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江西省商业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江西省商业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核准江西省商业医院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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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标签: 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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