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索引号:510683-2022-014998

绵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书-索引号:510683-2022-014998

各餐饮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餐饮油烟治理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德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2021年夏季臭氧和PM2.5污染协同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污防攻坚办﹝2021﹞30号)以及《绵竹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竹污防攻坚办)﹝2022﹞84号文件要求,结合绵竹实际,现将餐饮油烟规范管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商户必须按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全部设施正常使用。餐饮商户在经营期间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油烟净化设施应根据设备特性要求定期清洗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使用,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烧烤类、干锅类的每两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同时,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并留存维护影像资料备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三、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商户原则上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对于不愿意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的餐饮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必须提供一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油烟排放检测报告,如未提供油烟排放检测报告,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服从管理,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绵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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