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2022-10-01 17:02:47 来源: 300,465
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下列7种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护林员要履职尽责,做好巡山护林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处理早期火情。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积极消灭。
四、发现火情,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警察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侦破山火案件,严厉打击山火肇事者。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河纪发〔2013〕4号)规定:凡我市公职人员(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护林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该学生所在学校校长责任。
六、全市统一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9月1日
上一篇:龙川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出让公告
下一篇:没有了
()DD000E;EE000E;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