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规范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我区“双重”工程、国土绿化和林果产业等造林任务种苗保障能力,保障种苗供应安全,在借鉴各兄弟省市已出台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局对2013年4月9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7月15日至7月22日,公示期间若广大群众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意见建议,请务必于7月22日前,以信函方式实名反馈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赵大川

联系电话:0991-*******

邮 ???箱:xjlcjlczmc@163.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我区“双重”工程、国土绿化和林果产业等造林任务(以下简称“造林任务”)种苗保障能力,保障种苗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7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确定、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林木良种、珍稀珍贵树种、乡土树种、林果树种、城乡美化绿化等种苗培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示范应用,所培育的种苗突出地方区域特色,保障当地享受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任务所需良种壮苗供应的育苗单位。

第四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属地(所属)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林业保障性苗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林业保障性苗圃享受项目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中央和自治区林业专项资金所涉及林木种苗培育的建设任务;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同等条件下,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造林主体应优先就近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种苗。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圃地使用年限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5年,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符合育苗用地的土地类型;

(三)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交通便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平原区苗圃育苗面积15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山区林场苗圃(山区育苗)育苗面积30亩以上;

(四)具有2名以上林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育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质量检验、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情形或者违反植物检疫规定造成危害的;

(七)育苗单位及其法人信誉良好,未曾列入失信名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育苗单位,作为优先条件:

(一)连续三年以上为国家重点营造林工程供应种苗的;

(二)具有温室大棚或者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等现代育苗设施设备的或者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等先进技术育苗的;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有科研合作的;

(四)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为义务植树等公益事业提供种苗的。

??育苗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种苗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主要培育的种苗种类和种苗生产经营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见附表);

(三)近三年来为造林任务供应种苗的合同、招标合同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能证明所申请单位生产用地符合育苗土地类型的相关材料;

(五)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及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六)上年度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复印件;

(七)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印证材料;

(八)符合第七条情形的有关印证材料。

??申报与确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与确定工作,对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林业保障性苗圃每五年调整一次,原林业保障性苗圃自动失去其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但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新一轮林业保障性苗圃。

林业保障性苗圃遵循自愿申报、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选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原则进行。

育苗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及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向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推荐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议名单并附申报材料;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向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对下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所属分局推荐报送的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苗圃择优排序形成推选名单后,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时附所推荐的育苗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推选报送的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实地查看,召开专家会议评议论证,根据造林任务和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确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议名单,按程序审核并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十条??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地林草发展规划、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单位)指导意见和造林任务的需求,科学制定年度育苗计划,可采取委托育苗等多种形式合理安排种苗培育生产任务,及时向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年度计划和种苗生产情况等各类信息;

(二)承担林木良种繁育、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示范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林果树种、城乡美化绿化等种苗培育任务,所培育的种苗突出本地区域特色、保障当地公益性造林任务所需良种壮苗,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种苗质量;

(三)承担稳定种苗市场价格和种苗信息采集的任务;

(四)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

(五)依法依规从业,合法生产经营,严格执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和育苗技术标准,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根据造林规划计划对树种需求趋势,可采取就近育苗、订单育苗的形式,及时与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订单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种苗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购苗价款、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前安排好适销对路的种苗生产;

(二)指导协助辖区(所属)林业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的编制、任务落实及自查。

第十二条??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所属)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开展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工作;

(二)负责所辖县(市、区)、所属分局就近育苗、订单育苗任务的协调与落实;

(三)指导本辖区(所属)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任务实施方案审核批复及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

(二)确定林业保障性苗圃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下达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任务,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下达种苗信息采集任务,指导开展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工作;

(五)组织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取消其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且不整改,不服从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管理的;

(三)超过一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四)不配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种苗质量抽检等工作的;

(五)生产经营不善,档案不规范且不整改,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未按植物检疫规定造成危害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触犯法律的;

(八)其他不符合保障性苗圃基本条件的;

(九)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林业厅于2013年4月9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新林造字〔2013〕2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

个人□ ????其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苗圃面积(亩)

苗圃土地使用年限

苗圃四至GPS坐标(大地坐标2000)

苗圃土地是否符合育苗土地类型

是□????否□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育苗生产能力(万株)

主要培育树种(品种、面积、数量)

技术力量

主要育苗设备

近三年订单育苗情况

年:育苗数量:(万株)委托单位:

年:育苗数量:(万株)委托单位:

年:育苗数量:(万株)委托单位:

简介(不超过500字,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种苗培育情况及订单育苗机制等内容)

申报育苗单位(个人)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表报的相关信息均填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分,保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研究,同意推荐为林业保障性苗圃。

??????????????????推荐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该育苗单位符合林业保障性苗圃条件,同意推荐为林业保障性苗圃。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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