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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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绍柯财执法〔2022〕4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市熠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桥玉兰国际大厦1001-2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绍兴市柯桥区瓜渚路立新花园北区5-308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2022年度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服装采购项目(绍柯采〔2022〕2097号)的质疑答复不满,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技术标中供应商实力“投标供应商具有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打分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标中制作工艺“投标产品衬衫采用成衣免烫工艺的得1分;投标产品西裤采用包边锁边工艺的得1分;投标产品采用热熔绕扣工艺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中该项评分点对该项打分内容的证明主体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未作特别要求,根据我方理解该项打分资料可由投标人提供工艺说明书或工艺流程图(表),本次评标委员会却认为该项得分点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未提供检测报告的不得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设置“获得荣誉-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国家级品牌认证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品牌认证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最高得4分”国家级或者省级品牌认证需要一定经营年限的企业才能获得,成立年限较短的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品牌认证,因此该条件属于在政府采购中歧视中小企业,另外,业主招标的是工作人员制服应该注重产品质量,而不是追求品牌,本项目名义上允许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实际上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投诉事项4:我方提供样衣精工细作,衬衫采用成衣免烫工艺的,西裤采用包边锁边工艺,产品采用热熔绕扣工艺,整体质量和细节工艺绝对与一流大品牌看齐,但是样衣评分得分畸低,评委对我方是中小企业存在偏见,未能公正评分;投诉事项5: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五个专家中没有一个服装行业的专家,五个专家是工程技术类和行政管理类的,对于招标涉及的服装设计制作不具备专业知识,对于服装评标来说,专家组不具备客观公正鉴别样衣的能力,业主设置对样衣评分环节,且评分标准涉及大量服装专业知识,显然应该由服装行业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如果专家库没有单独设置服装行业专家类别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但是从本项目的评标专家组成来看,业主没有选定服装专业的专家评标,实际选定的是“其他服务,服装面料”,及其他服务或服装面料,导致实际选择了五个其他服务类别的专家,没有一个是服装面料类别的专家,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函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书部分内容、专家抽取规则、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和采购文件等证据材料。
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标供应商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2年8月26日,本机关分别收到绍兴市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答辩回复。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回复:招标文件P37“投标供应商具有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绍兴市熠绦纺织有限公司共提供6个专利变更证明材料,分别是:一种透气型百褶裙面料、一种双面保温面料、一种抗菌型裙装面料、一种服装生产用金属纽扣顶部和底部铆接设备、一种服装生产用自动裁剪装置、服装袖山造型的JFT原数裁剪法,前3个面料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并非发明专利,后3个专利虽为发明专利,但与招标文件要求为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不符,且服装生产用金属纽扣顶部和底部铆接设备、服装生产用自动裁剪装置的变更证明上生效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故此项不得分;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回复:评标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中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故此项不得分;关于投诉事项3,相关评分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且绍兴市熠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故不予接受;关于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回复:样品评标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我单位为了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五个专家均为评审专家,同时我单位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进行操作,且本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所选专业为:服装面料、其他服务,评审专家的抽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附绍兴市熠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专利证书证明材料、评审专家情况说明、系统抽取评审专家证明材料等资料。
中标供应商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相关投诉事项作出答辩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097号)。开标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7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7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8月3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认为“1、经专家回复,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仅提供了变更手续;且你公司的专利证书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非发明专利证书,故不得分;2、经专家回复,评标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要求进行评审,未以检测报告为得分点;3、相关评分内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4、技术分由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打分,未发现违规行为;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所选专业为:服装面料、其他服务,评审专家的抽取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本项目采购文件在评标标准中“供应商实力”部分已写明“投标供应商具有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6项专利证书,“一种透气型百褶裙面料”、“一种双面保温材料”、“一种抗菌型裙装面料”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余三项均属于发明专利。经将三项发明专利的IPC分类号与国际专利分类表(2022版)比对,“一种服装生产用金属纽扣顶部和底部铆接设备”不属于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一种服装生产用自动裁剪装置”属于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但根据投诉人投标材料中专利登记簿副本记录,该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22年7月26日,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即开标当日该项发明专利的变更事项并未生效;“服装袖山造型的JFT原数裁剪法”属于服装或纺织类发明专利。综上,投诉人在此项的评审得分为0分,实际应得1分。故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在制作工艺部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在本机关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辩称此项得分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证书、合同等类似材料证明投标材料中所介绍的相关工艺确实为本单位所有。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对“证明材料”进一步细化,导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出现理解偏差。在评分细则未作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投诉人提供的现有工艺说明书和工艺流程图可作为得分依据。综上,投诉人在此项的评审得分为0分,实际应得3分。投诉人原总得分为70分,结合投诉事项1和本投诉事项,则调整后实际得分应为74分,仍排名第三。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应从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未发布采购公告。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7月5日,投诉人针对采购文件可发起质疑的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7月14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7月5日起7个工作日)。但投诉人的质疑时间为2022年7月30日,即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起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此项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但仅以自己的评标得分偏低为投诉依据,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同时经本机关对评标过程进行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前述不当行为。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核查,五位评审专家所涉及评审专业范围较广,涵盖多种货物、服务、工程,共同评审专业为“其他服务”。投诉人所引用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由发改委等部门发布,适用于我省的工程招投标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各级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在本项目抽取专家环节,代理机构已将“服装面料”专业纳入专家抽取范围,同时为避免专家人数无法满足随机抽取要求,代理机构同时将“其他服务”专业一同纳入专家抽取范畴。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完成后,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各评审专家评审地点及时间。开标时间之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无法得知本项目评审专家相关信息。专家抽取结果和实际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法控制,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组建过程合法合规。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人关于2022年度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服装采购项目(绍柯采〔2022〕2097号)的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4、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1、2经认定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政府采购结果有效,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2年10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郭乐乐
3、联系电话: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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