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招标公告

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招标公告





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六合区卫生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1、项目编号:LHZC-2015G09
2、项目名称: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预算金额:2550万元
3、项目内容: 详见第四章需求说明
4、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例如原厂制造证明或产品注册证、产品注册登记表或货物制造厂商的产品授权代理证书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技术人员情况申明、专业技术资质、业绩等;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获得江苏省保监局核准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质(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总公司同意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复印件,原件备查);
(3)投标人在南京市设有完善的分支机构(提供年检合格的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采取支票、汇票、 本票等(拒绝现金和现金支票)方式交纳((如采用转账支票必须附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如采用汇票、 本票,原件必须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7、投标文件份数:一式柒份(壹份正本、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8、投标开始时间:2015 年 4 月29 日 9:10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 4 月 29 日 9:30
9、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七楼,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参加开标过程。
10、集中咨询答疑:欲参加投标人于2015年4 月 9 日上午9:30 整(过时不候),到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2楼1号会议室(六合区气象路8号)。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采购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联系人:顾德松 联系电话:********139*****591
集中采购机构: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
联 系 人: 张雷
联系电话:***-********
传 真:***-********

保证金收款信息:
收款人: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收款帐号:****************49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 月1日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LHZC-2015G09
项目名称: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六合区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六合区卫生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1、项目编号:LHZC-2015G09
2、项目名称: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预算金额:2550万元
3、项目内容: 详见第四章需求说明
4、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例如原厂制造证明或产品注册证、产品注册登记表或货物制造厂商的产品授权代理证书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技术人员情况申明、专业技术资质、业绩等;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获得江苏省保监局核准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质(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总公司同意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复印件,原件备查);
(3)投标人在南京市设有完善的分支机构(提供年检合格的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采取支票、汇票、 本票等(拒绝现金和现金支票)方式交纳(如采用转账支票必须附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如采用汇票、 本票,原件必须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7、投标文件份数:一式柒份(壹份正本、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8、投标开始时间:2015 年 4 月29 日 9:10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 4 月 29 日 9:30
9、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七楼,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参加开标过程。
11、集中咨询答疑:欲参加投标人于2015年4 月 9 日上午9:30 整(过时不候),到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2楼1号会议室(六合区气象路8号)。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采购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联系人:顾德松 联系电话:********139*****591
集中采购机构: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
联 系 人: 张雷
联系电话:***-********
传 真:***-********

保证金收款信息:
收款人:南京市六合区政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收款帐号:****************49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除在“投标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
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采购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0.3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2 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8、投标文件组成
8.1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8.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 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如采用转账支票必须附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如采用汇票、 本票,原件必须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
*开标一览表(另外单独密封一份,便于唱标时查找);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最新年度审验报告(复印件);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7)投标人投入本项目参与人员在投标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投标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8)投标人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投标人近三年曾获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关于文明经营、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10)* 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书(不得低于本项目招标要求);
(11)《商务条款偏离表》;
(12)合同条款;
(1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14)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行为记录证明;
(1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0.3 提供的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0.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服务方案;
(2)*项目及服务要求差异表;
(3)*服务承诺书;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投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政府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11.3 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4 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投标人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
11.5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邀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3.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4 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投标人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投标人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4、投标有效期
14.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签署
15.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1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6.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7.1 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7.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投标人
19、开标
19.1 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9.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9.5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投标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投标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投标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投标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投标,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投标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0、评标
20.1 评标组织
20.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投标人;
(4)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0.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0.2 评标程序
20.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1)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2)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3)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0.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0.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2.2.3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19.6款执行。
20.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4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3 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1至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主要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投标报价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各位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数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1、确定中标投标人
21.1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19.6款执行。
21.2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保费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保费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综合排名第一名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投标人。
21.3 中标投标人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并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1.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服务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服务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1.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服务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1.7 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1.8 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
22、编写评标报告
22.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采购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3.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4、签订合同
24.1 中标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投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3 中标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投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5、质疑
25.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5.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中心。
25.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投标人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招标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5.4质疑投标人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投标人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5.5 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6、投诉
26.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7、诚实信用
27.1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7.2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7.3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评 标 标 准

分类

序号

项 目

得 分

评 分 说 明

备 注









1

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人均保费报价

15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投标报价含运行成本。
2015年度期初参合人数为453779人。

2

投标人对盈亏率的承诺。

20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盈利率予以控制,每年第一季度由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当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资金超过承诺盈余率以上部分资金应转入下一年度基金专户,作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亏损,亏损率在3%(含)以内的资金,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率在3%-10%之间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与统筹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超过10%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80%,统筹资金承担20%。
投标人提供的书面风险承诺书与实施方案一致得10分;投标测算说明中盈余率设定在1%-3%之间,控制在1%(含)以内得10分;控制在2%(含)以内得6分;控制在3%(含)以内得2分。

运营资金盈亏率指: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中标合同总价与实际支出(含运行成本)之差除以合同总价*100%,当盈亏率为正时视为盈余率,当盈亏率为负时视为亏损率。
附件中提供书面风险承诺书。







3

投标人为保监部门确定的有大病保险承办资质的保险公司,并提供与本招标项目所对应的经保监会报备的保险条款。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不低于150%。

10

有资质的得3分;
经营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关保险条款的得3分。
投标人偿付能力符合保监发【2013】19号第五条的规定,得3分;
偿付能力高出规定,每递增10个点加0.5分,最多加1分。

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最新年度报表,如实反映偿付能力。

管理机构资源配备与
成本控制

4

配备3名及以上医学等专业工作人员, 办理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合作医疗运行监管。

10

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分别具备医学或医疗保险、财会或计算机信息管理等专业教育背景,配备1人得1分,最高得5分;
以上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有1人得0.5分,最多得2.5分;
以上人员须常驻六合,固定在经办机构,参与大病保险赔付业务,提供明确承诺和相关材料,有1人加0.5分,最高得2.5分。

提供 配备人员一览表、相关学历证明、资质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5

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等基本设施,切实承担起运行监管、费用稽核、资金结算、政策宣传,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职责,保证大病保险及时赔付,支持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投标人提供招标项目管理成本预算计划报告。

10

成本报价最高为40万元(超过最高报价该项不得分)。围绕合理控制成本与强化大病保险管理与服务所采取的措施,提供拟配备设施清单及成本报价。

根据实际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第1名得10分,按排序依次递减2分。

投标人提供拟配备设施清单及成本报价,作为服务承诺,写入合同。

6

投标人内设相应的管理经办机构及经办网络健全。

5

内设相关部门,部门职责明确,承担大病保险理赔、稽核、结算职能,得1分;
在六合区内建立经办网络机构的得2分;在六合区街镇级设立服务网点的,有一处得0.5分,最多得2分。

提供内设部门职责的文件证明资料。六合区级经办网络机构要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资金管理 与
补偿结算

7

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区内、外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均与合作医疗补偿同步进行。

10

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记账,按月公示赔付明细的,得2分;
实现区内、外医药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均与合作医疗补偿同步进行的,得4分;
服务效率高、流程合理、手续简便的,得4分。

此项作为服务承诺,写入签约合同。

8

建立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依托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依托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10

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提供“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得6分;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得2分;切实维护好参合人信息安全的,得2分。

围绕投标人对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流程设计与实施进行现场阐述或演示,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根据现场阐述或演示,综合评分。





9

投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实施计划报告,其中包括合作医疗稽核管理计划。(现场陈述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 )

10

围绕科学管理、网络建设、优质服务、同步结算、紧密配合、 人员配备、稽核管理等方面,综合介绍实施本招标项目紧密相关的内容进行陈述。

根据完整、优化、合理程度综合评分(评委对本项最后打分)。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注:以上有关内容写入与中标保险公司签约合同中。
说明: 1、上述评分办法均以投标文件、评委的判断为准。
2、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3、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作无效投标处理。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需求等
依据《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六政发[2014]67号)文件精神要求,实施六合区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主要需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立足于惠民便民、促进和谐,在现有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统筹解决患大病参合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专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协议管理、定期公示等制度,通过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托专业保险的服务专业优势创新管理服务。
2、保障适度、持续发展。以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基础上,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实现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大病患者提供进一步补偿,切实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3、科学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探索创新,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或政府补助资金,建立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发挥政府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导作用,坚持与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相衔接,坚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开展行政、社会、群众、舆论等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督。
三、筹资机制
1、资金来源。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或结余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统筹安排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区财政可视实际运行情况适当给予专项补助,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2015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5元(以实际中标报价为准)。试运行一年后,在合同期限内经合管委商定可根据我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或因政策性调整等因素适当调整大病保险筹资和补偿标准。
四、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当年度参合居民(含符合政策中途补参合人员,于当年度12月底按实际增加参合人数一次性追加保费)。
2、保障待遇。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按出院日期),因病所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范围内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累计自负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享受大病补充保险(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后的自负费用不重复统计),按50%比例补偿,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40万元。
3、非保障范围。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补偿范围:
1)、门急诊、大额(慢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不符合转诊程序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3)、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4)、《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非医疗服务项目。
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4、保障程序。依托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合作医疗基本补偿、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发生费用后先按合作医疗基本补偿规定给予报销,后进行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再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民政医疗救助。
五、承办方式
1、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应按本实施方案和省市有关要求,主要包括标的报价、盈余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服务承诺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大病保险标书和实施计划,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3、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应在六合区财政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参保人自愿原则提供多样化的其他健康保险产品。
4、实行“一站式”补偿服务。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派驻3名以上医疗保险、医学、财务、计算机等专业工作人员,成立专门办理机构,办理大病保险补偿业务,协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运行监管。依托合作医疗通过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补偿人次、补偿资金等主要指标统计、考核口径应与新型合作医疗一致,对年度内因延时报销未及时补偿的,仍按原规定补偿,合同期内可转入下一年度统计。
5、建立大病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及保障水平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自主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予以控制,每年由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亏情况进行审核。当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资金超过承诺盈余率以上部分的资金应转入下一年度基金专户,作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运营资金盈亏率分为盈余率和亏损率,运营资金盈亏率指: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中标合同总价与实际支出(含运行成本)之差除以合同总价*100%,当盈亏率为正时视为盈余率,当盈亏率为负时视为亏损率。)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亏损,亏损率在3%(含)以内的资金,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率在3%-10%之间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与统筹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超过10%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80%,统筹资金承担20%。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另设附加赔付条件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得因经营亏损而拒绝赔付待遇。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运行成本应体现实效、节俭原则,年运行成本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投入可按合同年限逐年分摊。第一年运行成本含启动时必配的运行设备和管理成本,可以包括:电脑、调查核实案件购置车辆费用、新增人员工资、网络维护费用、日常办公以及调查核实案件车辆使用费用。运行成本及必配运行设备支出应在招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时单独报价,中标后写入合同,超额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六、保障措施
1、明确管理主体。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区发改、卫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委托六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大病保险经办管理事宜,委托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进行招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抓好措施落实,保证大病补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机构的监管。区卫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合人权益。要通过日常抽查、业务公示、信息核对、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区财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区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3、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卫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4、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大病保险工作进展与成效,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项目建设要求
1、校验和交付。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中标人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同步结算服务流程与统计结算方式的校验,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2、项目实施要求。中标人必须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与节点,严格控制实施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3、付款方式
首年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开始试运行,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作为首付款。
(2)试运行一个月后,甲、乙两方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内发生的大病补充报销统计和明细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项目正式运行,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
(3)正式运行二个月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乙方。
(4)在项目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参合对象报销工作结束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结算尾款,作为本合同项目的终验款。
后续年度付款方式根据首年资金运行情况和当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写入当年度合同。
4、项目实施时间。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每年一签(如遇国家、省、市、区政策性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有关信息获取
《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近两年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相关大额费用补偿数据信息和补偿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参与招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向六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咨询获取(联系电话: 025-********)。
说明: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总公司批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上级公司对投标人理赔权限的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投标人总公司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健康保险)(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7)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拟投入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表。包括提供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并提供能证明该人员是本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人社部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或能反映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的基金缴纳个人账户对账单;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公司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材料;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供货单位 :
签订日期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监制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 (投保人)
乙方: (保险人)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和保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以及《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六政发[2014]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就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乙方)作为保险人,参加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合(保)人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原则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有责任在保障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对符合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准入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进行按比例再报销,减轻被保险人看病就医经济负担。
三、保险费
第三条 2015年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期初参合人数为 人,大病补充保险保费为人均 元,保费总额为 万元。年度中途符合政策补参合人员,于当年度12月底按实际增加参合人数一次性追加保费。
第四条 甲方负责按中标价格,从2015年度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划拨,作为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
首年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开始试运行,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作为首付款。
(2)试运行一个月后,甲、乙两方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内发生的大病补充报销统计和明细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项目正式运行,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
(3)正式运行二个月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乙方。
(4)在项目完成后,符合准入条件的参合对象报销工作结束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结算尾款,作为本合同项目的终验款。
后续年度付款方式根据首年资金运行情况和当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写入当年度合同。

四、保险责任
第五条 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如被保险人的住院医药费用是跨年度结算的,该住院医药费用全部纳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核算),因病所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范围内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累计自负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按50%比例补偿,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40万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补偿范围:
1)、门急诊、大额(慢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不符合转诊程序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3)、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4)、《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非医疗服务项目。
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第七条 依托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合作医疗基本补偿、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发生费用后先按合作医疗基本补偿规定给予报销,后进行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再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民政医疗救助。
第八条 大病保险筹资及保障水平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自主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予以控制,每年由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亏情况进行审核。当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资金盈余率超 过 以上部分资金应转入下一年度基金专户,作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运营资金盈亏率分为盈余率和亏损率,运营资金盈亏率指: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中标报价与实际支出(含运行成本)之差除以中标报价*100%,当盈余率为正时视为盈余率,当盈亏率为负时视为亏损率)。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亏损,亏损率在3%(含)以内的资金,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率在3%-10%之间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与统筹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超过10%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80%,统筹资金承担20%。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另设附加赔付条件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得因经营亏损而拒绝赔付待遇。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运行成本应体现实效、节俭原则,第一年运行成本含启动时必配的运行设备和管理成本,可以包括:电脑、调查核实案件购置车辆费用、新增人员工资、网络维护费用、日常办公以及调查核实案件车辆使用费用;运行成本及必配运行设备支出应在招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时单独报价,其中本年度运行成本不超过 万元,超额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五、保险理赔
第九条 纳入本保险范围的住院医药总费用、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合规费用、个人负担费用由甲方按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核定。
第十条 对符合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准入条件的、区外住院医药费用,乙方要实行每笔稽查,积极防范骗保风险。由于被保险人造假造成的合作医疗资金和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被保险人责任。如乙方未按要求进行稽查,造成的合作医疗资金损失,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符合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准入条件的住院医药费用,被保险人结算时,乙方按要求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街镇合管办,与合作医疗报销同步进行“一站式”结算。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设立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咨询服务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服务;组织拓展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业务的调研活动,为改进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方法;协助处理和解决合同中有争议的问题,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查询、监督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运行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未按时完成“一站式”功能确认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如合同签订三个月内仍未开展“一站式”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享有,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开放所有被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费用报销明细和统计等相关信息程序,保证乙方及时掌握所有被保险人员费用信息等情况。在未经甲方同意时,乙方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核查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医疗处方、诊疗报告、费用明细及其他与医药费用有关的一切原始资料以及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甲方有义务协调南京市六合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关系,协助乙方完成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核查工作。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或不愿提供应当提供的核查资料,乙方有权拒赔有关的医药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内关于人员基本信息、大病补充保险结算统计查询等功能确认。实现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数据共享,被保险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等情况,甲乙双方都可通过共享的专用网络查询。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监督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核查,接受并配合审计部门年度专项审计等工作。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第十九条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资金拨付到南京市六合区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并将上一个月的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情况汇总成表并交送甲方备案,并记好专项财务账目,定期接受相关督查和审核。
第二十条 乙方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要求:3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具备医学、保险、财会、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应职称。乙方严禁以挂名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在六合城区内要有专门固定的服务网点,配备各类办公设备,满足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日常事务和专项稽查工作需要。
八、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内容执行,不得变更。如确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变更,应提前30天(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变更。
九、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向六合区卫生局提交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分低于85分时,每低1分扣减年度履约保证金1%。合同期间内年度考核达85分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限(以该项目结束日期为准)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享有,甲方对被保险人进行的偿付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服务承诺配备工作人员、办公车辆设备、设立服务网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享有,并将合同授予下一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十、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秉承善意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及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约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为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其他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主管部门(六合区卫生局)拥有本合同所涉及政策的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乙方须根据本合同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交甲方备案。
第三十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南京市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各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集中采购机构:六合区政府采购中心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附 件
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六合区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LHZC-2015G09(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我们酌情决定是否参加当场变更的竞争性投标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完成等服务,交采购人验收。
7、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决不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投标、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8、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合区区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LHZC-2015G09)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 目

报 价

备 注

2015年度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报价


2015年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人均保费 元


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和参保人数,综合考核大病保险测算情况

盈亏率

年度资金净结余超出大病保险资金总额 %以上部分转入下年基金专户。

主要考量方案的合理性、趋利性、社会性、惠民性以及本项目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因素

成本报价:拟配备人员、经办办公设备等配备安排

拟配备人员基本情况,发放人员工资总额;安排交通工具、配备各类办公设备等共需运行成本 万元。

作为服务承诺,写入签约合同。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采购中心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
2.《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查找,且不允许改变本格式。
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LHZC-2015G09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一字不漏照抄招标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五、项目实施主要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六合区2015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LHZC-2015G09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担任的
职务

职称

技术
认证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主要资历、经验
及承担过的项目

1


项目经理







……






2









……






3























……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行数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2、职称及技术认证、学历证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无证明材料者视为无效。




附件六、服务承诺书
(格式由投标人自定,参照“第四章服务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填写,并在承诺后制订具体的兑现措施)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项目及服务要求差异表
说明: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项目内容要求及服务要求,并对所有偏离的条目列入下表。投标人必须根据所提供的保障及服务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有虚假描述的,该投标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序号

项目内容 服务内容

原条款描述

投标响应文件服务规范描述

偏离情况说明
(+/-)

1





2





3





4





5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
2.是否偏离用符号“+、-”分别表示正偏离、负偏离

附件八、投标人介绍
(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服务本项目的优势、服务网点情况、对南京市民生工程的支持与贡献描述及相关协议复复印件)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投标人保障项目设置、实施方案及保险条款
(包含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格式自拟)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中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中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中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或技术资料

下载链接:142*****501280">http://www.njgp.gov.cn/portal/fileDownload.actionfileid=142*****50128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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