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微企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微企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陵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微企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微企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我县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微企贷”平台,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和《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琼企促进组〔202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企贷”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基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县人民政府”)提供“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对“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微企贷仅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微企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微企贷领导小组)负责“微企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组长由分管县科工信局的副县长担任,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文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联和县人民银行、县陵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微企贷”领导小组成员。“微企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局。

第四条 县科工信局负责统筹制定“微企贷”管理办法,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微企贷”有关工作,落实微企贷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文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联、县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陵水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微企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企业办理“微企贷”业务,并适时监控企业贷后发展,对“微企贷”业务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向微企贷领导小组通报企业的发展状况。

县陵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定入池企业;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每季度向微企贷领导小组通报“微企贷”工作开展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度等相关情况。

县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的信用监督工作,并指导监督合作金融机构“微企贷”业务的开展。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积极满足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需求,受理贷款申请、开展调查,以及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每季度向微企贷领导小组通报“微企贷”工作开展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度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小微企业池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小微企业池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在陵水县注册设立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第六条进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陵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且企业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依法合规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合法的还款来源,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无逾期未还贷款、欠息及征信等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前提下,满足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风险补偿金专户,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存放、管理及代偿支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发放微企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惠民利企贷款风险保障及增信,并对我县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对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办理微企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九条单家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代偿率达到30%,合作金融机构应暂时中止微企贷业务,中止微企贷业务应书面汇报给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待追偿程序结束,追回资产清偿完毕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后,视情况经微企贷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启动。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责任至微企贷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报微企贷领导小组同意后,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利息。

第五章微企贷业务管理

第十条通过“微企贷”增信的借款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向合作金融机构递交《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加入小微企业池。

(二)需满足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在完成对借款企业考察后,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将《“微企贷”企业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备案,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接受备案视同于同意合作金融机构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约定。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规定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签订微企贷合同所需抵押担保参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借款企业在微企贷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再次向任何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微企贷业务。

第十二条微企贷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无抵质押担保的新型融资业务需经合作金融机构严格审核,单个企业最高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含本数),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微企贷的利率遵循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同期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度浮动。

第十四条微企贷按照合作金融机构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和贷后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借款企业应按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微企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风险补偿金代偿和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启动代偿、追偿程序。逾期贷款本金由合作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按60%、40%的比例分担。

合作金融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经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上报“微企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刻启动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经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核实报“微企贷”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60%、40%的比例,偿还金融机构债权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剩余资金进行追索费用扣除。

第七章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是在陵水县本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在开展业务前制定本单位微企贷业务管理办法,报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微企贷业务。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微企贷业务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微企贷合作机制报“微企贷”领导小组同意,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

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如挪用风险补偿金的,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微企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依法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因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或发生串通贷款企业骗贷等情形的,由该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全部损失,不得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且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微企贷业务合作协议》,如已代偿的,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追回已代偿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并依法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陵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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