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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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重大事项审核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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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清理规范的内容:水利部门?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综合运行管理科,计划财务科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且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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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且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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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且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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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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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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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72项

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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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第5项。

综合运行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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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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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第6项。

综合运行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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