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组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公告
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组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公告
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组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CRMBM2022-TP189)
1.采购条件本采购项目北京局集团公司动车组配件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本次谈判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 JL07/08-2023JZ037包:CRH5控制监控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38包:CRH380B型动车组VIP座椅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39包:CRH5旅客信息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0包:CRH380B型动车组刮雨器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1包:CR400BF型动车组辅助牵引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2包:CRH380CL车内设施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3包:CRH380B/BL型动车组电器柜类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4包:CRH380B型动车组空调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5包:CR400AF型动车组一等、二等座椅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6包:CRH5电器柜类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7包:CRH380B/BL/CL塞拉门附件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8包:CRH380B/BL型动车组充电机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49包:CR400系列灯具照明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0包:CRH5型动车组塞拉门组成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1包:CRH380B/BL/CL型动车组受电弓视频监控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2包:CRH5网络控制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3包:CRH380B灯具照明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4包:CRH5辅助变流器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5包:CRH380B型动车组车体附件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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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6包:CRH380B/BL/CL塞拉门组成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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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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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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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7包:CRH380B电茶炉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8包:CR400BF型动车组塞拉门组成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59包:CRH380AL型动车组空调滤网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0包:CRH2型动车组刮雨器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1包:CRH2型动车组卫生间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2包:CRH380CL塞拉门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3包:CRH2型动车组空调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4包:CRH380B/BL/CL动车组网络控制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5包:CRH380B厨房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6包:CRH380B/BL/CL型动车组内装结构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7包:CRH2型动车组一等、二等座椅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8包:CR400系列动车组空调滤网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69包:CRH5A型动车组照明灯具系统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 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0包:CRH380B/BL/CL型动车组内端门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谈判物资属行政许可、强制认证、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主机厂或铁科院颁发的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当该证书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谈判物资名称、规格不完全一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供货合同;供应商不能提供谈判物资有效的《铁路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时,必须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相应的生产资质或制造商与主机厂技术协议(装车协议)或者与主机厂的供货合同,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谈判物资需满足《动车组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辆〔2022〕214 号)…第十四条 因源头质量问题整治造成原有零部件无法继续 使用或动车组零部件自身的源头质量问题,按照“谁供货、谁负 责”的原则执行,相关零部件质保期从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算。造修企业向集团公司供货的,由造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负责整治集团公司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供应商整治,对属于供应商自身制造质量以外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组织造修企业和供应商实施整治…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满足以上条款承诺。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1包:CRH380B/BL/CL/CR400BF齿轮箱油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其他要求。
无。
3.1.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2包:动车组塞拉门用润滑脂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5包:CRH2型动车组转向架用油脂化工1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6包:CRH380AL/CRH2E型动车组用油脂1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7包:CRH2型动车组转向架用油脂化工2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8包:CRH380AL动车组齿轮箱油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79包:CR400AF型动车组齿轮箱油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81包:CRH380CL/CR400BF牵引变压器用油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82包:动车组用干砂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83包:CRH380AL/CRH2E型动车组用油脂2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1 JL07/08-2023JZ084包:动车组更换玻璃用密封胶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须提供谈判物资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授权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及被授权主体,授权产品(品类),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责任,须加盖公章,授权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4)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的主机厂或铁科院的授权或与主机厂的技术协议或谈判物资符合动车装配技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代理产品应提供制造商的上述证书或文件。
3.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19年-2021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3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4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1.5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4.采购文件的获取4.1供应商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https://www.bidding-crmsc.com.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2 年10月14日 9 时至 2022 年10月19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和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以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中下载的采购文件为准)。
4.1.1登录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投标管理-购买采购文件-非招标项目-付款(不接受企业付款)-文件下载-下载采购文件。
4.1.2登录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招标(试)-购买采购文件-上传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支付成功的凭证-待审核通过后下载采购文件。
4.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200元(购买过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报价者,若购买重新采购文件须系统中重新进行购买操作,但费用为0,且须在售卖截止前下载重新采购文件),售后不退。未在以上两个系统购买相应包件采购文件的,递交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4.3购买采购文件成功后,报价者如不能按时递交报价文件或放弃谈判的,请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5日,出具放弃谈判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注明不参加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将扫描件发送至zm**********@163.com,并电话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进行确认,否则将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4.4标书款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供应商自行核对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平台中的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谈判前请自行在系统“投标管理-电票下载”中下载。
5.报价文件的递交5.1JL07/08-2023JZ037-JL07/08-2023JZ042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27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43-JL07/08-2023JZ048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28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49-JL07/08-2023JZ054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31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55-JL07/08-2023JZ060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1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61-JL07/08-2023JZ066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2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67-JL07/08-2023JZ072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3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75-JL07/08-2023JZ079、JL07/08-2023JZ08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4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82-JL07/08-2023JZ084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7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谈判时间和地点JL07/08-2023JZ037-JL07/08-2023JZ042定于2022年10月27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43-JL07/08-2023JZ048定于2022年10月28日 9 时00 分( 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49-JL07/08-2023JZ054定于2022年10月31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55-JL07/08-2023JZ060定于2022年11月1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61-JL07/08-2023JZ066定于2022年11月2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67-JL07/08-2023JZ072定于2022年11月3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75-JL07/08-2023JZ079、JL07/08-2023JZ081定于2022年11月4日 9 时 00 (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05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JL07/08-2023JZ082-JL07/08-2023JZ084定于2022年11月7日 9 时 00 (北京时间)开始谈判,谈判地点为:国铁交易基地712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蜂窝路9-1号。
届时邀请报价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出席,凡在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视为弃权。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上发布。
8.特别提示8.1供应商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期限为三年,限制参加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所有合同和协议。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从而骗取合同、干扰采购、扰乱供应的。
(2)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将返修品、残次品、报废品作为新品供应,性质严重的。
(3)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产品的溯源证据材料,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4)供应商存在其他重大不良行为的。
8.2为充分开放市场,扩大竞争,相关供应商如对本项目采购包件存在异议,或某一包件中部分物资可参与竞争的,请按照异议程序及时提出。采购人核实情况后将按有关程序重新划分包件组织采购。异议内容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zm**********@163.com,并电话告知。
8.3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bjjwzb_email@vip.163.com。
9.联系方式采 购 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邮 编:******
联 系 人:陈先生、岳先生
电 话:010-********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鼎兴大厦A座11层
邮 编:******
联 系 人:张先生、王先生
电 话:010-********、151*****119、177*****816
电子邮件:zm**********@163.com
2022年10月14日
标签: 动车组配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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