瑕 疵 担 保9.1 乙 方 因 本 合 同 履 行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发 生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 乙 方 保 证 ,其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任 何 资 料 方 法 以 及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工 作 成 果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方 所 拥 有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在 内 的 各 项 权 利 。
9.2 如 果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第 三 方 索 赔 或 起 诉 , 乙 方 承 诺 负 责 处 理 上 述 索 赔 或 起 诉 , 自 行 承 担 解决 上 述 第 三 方 索 赔 或 起 诉 的 所 有 费 用 , 并 负 责 消 除 第 三 方 索 赔 或 起 诉 对 甲 方 的 不 利 影 响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和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仲 裁费 鉴 定 费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9.3 乙 方 承 诺 将 独 立 承 担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乙 方 自 行 提 供 或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实 际 占 有 管 理或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材 料 的 财 产 损 害 风 险 以 及 乙 方 人 员 的 人 身 损 害 风 险 , 并 防 止 和 保护 甲 方 因 上 述 风 险 而 受 到 乙 方 人 员 或 任 何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对 甲 方 主 张 的 索 赔 处 罚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损 失 。 如 甲 方 因 上 述 风 险 遭 受 第 三 方 索 赔 处 罚 或 起 诉 , 乙 方 承 诺 负 责 全力 配 合 甲 方 处 理 上 述 索 赔 处 罚 或 起 诉 , 并 承 担 解 决 上 述 第 三 方 索 赔 处 罚 或 起 诉 的 所有 费 用 , 并 负 责 消 除 第 三 方 索 赔 处 罚 或 起 诉 对 甲 方 的 不 利 影 响 ,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全 部 直 接 损 失 和 支 付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鉴 定 费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第 十 章 保 密10.1 保 密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因 本 合 同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甲 方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或 其 他 甲 方 的 代表 机 构 和 甲 方 正 式 聘 请 的 中 介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信 息 文 件 知 识 数 据 绘 图 专 有 技 术 分 析 计 算 编 辑 研 究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以 及 其 它 材 料和 实 物 , 所 有 这 些 信 息 在 本 合 同 中 总 称 为 保 密 信 息 上 述 关 联 公 司 代 表 机 构 中介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视 同 由 甲 方 提 供 。10.2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密 信 息 不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1)
在 从 对 方 获 得 前 , 已 经 掌 握 且 对 方 不 反 对 使 用 或 披 露 的 信 息 (2) 已 经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 但 该 等 信 息 为 公 众 所 知 是 由 于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除 外 (3) 一 方 按 照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的 合 法 要 求 而 披 露 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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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 一 方 的 书 面 授 权 而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的 信 息 。10.3 乙 方 只 能 为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 且 只 能 在 乙 方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范 围 内 披 露 或 使 用保 密 信 息 , 但 必 须 要 求 获 得 保 密 信 息 的 相 关 人 员 对 保 密 信 息 保 密 除 此 之 外 , 未 经 甲 方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透 露 部 分 或 全 部 保 密 信 息 。10.4 乙 方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包 括 建 立 严 格 的 内 部 保 密 制 度 以 保 存 甲 方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之 保密 信 息 的 复 制 件 录 音 文 字 记 录 电 子 数 据 磁 盘 光 盘 软 件 录 影 带 照 片 文件 等 载 体 , 在 传 送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密 措 施 等 , 确 保 适 当 及 安 全 地 储 存 并保 护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之 保 密 信 息 , 并 视 为 机 密 。10.5 当 乙 方 获 知 发 生 了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因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而 被 披 露 的 情 况 , 乙 方 应 立
即 充 分 调 查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并 告 知 甲 方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责 任 ,消 除 相 关 影 响 。10.6 乙 方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向 乙 方 所 有 接 触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之 人 员 通 告 其 对 所 有 甲 方 信 息 都 负有 普 遍 的 保 密 义 务 , 如 果 该 等 人 员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则 由 乙 方 承 担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下 的 法律 责 任 。10.7 所 有 保 密 信 息 均 为 甲 方 的 财 产 。 除 为 进 行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作 而 查 阅 复 制 , 或 在 制 作相 关 文 件 中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的 权 利 外 , 甲 方 向 乙 方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之 行 为 不 构 成 甲 方 向 乙 方转 让 或 授 予 乙 方 享 有 保 密 信 息 拥 有 的 权 益 。10.8 若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或 因 故 未 能 最 终 完 成 ,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时 , 则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归 还 所 有 保 密 信 息 及 其 载 体 , 或 在 甲 方 同 意 下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已 销 毁 所 有 其 掌 握 的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10.9 若 乙 方 或 其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 乙 方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失 , 并 负 责 消 除 影 响 。10.10 本 合 同 的 无 效 变 更 解 除 履 行 完 毕 等 不 影 响 本 条 款 的 效 力 , 在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下 ,双 方 仍 应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10.11 乙 方 对 所 获 的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为 永 久 , 直 至 保 密 信 息 已 进 入 公 共渠 道 或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乙 方 无 须 再 负 保 密 义 务 为 止 。
第 十 一 章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11.1乙 方 若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应 当 一 并 向 甲 方 提 交 关 于 依 法 依 约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书 面 承 诺 , 该 书 面 承 诺 作 为 甲 方 向 其 支 付 款 项 的 条 件 之 一 。11.2合 同 签 署 后 , 乙 方 应 建 立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和 专 款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账 户 。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为 不 含 税 合 同 价 款 的 5 %, 保 证 金 用 于 垫 付 拖 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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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工 工 资 。11.3乙 方 取 得 合 同 款 项 时 , 优 先 定 期 直 接 以 货 币 形 式 ,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或 者 现 金 向 农 民 工本 人 支 付 工 资 , 不 得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拨 付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代 发 。 乙 方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 其 完 整 的 已 经 发 放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书 面 证 明 资 料 , 确 认 无 任 何 工 资 拖 欠 。若 乙 方 存 在 拖 欠 和 克 扣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款 中 扣 减 欠 付 款 项 并 直 接 用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11.4甲 方 有 权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乙 方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专 款 专 用 账 户 使 用 情 况 农 民 工工 资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有 权 责 令 乙 方 限 期 整 改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要 求 进 行 整 改 。11.5因 乙 方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或 不 利 影 响 的 , 乙 方 应 自 负 费 用 为 甲 方 消 除 影 响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列 入 其 黑 名 单 管 理 。第 十 二 章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12.1 有 关 健 康 安 全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权 利 义 务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业 务 外 包 HSE 管 理 协 议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7 。 第 十 三 章 诚 信 合 规13.1 为 防 止 利 益 输 送 等 腐 败 情 况 发 生 ,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内 部 合 规 需 要 ,要 求 各 承 包 商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向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报 送 企 业 基 本 信息 填 报 表 。 承 包 商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充 分 了 解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此 要 求 对
维 护 公 平 市 场 竞 争 防 止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流 失 维 护 国 家 法 纪 的 重 要 程 度 。 双 方 确 认 , 承包 商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隐 瞒 未 完 整 充 分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填 报 表 所 要 求 填 报 相 关 事 项 的 ,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合 同 相 对 方赔 偿 因 合 同 解 除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第 十 四 章 不 可 抗 力14.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地 震 水 灾 火 灾 非 人 为 雷 击 雪 灾 海 啸 风 暴 潮 台 风 泥 石 流 滑 坡 瘟 疫 流 行 性 疾 病 等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恐 怖 袭 击 等 社 会 事 件 导 致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
14.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使 双 方 或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少 损 失 , 将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二十 四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并 在 其 后 十 10 日 内 向 对 方 提 供 有 效证 明 文 件 。 一 方 未 尽 通 知 义 务 或 未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减 少 损 失 的 , 应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14.3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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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发 生 延 迟 履 行 , 在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致 延 迟 履 行 方 无 法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 延 迟 履 行 方 不 能 就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免责 。14.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为 避 免 疑问 , 由 于 任 何 一 方 过 错 引 起 的 损 失 除 外 。 因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延 误 的 工 作 期 限 由双 方 按 以 下 方 法 分 别 承 担 : 1 双 方 各 自 负 责 其 人 员 伤 亡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2 乙 方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及 停 工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3 停 工 期 间 , 乙 方 应 甲 方 要 求 留 在 作 业 场 地 的 人 员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4 作 业 场 地 发 生 的 清 理 修 复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5 延 误 的 服 务 期 相 应 顺 延 。14.5 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致 使 本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六 十 60 日 以 上 时 , 双 方 应 就 继 续 履行 本 合 同 进 行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则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当 一 方 因 上 述 原 因 解 除 本 合 同时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通 知 送 达 另 一 方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第 十 五 章 通 知 与 送 达
15.1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通 知 证 明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或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的 其 他 形 式 ,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送 达 接 收 人 。15.2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本 合 同 项 下 双 方 之 间 的 一 切 通 知 均 可 通 过 传 真 邮 递 快 递 电子 邮 件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以 下 地 址 : 1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甲 方 名 称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件 : 2 乙 方 名 称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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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件 : 15.3 通 知 在 下 列 日 期 视 为 送 达 被 通 知 方 : 1 由 挂 号 信 邮 递 , 发 出 通 知 一 方 持 有 的 挂 号 信 回 执 所 示 日 2 由 传 真 传 送 , 收 到 成 功 发 送 确 认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3 由 特 快 专 递 发 送 , 以 收 件 人 签 收 日 为 送 达 日 , 收 件 人 未 签 收 的 , 以 寄 出 日 后 第四 个 工 作 日 为 送 达 日 4 由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 以 发 出 通 知 一 方 邮 件 系 统 显 示 已 成 功 投 递 对 方 服 务 器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收 到 被 通 知 一 方 阅 后 自 动 回 执 的 当 日 。15.4 双 方 的 通 讯 地 址 可 作 为 法 院 仲 裁 庭 送 达 诉 讼 仲 裁 文 书 的 地 址 , 一 方 的 通 讯 地 址 或 联系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动 ,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因 未 及 时 通 知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通 讯 地 址 或 联系 方 式 变 动 方 自 行 承 担 。15.5 双 方 应 及 时 签 收 对 方 送 达 至 约 定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如 确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一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签 收 的 , 视 为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已 签 收 。
第 十 六 章 违 约 责 任16.1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均 被 视 为 违 约 , 应 承 担 因 自 己 的 违 约 行 为 而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16.2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后 , 对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当 事 人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 由违 约 方 承 担 。16.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场 地 及 设 备 设 施 的 , 甲 方 应 负 责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提 供约 定 条 件 , 顺 延 合 同 期 限 , 并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16.4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每 延 迟 一 日 ,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迟 支 付 部 分 1 %的 逾 期 违 约 金 。
16.5 若 乙 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如 拖 欠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产 生 生 产 事 故 等 , 损 害 甲 方 声 誉 或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失 的 , 乙 方 应 支 付 本 合 同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16.6 乙 方 不 遵 守 本 合 同 约 定 , 存 在 转 包 擅 自 分 包 其 工 作 内 容 或 挂 靠 情 形 的 , 每 发 现 一 次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不 含 税 合 同 价 款 的 10 %作 为 违 约 金 , 如 前 述 款 项 不 足 以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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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继 续 赔 偿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解 除 转 包 或 分 包 合 同 或 停 止挂 靠 并 停 工 整 改 。 乙 方 未 执 行 甲 方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付 不 含 税 合 同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未 经 甲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 已 完 成 的 转 包 或 擅 自 分 包 的 工 作 量 甲 方 不 予 结 算 ,实 际 服 务 方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16.7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乙 方 代 表 ,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不 称 职 的 乙 方 代 表 的 , 应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7: 业 务 外 包 HSE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6.8 其 它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甲 方 管 理 规 定 的 情 形 , 乙 方 按 照 考 核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可 以 从 应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违 约 金 。16.9 乙 方 未 满 足 本 合 同 第 6.4 6.5 6.6 7.2 或 7.12 条 的 规 定 且 经 甲 方 通 知 后 7 日 内 后
未 能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或 安 排 第 三 人 承 接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部 分 或全 部 工 作 , 或 采 取 其 他 临 时 替 代 性 方 案 , 或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18.1 条 第 4 款 解 除 本 合 同 。甲 方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 由 乙 方 赔 偿 。16.10 任 何 一 方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等 , 应 在 确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逾期 未 支 付 的 , 如 是 乙 方 违 约 , 则 违 约 金 在 应 收 取 的 合 同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如 是 甲 方 违 约 ,违 约 金 在 甲 方 支 付 当 期 合 同 款 时 一 并 支 付 。第 十 七 章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17.1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解 释 履 行 及 效 力 均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17.2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尽 最 大 努 力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争 议 发 生 后 日 内 仍 无 法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应 将 争 议 提 交 共 同 的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或 共 同 的 股 东 单 位 进 行 调 解 。 17.3 如 果 争 议 发 生 后 日 内 无 法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 则 应 通 过 以 下 第 2 种 方式 解 决 争 议 :(1)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律 师 费 仲 裁 费 鉴 定 费 交 通 食 宿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2) 将 争 议 诉 至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 诉 讼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仲 裁 费 鉴 定 费 交 通 食 宿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17.4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期 间 , 除 提 交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争 议 事 项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及 本合 同 附 件 的 其 他 内 容 。 第 十 八 章 合 同 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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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除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解 除 情 形 如 下 : 1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2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之 外 的 情 形 或 者 受 其 他 非 合 同 双 方 签 约 时 能 预 见 的 客 观 情 况 的 影响 , 本 合 同 项 下 乙 方 停 工 超 过 10 天 , 且 双 方 无 法 就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达 成 一 致意 见 4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甲 方 应 就 乙 方 于 该 解 除 日 之 前已 经 按 照 本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乙 方 进 行 支 付 , 并 酌 情 对 乙 方 直 接 损 失 予 以相 应 补 偿 。
5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及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 甲 方 书 面 要 求 其 限 期 整 改 , 乙方 在 该 期 限 届 满 后 仍 未 开 展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除 本 合 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遭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 6 乙 方 在 一 个 考 核 期 内 连 续 2 次 或 累 计 3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 7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经 乙 方 催 告 后 30 日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8.2 一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向 对 方 发 出 书 面 解 除 通 知 , 通 知 到 达 对 方 后 合 同 即 解 除 。 合 同 的 解除 不 影 响 各 方 解 除 合 同 前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18.3 本 合 同 解 除 后 , 乙 方 应 将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账 单 工 作 记 录 及 其 它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薄 册 方 案 数 据 图 纸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做 好交 接 手 续 。 第 十 九 章 合 同 生 效 与 变 更19.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效 。19.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对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修 改 补 充 及 变 更 , 均 应 由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 并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加 盖 各 自 的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 该 等 修 改 补 充 及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将 构 成 本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19.3 必 要 时 甲 方 有 权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审 计 , 乙 方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二 十 章 其 他20.1 本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0.2 本 合 同 一 式 6 份 , 甲 方 执 4 份 , 乙 方 执 2 份 。 每 份 文 本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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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无 正 文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编 号 : 之 签 署 页 甲 方 :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乙 方 :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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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内 容山 东 运 维 中 心 青 岛 作 业 区 本 部 及 管 道 沿 线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辖 区 域 及 管 线 沿 线 输 油 及 输 气 站 提 供 职 工 就 餐 。 其 中 位 于 黄 岛 区 职 工 约 220人 莱 阳 5人 威 海 9人 烟 台 10人 泊 里 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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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费 用 构 成序 号 费 用 项 目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费 用 元 /年 /人 备 注一 工 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薪 酬 五 险 一 金 津补 贴 等
二 工 资 相 关 费 用三 其 他 费 用劳 动 保 护 费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通 讯 费四 管 理 费 用五 增 值 税
税 率 : %人 数 人合 同 总 额 不 含 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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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要 求一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要 求外 包 服 务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女 性 须 年 满 18周 岁 且 不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规 定 工作 年 龄 , 男 性 需 年 满 18 周 岁 且 不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规 定 工 作 年 龄 诚 信 良 好 , 无 犯 罪 记 录 需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二 服 务 人 员 工 作 要 求1 服 从 配 合 甲 方 的 管 理 2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HSE 管 理 要 求 3 坚 守 岗 位 , 遵 守 公 司 纪 律 , 按 时 上 下 班 ,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或 旷 工 4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做 好 分 配 的 工 作
5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 并 注 意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的 环 境 清 洁 三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及 处 罚1 质 量 目 标 : 乙 方 保 证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井 然 有 序 , 达 到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规 范 及 甲 方 体系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要 求 ,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且 有 进一 步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的 权 利 。2 乙 方 须 承 接 甲 方 当 前 在 用 且 自 愿 继 续 为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食 堂 服 务 人 员 , 在 此 基 础上 , 按 照 甲 方 对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质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人 员 。 乙 方 在 提 供 满 足 甲 方 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要求 的 基 础 上 , 与 甲 方 签 订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后 三 个 月 内 不 得 更 换 调 整 增 减 人 员 甲 方 要 求 除外 。 三 个 月 后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需 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时 , 须 提 前10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因 乙 方 对 人 员 进 行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等 , 造 成 为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技 能 等 级 实
际 情 况 与 中 标 时 不 一 致 的 , 由 甲 方 根 据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实 际 岗 位 技 能 等 级 情 况 , 按 照 招 标 报 价中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单 价 进 行 费 用 结 算 。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超 出 甲 方 最 低 要 求 的 , 甲 方 不额 外 向 乙 方 核 增 费 用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低 于 甲 方 最 低 要 求 且 经 过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按 照 实际 服 务 人 员 费 用 结 算 。3 乙 方 须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的 定 期 考 核 ,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身 体 状 况 岗 位履 职 工 作 质 量 不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 乙 方 需 自 接 到 甲 方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人 员 书 面 通 知之 日 起 10 日 内 ,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人 员 , 未 及 时 更 换 的 服 务 人 员 费 用 在 结 算 时 不 予 计取 因 乙 方 未 及 时 更 换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损 失 部 分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对 在 甲 方 进 行 技 术 服务 人 员 进 行 增 加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时 ,必 须 提 前 10 日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实施 。 4 乙 方 负 责 自 身 所 有 人 员 的 人 事 管 理 和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薪 酬 发放 保 险 缴 纳 培 训 取 证 权 益 保 护 劳 动 仲 裁 等 。5 由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员 失 误 或 故 意 造 成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等 重 大 损 失 的 ,
相 关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不 直 接 向 服 务 人 员 要 求 索 赔 。6 乙 方 配 备 的 人 员 既 要 满 足 甲 方 车 辆 驾 驶 需 求 , 也 要 保 证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员 的 各 项 合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7 乙 方 需 制 定 履 约 期 内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如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 方 案 含 完 善 的 应 急 组 织 机构 和 应 急 预 案 发 生 事 故 后 , 保 证 协 助 尽 快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划 分 做 好 相 关 善 后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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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HSE 管 理 协 议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HSE 管 理 协 议
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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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山 东 运 维 中 心乙 方 :鉴 于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了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为 了确 保 青 岛 作 业 区 2022 年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安 全 进 行 , 确 保 甲 乙 双 方 人 员 的 安全 和 健 康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石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本 项 目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HSE 事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协 议 。1.定 义 及 解 释1.1 HSE: 指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1.2 事 故 : 指 在 HSE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由 于 当 事 人 责 任 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停 工 有 关 财 产 经 济 损 失 人 员 伤 亡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1.3 违 约 违 规 违 章 : 指 HSE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职 业 病 防 治 等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标 准 规 范 规 章 的 行 为 。1.4不 可 抗 力 :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1.5安 全 措 施 : 是 指 为 了 保 障 工 程 作 业 及 生 产 工 作 安 全 进 行 , 针 对 工 程 作 业 及 生 产 过 程 中 存在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采 取 的 具 体 预 防 性 措 施 。1.6 迟 报 : 报 告 HSE事 故 或 信 息 的 时 间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1.7 漏 报 : 因 过 失 对 应 当 上 报 的 HSE信 息 内 容 或 者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类 别 伤 亡 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等 内 容 遗 漏 未 报 。1.8 谎 报 : 故 意 不 如 实 报 告 重 要 HSE信 息 内 容 或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类 别 伤 亡 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等 相 关 内 容 。1.9 瞒 报 : 故 意 隐 瞒 重 要 HSE信 息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HSE事 故 , 并 经 相 关 部 门 查 证 属 实 。1.10 健 康 安 全 环 境 例 卷 : 指 承 包 方 对 重 要 的 高 度 危 险 的 设 备 或 活 动 , 描 述 其 现 存 健 康 安
全 环 境 危 险 和 危 害 , 及 将 该 等 危 险 危 害 控 制 到 国 家 行 业 和 企 业 标 准 规 定 水 平 内 所 采 取 的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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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的 文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附 件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相 关 文 件 。1.11乙 方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团 队 或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团 队 包 括 项 目 经理 HSE负 责 人 安 全 总 监 。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HSE负 责 人 安 全 总 监 为 不 可 替 换 管 理 人员 , 不 得 随 意 替 换 。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的 替 换 不 得 超 过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比 例 。2.项 目 概 况2.1项 目 名 称 : 青 岛 作 业 区 食 堂 业 务 外 包2.2 项 目 地 点 :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管 辖 的 黄 岛 区 莱 阳 威 海 烟 台 泊 里 输 油 及 输 气 站2.3 项 目 内 容 : 为 青 岛 作 业 区 所 辖 区 域 及 管 线 沿 线 输 油 及 输 气 站 提 供 职 工 就 餐 。 其 中 位于 黄 岛 区 职 工 约 220人 莱 阳 5人 威 海 9人 烟 台 10人 泊 里 10人 。
3.项 目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及 危 害 因 素甲 方 郑 重 告 知 乙 方 , 在 项 目 服 务 期 间 ,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及 危 害 , 乙 方 应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包 括 预 防 措 施 消 除 这 些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及 危 害 , 并 进 行 安 全 环 保 风 险识 别 和 制 定 HSE作 业 计 划 书 HSE 作 业 指 导 书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严 格 执 行 实 时 管 理 持 续 改 进 , 防 止 发 生 任 何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3.1 爆 炸 火 灾 中 毒 窒 息 井 喷 储 气 库 , 以 及 放 射 或 腐 蚀 性 物 质 油 气 燃 料 等 易 燃易 爆 物 质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其 他 危 险 物 质 等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或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3.2 自 然 灾 害 包 括 洪 汛 灾 害 地 震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灾 害 ,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场地 设 施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发 生 意 外 或 危 险 事 件 , 所 引 发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等 事 故 。3.3 因 无 证 上 岗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管 理 原 因 造 成 合 同项 目 服 务 事 故 在 项 目 服 务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 造 成 机 械 器 具 动 力 设 备 电 力 设 施 仪 器 仪 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特 种 设 备 等 损 坏 的 设 备 事 故 及 由 此 引 发 的 危 险 危 害 。3.4 从 事 高 风 险 作 业 动 火 受 限 空 间 用 电 吊 装 盲 板 抽 堵 动 土 高 处 作 业 等 危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设 备 设 施 作 业 , 以 及 在 地 质 灾 害 区 域 内 作 业 存 在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等危 害 事 故 。3.5 由 于 设 备 和 设 施 不 安 全 劳 动 条 件 和 作 业 环 境 不 良 或 危 险 工 艺 方 法 或 流 程 瑕 疵 管 理不 善 所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等 事 故 危 害 。
3.6 项 目 服 务 有 可 能 在 传 染 病 高 发 区 和 存 在 地 方 病 地 区 。3.7 因 民 族 宗 教 事 件 企 地 纠 纷 新 闻 危 机 群 体 性 聚 众 上 访 事 件 公 共 卫 生 和 其 它 治 安 事件 等 引 发 的 危 险 危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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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其 它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害 。4.HSE 标 准乙 方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应 执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HSE标 准 , 若 此 标 准 有 调 整 , 按 新 标 准执 行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的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有 强 制 要 求 的 , 乙方 也 应 一 并 执 行 。 对 于 本 协 议 未 列 明 但 应 适 用 的 其 他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的 相关 规 定 , 乙 方 也 应 严 格 遵 守 。4.1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4.2国 家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规 范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4.2.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 19001
4.2.2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 GB/T 24001 4.2.3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 28001 4.2.4 输 气 管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251 4.2.5 输 油 管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253 4.2.6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完 整 性 管 理 规 范 GB32167 4.2.7 油 气 长 输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369 4.2.8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穿 越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423 4.2.9 现 场 设 备 工 业 管 道 焊 接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 50236 4.2.10 石 油 天 然 气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输 油 输 气 管 道 线 路 工 程 SY4208
4.2.11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业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SY/T 6276 4.2.12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安 全 规 程 SY 6186 4.2.13 石 油 天 然 气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规 范 SY/T6524 。4.3地 方 政 府 相 关 的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4.4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国 家 管 网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及 甲 方 相 关 HSE管 理 规 定 。 乙 方 确 认 已 知 晓 理解 并 遵 守 前 述 管 理 规 定 。4.4.1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相 关 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4.4.1.1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4.1.2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4.1.3国 家 管 网 集 团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事 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4.1.4国 家 管 网 集 团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4.1.5国 家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QHSE管 理 体 系 管 理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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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暂 行 及 各 类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4.4.1.7国 家 管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4.4.1.8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范 4.4.1.9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工 程 建 设 及 检 维 修 承 包 商 管 理 暂 行 规 范 4.4.1.10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暂 行 规 范 。4.4.2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及 甲 方 的 HSE管 理 规 定 。5.对 乙 方 HSE 总 体 要 求追 求 零 缺 陷 零 伤 害 零 事 故 零 污 染 的 HSE管 理 目 标 。5.1HSE目 标
5.1.1安 全 生 产 S 管 理 目 标损 工 伤 害 率 1 杜 绝 亡 人 事 故 总 可 记 录 伤 害 率 2 杜 绝 亡 人 事 故 百 万 公 里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率 : 0杜 绝 工 业 生 产 亡 人 事 故 道 路 交 通 责 任 亡 人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A级 及 以 上 工 业 生 产 安 全 事故 , 有 效 遏 制 一 般 B级 及 以 下 工 业 生 产 事 故 事 件 。5.1.2环 境 E 管 理 目 标杜 绝 一 般 事 故 及 以 上 环 境 污 染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和 水 土 流 失 事 件 。5.1.3职 业 健 康 H 管 理 目 标
不 出 现 新 冠 肺 炎 等 传 染 病 确 诊 病 例 和 流 行 事 件 杜 绝 因 职 业 病 传 染 病 流 行 病 等 导 致员 工 死 亡 事 件 , 以 及 因 员 工 心 理 问 题 引 发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件 杜 绝 3人 及 以 上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杜 绝 出 现 3人 以 上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群 体 性 传 染 病 暴 发 和 流 行 事 件 。5.2HSE管 理 理 念乙 方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应 严 格 落 实 生 命 至 上 安 全 第 一 环 保 优 先 质 量 为 本 预防 为 主 全 员 履 责 持 续 改 进 HSE管 理 理 念 , 确 保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到 位 。5.3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十 大 禁 令 工 程 建 设 十 八 条 禁 令 及 HSE管 理 十 二 项规 则 应 急 管 理 五 项 规 定
为 确 保 HSE目 标 得 到 更 好 的 贯 彻 落 实 , 规 范 人 员 安 全 行 为 , 防 止 和 杜 绝 三 违 现 象 ,保 障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和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 乙 方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认 真 落 实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管网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十 大 禁 令 工 程 建 设 十 八 条 禁 令 及 HSE管 理 十 二 项 规 则 应 急 管 理 五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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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5.3.1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十 大 禁 令5.3.1.1严 禁 在 岗 饮 酒 酒 后 作 业 5.3.1.2严 禁 在 禁 烟 区 域 内 吸 烟 携 带 火 种 和 非 防 爆 手 机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进 入 油 气 场 所 5.3.1.3严 禁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岗 位 技 术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5.3.1.4严 禁 高 处 作 业 不 系 安 全 带 和 涉 水 作 业 不 穿 戴 救 生 衣 5.3.1.5严 禁 工 作 中 无 证 或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5.3.1.6严 禁 无 证 从 事 电 气 起 重 电 气 焊 带 压 密 封 等 特 种 作 业 5.3.1.7严 禁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动 火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 严 禁 在 易 燃 易 爆 区 域
使 用 非 防 爆 设 备 5.3.1.8严 禁 未 进 行 风 险 辨 识 开 展 作 业 未 进 行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实 施 工 艺 变 更 5.3.1.9严 禁 使 用 不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能 力 的 承 包 商 对 承 包 商 以 包 代 管 不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5.3.1.10严 禁 包 庇 违 反 禁 令 责 任 人 。5.3.2工 程 建 设 十 八 条 禁 令5.3.2.1项 目 管 理1 严 禁 擅 自 变 更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2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3 严 禁 擅 启 施 工 擅 行 变 更 4 严 禁 填 报 虚 假 工 程 资 料 5 严 禁 违 规 建 设 和 投 运 6 严 禁 工 程 款 挪 作 他 用 。5.3.2.2质 量 管 理1)严 禁 无 资 质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2)严 禁 违 法 适 用 标 准 设 计 和 招 标 3)严 禁 无 资 质 人 员 执 行 专 业 管 理 和 检 查 检 验 检 测 4)严 禁 工 程 物 资 未 验 先 用 , 严 禁 不 可 收 回 物 资 紧 急 放 行
5)严 禁 使 用 未 校 验 或 校 验 过 期 检 测 设 施 6)严 禁 隐 蔽 工 程 未 验 隐 蔽 。5.3.2.3HSE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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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 禁 违 反 HSE管 理 准 则 2 严 禁 无 资 质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3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4 严 禁 无 许 可 无 预 案 无 培 训 无 监 护 执 行 危 险 作 业 5 严 禁 使 用 未 经 鉴 定 或 检 测 的 特 种 设 备 6 严 禁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事 故 事 件 。5.3.3HSE管 理 十 二 项 规 则1 生 产 区 域 或 潜 在 影 响 生 产 的 区 域 内 动 土 作 业 必 须 得 到 批 准 2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办 理 许 可
3 高 空 作 业 必 须 采 取 防 坠 落 措 施 4 危 险 环 境 或 社 会 敏 感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作 业 许 可 证 5 有 限 空 间 投 产 置 换 维 抢 修 等 高 危 作 业 必 须 进 行 气 体 含 量 检 测 6 作 业 前 检 查 能 量 隔 离 情 况 , 并 使 用 防 护 设 备 7 作 业 过 程 必 须 严 格 监 控 , 有 效 消 除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8 取 消 或 关 闭 安 全 关 键 设 备 之 前 需 获 得 批 准 9 遵 守 旅 程 管 理 规 定 , 系 安 全 带 , 严 禁 接 打 手 机 或 超 速 10 遵 守 吊 装 程 序 , 严 禁 在 起 吊 物 品 和 起 重 机 械 吊 臂 下 行 走 11 严 禁 在 非 指 定 区 域 吸 烟
12 工 作 或 驾 驶 时 禁 止 饮 酒 或 使 用 违 禁 药 物 。5.3.4应 急 管 理 五 项 规 定5.3.4.1所 有 员 工 必 须 接 受 岗 位 应 急 培 训 , 并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5.3.4.2重 点 岗 位 必 须 持 应 急 处 置 卡 上 岗 作 业 , 并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5.3.4.3高 危 作 业 必 须 同 时 落 实 应 急 措 施 , 应 急 准 备 进 入 临 战 状 态 5.3.4.4现 场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及 设 施 配 备 必 须 齐 全 管 用 5.3.4.5紧 急 逃 生 通 道 必 须 保 持 畅 通 , 严 禁 盲 目 组 织 抢 险 。5.4乙 方 在 所 承 担 项 目 中 负 有 HSE 管 理 的 主 体 责 任 , 对 确 需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工 程 应 落 实 属 地 管理 原 则 , 实 施 对 分 包 商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体 责 任 。
5.5乙 方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职 业 卫 生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条 件 具 备 与 本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资 质 技 术 装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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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乙 方 应 当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及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HSE管 理 体 系 , 制 定 HSE 作 业 计 划 书 HSE作 业 指 导 书 和 应 急 预 案 。 乙 方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上 岗 资 格 。5.7严 格 执 行 业 主 单 位 高 风 险 作 业 管 控 要 求5.7.1执 行 动 火 临 时 用 电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高 空 起 重 等 特 殊 作 业 以 及 管 道 清 管 管 道 试压 作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标 准 5.7.2执 行 隔 离 锁 定 要 求 , 以 及 措 施 的 落 实 5.7.3执 行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智 能 动 态 识 别 等 技 术 手 段 的 有 效 应 用 5.7.4执 行 高 风 险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监 管 , 重 要 高 风 险 作 业 进 行 业 主 及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双 监 护 ,
现 场 监 护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5.7.5执 行 周 末 节 假 日 及 特 殊 时 段 高 风 险 作 业 活 动 的 升 级 管 理 。5.8乙 方 应 当 加 强 作 业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 高 风 险 作 业 前 必 须进 行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简 称 JSA), 按 照 谁 安 排 谁 负 责 谁 作 业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组 织 作 业 人 员识 别 每 个 步 骤 存 在 的 危 害 因 素 , 对 识 别 出 的 危 害 , 从 技 术 管 理 和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方 面 采 取 有效 的 预 控 措 施 。5.9 遵 照 GB/T 2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 , 做 到 施工 作 业 与 生 产 和 环 境 保 护 并 举 ,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 实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与 总 量 控 制 相 结 合 , 实现 环 境 污 染 全 过 程 控 制 。
5.10甲 方 油 气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重 要 区 域 , 对 施 工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全 覆 盖 , 监 控 画 面 清 晰 无 死角 , 确 保 能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监 控 系 统 实 时 查 看 并 能 回 看 90 天 内 视 频 , 施 工 期 间 所 有 视 频 资 料需 留 存 归 档 。5.11严 格 执 行 应 急 管 理 规 定 ,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岗 位 应 急 培 训 现 场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及 设 施配 备 必 须 齐 全 且 管 用 重 点 岗 位 必 须 持 应 急 处 置 卡 上 岗 作 业 , 并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高 危 作业 必 须 同 时 落 实 应 急 措 施 , 应 急 准 备 进 入 临 战 状 态 对 紧 急 逃 生 通 道 必 须 保 持 畅 通 , 严 禁 盲目 组 织 抢 险 。5.12乙 方 应 编 制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入 厂 场 前 对 参 加 项 目 的 所 有 员 工 进 行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和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 重 点 培 训 项 目 执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HSE作 业 计 划 书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等 内 容 , 并 将 培 训 和 考 试 记 录 报 送 甲方 备 案 。5.13 乙 方 应 按 照 业 主 单 位 规 定 和 要 求 办 理 全 部 相 关 审 批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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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实 需 要 甲 方 予 以 协 助 的 , 甲 方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配 合 与 协 调 。6.生 产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保 责 任 风 险 的 承 担6.1 在 项 目 服 务 承 包 期 间 , 因 甲 方 工 程 设 计 强 令 乙 方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乙 方 对 本 协 议 第 3 条 所述 的 危 害 难 以 消 除 而 带 来 的 生 产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保 责 任 风 险 , 给 乙 方 和 第 三 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和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2 主 合 同 签 订 后 , 因 乙 方 原 因 对 本 HSE合 同 第 3 条 所 述 的 危 害 未 加 以 消 除 或 因 乙 方 未 能 按照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HSE相 关 承 诺 和 义 务 而 产 生 的 安 全 生 产 健 康 与 环 保 责 任 风 险 , 给 甲 方 和第 三 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3 乙 方 在 未 向 甲 方 交 付 项 目 服 务 工 程 前 , 因 工 程 需 要 第 三 方 提 供 服 务 或 向 第 三 方 分 包 非
主 体 工 程 , 可 能 危 及 乙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 乙 方 应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HSE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之 间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责 任 由 于 事 故 责 任 , 造 成 甲 方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的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乙 方 对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环 保 责 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6.4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或 事 故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乙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害 的主 体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6.5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工 程 项 目 服 务 作 业 事 故 , 并 导 致 生 产 损 失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 由 甲 乙 双方 各 自 承 担 。6.6 其 它 。7.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7.1 甲 方 的 权 利7.1.1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建 立 HSE组 织 机 构 并 履 行 HSE 职 责 , 严 格 执 行 HSE 法 规 标 准 , 遵 守 甲方 HSE规 章 制 度 管 理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 熟 练 掌 握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等 。7.1.2有 权 禁 止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安 全 教 育 考 试 不 合 格 的 乙 方 人 员 上 岗 。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调 整 身 体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能 素 质 不 具 备 岗 位 要 求 的 乙 方 人 员 。7.1.3 有 权 对 乙 方 HSE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设 施 设 备 和 器 材 维 护 情 况 , 现 场 HSE情 况 , 以 及 乙方 做 出 的 与 HSE管 理 有 关 的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7.1.4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停 止 业 务 作 业 ,并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制 定 具 体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 甲 方 的 检 查 不 减 少 乙 方 的 HSE管 理 责 任 。
7.1.5有 权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7.1.6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保 护 项 目 服 务 所 在 地 及 周 边 的 道 路 河 道 水 源 动 植 物 及 生 态 环 境 。7.1.7有 权 对 乙 方 不 按 专 项 评 价 和 批 复 备 案 以 及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擅 自 变 更 设 计 或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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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提 出 纠 正 和 整 改 要 求 。7.1.8 有 权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项 目 服 务 期 间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 甚 至 弄 虚 作假 , 对 在 项 目 服 务 中 存 在 三 违 现 象 的 各 级 HSE管 理 人 员 予 以 清 退 。7.1.9 在 有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与 健 康 的 不 可 抗 拒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 有 权 停 止 危 险作 业 或 撤 离 人 员 至 安 全 区 域 。7.1.10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发 生 安 全 环 境 事 故 和 事 件 , 有 权 对 乙 方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处 罚 和 停工 整 顿 , 直 至 达 到 甲 方 要 求 有 权 对 乙 方 造 成 环 境 事 件 实 施 污 染 治 理 , 并 符 合 地 方 要 求 , 对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7.1.11 有 权 组 织 或 参 与 调 查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事 故 , 按 规 定 进 行 统 计 上 报 , 对 事 故
责 任 进 行 认 定 , 并 对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7.1.1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甲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执 行 甲 方 制 定 的 关 于 HSE 的 管 理 规 定 , 对 乙 方 HSE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偏 差 , 要 求 乙 方 实 施 整 改 并 进 行 跟 踪 验 证 对 乙 方 的 HSE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考 核 。7.1.13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定 期 提 交 HSE工 作 总 结 安 全 环 保 资 料 记 录 台 帐 等 原 始 资 料 。 对 乙 方安 全 生 产 资 质 健 康 安 全 环 境 例 卷 进 行 备 案 。7.1.14 有 权 核 查 安 全 生 产 费 专 项 使 用 情 况 , 安 全 生 产 费 支 付 流 程 按 甲 方 付 款 程 序 进 行 。 乙方 未 经 使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以 支 付 。7.1.15 有 权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进 行 HSE审 计 验 收 ,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 有 权 不 予 结 算 ,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7.2 甲 方 的 义 务7.2.1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健 康 安 全 与 环 境 方 针 , 认 真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7.2.2 按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业 绩 资 质 审 查 , 对 乙 方 制 定 的 HSE例 卷 进 行 审 查 并 备 案 。7.2.3 向 乙 方 明 确 项 目 服 务 输 油 站 作 业 区 的 范 围 及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为 乙 方 提 供 主 合 同 中规 定 的 安 全 作 业 条 件 支 持 。7.2.4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的 最 新 的 业 务 服 务 资 料 安 全 资 料 职 业 健 康 资 料 环 境 保 护 资 料 和HSE管 理 规 定 。 有 向 乙 方 提 供 与 业 务 服 务 作 业 情 况 相 关 的 作 业 资 料 的 义 务 , 必 要 时 专 门 就 甲方 制 度 组 织 乙 方 人 员 进 行 宣 贯 。
7.2.5根 据 主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提 供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的 劳 动 安 全 保 障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的 设 施设 备 工 器 具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防 护 器 材 和 物 资 。 除 本 条 款 约 定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之 外 , 其 余 为保 障 劳 动 安 全 和 防 护 职 业 危 害 需 要 提 供 的 设 施 设 备 工 器 具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防 护 器 材 和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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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一 律 由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和 完 成 。7.2.6 建 立 与 乙 方 协 商 沟 通 的 渠 道 , 并 及 时 向 乙 方 传 递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7.2.7将 乙 方 纳 入 甲 方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发 生 事 故 后 积 极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抢 险 和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扩 大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7.2.8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其 作 业 行 为 可 能 危 及 同 一 输 油 站 作 业 区 第 三 方 安 全 的 ,甲 方 应 组 织 乙 方 与 该 第 三 方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7.2.9 对 乙 方 提 出 的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 及 时 答 复 和 处 理 。7.2.10 应 按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计 划 支 付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及 项 目 职 业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费 用 。
7.2.11对 乙 方 提 供 的 具 有 保 密 性 质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出 现 遗 失 外 借 等 。7.2.12 检 查 审 核 HSE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和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HSE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情 况 。 进 行 职 业 病防 护 设 施 安 全 设 施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水 土 保 护 设 施 等 HSE验 收 工 作 。8.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8.1 乙 方 的 权 利8.1.1 有 权 对 甲 方 的 HSE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改 进 意 见 。8.1.2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的 业 务 服 务 资 料 安 全 资 料 职 业 健 康 资 料 环 境 保 护 资 料 和HSE管 理 规 定 。8.1.3 在 项 目 服 务 作 业 中 , 对 甲 方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乙 方 冒 险 作 业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8.1.4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的 安 全 条 件 和 环 境 有 权 拒 绝 进 入劳 动 保 护 条 件 不 完 备 事 故 隐 患 未 排 除 不 具 备 生 产 作 业 条 件 而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场 所 作 业 。8.1.5 参 与 企 业 生 产 现 场 的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 对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有 权 建 议 甲 方 组 织 整 改 对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 有 权 提 出 建议 , 甲 方 不 得 因 此 对 乙 方 进 行 合 同 考 核 。8.1.6有 权 询 问 和 了 解 乙 方 工 作 范 围 内 现 实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8.1.7应 邀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有 权 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或 改 进意 见 。8.1.8 发 生 严 重 危 及 乙 方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不 可 抗 力 紧 急 情 况 时 ,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避
险 。8.1.9 有 权 使 用 享 受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和 劳 动 保 护 条 件 。8.1.10在 提 出 明 确 依 据 的 情 况 下 , 有 权 拒 绝 违 反 相 关 标 准 或 未 经 审 批 的 甲 方 项 目 服 务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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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有 权 对 进 入 项 目 服 务 作 业 现 场 的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有 权 禁 止 无 相 关 施 工 或 作业 资 质 的 甲 方 人 员 在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作 业 。8.1.12 其 他 。8.2 乙 方 的 义 务8.2.1乙 方 应 于 进 场 前 向 甲 方 提 供 进 场 人 员 名 单 , 其 中 专 职 安 全 员 不 得 少 于 2 名 , 人 员 名 单除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岗 位 等 基 本 信 息 之 外 , 还 应 包 括 专 职 或 兼职 安 全 员 人 数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档 案 各 岗 位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资 格 证 操 作 证 上 岗 证 等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及 考 试 成 绩 记 录 应 急 演 练 记 录 以 及 甲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人员 资 料 和 信 息 。
乙 方 指 定 的 现 场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人 为 任 永 鹏 , 负 责 接 收 甲 方 的 安 全 工 作 指 令 整 改 通 知 和考 核 监 督 , 并 领 导 组 织 实 施 乙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为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现场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于 甲 方 认 定 的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标 准 或 能 力 欠 缺 的 人 员 , 乙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涉 及 为 甲 方 服 务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现 场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关 键 岗 位人 员 变 化 的 , 需 按 照 甲 方 变 更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乙 方 员 工 应 建 立 安 全 环 保 责 任 制 , 通 过 层层 签 订 安 全 环 保 责 任 书 , 确 保 责 任 指 标 级 级 传 递 , 发 生 问 题 能 追 责 到 每 一 层 级 。8.2.2乙 方 应 熟 悉 并 严 格 执 行 甲 方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 具 备 识 别 控制 与 乙 方 工 作 范 围 有 关 的 危 险 点 源 的 能 力 , 熟 练 掌 握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乙
方 人 员 应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的 安 全 知 识 和 安 全 技 能 , 对 于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能上 岗 的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乙 方 除 熟 悉 甲 方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外 , 还 应 将 乙 方 在 生 产 现 场 实 施 的 内 部 制 度 交 甲方 备 案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生 产 现 场 实 施 的 内 部 制 度 与 甲 方 制 度 衔 接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乙方 内 部 制 度 和 甲 方 制 度 不 一 致 或 乙 方 工 作 标 准 低 于 甲 方 时 , 按 甲 方 的 制 度 执 行 。8.2.3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 定 期 向 甲 方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情 况 。乙 方 应 于 每 年 11 月 20 日 前 向 甲 方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 同 时 应 在 每 年 12月 31 日 前 具 体 日 期 由 甲 方 提 前 10日 通 知 由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向 甲 方 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述 职 报 告 。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底 前 向 甲 方 报 送 当 月 度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月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可 合 并 为 一 份 报 告 , 报 告 内 容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和 乙 方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情 况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和 考 核 情 况 乙 方 安 全 巡 查 记 录 和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甲 方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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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整 改 事 项 的 落 实 情 况 等 。8.2.4乙 方 开 展 工 作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危 险 性 作 业 动 火 受 限 空 间 用 电 吊 装 盲 板 抽 堵 动 土 高 处 作 业 等 , 应 提 前 将 作 业 方 案 报 甲 方 审 核 , 在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资 质 和 作 业 条 件 , 符合 甲 方 管 理 审 批 规 定 并 经 甲 方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开 工 。 危 险 性 作 业 时 , 乙 方 应 派 人 现 场 管 理 。8.2.5乙 方 在 需 要 第 三 方 提 供 服 务 或 向 第 三 方 分 包 , 可 能 危 及 乙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 乙 方 应 与 第三 方 签 订 HSE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之 间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责 任 由 于 事故 责 任 ,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乙 方 对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生产 和 环 保 责 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8.2.6自 行 定 期 组 织 并 配 合 甲 方 每 年 度 定 期 组 织 的 应 急 演 练 。 熟 悉 与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有 关 的 安
全 卫 生 和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材 , 掌 握 其 使 用 方 法 ,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维 护 。8.2.7当 发 生 事 故 时 , 乙 方 对 甲 方 单 位 发 生 的 涉 及 本 项 目 的 事 故 应 立 即 组 织 抢 险 抢 救 。8.2.8当 发 生 事 故 时 , 乙 方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避 免 事 故 进 一 步 扩 大 ,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记 录 等 资 料 。8.2.9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主 导 的 涉 及 项 目 的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工 作 , 如 实 说 明 掌 握 的 信 息 和 情 况 ,不 得 隐 瞒 和 保 留 。事 故 调 查 完 成 后 , 按 照 事 故 责 任 归 属 , 按 乙 方 规 定 及 甲 方 建 议 , 对 事 故 事 件 责 任 人 员 责 任单 位 进 行 追 责 处 理 ,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给 甲 方 。8.2.10乙 方 应 建 立 项 目 相 关 人 员 的 问 题 追 责 机 制 , 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自 身 管 理 规 定 的 事 项 ,
应 层 层 追 责 , 追 究 各 级 管 理 责 任 直 接 责 任 。8.2.11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岗 位 的 乙 方 人 员 , 除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乙 方 义 务 条 款 外 , 还 应 按 照 甲乙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中 有 关 管 理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9.履 约 保 证 金9.1主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函 或 其 他 履 约 担 保 的 , 或 者 主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履 约 保证 金 履 约 保 函 或 其 他 履 约 担 保 总 金 额 低 于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5%的 , 乙 方 应 于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十日 内 , 向 甲 方 账 户 补 充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使 乙 方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函 或 其 他 履 约 担 保总 金 额 等 额 于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的 5%, 并 于 项 目 到 期 且 双 方 结 算 完 毕 后 无 息 退 款 。9.2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乙 方 支 付 给 甲 方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履 约 保 函 中 或 其 他 任 何 履 约 担 保 中 扣 留 相 应 的 违 约 金 罚 款 或 甲 方 损 失 金额 , 亦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直 接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的 违 约 金 罚 款 或 甲 方 损 失 金 额 。 乙 方 的 履 约 保 证金 履 约 保 函 或 其 他 履 约 担 保 总 金 额 不 足 本 协 议 约 定 数 额 时 , 乙 方 应 于 十 日 内 补 足 , 乙 方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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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补 足 的 , 甲 方 有 权 计 收 违 约 金 , 直 至 有 权 选 择 单 方 解 除 项 目 合 同 。10.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报 送 与 调 查 处 理10.1乙 方 应 制 定 安 全 环 境 健 康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配 备 应 急 救 援设 备 器 材 ,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10.2当 发 生 事 故 时 , 乙 方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避 免 事 故 进 一 步 扩 大 , 及 时 向 甲 方 和 地 方政 府 报 告 ,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记 录 等 资 料 , 统 筹 和 办 理 事 故 后 续 处 理 事 宜 。 严 禁 迟 报 漏报 谎 报 瞒 报 一 切 安 全 环 境 事 故 和 事 件 。10.3 乙 方 发 生 HSE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事 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项 目 突 发 事 件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各 专 项 预 案 以 及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规 定 , 立 即 进 行 现 场 救 护 处 置 及 事 故 上 报 , 迅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轻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事 故 的 处 理 应 同 时满 足 国 家 和 甲 方 关 于 事 故 管 理 要 求 。 重 特 大 事 故 ,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当 时 立 即 报 告 甲 方 单 位 , 不得 拖 延 ,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 因 乙 方 拖 延 或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证据 等 行 为 而 给 甲 方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4 乙 方 应 负 责 组 织 事 故 的 抢 险 抢 救 工 作 , 甲 方 应 当 支 持 配 合 事 故 抢 险 抢 救 , 并 提供 便 利 条 件 。 事 故 应 急 抢 险 抢 救 费 用 由 事 故 责 任 方 承 担 。10.5 在 主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甲 方 事 故 调 查 有 关 规 定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和 责 任 认 定 。10.6 乙 方 应 配 合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人 员 死 亡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应 在 查 清 原 因 分 清 责任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调 查 组 提 出 的 调 查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 并 将 员 工 死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抄 送 甲方 。10.7 乙 方 发 生 诸 如 有 毒 气 体 泄 露 等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时 , 应 立 即 疏 散 周 边 人 员 , 并 报 告 当地 政 府 和 甲 方 , 进 行 紧 急 抢 险 。 同 时 成 立 有 甲 方 参 加 的 联 合 事 故 调 查 组 ,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处理 。10.8 甲 方 对 乙 方 在 项 目 施 工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 若 发 现 乙 方 存 在 HSE 问 题 或 隐 患 , 则有 权 勒 令 乙 方 停 止 施 工 作 业 , 直 至 依 法 解 除 合 同 , 并 赔 偿 甲 方 相 应 的 损 失 。
10.9 发 生 一 般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时 , 乙 方 应 尽 快 予 以 治 理 , 必 要 时 应 停 工 进 行 治 理 被 污 染 的 环境 , 并 将 污 染 事 故 的 原 因 及 治 理 措 施 及 治 理 效 果 报 甲 方 审 核 。10.10乙 方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公 司 事 故 调 查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和 责 任 认 定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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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发 生 的 一 般 A级 以 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乙 方 自 行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 并 进 行 登 记 , 报 甲 方 备 案 乙 方 发 生 的 一 般 A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环 保 事 故 由 甲 方 组 织 乙 方 配 合 开 展 调 查 。 事 故的 处 理 应 在 查 清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出 的 调 查 意 见 , 进 行 处 理 。10.11乙 方 应 在 完 成 事 故 调 查 之 后 , 严 格 按 照 事 故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 对 相 应 责 任 人 进 行 处理 , 最 后 形 成 统 一 的 调 查 报 告 , 上 报 甲 方 。10.12乙 方 应 认 真 总 结 分 析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管 理 上 的 疏 漏 , 完 善 事 故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开 展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和 警 示 活 动 , 制 定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 并 将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报 甲 方 备 案 。11.违 约 责 任 及 处 理11.1对 履 行 主 合 同 期 间 发 生 的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1.1.1未 按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HSE管 理 机 构 , 未 配 置 专 职 HSE管 理 人 员 11.1.2将 建 设 项 目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施 工 单 位 11.1.3未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11.1.4违 法 分 包 或 转 包 11.1.5 项 目 开 始 前 , 未 按 要 求 向 分 包 商 提 供 与 分 包 作 业 相 关 的 资 料 , 致 使 分 包 商 未 采 取 相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11.1.6未 对 施 工 分 包 商 进 行 HSE审 核 或 审 核 不 合 格 11.1.7未 定 期 开 展 对 员 工 的 HSE教 育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11.1.8提 供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或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11.1.9未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和 甲 方 相 关 要 求 11.1.10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11.1.11未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11.1.12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有 效 证 件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11.1.13HSE监 督 检 查 不 到 位 11.1.14作 业 区 域 安 全 防 护 存 在 缺 陷 11.1.15对 现 场 识 别 出 的 HSE风 险 未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11.1.16对 检 查 的 HSE隐 患 未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11.1.17对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分 包 商 在 同 一 施 工 区 域 进 行 交 叉 作 业 时 , 未 进 行 有 效 协 调 和 组 织 11.1.18租 赁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1.1.18.1未 与 租 赁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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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2承 租 不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的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11.1.18.3使 用 没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拆 卸 11.1.18.4操 作 人 员 误 操 作 或 使 用 没 有 特 种 作 业 许 可 证 人 员 上 岗 。11.1.19乙 方 发 生 事 故 后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11.2因 乙 方 原 因 带 来 的 HSE 责 任 风 险 包 括 刑 事 行 政 处 罚 或 民 事 纠 纷 , 给 甲 方 和 第 三方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乙 方 损 失 自 担 。11.3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事 故 及 生 产 损 失 , 甲 乙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其 相 应 的 损 失 。11.4甲 方 通 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乙 方 的 检 查 , 根 据 乙 方 在 其 责 任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HSE 不 符 合 项予 以 罚 款 , HSE不 符 合 项 分 为 一 般 不 符 合 项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和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三 类 , 由 甲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HSE不 符 合 项 类 型 , 基 本 特 征 如 下 :11.4.1一 般 不 符 合 项未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甲 方 及 本 项 目 HSE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但 对 人 员 安 全 职业 健 康 和 施 工 环 境 未 形 成 中 风 险 , 风 险 等 级 定 义 为 低 风 险 。11.4.2较 大 不 符 合 项11.4.2.1未 执 行 国 家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甲 方 及 本 项 目 HSE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HSE管 理 体 系 受 控的 能 力 降 低 11.4.2.2违 反 国 家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甲 方 及 本 项 目 HSE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对 人 员 安 全 职 业健 康 和 施 工 环 境 构 成 中 风 险
11.4.2.3发 现 5项 以 上 一 般 不 符 合 项 , 每 5项 一 般 不 符 合 项 为 1 项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11.4.2.4未 对 已 发 现 的 一 般 不 符 合 项 进 行 有 效 整 改 。11.4.3严 重 不 符 合 项11.4.3.1严 重 违 反 国 家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甲 方 及 本 项 目 HSE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HSE 管 理 体 系 运行 失 效 或 导 致 体 系 受 控 能 力 的 严 重 降 低 11.4.3.2严 重 违 反 国 家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甲 方 及 本 项 目 HSE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对 人 员 安 全 职 业 健 康 和 施 工 环 境 构 成 高 风 险 极 高 风 险 11.4.3.3未 对 已 发 现 的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进 行 整 改 11.4.3.4发 现 5项 以 上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 每 5项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为 1 项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11.4.3.5对 事 故 或 隐 患 进 行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11.5乙 方 违 约 处 罚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义 务 一 次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罚 , 处 罚 方 式 包 括 警 告 通 报 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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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千 分 之 5的 违 约 金 解 除 合 同 等 。 本 协 议 第 11 条 中 明 确 具 体 处 罚 方 式 的 ,以 具 体 处 罚 方 式 为 准 执 行 。 某 一 行 为 违 反 本 协 议 多 个 处 罚 条 款 的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同 时 适 用 多个 处 罚 条 款 。 对 乙 方 的 罚 款 违 约 金 , 甲 方 有 权 在 给 乙 方 的 到 期 或 将 到 期 的 任 何 应 付 款 中 扣减 。11.5.1乙 方 的 不 符 合 项 处 罚 标 准11.5.1.1两 次 检 查 均 发 现 存 在 同 类 别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的 或 一 次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对 乙 方 安 全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在 例 会 中 通 报 。11.5.1.2连 续 两 次 以 上 检 查 均 发 现 存 在 同 类 别 较 大 不 符 合 项 或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 有 权 对 乙 方HSE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本 项 目 范 围 行 文 通 报 ,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10 的 罚 款 。
11.5.1.3对 检 查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项 , 乙 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整 改 完 成 的 , 有 权 对乙 方 每 次 每 项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10 的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行 文 通 报 ,经 济 处 罚 措 施 直 至 整改 完 成 。11.5.2乙 方 违 反 资 源 管 理 处 罚 标 准11.5.2.1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团 队 1 擅 自 替 换 项 目 经 理 HSE 负 责 人 安 全 总 监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并 将 乙 方纳 入 不 再 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予 以 合 同 金 额 10 的 罚 款 , 同 时 在 甲 方 所 属 项 目 通 报 , 3年 内 不得 参 与 甲 方 的 项 目 。 2 擅 自 替 换 项 目 其 他 不 可 替 换 管 理 人 员 , 有 权 在 3年 内 拒 绝 该 项 目 经 理 及 被 替 换 人
员 参 与 甲 方 的 项 目 , 并 有 权 对 每 替 换 人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5 的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通 报 。 3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替 换 变 更 数 量 达 到 总 管 理 人 数 的 40%, 予 以 合 同 金 额 10 的 罚 款 ,同 时 在 甲 方 所 属 项 目 通 报 。 4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HSE 负 责 人 安 全 总 监 机 组 长 擅自 离 岗 连 续 超 过 3 天 或 累 计 超 过 7 天 , 或 在 甲 方 /监 理 组 织 的 检 查 过 程 中 , 发 现 未 经 请 假 擅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 首 次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予 以 警 告 并 通 告 乙 方 单 位 再 次 出 现 , 有 权 对 违 反 人员 提 出 替 换 要 求 ,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5 的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通 报 。 5 未 设 置 HSE 管 理 机 构 配 置 专 职 HSE管 理 人 员 ,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无 专 职 HSE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项 目 部 分 部 监 理 责 令 整 改 , 并 对 乙 方 予 以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5 的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通 报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 停 工 整 改 , 处 以 合 同 金 额 10 的 罚 款 , 同 时 在甲 方 所 属 项 目 通 报 拒 不 整 改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乙 方 应 承 担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并 将 其 纳 入 不 再 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5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甲 方 的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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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 方 因 单 位 变 迁 整 合 建 制 改 变 , 个 人 因 职 务 升 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重 大 疾 病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予 处 罚 。11.5.2.2乙 方 未 按 照 投 标 承 诺 派 遣 施 工 资 源 1 未 按 照 投 标 承 诺 派 遣 施 工 各 工 种 人 员 和 设 备 资 源 , 甲 方 予 以 书 面 警 告 , 乙 方 给 予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交 解 决 方 案 。 2 施 工 资 源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人员 和 设 备 资 源 进 行 更 换 。 3 上 述 情 况 一 个 月 内 未 能 解 决 的 ,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调 整 ,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执行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5 的 罚 款 , 向 项 目 范 围 内 参 建 方 和 乙 方 上 级 部 门 通 报 。
11.5.2.3乙 方 违 章 指 挥 处 罚 标 准 1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 发 现 一 次 , 对 乙 方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在 例 会 中 进 行 通 报 , 并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3万 元 罚 款 。 2 发 现 两 次 及 以 上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通 告 乙 方 单 位 , 并 有 权 对 乙方 不 超 过 5万 元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行 文 通 报 。11.5.2.4乙 方 违 反 HSE信 息 及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处 罚 标 准 1 存 在 报 告 信 息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报 表 质 量 不 合 格 情 况 1-3 次 , 对 填 报 人口 头 沟 通 , 乙 方 应 及 时 纠 正 问 题 ,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1万 元 罚 款 和 在 例 会 中 通 报 。 2 存 在 报 告 信 息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报 表 质 量 不 合 格 情 况 4-5 次 , 对 乙 方 进
行 书 面 通 报 , 乙 方 应 及 时 纠 正 问 题 并 提 交 书 面 改 进 措 施 , 并 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3万 元 罚 款 和在 例 会 中 通 报 。 3 存 在 报 告 信 息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报 表 质 量 不 合 格 情 况 6 次 以 上 , 有 权 对乙 方 当 月 不 超 过 5 万 元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 行 文 通 报 。 4 存 在 项 目 重 要 信 息 隐 瞒 不 报 情 况 , 有 权 对 乙 方 不 超 过 10万 元 罚 款 和 在 本 项 目 范 围及 向 乙 方 上 级 部 门 通 报 。 同 时 对 于 因 重 要 信 息 隐 瞒 不 报 所 造 成 的 管 理 决 策 失 误 经 济 损 失 等责 任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11.5.2.5对 乙 方 责 任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HSE事 故 处 罚 标 准 :因 乙 方 原 因 发 生 HSE事 故 , 除 按 照 国 家 管 网 集 团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外 , 有 权 根 据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对 乙 方 再 行 经 济 处 罚 , 有 权 根 据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对 乙 方 采 取 如 下 处 罚 措 施 : 1 每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C 级 1 起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轻 伤 或 者 10 万 元 以 下 1000 元 以 上 直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对 乙 方 罚 款 20 万 元 或 合 同 金 额 的 1 , 以 高 者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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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B 级 1起 指 造 成 3人 以 下 中 重 伤 , 或 者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轻 伤 ,或 者 1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对 乙 方 罚 款 50万 元 或 合 同 金 额 的 2 ,以 高 者 计 算 。 3 每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A 级 1起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3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人 以 上 轻 伤 , 或 者 100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或 发 生 一 般 环境 污 染 事 件 1起 , 对 乙 方 罚 款 100万 元 或 合 同 金 额 的 3 , 以 高 者 计 算 , 并 将 乙 方 纳 入 不 再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4 每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1 起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重伤 ,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或 发 生 较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1
起 , 对 乙 方 罚 款 200万 元 或 合 同 金 额 的 4%, 以 高 者 计 算 , 并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并 将 乙 方 纳入 不 再 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5 每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1 起 指 造 成 10人 以 上 3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0 人 以 上 100人 以下 重 伤 , 或 者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或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1起 , 对 乙 方 罚 款 300万 元 或 合 同 金 额 的 5%, 以 高 者 计 算 , 并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并 将 乙 方 纳入 不 再 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6 每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1起 指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 或 者 100人 以 上 重 伤 , 或 者 1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或 发 生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1 起 , 对 乙 方 罚 款 500万 元 或 合 同金 额 的 6%, 以 高 者 计 算 , 并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并 将 乙 方 纳 入 不 再 合 作 供 应 商 名 单 。
7 对 乙 方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事 故 , 将 按 事 故 等 级 进 行 双 倍 罚 款 。 8 发 生 HSE 事 故 对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按 损 失 数 额 向 乙 方 索 赔 , 并 有 权 再 向 乙 方 追加 不 超 过 损 失 数 额 的 索 赔 。11.5.2.6对 乙 方 违 规 的 其 他 处 罚 标 准 1 对 于 重 复 出 现 的 同 一 类 问 题 , 可 以 对 乙 方 累 加 处 罚 。 2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因 其 它 过 错 , 发 生 被 媒 体 包 括 国 内 省 级 及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媒 体 , 以 及 其 他 国 内 外 主 流 媒 体 报 道 , 或 被 省 级 及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 对国 家 管 网 集 团 和 甲 方 声 誉 造 成 损 害 的 事 件 , 有 权 向 乙 方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 并 有 权 解 除 主 合 同 。 3 对 违 反 本 协 议 发 生 停 止 作 业 整 改 等 处 理 行 为 , 所 引 起 工 期 延 时 等 情 况 ,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 4 乙 方 违 法 分 包 或 转 包 , 或 乙 方 将 本 协 议 项 目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无 安 全 生 产许 可 证 的 施 工 单 位 , 或 乙 方 系 挂 靠 在 第 三 方 处 承 担 协 议 项 目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主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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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7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违 约 金 限 额项 目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违 约 金 总 额 与 罚 款 总 额 合 并 不 超 过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的 30%。 如 果 甲 方 实际 损 失 超 过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的 30%,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全 部 损 失 , 不 受 前 述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的 30%的 限 制 。11.6为 明 确 起 见 ,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罚 款 性 质 为 违 约 金 , 为 便 于 合 同 执 行 , 将 罚 款 事 项 单 独 列明 。12.不 可 抗 力12.1 本 协 议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 水 灾 雷 击 雪 灾 等 天 灾 , 战 争 恐 怖 袭 击 内 乱 严 重 威 胁 健 康 或 安
全 的 情 形 , 火 灾 极 端 恶 劣 天 气 。12.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使 双 方 或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方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少 损 失 , 将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24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在 其 后 10日 内 向 对 方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12.3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发 生 延 迟 履 行 , 在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延 迟 履 行 方 无 法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 延 迟 履 行 方 不 能 就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免 责 。12.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 一 方 未尽 通 知 义 务 或 未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减 少 损 失 的 , 应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致 使 本 协 议 中 止 履 行 60日 以 上 时 , 双 方 应 就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进 行 协 商 , 协商 不 成 则 双 方 均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 当 一 方 因 上 述 原 因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 应 当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通 知另 一 方 。 本 协 议 自 通 知 送 达 另 一 方 时 终 止 。13.协 议 履 行 期 限本 协 议 期 限 与 主 合 同 的 期 限 一 致 。14.协 议 变 更 解 除 与 终 止本 协 议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协 议 随 主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或 终 止 而 变 更 解除 或 终 止 。15.争 议 解 决 方 式在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 按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解 决 。
16.通 知16.1任 何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通 知 原 则 上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由 本 协 议 一 方 以 专 人 递 送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邮 递 方 式 发 出 。 通 知 以 专 人 递 送 的 , 于 递 交 时 视 为 送 达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出 的 ,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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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传 真 机 显 示 传 真 业 已 发 出 时 视 为 送 达 以 邮 件 短 信 方 式 发 出 的 , 于 发 件 人 邮 箱 或 手机 显 示 邮 件 短 信 已 发 出 时 视 为 送 达 以 邮 递 方 式 发 出 的 , 于 邮 件 寄 出 后 的 第 3个 工 作 日 视为 送 达 。 任 何 通 知 一 经 送 达 即 行 生 效 。16.2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一 方 可 以 采 取 口 头 形 式 发 出 通 知 , 该 通 知 与 书 面 形 式 的 通 知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 接 收 方 在 收 到 后 立 即 视 为 送 达 , 但 通 知 方 应 在 24 小 时 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发 相 关内 容 的 通 知 。 紧 急 情 况 下 通 知 方 式 以 主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准 。17.附 则17.1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订 补 充 协 议 。17.2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17.3 本 协 议 总 份 数 及 合 同 双 方 持 有 份 数 与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数 相 同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7.4 本 协 议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 正 文 完
---------签 署 页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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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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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食 堂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 承 包 方 需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食 堂 餐 饮 服 务 , 满 足 招 标 人 25。一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1 人 员 数 量 要 求投 标 人 须 承 诺 承 接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且 自 愿 继 续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食 堂 就 餐 服 务 的 人 员 , 在 此 基础 上 提 供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至 少 为 15 人 。2 H SE 管 理 要 求符 合 招 标 人 及 上 级 单 位 HSE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HSE管 理 协 议 。
3 服 务 要 求服 从 配 合 甲 方 的 管 理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HSE 管 理 要 求 坚 守 岗 位 , 遵 守 公 司 纪 律 , 按时 上 下 班 ,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或 旷 工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做 好 分 配 的 工 作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并 注 意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的 环 境 清 洁 。4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及 处 罚4.1 质 量 目 标 : 中 标 人 保 证 对 招 标 人 的 服 务 安 全 规 范 有 序 , 达 到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行业 规 范 及 招 标 人 体 系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要 求 , 保 证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队 伍 稳 定 。 否 则 造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且 有 进 一 步 追 究 中 标 人 责 任 的 权利 。 4.2 中 标 人 须 承 接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且 自 愿 继 续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食 堂 服 务 的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 在
此 基 础 上 , 按 照 招 标 人 对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质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人 员 。 中 标 人 在 提 供 满 足 招 标 人 对 食堂 服 务 人 员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食 堂 外 包 合 同 后 前 三 个 月 内 不 得 更 换 调 整 增 减人 员 招 标 人 要 求 除 外 。 三 个 月 后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 中 标 人 需 对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时 , 须 提 前 10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因 中 标 人 对 人 员 进 行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等 ,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报 价 中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单 价进 行 费 用 结 算 。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超 出 招 标 人 最 低 要 求 的 , 招 标 人 不 额 外 向 中 标 人核 增 费 用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低 于 招 标 人 最 低 要 求 且 经 过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按 照实 际 服 务 人 员 费 用 结 算 。4.3 中 标 人 须 配 合 招 标 人 开 展 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的 定 期 考 核 ,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身 体 状 况 岗 位 履 职 工 作 质 量 不 符 合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 中 标 人 需 自 接 到 招 标 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人
员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人 员 , 未 及 时 更 换 的 服 务 人 员 费 用 在 结算 时 不 予 计 取 因 中 标 人 未 及 时 更 换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损 失 部 分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中 标 人对 为 招 标 人 技 术 的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增 加 辞 退 调 整 更 换 时 ,必 须 提 前 10 日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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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 标 人 须 与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包 含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且 自 愿 继 续 为 招 标 人提 供 食 堂 服 务 的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中 标 人 负 责 服 务 人 员 的 人 事 管 理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薪 酬 发 放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五 项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五 险 一 金缴 纳 地 为 培 训 取 证 权 益 保 护 劳 动 仲 裁 等 。 中 标 人 须 确 保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且 自 愿 继续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食 堂 服 务 的 人 员 有 薪 酬 福 利 待 遇 标 准 不 降 低 。4.5 由 于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员 失 误 或 故 意 造 成 招 标 人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等 重 大损 失 的 , 相 关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直 接 向 服 务 人 员 要 求 索 赔 。4.6 中 标 人 配 备 的 人 员 既 要 满 足 招 标 人 食 堂 业 务 需 求 和 工 作 标 准 , 也 要 保 证 为 招 标 人 提供 的 服 务 人 员 的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4.7 中 标 人 需 制 定 履 约 期 内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如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 方 案 含 完 善 的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应 急 预 案 发 生 事 故 后 , 保 证 协 助 尽 快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划 分 做 好 相 关 善 后 工 作 。6 .报价要求根 据 项 目 要 求 编 制 报 价 单 。6.1 本 项 目 报 价 表 与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方 案 项 目 要 求 一 起 使 用 。6.2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费 用 都 应 包 含 在 具 有 标 价 的 各 项 单 项 价 格 中 , 没 有 列 出 项 目 的 费用 应 分 配 到 有 关 项 目 的 价 格 中 。 本 项 目 所 列 的 工 作 量 , 考 虑 完 成 工 作 量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 并 将发 生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具 有 标 价 的 各 项 目 单 项 价 格 中 。6.3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价 格 应 包 括 完 成 所 需 进 行 的 一 切 工 作 内 容的 费 用 。 若 报 价 中 未 列 出 , 招 标 人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不 收 取 此 项 费 用 , 或 已 在 其 他 款 项 下 进 行 综合 计 算 。
6.4 相 关 内 容 说 明 :报 价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工 资 总 额 含 五 险 一 金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劳 动 保 护 费 人 身 意 外伤 害 险 等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费 用 。6.5 报 价 汇 总 表 如 下 示 , 同 时 列 出 详 细 报 价 表 , 有 增 加 项 目 可 做 相 应 改 动 , 对 报 价 构 成及 测 算 依 据 进 行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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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汇总单 位 : 元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人 /年 )人 数一 工 资 总 额二 工 资 相 关 费 用三 其 他 费 用四 管 理 费五 合 计 费 用 不 含 税
六 税 费 税 率 : %七 合 计 含 税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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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 标 文 件 按 照 第 五 章 的 要 求 编 制 , 分 为 技 术 和 商 务 两 部 分 , 格 式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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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见 附 件 11.商 务 部 分 要 求 及 格 式1.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附 格 式 1.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格 式 1.3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如 有 附 格 式 1.4 投 标 保 函 格 式 附 格 式 1.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证 明1.5投 标 保 证 金 信 息 表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1.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1.6.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附 格 式 1.6.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1.6.3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如 有 1.6.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明 细 表 及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附 格 式 1.6.5 近 年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案 的 资 料 附 格 式 1.6.6 企 业 其 他 信 誉 情 况 表 附 格 式 1.6.7 拟 委 任 的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 附 格 式 1.6.8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附 格 式
1.6.9 其 他1.7 费 用 清 单 具 体 格 式 见 本 章 费 用 清 单 的 报 价 格 式 要 求 1.8 其 他 资 料2.技 术 部 分 要 求 及 格 式2.1 实 施 方 案2.2 投 标 人 业 绩 统 计 表 附 格 式 2.3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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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项 目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投 标 人 : 盖 CA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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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一投标函 招 标 人 名 称 :1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方 报 价 为 :我 方 的 投 标 报 价 , 以 及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见 投 标 函 附 录 。
2.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2 其 他 资 料 。3 我 方 承 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4 如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承 诺 : 1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向 你 方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3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4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6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投 标 人 : 全 称 盖 章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如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各 方 均 应 签 字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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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1项 目 名 称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不 含 税 质 量 标 准项 目 经 理 姓 名 及 身 份证 号 码备 注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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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函附录2 单 位 : 元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人 /年 )人 数一 工 资 总 额二 工 资 相 关 费 用三 其 他 费 用四 管 理 费五 合 计 费 用 不 含 税 六 税 费 税 率 : %七 合 计 含 税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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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二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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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及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 附 身 份 证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 附 身 份 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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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如 有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名 称 联 合 体 ,共 同参 加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名 称 牵 头 人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授 权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 签 署 文 件 ,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以 及 处理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 本 协 议 书 自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之 日 起 生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应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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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 标 保 函 格 式鉴 于 投 标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投 标 人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招 标 人 名 称 以下 称 招 标 人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类 别 , 若 本 次 参 与 多 标 段 投 标 , 应列 出 全 部 参 与 标 段 的 名 称 的 投 标 。本 银 行 下 称 本 银 行 在 此 承 担 向 招 标 人 支 付 总 金 额 人 民 币 元 的责 任 。本 责 任 的 条 件 是 :一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二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同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三 签 订 合 同 时 提 出 更 改 招 标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四 投 标 人 与 他 人 串 通 投 标 五 投 标 人 提 交 了 虚 假 资 料 六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只 要 招 标 人 指 明 投 标 人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条 件 , 则 本 银 行 在 接 到 招 标 人的 通 知 后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数 额 之 内 的 任 何 金 额 , 并 不 需 要 招 标 人 申 述 和 证 实他 的 要 求 。本 保 函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后 28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 若 投 标 人 同 意 招 标 人 延 长投 标 有 效 期 , 则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与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保 持 一 致 。 银 行 不 要求 得 到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通 知 , 但 任 何 索 款 要 求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送 达 本 银 行 。银 行 名 称 : 盖 法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银 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日说 明 : 投 标 人 可 采 用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投 标 保 函 格 式 , 但 相 关 内 容 不 得 背 离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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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 标 保 证 金1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2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信 息 表 , 格 式 如 下 :我 公 司 参 加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金 额 为 。我 公 司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下 :所 属 集 团 如 有 :注 册 地 区 :
工 商 注 册 号 :税 务 登 记 号 :组 织 机 代 码 证 号 :当 我 公 司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具 备 退 回 的 条 件 , 贵 公 司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时 , 收 款 信 息 如下 : 单 位 全 称 :银 行 信 息 :开 户 行 :
联 行 号 :银 行 帐 号 :财 务 联 系 人 信 息 :姓 名 :电 话 :手 机 :邮 箱 :投 标 保 函 退 回 信 息 如 下 :
单 位 全 称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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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投 标 人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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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函我 方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中 若 获 中 标 , 我 方 承诺 : 保 证 在 签 订 订 货 合 同 后 5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 以 支 票 电 汇 或 贵 方 认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一 次 性 向 贵 方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照 服 务 费 计 算 说 明 计 算 , 并 不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我 方 如 违 反 此 承 诺 , 贵 方 将 不 予 退 还 我 方 全 部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盖 章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履 约 保 函 保 函 编 号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接 受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的投 标 , 我 方 愿 意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发 包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保 证 的 担 保 。1 最 高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90天 止 , 但 尽 管 前 述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最 迟 不 超 过 年 月 日 , 届 时 , 我 方 责 任 解 除 且 无 赔 付 义务 。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保 函 原 件 本 项 目 监 理 方 出 具 的 确 认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监 理 报 告 后 ,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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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变 。 担 保 人 : 单 位 盖 章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五 资 格 审 查 资 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级 其 中 注 册 /一 级 造 价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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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业 执 照 号 二 级 造 价 师注 册 资 金 高 级 职 称 人 员开 户 银 行 中 级 职 称 人 员账 号 初 级 职 称 人 员经 营 范 围备 注
备 注 :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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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财务状况明细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备 注 : 在 此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量 表 利 润 表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财 务 状 况 明 细 表序 号 项 目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备 注1 资 产 负 债 总 额
2 总 资 产 负 债 率3 利 润 总 额4 说 明 : 总 资 产 负 债 率 即 资 产 负 债 总 额 与 总 资 产 之 比 的 百 分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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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涉及重大诉讼案的资料说 明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情 况 , 包 括 近 年 来 投 标 人 以 败 诉 的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案 件 , 以及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可 能 对 投 标 人 未 来 的 履 约 能 力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诉讼声明本 人 , 法 人 姓 名 ,
在 此 代 表 投 标 人 声 明 以 下 事 宜 :投 标 人 当 前 是 /否 正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如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 请 再 另 行 说 明 详 情投 标 人 近 x年 有 /无 重 大 诉 讼-如 涉 及 诉 讼 , 请 再 另 行 说 明 详 情
投 标 人 签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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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声明致 : 招 标 人 我 公 司 参 加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为 的 投 标 项 目 , 我 公 司 承 诺 : 法 人 法 定 代表 人 项 目 经 理 自 至 时 间 期 限 , 无 任 何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 如 涉 及 行 贿 犯 罪 , 请 再 另 行 说 明 详 情投 标 人 签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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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1 近 年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情 况2 正 在 承 接 的 项 目 以 及 近 年 已 完 项 目 的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3 其 他投 标 人 签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备 注 :1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情 况 主 要 是 近 年 投 标 人 在 承 揽 项 目 过 程 中 因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 经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执 法 监 督 机 构查 实 和 行 政 处 罚 , 形 成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应 当 结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定 义 的 范 围填 写 。2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主 要 是 投 标 人 近 年 所 承 接 项 目 和 已 完 成 项 目 是 否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等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对 未 完 成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还 应 重 点 说 明 非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如果 有 的 原 因 等 具 体 情 况 , 等 等 。 年 份 要 求 同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年 份 要 求 , 格 式 自 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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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相关管理人员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声明本 人 , 法 人 姓 名 ,在 此 代 表 投 标 人 声 明 以 下 事 宜 :实 际 控 制 者 股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当 前 是 /否 与 山 东 运 维 中 心从 事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在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任 职 。 关 键 信 息 发 生
变 动 时 , 将 及 时 主 动 告 知 招 标 人 。- 如 与 山 东 运 维 中 心 从 事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或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在 山 东 运维 中 心 任 职 情 况 , 请 再 另 行 说 明 详 情 。
投 标 人 签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附 :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表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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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 号 本 项 目 任 职 姓 名 职称 专业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 年 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上 岗证 书 名 称职 称 学 历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工 作 年 限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年 限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委 托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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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 项 的 要 求 在 本 表 后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六 费 用 清 单说 明 :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格 式 应 在 此 处 列 明 。 因 服 务 类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各 异 , 难 以 规 定 统 一 的报 价 表 格 , 可 参 照 以 下 表 格 制 定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的 报 价 表 。 如 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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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汇总表单 位 : 元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人 /年 )人 数一 工 资 总 额二 工 资 相 关 费 用三 其 他 费 用四 管 理 费五 合 计 费 用 不 含 税
六 税 费 税 率 : %七 合 计 含 税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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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招 标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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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 施 方 案说 明 : 实 施 方 案 是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本 项 服 务 而 计 划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方 案 , 实 施 方 案 应 按 照 第五 章 招 标 人 要 求 进 行 细 化 编 写 , 实 施 方 案 可 包 括 但 以 下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自 拟 2 项 目 负 责 人 服 务 计 划 书3 服 务 方 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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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标 人 业 绩投标人业绩统计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发 包 人 项 目 规 模 合 同 额 万 元 联 系 人 项 目 状 态 已 完 成 /承 揽 中 备 注
说 明 : 投 标 人 业 绩 只 统 计 已 完 成 项 目 的 业 绩 , 如 招 标 人 对 业 绩 计 算 有 特 殊 要 求 应 在 招 标 文 件正 文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中 作 单 独 说 明 。 承 揽 中 项 目 统 计 用 于 计 算 投 标 人 的 资 源 占 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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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明细表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合 同 价 格服 务 日 期项 目 质 量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描 述
备 注备 注 : 1 类 似 项 目 的 定 义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2 本 表 后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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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承揽中项目明细表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电 话
签 约 合 同 价服 务 日 期项 目 质 量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描 述
备 注备 注 : 本 表 后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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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 他 资 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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