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金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金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街道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构建“宜居宜业、幸福金城”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4.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由我街道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我街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

  1.6.1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生产事故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6.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6.4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

  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联系,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7应急预案体系

  金城街道应急预案体系由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街道专项应急预案、街道部门应急预案、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街道专项应急预案由街道相关牵头单位制定。

  街道部门应急预案由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社区应急预案由各社区负责制定。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由街道安委会统一领导全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街道安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街道政治、社会、经济构成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街道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突发事件超出本街道应对能力时,请求区委区政府支援,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街道安委会成员和成员单位由街道另行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协调、联系)牵头单位的相关街道领导担任,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街道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街道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社区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等。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应急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4社区应急机构    

  各社区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社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社区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我街道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我街道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监测

  (1)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街道有关部门、社区应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街道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建议,当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时,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程序进行。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有关部门、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驻街站所、各社区要认真执行上级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街道安委会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处置的社区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街道安委会报告,处理完毕后3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安委会。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处置的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街道安委会报告,1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街道安委会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处置的单位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电话向街道安委会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街道安委会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恐怖事件、火灾、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建立不稳定因素信息的排查机制和灵敏、高效的信息收集网络。驻街有关单位、各社区、有关企业应当指定信息员负责收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不安定因素,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2.2先期处置

  (1)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街道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街道安委会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街道安委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街道安委会或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7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街道安委会,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金城街道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区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由街道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当突发事件超出我街道控制能力时,由街道宣传部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3.2.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件主管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并及时会同或指导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开展卫生防疫、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3.3.2社会救助

  民政办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小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街道安委会。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街道纪检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不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4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的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4.2经费保障

  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突发公共事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供给渠道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等开支由街道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4.3物资保障

  (1)根据我街道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街道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4医疗卫生保障

  街道卫健办和众合亿元、鲁抗医院等单位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机构的资源分布,以及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5人员防护保障

  (1)相关部门、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6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5. 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街道安委会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的街道综合应急演练。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各社区,学校和医院、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工厂企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1)街道各部门(单位)、各社区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辖区各学校应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培训

  (1)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社区应组织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街道安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使之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

  (2)街道安委会定期对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附则

  6.1本预案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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