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车辆管理制度
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使车辆更好的为全局服务,根据《屯昌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规定
(一)局机关公务所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派遣,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按照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派车。
(二)下班后或公务完成后必须停在指定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二、车辆派遣规定
(一)工作人员需要用车,需要按照程序办理:个人申请——股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
(二)各股室下乡用车要提前半天申请,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县外用车提前一天申请,由局长审批。如临时紧急用车则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局领导申请,原则上电话等方式申请公务用车须在半天内审批,但用车完毕后仍需补办有关手续,并备注说明。
(三)节假日期间工作用车需按以上程序进行申请,报局长同意方可派车,公务完成后及时归回停放。
三、油料管理规定
局公务车用油实行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按月统计,并在政务公开栏公布车辆用油情况。油卡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管理,禁止公油私用,按季度向车管部门上报用油情况和公车行程公里数。
四、车辆保养、维修规定
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保养维修工作,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定价维修,车辆维修产生费用由厂方开具需要维修的项目、报价表及发票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车辆行程超过5000公里或三个月必须进行保养,须在指定维修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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