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第31号
为保障红旗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小店镇东街村、北街村、洪门镇保安堤村、张堤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838公顷。红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局二分局,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该地块涉及小店镇北街村、东街村。四至范围:东至新正街,北至美居置业,南至美居置业,详见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地块二:该地块涉及洪门镇张堤村、保安堤村。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儒街,北至军民融合产业园,南至军民融合产业园,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乡镇 (街道) | 村 (居委会)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店镇 | 东街村 | 0.4430 | 0.4340 | 0 | 0 | 0 | 0.0090 | 0 |
北街村 | 0.4444 | 0.0011 | 0 | 0.0088 | 0.4054 | 0.0291 | 0 |
洪门镇 | 保安堤村 | 0.1396 | 0.0551 | 0 | 0.0845 | 0 | 0 | 0 |
张堤村 | 0.3568 | 0.0794 | 0 | 0 | 0.2774 | 0 | 0 |
共计 | | 1.3838 | 0.5696 | 0 | 0.0933 | 0.6828 | 0.0381 | 0 |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为:
序号 | 乡镇 (街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安置费 (万元) |
1 | 小店镇 | 东街村 | ********** | 97.5 | 0.4430 | 43.1925 |
2 | 北街村 | 0.4444 | 43.329 |
3 | 洪门镇 | 保安堤村 | 0.1396 | 13.611 |
4 | 张堤村 | 0.3568 | 34.788 |
| 合计 | | | | 1.3838 | 134.9205 |
支付方式: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5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红旗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向东街村委会、北街村委会、张堤村委会、保安堤村委会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被征地村委会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到小店镇、洪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