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托)煤安罚〔2022〕05号关于对陈宁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托)煤安罚〔2022〕05号关于对陈宁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个人:陈宁地址:托克逊县克尔碱镇黑山矿区
违法事实:1.煤矿+2500m水平南帮剥离作业平盘存在滑动隐患,现场检查时仍在冒险作业;2.煤矿未编制供电设计、未确定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高压工作票、高压操作票及安全措施无机电副总签字,停送电安全措施未明确停送电时通知调度的流程规定;3.葛洲坝易普力爆破工程公司生产经理王振东,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且从事安全管理岗位超过6个月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2.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罚款;3.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合并做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托克逊县分行(分理处),账户名称: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地址托克逊县友好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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