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复合碳源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复合碳源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格指标 | 备注 |
1 | 外观 |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 | 不得有与所复配原料不相符的气味 |
2 | CODcr(mg/l) | ≥******mg/L | |
3 | BOD5/CODcr | ≥0.55 | |
4 | PH值 | 4.0~9.0 | |
5 | 密度(20℃) | 1.00~1.26g/cm3 | |
6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 |
7 | 凝点 | ≤-15℃ | |
8 | 总磷(以P计)质量分数 | ≤0.005% | |
9 | 总氮(以N计)质量分数 | ≤0.025% | |
10 | 氯化物(以CL计) | ≤0.025% | |
11 | 硫酸盐(SO4)的质量分数 | ≤0.025% | |
1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5% | |
13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 | |
14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5% | |
1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2% | |
16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仅限于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安全要求应按照GB*****执行。
1、本次所采购产品须符合我国最新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投标货物应为原厂地产品,天然产物发酵加工而成,以EM活菌数为评判依据,不得含石化类合成产品添加物,且未曾经过二次加工,与规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相符,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生产,并提供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2、单一碳源及生物碳源生产原料不含废酸碱及含重金属的工业废料;氮、磷、重金属含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没有镉、汞、六价铬、铅、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元素释放,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3、供货期内供方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最终到达地点并经需方测量后,由需方指定人员签收确认货物量,视为相应批次的交货完成。并提供货物运输条件相关文件,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件为准。
▲4、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和运输能力,保证正常的供应量,要求供货单位运输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按时送货,采用适用本项目服务需求的专业的药剂专用槽罐车运输,接到送货通知后在24小时内送达。
▲5、生产厂家须提供产品主要技术指标、生产工艺、质量水平等相关文件,单一碳源及生物碳源都不得含有葡萄糖、淀粉等有机物,并提供产品无糖证明,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6、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无乙醇、甲醇、乙酸等危险化学品证明,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7、中标方提供的货物生产原料必须是正品,且是通过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出水水质超标,而引发的污染环境罪或罚款,采购人除依法追究中标方法律责任外,环保及相关部门处罚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中标方承担。投标方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字数不超过500字,采购单位有权中止合同,相应损失由过失方承担。
8、产品交付前,中标单位须为产品质量及相关安全承担责任。做好基本防护、防潮、防泄漏准备。期间产生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采购单位将不为此承担责任。产品交付后,由采购单位负责。
9、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按时送货,采用适用本项目服务需求的专业的药剂专用槽罐车运输,接到送货通知后在24小时内送达。
10、该复合碳源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水生化法脱氮处理过程中有机碳的补充,碳源应满足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复合碳源的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见《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
11.原料要求:仅限于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安全要求应按照GB*****执行。
12.碳源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易溶解于水,绿色环保,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
13.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14.若被发现所供货产品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等三废),当月所供产品即被认定不合格,按本项目约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若被相关单位查处则中标人要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采购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 交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书为准。
(2) 交货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辖各污水处理厂
(3) 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4)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中标人依据结算数据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标人结算货款。
五、服务标准:1.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并免费向采购人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中标人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具体事项转验收标准)。
2. 厂家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3. 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服务响应时间为采购人提出服务需求后的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24小时内,中标人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的准备。
4.如因中标人产品质量、数量、品种、规格等原因,导致采购人产生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全部的损失,由中标人无条件进行更换和负责清退、运离不合格的货品,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还应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如中标人产品累计3次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采购人提出拒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六、验收标准:(1)每批次出厂的标的物都应有质量证明书,相关国家要求的资质和许可批文必须在供货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相关有效期的则构成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不接受使用签订合同厂家外产品及新型号的药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和异地溶解的药剂,不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药剂。
(3)采购人对每批次药剂进行日常采样检测。采购人实行不定期的单批次抽检,如在不定期抽检中累计有两次不合格,或在一次抽检中有两个及以上指标不合格,视为中标人违约,按本项目关于中标人交付货物不合格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有质疑可委托权威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采购人的留样进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违约金优先在结算货款内扣除,如当月货款无法抵销违约金扣罚的,将在次月的结算货款内扣除。
七、其他要求: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装卸、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包括税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各需求部门,就本合同标的物的供货、到货、验收、付款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实施。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标签: 复合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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