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重要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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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贵州省能源局

制表时间:2020年2月18日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期限

申请渠道

备注

1

财政政策

财政贴息方面。(1)国家规定: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2)省级规定: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发改、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贴息资金申请表必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各企业应给当地财政逐级申报留足时间)

能源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2

金融政策

融资担保方面。(1)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2)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3)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发改、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疫情期间)

能源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进行申请

3

金融政策

稳定企业贷款方面。(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贷款;(2)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自2020年2月8日起实施(疫情期间)

能源企业向提供贷款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4

金融政策

信贷支持方面。(1)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放对象包括9家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再贷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2)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利率上限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发改、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疫情期间)

能源企业向提供贷款金融机构进行申请,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5

金融政策

企业债券方面。(1)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项目,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3)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4)对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5)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

疫情期间,具体以发改委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能源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6

税收政策

减税降费方面。(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2)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具体以税务部门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7

税收政策

税款抵扣方面。(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8

税收政策

税款缴交延期方面。(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2)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纳税人和扣税义务人

疫情期间,具体以税务部门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1月30日印发实施

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9

税收政策

免税方面。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降低电煤、油气等重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运输成本

10

社保政策

企业社会保险费方面。(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2)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具体以社保部门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1

社保政策

失业保险方面。(1)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3)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4)办理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申领业务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时,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5)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函〔2020〕46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具体以社保部门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2

社保政策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2)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具体以住建部门规定时间为准,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向企业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

社保政策

医疗保障方面。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所有确诊患者

该文件自2020年1月25日印发实施

无需申请

14

就业政策

援企稳岗方面。(1)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2)鼓励各类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减产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对疫情影响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的窗口期,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3)做好表彰疫情期间先进典型工作。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需要稳定劳动关系的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由能源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请

15

就业政策

劳动关系方面。(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需要稳定劳动关系的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招聘费减免政策由能源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

16

要素保障类支持政策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方面。(1)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好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3)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4)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该文件自2020年2月8日印发实施

能源企业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

17

要素保障类支持政策

优化服务及清理欠款方面。(1)依托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投资项目申报、办理、审批和前期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推进项目储备工作,疫情期间业务办理不打烊、审批服务不打折;(2)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投资项目在线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0〕116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疫情期间,文件分别于2020年2月9日、10日印发实施

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供电子材料后即可办理;鼓励能源企业利用清欠政策窗口期与债务单位加强沟通协调






标签: 新冠肺炎 清单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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