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警用无人机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警用无人机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乙方:共享数据(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HMZB[XJ]*******的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警用无人机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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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肆万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询价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成交人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多旋翼无人机1套; 无人机机场1套; 无人机管理平台1套; 无人机航测数据处理软件1套; 防火墙1套; 无人机驾驶员证4本; 无人机配件1套; 降落伞1套 ; 第三者保险1份; 飞机保险1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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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0 | 所有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并调试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90%合同总价。 | |
2 | 10 | 验收合格后经采购人使用三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10%合同总价。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盖章后生效至双方约定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法依合同解除、终止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乙方逾期交货的(未足额供货视为逾期供货),每日按货值总价款的2‰承担违约金责任。逾期3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责任; 10.3、乙方交付的设备(全部或部分)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选择退货或换货。如甲方选择退货,乙方应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同时承担货值总价款20%违约金责任;如部分设备质量不合格,则按该部分设备货值总价款20%承担违约金责任。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应在15日内更换完毕,因换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5、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如尾款不足,甲方可向乙方追索赔偿; 10.6、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7、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乙方要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的约定,因过错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设备质保期均为整机验收合格后1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内,乙方须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14.2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4.3在保修期以后,保证用户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零配件和易损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4.4乙方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专业人员配置等方面情况:提供维修中心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14.5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能够接入宁德市公安局无人机管理平台。 14.6乙方提供五年无人机保险服务,并承诺在每年服务期内,对于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由于意外导致的设备损坏,在保障额度内可享受不限次数的免费维修或置换服务,直至保障额度用完为止。 14.7乙方提供五年无人机航测数据处理软件服务;提供五年第三者责任险服务,每年保额50万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 乙方: | 共享数据(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蕉城南路123号 | 住所: | 仓山区建新金洲北路7号 |
单位负责人: | 杨声鸣 | 单位负责人: | 伍满禁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6******** |
签订地点: 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4日
标签: 警用无人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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