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责令受理通知书》(安行复责受字〔2022〕1号)要求,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作出的《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酱香土豆”左下角外文:flealth food......in leisure”未标识对应中文,误导消费者。违反《GB7718-2011》第3.8.2规定和第3.2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告知申请人拥有行政复议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的作出的《复函》合法。该涉诉产品包装上的外文标注为英文“health food with excellent materials special havaur and best taste is surely the best foods in leisure,翻译成中文为:“健康食品、上好原料、风味独特、是休闲生活的最佳选择。”可知该标注属于广告宣传语,不影响食品安全,不涉及食品安全强制标注,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定为标签瑕疵问题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在超市购买***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酱香土豆”,后以投诉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1年6月11日到***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12日作出《复函》答复申请人并责令涉诉企业对标签瑕疵问题进行整改。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平府行复〔2022〕11号)并答复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向平坝区人民政府下达《安顺市人民政府责令受理通知书》(安行复责受字〔2022〕1号),我单位对该案重新进行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2.《投诉举报函》;3.涉诉产品包装正面及背面照片;4.购物小票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2.向申请人邮寄《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的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3.2021年6月11日贵州祖其食品厂现场笔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复函》并邮寄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该《复函》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义务,故被申请人未在《答复》中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决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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