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公示
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影响力大、联农带农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了《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10月14日-10月20日),如有异议,请向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
联系人:童建松,联系电话:057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4日
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服务、农业休闲旅游等农业和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监测、优保劣汰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四条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并协助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按产业经营状况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和休闲观光型四大类。其中生产加工型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市场流通型为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农产品营销及电商销售的企业,服务组织型为开展农机、农资、农技、种子种苗、配送、信息化等涉农服务的企业,休闲观光型为主要从事农业休闲旅游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本市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其他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农业为主业或农业紧密关联,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在市辖范围内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现盈利,年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5%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农业及农业产业相关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5%以上。
3.遵守市场信誉,资信良好,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强,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
5.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6.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7.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在带动农户增收、吸纳就业、推进农村创业创新、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八条 分类条件。
(一)生产加工型
1.企业规模。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收购农产品(原材料)1000万元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率(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在50%以上。
(二)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实体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电商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三)服务组织型
1.企业规模。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服务能力。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与相关科研机构及农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年服务(带动)农户数500户(次)以上(或企事业单位50家以上)。
3.服务规模。农机、农资、农技服务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内容全面,种苗服务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农产品配送服务企业的仓储、冷链物流齐备,质量安全管控到位。服务(带动)覆盖率占区(县、市)乡镇(街道)数的40%以上或在全市乡镇(街道)数的10%以上。
(四)休闲观光型
1.企业规模。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休闲旅游收入占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休闲规模。企业符合当前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要求,拓展农业生态、生活功能,开展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兴业态,企业示范带动能力强,与周边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主要休闲旅游等项目3项以上,年接待游客数量在3万人次以上。
3.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规模面积100亩以上或农业生产面积占比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认定。
第十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上年度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及经营情况总结;
(三)相关证明材料
1.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县级产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带动力情况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重点说明上年度企业带动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联接基地等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体现企业管理、质量、科技、带动力、资信等方面的代表性证明或附件材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企业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征信报告)、完税证明、代表性基地合同或购销合同、代表性科技成果、专利、相关认证、环保或质量检测报告、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书、其他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企业厂房、车间、基地、产品等相关代表性照片。
8.企业承诺书(包括材料及数据真实性、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市级通知要求,向所在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或市直属企业可通过属地区(县、市)申报或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选认定企业名单,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意见,经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所开发及生产产品为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农旅结合紧密、电商服务效果好、科技创新能力强、外向型特色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资源优势明显、带动农户突出、参与对口扶贫协作和市内帮扶促进的农业企业,可优先考虑。若因特殊情况有个别指标与标准有差距,由企业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价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实行监测制度,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按照省级、国家级要求监测,不进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监测材料。列入监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及年度产业化工作发展报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无保留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和附件材料。企业更改名称的,需提交更名材料。
第十七条 监测程序。列入监测的企业要根据监测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或直属企业通过属地或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监测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监测通过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半年或年度报表等情况的;
(二)企业已破产、停产或被兼并的,或企业达不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动态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列入本市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四)被查实近两年内有环保、纳税和坑农害农等严重不良记录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六)被查实在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七)被查实近两年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龙头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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