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10月01号(洛河湿煤泥2200大卡)竞价公告
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10月01号(洛河湿煤泥2200大卡)竞价公告
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10月01号(洛河湿煤泥2200大卡)竞价公告
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就2022年10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煤泥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发电厂煤场
4. 交货日期:2022-10-10 至 2022-10-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20日前根据上述计价条款对上月来煤进行结算。2.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按照数量及质量验收中双方约定其他条款执行。3.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4.付款方式:现汇。。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10-11 09:56:2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200 | <1,8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0.6 | ≥0.9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18-35 | ≤16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25 | ≥25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点(ST) | ℃ | ≥1,300 | <1,25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分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及数量(万吨) | ||||||||||||
煤泥 | 洛河电厂煤场 | 洛河电厂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ad (%) | St,d(%) | ST (℃) | HGI | (mm) | |
煤泥 | ≥2200 | ≤25 | ≥18 | ≤0.6 | ≥130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1、低位热值低于1800大卡/千克拒收;2、到厂批次全硫>0.9%拒收;3、全水>25%拒收;4、Vad<16%拒收;5、灰熔点ST<1250℃拒收,若拒收不了将按照第三、四条款进行考核】。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卖方负责到厂后的卸车和卸车后煤泥的码堆工作。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出卖人装车前应提供由相关资质机构提供的煤质化验报告,若未提供则视为认同买受人化验数据,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对到厂检测数据提出异议时,由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买受人监督部门将存查煤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复检,如复检结果与到厂化验结果差值在国家标准允差范围(收到基低位热值±0.3MJ/kg)内,以到厂检验结果进行结算,发生的复检等相关费用将在煤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如复检结果与到厂化验结果超过国家标准允差,以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发生的复检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全水以25%为基数,全水>25%拒收,若拒收不了超水予以扣吨处理,全水>25%每超1个百分点扣结算吨位的1%。
四、合同价格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保证不含税价格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卡价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元/(千卡/千克) | 单批次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卡价 | ||
煤泥 | Qnet,ar≥2200 | X | 不加权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卡价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卡价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煤泥 | 低位 热值 | 2200≤Qnet,ar<7000 | 1千卡/千克 | X(元/ (千卡/千克) | 2200 | 不加权 | 【(收到基低位热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卡价增减额 |
2100≤Qnet,ar<2200 | 1千卡/千克 | X-0.0005(元/(千卡/千克) | 2100 | ||||
2000≤Qnet,ar<2100 | 1千卡/千克 | X-0.001(元/(千卡/千克) | 2000 | ||||
1900≤Qnet,ar<2000 | 1千卡/千克 | X-0.002(元/(千卡/千克) | 1900 | ||||
1800≤Qnet,ar<1900 | 1千卡/千克 | X-0.003(元/(千卡/千克) | 1800 | ||||
0-1800 | 1千卡/千克 | 0.05(元/(千卡/千克) | 1800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阶段扣罚):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煤泥 | St,d | 0.6%<St,d≤0.7% | 0.1% (不足0.1个百分点按照0.1计) | -6元/吨 | 0.6 | 不加权 | 【(干基硫分-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St,d | 0.7%<St,d≤0.8% | 0.1% (不足0.1个百分点按照0.1计) | -8元/吨 | 0.7 | |||
St,d | 0.8%<St,d≤0.9% | 0.1% (不足0.1个百分点按照0.1计) | -10元/吨 | 0.8 | |||
St,d | 0.9%<St,d | 0.1% (不足0.1个百分点按照0.1计) | -30元/吨 | 0.9 | |||
Vad | 17%≤Vad<18% | 1% | -3元/吨 | 18 | 【(空干基挥发分-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Vad | 16%≤Vad<17% | 1% | -5元/吨 | 17 | |||
Vad | Vad<16% | 1% | -10元/吨 | 16 | |||
ST | 1250℃≤ST<1300℃ | 10℃ (不足10℃按照10℃计) | -2元/吨 | 1300 | 【(到厂验收灰熔点-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ST | ST<1250℃ | 10℃ (不足10℃按照10℃计) | -15元/吨 | 1250 |
五、 结算及付款
1.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20日前根据上述计价条款对上月来煤进行结算。
2.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按照数量及质量验收中双方约定其他条款执行。
3.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买受人提供计划发运日期(需在合同执行期内均衡组织发运计划或根据买受人指令进行安排)。出卖人在未接到买受人通知装车前或通知停止装车后(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传真等通知方式)不可擅自发运煤炭到厂,否则按当期同类煤种到厂最低价每千卡/千克减0.01元/吨结算,并延期3个月支付煤款,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出卖人全部承担,在一个合同期内擅自发运两次及以上的,擅自发运的全部数量均按每千卡/千克0.03元/吨结算。
(2) 到厂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量管理标准》;出卖人不得干涉采制化,严禁与买受人数量和质量验收人员接触,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
出卖人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买受人单独取劣质煤种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其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
(3)入厂煤质验收过程中异常时按“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燃料管理异常情况处理规定”处理。
(4)煤泥不能掺配低值煤、不得出现超过50mm的矸石、石块,否则买受人将拒收,若无法拒收则对掺配的低值煤或超过50mm的矸石、石块按照比例从严考核。
(5)出卖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运输、环保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如污染道路要扣煤款,如装车高度超过车厢,每车扣款500元。超速车辆每次罚款1000元,逾期不交加倍处罚。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和驾驶人员应证照齐全,车辆排放要符合国五标准,遵守电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听从指挥,不得出现超速、抛洒、违规停放等行为,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相关要求见《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分公司运煤车辆告知书》)。
(6) 出卖人接通知可以装车时,来煤到厂前24小时必须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买受人,通知内容要有出卖人信息、装车及发运时间、发站、车数、车号、吨位、出矿煤质指标(包括热值、硫、全水、挥发分、灰熔点等)。来煤不得出现超过50mm的矸石或石块,买受人将对超过50mm的矸石或石块进行称重并按照比例进行扣吨处理。
(7)因来煤导致买受人生产设备出现异常,买受人可通知出卖人停止发运或终止合同执行。出卖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运输、环保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如产生罚款将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出卖人须按照与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协议》按时按量全额缴纳竞价服务费,否则买受人推迟付款直至出卖方付清竞价服务费。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本合同一式6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住所: | 住所:淮南市洛河镇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淮南市洛河镇洛河发电厂 |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0554-*******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 |
账号: | 账号:130*****090******** |
税号: | 税号:913*****850******P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2. 联系人:石玉玖
3. 联系电话:139*****136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1*****040******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标签: 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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