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
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执法队)住所为湖州市田园东路228号凯泰大厦7楼。
第三条执法队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执法队开办资金为636.5万元,由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执法队宗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执法队业务范围:负责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生态环境、教育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南太湖新区范围内人力客运三轮车、犬类管理等工作;负责南太湖新区范围内执法案件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完成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 “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执法队领导干部;
(三)审核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履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执法队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级、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执法队所在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执法队所在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执法队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党员大会是执法队所在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执法队所在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执法队所在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执法队所在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执法队为所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执法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执法队建立领导班子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大额经费支出;
(六)中层干部任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领导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执法队工作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领导班子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提名,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执法队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保密、信访、后勤、档案、信息化、政务公开、督查考核、新闻宣传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编制执法队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指导各中队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城管义工工作;牵头办理相关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负责执法队机关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执法专用装备、服装、固定资产等配置管理和执法队机关及各中队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队性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全队值班备勤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工科负责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督促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负责机关党务会议筹备工作,协助党内领导监督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负责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干部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组织中层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工作;负责工作人员的录用、调整等工作,牵头开展考核考勤、评先评优工作;做好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协助落实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落实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协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牵头文明规范公正基层执法中队规划创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科负责指导、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订依法行政相关制度规范;协调推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内相关部门的执法协调;负责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承担信用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中队重大案件的办理指导工作;负责案件评查工作,评选汇编典型优秀案例;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合作方案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办理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相关事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法律业务培训;负责执法证件和文书的管理,指导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指导科负责相关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执法局工作部署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相关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区相关领域综合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横向、纵向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负责全区相关业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办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及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管协调科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组织实施,牵头推进“美丽城镇”长效管理。承担相关规定、制度办法的起草以及信息上报、简报编写及相关会议筹备等工作;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考核结果的公布;承担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问题的整改督办;组织开展城市“路长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中队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数字城管中心(信息指挥中心)负责牵头信息化建设,统筹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和专项重点工作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负责区级智慧城管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实施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关问题的受理立案、派遣指挥、核查结案等工作。协调解决区综合性、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负责110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政府阳光热线、数字城管交办事项的受理、转办、回复等工作;拟订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应急指挥、调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法队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二十六条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八条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执法队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四条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的;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执法队领导班子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制定(修订)的说明
一、章程制定(修订)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在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中起到纲领性作用,是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实施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章程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章程制定(修订)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根据省、市委编办和新区党群工作部部署要求,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经深入调研论证,研究起草章程(草案),经征求意见后,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并经执法队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章程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三、章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章程分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八条),包括制定(修订)《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单位名称、住所、举办单位、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至十二条),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职工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至二十八条)包括党的建设、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等。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包括经费来源、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接受、使用规则与办法等。
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包括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及修改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包括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
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9月27日
标签: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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