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子基金征集公告

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子基金征集公告

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子基金征集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的工作方案》(皖政办复〔2022〕37 号),坚持以国有资本为引导、按市场化方式运营、引领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安徽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推进安徽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设立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现面向市场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安徽XX基金公司\合伙企业(以工商核定名称为准)。

(二)基金组织形式

子基金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

(三)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原则上需注册在安徽省内。

(四)基金规模

子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申请设立子基金。

(五)基金投资期

子基金原则上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协商一致,可延长两期,每期不超过1年。

(六)基金管理费

1. 投资期内,每年按不超过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提取管理费;

2. 退出期内,每年按不超过尚未退出项目投资金额的1%提取管理费;

3. 延长期内不得提取管理费。

(七)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之后再分配剩余的投资收益。对超出子基金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分配,由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具体约定。

(八)其他事项

母基金与国家大基金、长三角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国家大基金、长三角基金对基金存续期限、投资区域、返投要求、管理费率、分配方式等基金要素另有规定的,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投资要求

(一)投资方向

重点投向安徽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

(二)返投比例及标准

子基金合计投资于安徽省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所有子基金合计实际投资额的50%。不少于母基金出资的60%投资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子基金投资于省内企业的金额计算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基地均位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且在安徽省内纳税。

2.子基金投资于省属企业在省外的全资子公司或占股51%以上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按投资于省内企业计算。

3.省外被投资企业按约定将企业注册地迁入安徽省内并承诺迁入安徽后5年内不迁出的,或被安徽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安徽省外的,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省内,或在安徽省内通过新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已设立子公司增资的形式将主要生产或研发基地落户安徽的(新设立子公司实收资本或者对已设立子公司增资金额不低于基金对该项目投资总额的80%)。

4.子基金投资期内,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新增投资到满足本条1、2、3款的企业,可分别按本条1、2、3款内容予以认定。

(三)投资限制

子基金投资间隙的闲置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子基金的各类投资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

8.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等;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申请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运营资质

子基金的管理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同时符合监管部门规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要求;

2.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且历史管理规模不低于拟管理的子基金规模;

3.具有相应的资金募投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4.原则上子基金管理人在拟设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

5.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母基金在省外设立的子基金除外)。团队成员包括产业、金融、财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股权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6.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子基金存续期间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子基金投资进度完成70%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相同地域、相同投资阶段和相同投资策略的其他基金;

7.优先准入情形:

(1)已完成基金其他出资人募集且符合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定位的拟设基金;

(2)拟设基金的管理人自己出资超过20%且已完成60%以上募资、符合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定位的拟设基金;

(3)已有拟设基金规模50%以上储备项目且对投资进度有实质性承诺的拟设基金;

(4)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榜单前50名且已募集、取得认缴出资意向规模达到拟设子基金总规模30%以上的;

(5)近三年管理我省省级股权基金有良好历史业绩,考核评价为“优秀”等级的。

(二)子基金投资要求

1.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投后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通过特殊目的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基金为并购基金的除外。

2. 允许子基金部分投资于安徽省内上市公司或省外上市公司但募投项目在安徽省内落地的债转股、定增、可转债等资产,但投资比例累计不得高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三)特别约定

遇有下述情况,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母基金的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实际运营中,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或违法违规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6.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及危害基金安全的情形的。

四、遴选程序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安徽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管理机构的申报、尽职调查、评审等工作。

(一)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应聘机构填写《安徽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子基金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电子版文件发送至母基金管理机构联系人的邮箱,纸质文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邮寄至安徽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初审立项

申报材料报送至母基金管理机构后,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立项。

(三)方案洽谈

尽职调查后符合投资条件的,母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就投资方案、合伙协议条款等进行进一步沟通、优化,达成一致意见后,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承诺。

(四)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专家评审

尽职调查后,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母基金专家评审会议,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六)投资决策

专家评审会议通过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审议。会议期间,要求拟上会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到场一位子基金关键人士进行现场路演及接受现场答辩。在符合母基金管理办法及组建方案的前提下,最终择优确定母基金出资方案和子基金管理机构。

(七)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通知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如无异议,将进入子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最后确认和签署盖章,后续按协议约定出资。

五、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请将盖章版电子版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书面材料请邮寄或当面递交,书面材料需与电子版材料保持一致。相关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辛经理

联系方式:0551-****************

联系邮箱:xin_xfeng@163.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808号徽盐世纪广场A座1015室。

六、其它事项

(一)母基金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开展子基金设立工作,直至母基金出资子基金累计金额达到母基金可出资额上限;

(二)申请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本公告仅是一种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契约。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来确定;

(五)本次报名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

(六)中选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组建工作;

(七)安徽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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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混合所有制 征集公告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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