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类】中国电建昆明院总包公司大唐云南省文山州平坝风电基地马关县八寨100MW风电场项目风电场区EPC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服务采购项目邀请函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项 目 编 号 :POWERCHINA-0209113-220030中 国 电 建 昆 明 院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八 寨 100MW 风 电 场 项 目 风 电 场 区 EPC 工 程商 品 混 凝 土 供 应 及 服 务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二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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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书.....................................................................................................................................41采购项目........................................................................................................................................................4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43响应人资格要求............................................................................................................................................5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6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66联系方式........................................................................................................................................................77纪检监督机构................................................................................................................................................8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响应人须知.......................................................................................................................... 91竞争性谈判费用..........................................................................................................................................1 12竞争性谈判文件..........................................................................................................................................1 12 .1竞争性谈判文件....................................................................................................................1 12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1 12 .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1 1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1 13 .1响应文件的构成:................................................................................................................1 13 .2资格审查资料........................................................................................................................1 23 .3竞争性谈判报价....................................................................................................................1 23 .4竞争性谈判有效期................................................................................................................1 33 .5竞争性谈判保证金................................................................................................................1 33 .6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1 3
3 .7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1 43 .8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 43 .9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 44谈判与评审..................................................................................................................................................1 44 .1谈判小组................................................................................................................................1 44 .2谈判步骤................................................................................................................................1 54 .4谈判记录................................................................................................................................1 55合同授予......................................................................................................................................................1 55 .1合同授予................................................................................................................................1 55 .2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1 65 .3合同的签订............................................................................................................................1 66纪律和监督..................................................................................................................................................1 6
第三章评审办法投票法............................................................................................................................ 1 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 11. 设 备 和 物 资 ..................................................................................................................................................2 32. 价 格 ..............................................................................................................................................................2 43. 支 付 ..............................................................................................................................................................2 44 .计 量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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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 货 ..............................................................................................................................................................2 66. 变 更 ..............................................................................................................................................................2 77. 质 量 要 求 ......................................................................................................................................................2 78.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2 79. 检 验 与 验 收 ..................................................................................................................................................2 810 不 可 抗 力 ......................................................................................................................................................2 811. 违 约 责 任 ....................................................................................................................................................2 912.环 境 保 护 ......................................................................................................................................................3 013.节 能 减 排 ......................................................................................................................................................3 014 .争 议 解 决 ....................................................................................................................................................3 1
15.合 同 生 效 ......................................................................................................................................................3 1第 二 部 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3 3一工程量清单说明.....................................................................................................................3 3二工程量清单.............................................................................................................................3 4第 三 部 分 专 项 合 同 ..........................................................................................................................................3 5一安全生产合同.........................................................................................................................3 5二廉政合同.................................................................................................................................3 9三安全责任书.............................................................................................................................4 2四环境保护责任书.....................................................................................................................4 5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4 7六森林防火责任书.....................................................................................................................4 9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1
一竞争性谈判报价函......................................................................................................................................3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三保证金..........................................................................................................................................................5四 报 价 表 ..........................................................................................................................................................6五装运方案......................................................................................................................................................8六响应人信息..................................................................................................................................................9七类似业绩资料............................................................................................................................................1 0八响应人廉政承诺书....................................................................................................................................1 1九商务偏差表................................................................................................................................................1 2十响应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1 3
十一技术偏差表............................................................................................................................................1 4十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1 5十三需外购的零部件或设备清单................................................................................................................1 6十四附表........................................................................................................................................................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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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书项目编号:POWERCHINA-0 2 0 9 1 1 3 -2 2 0 0 3 0致 : 各 受 邀 请 单 位1 采 购 项 目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总 承 包 公 司 以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对 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 八 寨 100MW 风 电 场 项 目 风 电 场 区 EPC 工 程项 目 所 需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供 应 及 服 务 进 行 采 购 ,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及 谈 判 ,采 购 商 品 混 凝 土 计 划 使 用 项 目 资 金 用 于 本 次 采 购 后 所 签 订 合 同 的 支 付 。2 项 目 概 况 与 采 购 范 围
1 项 目 名 称 : 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 八 寨 100MW风 电 场 项 目风 电 场 区 EPC工 程 项 目 商 品 混 凝 土 供 应 及 服 务 2 项 目 概 况 :马 关 八 寨 100MW 风 电 场 位 于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马 关 县 西 部 , 在 八 寨 镇 那 古 博 村 至 大栗 树 乡 河 外 村 一 带 的 山 脊 顶 部 , 主 要 涉 及 八 寨 镇 和 大 栗 树 乡 两 个 乡 镇 , 地 理 坐 标 介于 北 纬 22 586 23 550 东 经 103 5839 104 1110之 间 , 海 拔 在1800m 2210m之 间 。 场 址 中 心 距 离 马 关 县 直 线 距 离 约 32km。八 寨 风 电 场 的 工 程 任 务 为 发 电 , 装 机 容 量 100MW, 风 电 场 共 有 21台 风 机 , 主 要由 7台 单 机 容 量 5MW 12台 单 机 容 量 4.65MW 2台 配 置 单 机 容 量 4.6MW机 型 的 风 机以 及 21台 箱 式 变 压 器 35kV集 电 线 路 进 场 及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等 组 成 。 3 采 购 范 围 :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风 机 基 础 所 需 各 标 号 混 凝 供 应 服 务 1 本 工 程 项 目 混 凝 土 拌 制 及 运 输 至 所 需 要 工 作 面 。 2 项 目 工 程 混 凝 土 总 量 预 计 约 为 16000 18000立 方 米 , 开 始 使 用 混 凝 土 至结 束 时 间 约 12个 月 , 浇 筑 主 体 工 期 : 6个 月 , 以 实 际 项 目 施 工 为 准 。 3 新 建 商 品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分 站 , 平 均 运 距 不 超 过 15公 里 。 4 本 项 目 现 场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的 临 时 用 地 由 乙 方 负 责 协 调 , 在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定 的 区 域 内 自 建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 甲 方 提 供 临 时 用 地 所 需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及 环 保 批 复 文件 等 , 乙 方 报 价 包 括 自 建 商 品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分 站 相 关 的 生 产 临 时 用 地 用 电 用 水等 临 建 费 用 。 搅 拌 站 建 成 前 搅 拌 站 使 用 中 本 项 目 商 品 砼 供 应 完 成 后 所 产 生 的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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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各 项 批 复 验 收 工 作 均 由 乙 方 完 成 , 相 关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 5 现 场 最 大 单 次 浇 筑 为 650m3, 浇 筑 时 间 要 求 10 小 时 内 完 成 , 根 据 现 场 需求 , 卖 方 自 行 设 置 搅 拌 系 统 , 每 小 时 产 能 大 于 90立 方 米 , 车 辆 根 据 施 工 区 域 道 路 远近 饱 和 配 置 , 因 产 能 不 足 或 因 设 备 原 因 导 致 不 能 连 续 浇 筑 , 造 成 混 凝 土 质 量 问 题 等一 切 后 果 由 卖 方 承 担 。 6 混 凝 土 生 产 所 需 原 材 料 , 包 括 水 泥 砂 碎 石 搅 拌 用 水 外 加 剂 等 材 料价 已 包 含 在 各 标 号 混 凝 土 综 合 单 价 中 。 且 乙 方 应 负 责 对 原 材 料 成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试验 和 相 关 检 测 , 其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各 标 号 混 凝 土 综 合 单 价 中 。 7 负 责 协 调 周 边 环 境 及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谐 。4 混 凝 土 质 量 : 所 供 应 产 品 均 按 混 凝 土 技 术 规 范 和 有 关 规 定 生 产 , 按 批 量 随 机
取 样 , 制 作 出 厂 检 验 试 块 , 提 供 混 凝 土 检 验 报 告 。5 工 期 要 求 : 满 足 甲 方 的 需 求6 交 货 时 间 : 分 批 供 货 每 批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量 混 凝 土 标 号 交 货 机 站 位 置等 , 由 买 方 项 目 部 要 求 并 提 前 1 3天 通 知 卖 方 。7 交 货 地 点 : 买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机 站 位 置 和 工 作 面 。8 质 量 要 求 : 所 供 应 产 品 均 按 混 凝 土 技 术 规 范 和 有 关 规 定 生 产 , 按 批 量 随 机 取样 , 制 作 出 厂 检 验 试 块 , 提 供 混 凝 土 检 验 报 告 。3 响 应 人 资 格 要 求竞 谈 响 应 人 须 为 中 国 电 建 股 份 公 司 或 昆 明 院 合 格 供 应 商 , 且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资 格
要 求 :(1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 持 有 有效 期 内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预 拌 混 凝 土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证 书 。(2)竞 谈 响 应 人 近 3年 的 销 售 业 绩 至 少 1个 ,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如 供货 工 程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3 竞 谈 响 应 人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资 信 和 商 业 信 誉 , 近 三 年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无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不 良 记 录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无 不 良 记 录 及 失 信 记录 , 提 供 系 统 查 询 截 图 提 供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4 竞 谈 响 应 人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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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 次 竞 谈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谈 。 6 响 应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禁 止 投 标 的 情 形 。4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 1 凡 满 足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响 应 人 资 格 要 求 并 有 意 参 加 竞 谈 者 , 请 于 2022年 10月 20 日 18:00 前 北 京 时 间 在 中 国 电 建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以 下 简 称 集 采 平 台 上 回 函 确 认 是 否 参 加 本 次竞 谈 。 2 有 意 参 加 竞 谈 者 需 在 线 上 传 下 列 资 料 及 购 买 竞 谈 文 件 缴 费 凭 证 后 方 可 下 载标 书 。
购 买 竞 谈 文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针 对 本 竞 谈 项 目 购 买 竞 谈 文 件授 权 委 托 书 扫 描 件 合 并 文 件 上 传 。 3 竞 谈 文 件 每 套 工 本 费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零 元 整 0.00元 。5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 A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为 2022年 10月 21日 15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为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学 府 路 691号 昆 明 院 科 研 试 验 大 楼 21楼 会 议 室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 。 2 各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当 天 现 场 递 交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 纸 质 版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地 点 为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学 府 路 691号 昆 明 院 科 研 试 验 大 楼 21楼
会 议 室 。 纸 质 版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同 电 子 文 件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 3 各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集 采 平 台 投 标 管 家 客 户 端 进 行 在 线 签 到 , 在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进 行 在 线 签 到 的 投 标 人 将 无 法 进 行 后 续 竞 标 流 程 。 为 保 证 开 标 环 节顺 利 完 成 , 建 议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1 小 时 前 完 成 在 线 签 到 。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递 交 地 点 如 有 变 动 , 采 购 人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已购 买 竞 谈 文 件 的 竞 谈 响 应 人 。 5 递 交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前 须 在 中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向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或 股 份 公 司 申 报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 成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后 方 能 进行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和 开 标 。 因 竞 谈 响 应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未 能 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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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功 , 造 成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无 法 递 交 和 开 标 的 , 由 竞 谈 响 应 人 承 担 其 全 部 后 果 。 6 集 采 平 台 使 用 问 题 可 咨 询 平 台 客 服 , 客 服 电 话 : 4006-27-4006, 具 体 联 系方 式 请 根 据 网 站 首 页 联 系 我 们 列 表 中 查 找 相 应 客 服 经 理 电 话 。6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人 民 东 路 115号邮 编 : 650051联 系 人 : 田 普 卓 陆 杨 瑞 雪电 话 : 18587267761 133087851937 纪 检 监 督 机 构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办 公 室监 督 电 话 : 0871-63062803 2022年 10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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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2.1 竞 谈 响 应 人 提 出 澄 清截 止 时 间 2022 年 10月 21 日 15时 00分 前2.2 采 购 人 澄 清 答 复 的 截止 时 间 2022 年 10月 21 日 15时 00分 前2.3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修 改截 止 时 间 2022 年 10月 21 日 15时 00分 前
3.3 报 价 要 求 1 报 价 是 指 响 应 人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采 购 人应 支 付 给 响 应 人 所 有 的 货 物 价 款 , 即 包 括 货 物 的 供 货 税金 包 装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指 导 调 试 验 收 含 第 三方 验 收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材 料 增 值 税 等 。 2 控 制 价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862.00万 元 人 民 币捌 佰 陆 拾 贰 万 元 整 。 3 报 价 包 含 自 建 搅 拌 站 相 关 的 生 产 临 时 用 地 用 电 用水 等 临 建 费 用 。 4 响 应 人 必 须 按 附 件 的 首 次 报 价 表 各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内容 填 写 产 品 单 价 合 价 及 其 他 事 项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 代 表 签 署 5 提 供 的 发 票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税 率 13%。3.4.1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60 天3.5.1 竞 争 性 谈 判 担 保 1 形 式 : 采 用 竞 谈 保 函 或 保 证 金 形 式 参 考 格 式 见 附 件 。2 金 额 : 5,000.00元 大 写 : 伍 仟 元 整 3 提 交 时 间 : 至 迟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到 达 下列 账 户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人 民 东 路 支 行
账 号 : 53001885236050276402联 系 人 : 陆 杨 瑞 雪电 话 : 133087851933.7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 天 内 , 成 交 人 将 纸 质 版 1 正 签 字 盖章 1 副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盖 章 及 电 子 版 文 件 未 中 标的 不 需 邮 寄 邮 寄 至 如 下 地 址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学 府 路 691, 陆 杨 瑞 雪 , 13308785193装 订 要 求 1 响 应 文 件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及内 容 要 求 装 订 ,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册 装 订 由 响 应 人 自 行 决定 ,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2 若 响 应 人 将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分 开 装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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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上 增 加 商 务 部 分 或 技 术 部 分 。3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固 定 胶 装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订 书 钉 等可 能 导 致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散 落 或 脱 页 的 装 订 方 式 , 否则 文 件 失 散 引 起 的 后 果 自 负 。4 提 供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U盘 。 电 子文 件 应 为 可 编 辑 的 WPS格 式 , 为 全 部 完 整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文 件 。4 评 审 办 法 经 评 审 的 二 次 报 价 最 低 价 法4.2 竞 争 性 谈 判 人 员 要 求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相 关 技 术 人 员7 是 否 采 购 用 电 子 投 标 半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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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 争 性 谈 判 费 用不 论 竞 争 性 谈 判 结 果 如 何 , 响 应 人 参 与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 包 括 现 场 踏 勘 组 织编 写 和 提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竞 争 性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响 应 人 自 理 。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2.1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包 括 下 表 所 列 文 件 :章 号 名 称一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书二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三 评 审 办 法四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五 响 应 文 件 格 式2.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响 应 人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应 在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通 过中 国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2.3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在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3天 前 ,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通 过 中 国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进 行 修 改 。3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3.1 响 应 文 件 的 构 成 : 1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1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3 保 证 金 或 保 函 复 印 件4 报 价 表5 装 运 方 案
6 响 应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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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类 似 业 绩 资 料8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9 商 务 偏 差 表10 响 应 人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他 商 务 资 料11 技 术 偏 差 表12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与 技 术 资 料13 需 外 购 零 部 件 或 设 备 清 单14 附 表3.2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 响 应 人 信 息 应 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列 资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 包 括 响 应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近 三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且 经 响 应 人 盖 公司 章 的 复 印 件 。 3 业 绩 及 正 在 执 行 的 供 货 合 同 项 目 表 应 附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复 印 件 ,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 4 响 应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3.3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1 报 价 是 指 响 应 人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采 购 人 应 支 付 给 响 应 人 所 有的 货 物 价 款 , 即 包 括 货 物 的 供 货 税 金 包 装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含
第 三 方 验 收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材 料 中 标 服 务 费 增 值 税 等 。 2 响 应 人 必 须 按 附 件 的 首 次 报 价 表 各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内 容 填 写 产 品 单 价 合价 及 其 他 事 项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3 报 价 货 币 人 民 币 。 4 采 购 人 设 有 最 高 限 价 的 ,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 最 高 限 价 在 投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 5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 对 每 一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一 个 报 价 。 6 所 有 响 应 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最 终 报 价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固 定 不 变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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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 于 响 应 人 为 完 成 采 购 项 目 供 货 所 必 需 却 没 有 单 独 列 项 和 报 价 的 服 务 工 作内 容 以 及 必 需 配 合 使 用 的 工 具 设 备 租 赁 使 用 等 的 费 用 , 以 及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责 任 与义 务 所 需 的 其 他 所 需 费 用 等 , 采 购 人 均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报 价 总 价 中 。3.4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3.4.1除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60天 。3.4.2在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 响 应 人 撤 销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采 购 文 件 和 法 律规 定 的 责 任 。3.4.3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的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响 应 人 延 长 有 效 期 。 响 应 人 应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竞 争 性 谈判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竞 谈 失 效 , 但 响 应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3.5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3.5.1响 应 人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形 式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联 合 体 竞 谈 的 , 其 竞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符 合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5.2响 应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项 要 求 提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否 决 其 竞 谈 。3.5.3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人 签 订 合 同 5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响 应 人 退 还 竞 争 性 谈 判 保证 金 。3.5.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响 应 人 在 竞 谈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响 应 文 件 2 成 交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同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3 发 生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6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及 技 术 资 料响 应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1 响 应 人 竞 争 性 谈 判 时 应 提 交 的 符 合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2 证 明 物 资 及 服 务 合 格 和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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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资 料 图 样 和 数 据 。 3 对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做 了 实质 性 的 响 应 ,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对 于 有 参 数 要 求 的 运 输 设 备 ,响 应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入 服 务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3.7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装 订 密 封 1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严 格 按 第 五 章 要 求 的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2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除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数 字 证 书 ,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在 相应 位 置 上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章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响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8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 响 应 人 应 在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2 竞 谈 响 应 人 通 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 3 响 应 人 递 交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密 封和 标 记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3.9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响 应 人 可 以 修 正 补 充 或 撤 回 已 送达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且 应 密 封 加 印 , 并 在 内 层 封 套 面 上 注 明 相 应 的 修 改 补 充 或 撤 回 的 字 样 。 并 须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第 3.6款 规 定 的 递 交 。 2 响 应 人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文 件 将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4 谈 判 与 评 审评 审 办 法 : 专 家 投 票 法 。4.1 谈 判 小 组 1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 2 谈 判 会 议 全 过 程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主 持 , 邀 请 相 关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整 个 谈 判 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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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谈 判 步 骤1 初 评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审 查 响 应 人 的 资 格 , 对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提 出 澄 清 问题 和 谈 判 内 容 。2 与 响 应 人 分 别 谈 判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响 应 人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 要 求 响 应 人 对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并 同 时 提 交 二 次 密 闭 报 价 。 谈 判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 谈 判 小 组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响 应 人 。3 综 合 评 议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情 况 响 应 文 件 以 对 响 应 人 进 行 比 较 , 并 对 谈 判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 编 写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告 , 推 荐 首 选 及 备 选 成 交 候 选 人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人 员 必 须 是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4.4 谈 判 记 录 1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和 结 果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谈 判 报 告 。 谈 判 报 告 由 谈 判小 组 组 长 起 草 , 谈 判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在 谈 判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 如 有 保 留 意 见 可 以 在 谈判 报 告 中 阐 明 。 2 谈 判 小 组 在 谈 判 报 告 中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3 谈 判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包 括 算 术 错 误 检 查 澄 清 问 题 及 答 复 , 若 有 资 格 不 符 合 应 对 其 情 况 和 依 据 进 行
说 明 2 与 各 响 应 人 一 对 一 谈 判 内 容 记 录 3 二 次 /最 终 密 闭 报 价 情 况 4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5 合 同 授 予5.1 合 同 授 予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的 响 应 人 : 1 响 应 人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2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办 法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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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 购 人 在 授 标 时 保 留 的 权 利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合 同 非 实 质 性 条 款 进 行 增 减 或 变 更 5.3 合 同 的 签 订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人 协 商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6 纪 律 和 监 督 1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漏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响 应 人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2 响 应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竞 争 性 谈 判 , 不 得 向 采购 人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响 应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 3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争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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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审 办 法 投 票 法 为 规 范 股 份 公 司 采 购 工 作 , 根 据 股 份 公 司 有 关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审 方 法本 次 评 审 采 用 投 票 法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二 评 审 原 则评 审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三 评 审 组 织 及 服 务1 为 做 好 评 审 工 作 , 成 立 谈 判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2 谈 判 小 组
2.1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组 建 ,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及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2.2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为 3人 及 以 上 单 数 。2.3谈 判 小 组 组 建 后 报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2.4评 审 工 作 由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3 工 作 小 组3.1由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代 表 组 成 工 作 小 组 , 在 评 审 期 间 为 谈 判 小 组 服 务 。3.2接 受 谈 判 小 组 指 派 进 行 基 础 数 据 摘 录 汇 总 对 比 等 工 作 。四 评 审 程 序 及 内 容1 响 应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1.1资 格 审 查 --响 应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生 产 业 绩 等 方 面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全部 要 求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 对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判 断 响 应 文件 的 形 式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供 应 商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文 件 的 要 求 。 只 有 以 上 评 审 合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才 可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1.2算 术 错 误 修 正1.2.1最 终 报 价 清 单 中 有 计 算 或 汇 总 中 的 算 术 错 误 时 , 按 以 下 原 则 修 正 : 1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显 错 误 的 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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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 价 表 中 合 计 报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价 不 一 致 的 , 以 各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价 累 计数 为 准 4 如 果 分 项 报 价 中 存 在 缺 漏 项 , 且 缺 漏 项 内 容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 则 视 为缺 漏 项 内 容 的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其 他 分 项 报 价 之 中 。最 终 报 价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不 改 变 评 审 依 据 的 最 终 总 报 价 , 当 修 正 后 的 总 报 价 高于 原 最 终 报 价 时 , 视 同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错 误 产 生 少 漏 计 费 用 ,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供 应 商承 担 , 如 谈 判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无 法 承 受 少 漏 计 费 用 , 可 以 将 最 终 报 价 作 为 异 常 低 价处 理 当 修 正 后 的 总 报 价 低 于 原 最 终 报 价 时 , 签 订 合 同 时 以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为 准 。1.2.2谈 判 小 组 按 以 上 原 则 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响 应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有 约 束 力 。
1.3响 应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重 大 偏差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不 再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1 响 应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2 没 有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所 提 供 的 担 保 有 瑕 疵 不 被 采 购 人 所 接受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和 签 署 的 4 经 澄 清 , 对 报 价 的 算 术 错 误 不 接 受 修 正 的 5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高 于 采 购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限 价 的 6 对 采 购 范 围 和 工 作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7 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8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9 主 要 性 能 指 标 仅 限 于 打 的 达 不 到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10 纠 正 响 应 文 件 偏 差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竞 争 产 生 不 公 正 影 响 的 11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弄 虚 作 假 的 。1.4响 应 人 不 能 修 正 或 撤 销 响 应 文 件 重 大 偏 差 。 采 购 人 允 许 响 应 文 件 有 微 小 的 不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 而 该 微 小 之 处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差 。2 响 应 文 件 澄 清响 应 文 件 的 形 式 或 供 应 商 资 格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未 实 质 性 响 应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或 响 应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有 明 显 文 字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谈 判 小 组 应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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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的 内 容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经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后 仍 不 能 满 足 初 步 评 审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即 响 应 文件 不 满 足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的 任 一 项 标 准 , 或 供 应 商 有 串 通 弄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谈 判 小 组 应 告 知 有 关 供 应商 。 3 响 应 文 件 详 细 评 审3.1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包 括 报 价 部 分 商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3.2评 审 价
3.2.1评 审 价 计 算 公 式评 审 价 最 终 报 价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遗 漏 修 正3.2.2遗 漏 修 正审 核 最 终 报 价 组 成 内 容 是 否 有 遗 漏 计 算 。 若 有 遗 漏 , 遗 漏 部 分 按 照 其 他 最 终 报价 组 成 中 此 部 份 价 格 的 最 高 金 额 进 行 加 价 。3.3评 审3.3.1评 审 内 容根 据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三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优 劣 对 比 , 对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后 , 谈 判 小 组 通 过 记 名 投 票 确 定 供 应 商 顺 序 并 推 荐 候 选 成交 供 应 商 。
五 评 审 报 告1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评 审 情 况 和 结 果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报 告 由 谈 判 小组 起 草 , 谈 判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应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 评 审 专 家 如 有 保 留 意 见 可 以在 评 审 报 告 中 阐 明 。2 谈 判 小 组 在 评 审 报 告 中 推 荐 前 一 至 三 名 为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3 评 审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报 价 记 录 表 2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包 括 资 格 审 查 算 术 错 误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澄 清 问 题 及 答 复 , 若 有 响 应 文 件被 视 为 无 效 的 应 对 其 情 况 和 依 据 进 行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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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包 括 评 审 价 计 算 ,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综 合 评 价 , 排 序 4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5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优 劣 对 比 和 存 在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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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仅 供 参 考 , 以 实 际 签 订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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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设 备 物 资 采 购 合 同合同编号:
采购人买方:供货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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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卖 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就 以 下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1. 设 备 和 物 资1.1 本 合 同 所 称 物 资 是 指 卖 方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物 资 名 称 /下 表 中 所 列 物 资 服 务 及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证 明 文件 。 1.2 物 资 采 购 的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等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下 表 。
注 :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数 量 以 买 方 书 面 授 权 代 表 验 收 确 认 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量 为 准 。2. 价 格2.1 合 同 总 金 额 : 元 大 写 : 。其 中 : 1 物 资 采 购 价 格含 税 金 额 : 元 大 写 :
序 号 物 资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采 购 含税 单 价 元 采 购 含 税总 价 元 备 注1 商 品 混 凝土 C15 m 2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2 商 品 混 凝土 C20 m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3 商 品 混 凝土 C25 m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4 商 品 混 凝土 C30 m 4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5 商 品 混 凝土 C40 m 133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6 水 泥 砂 浆 M7.5 m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
7 水 泥 砂 浆 M10 m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发生 工 程 量 为 准合 计 大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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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金 额 : 元 大 写 : , 税 率为 %不 含 税 金 额 : 元 大 写 :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 合 同 最 终 总 价 以 双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共 同验 收 确 认 的 物 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量 乘 以 本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2.2 本 合 同 价 格 为 物 资 到 达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地 点 的 含 税 价 格 , 包 括物 资 价 款 增 值 税 等 税 费 和 价 外 费 用 如 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容 : 1 物 资 价 款 税 费 售 后 服 务 费 以 及 市 场 价 格 涨 跌 等 费 用 2 物 资 制 造 所 需 的 人 工 机 械 原 材 料 生 产 办 公 场 地 使 用 储 存 保 管 等 费 用 3 物 资 包 装 费 保 险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等 费 用 4 物 资 的 试 验 检 验 安 装 测 试 调 试 等 费 用
5 其 他 : 。2.3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价 格 不 变 , 市 场 价 格 涨 跌 风 险 由 买 卖 双 方自 行 承 担 。2.4 本 合 同 计 价 货 币 结 算 货 币 和 支 付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 支 付3.1 买 方 采 取 转 账 方 式 向 卖 方 支 付 货 款 。若 买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应 提 供 委 托 协 议 作 为本 合 同 附 件 。3.2 本 合 同 无 预 付 款 。3.3 甲 方 与 乙 方 货 款 支 付 方 式 : 对 账 日 期 为 每 月 26 日 至 次 月 25日 , 于 次 月 25日 30日 前 完 成 对 账 结 算 ,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13%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每 月 付 款 为 结 算 金 额 的 80%, 待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混凝 土 28天 强 度 报 告 后 , 支 付 至 款 项 的 100%。3.4 关 于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要 求 :卖 方 向 买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卖 方 必 须 确 保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全 部真 实 , 相 关 设 备 物 资 价 款 等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相 一 致 。 买 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纳 税 人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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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证 号 : 91530000431204849T税 务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人 民 东 路 支 行税 务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53001885236050276402 卖 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纳 税 人 名 称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税 务 开 户 银 行 :税 务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税 务 登 记 联 系 电 话 :4 .计 量商 品 混 凝 土 供 应 的 计 量 以 施 工 图 的 材 料 统 计 表 为 准 。
5 .供 货5.1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要 求 分 批 供 货 每 批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量 混 凝 土 标 号 交 货 机 站 位 置 等 , 由 买 方 项 目 部 要 求 并 提 前 1 3 天 通 知卖 方 。5.2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提 供 物 资 发 出 的 出 站 凭 证 票 据 。5.3 卖 方 应 承 担 物 资 运 抵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前 物 资 毁损 灭 失 的 风 险 。5.4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卖 方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买 方 的 要 求 按时 交 货 时 , 应 在 相 关 情 况 发 生 后 小 时 内 以 传 真 电 报 电 传 等 书面 形 式 将 延 迟 交 付 的 事 实 原 因 以 及 延 迟 交 付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通 知 买 方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通 知 后 ,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之 一 进 行处 理 : 1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2 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物 资 。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 除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责 情 形 下 , 卖 方 均 应 依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承 担 因 此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5.5 卖 方 应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的 运 输 手 续 和 人 员与 设 备 物 资 保 险 , 确 保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人 员 机 械 车 辆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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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卖 方 应 根 据 道 路 运 输 状 况 制 定 合 理 的 物 资 运 输 方 案 。 若 运 输状 况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道 路 和 桥 梁 需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的 , 相 关 费 用 均 包 含在 合 同 价 格 中 。 因 卖 方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场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 由卖 方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5.7 卖 方 运 输 装 卸 中 应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要 求 的 环 保 措 施 , 并应 自 行 承 担 因 环 保 造 成 的 各 类 处 罚 。5.8 卖 方 必 须 对 其 出 入 工 地 现 场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要 求 佩 戴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卖 方 进 入 工 地 现 场 人 员 车 辆 应 服 从 买 方 管 理 , 遵 守买 方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 对 不 听 从 买 方 管 理 的 人 员 车 辆 , 买 方 有 权 清 理出 场 。 因 卖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由 卖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赔偿 买 方 及 他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5.9 卖 方 应 于 物 资 启 运 后 , 立 即 以 通 知 买 方 合 同 号 物 资 名称 数 量 发 票 价 值 车 皮 号 或 地 点 交 货 条 件 和 启 运 日 期 及 预 计 到达 时 间 。
收 货 单 位 :收 货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6. 变 更合 同 单 价 固 定 不 变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价 格 均 不 予 进 行 调 整 。7. 质 量 要 求卖 方 提 供 的 物 资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GB/T19001-2008 GB/T24001-2004 GB/T28001-2011 GB/T50430-2007等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 不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和 对 人 员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应 满足 预 拌 混 凝 土 国 家 标 准 GBT14902-2012 的 相 关 指 标 要 求 。
8.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8.1 卖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供 应 的 物 资 及 其 原 材 料 强 度 和 指 标 是 满 足 规范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要 求 的 , 且 配 合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做 好 取 样 和 试 验 工 作 ,取 得 相 关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8.2 质 量 保 证 : 每 月 付 款 为 结 算 金 额 的 80%, 待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出 具 混 凝 土 28天 强 度 报 告 后 , 支 付 至 款 项 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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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量 事 故 , 若 属 于 卖 方 责 任的 ,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卖 方 承 担 , 因 产 能 不 足 或 因 设 备 原 因 导 致 不 能连 续 浇 筑 , 造 成 混 凝 土 质 量 问 题 等 一 切 后 果 由 卖 方 承 担 。9. 检 验 与 验 收9.1 物 资 到 达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后 , 双 方 应 组 织 交 接 验 收 , 卖 方 应 提供 发 货 清 单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 资 料 , 双 方 按 卖 方 发 货 清 单 清 点 验收 , 如 有 质 量 数 量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 买 方 有 权 向 卖 方 要 求 调 换 或补 偿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清 点 验 收 完 毕 后 , 双 方 在 发 货 清单 上 签 字 盖 章 , 如 有 异 议 , 须 当 即 提 出 。9.2 物 资 验 收 必 须 以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物 资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产 地和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为 依 据 。 物 资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定 的 , 卖 方 应 及 时 将 其 搬 离 买 方 现 场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自 行 承担 , 并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违 约 责 任 。
9.3 卖 方 将 物 资 送 至 买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后 , 应 及 时 向 买 方 申 请 办 理验 收 手 续 , 双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验 收 , 并 出 具 初 步 验 收 结 果 。9.4 对 初 步 检 验 合 格 的 物 资 , 买 方 予 以 接 收 , 视 为 物 资 已 交 付 对 初 步 检 验 不 合 格 物 资 , 卖 方 应 及 时 更 换 或 补 足 , 否 则 应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9.5 卖 方 物 资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买 方 有权 拒 收 物 资 或 解 除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损 失 概 由 卖 方 承担 。 买 方 拒 收 物 资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后 , 物 资 毁 损 丢 失 的 风 险 由 卖 方 承担 。 9.6 物 资 交 接 时 , 买 方 仅 对 物 资 数 量 型 号 及 外 观 进 行 检 查 , 买方 对 物 资 的 签 收 不 视 为 免 除 卖 方 的 质 量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及 保 修 责 任 。10 不 可 抗 力
10.1 不 可 抗 力 指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合 同 履行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且 不 能 提 前 防 备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骚 乱 戒 严 暴 动 战 争 环 保 等 政策 改 变 等 情 形 。10.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3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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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对 方 , 并 于 事 件 发 生 后 7 天 内 将 有 关 公 证 或 政 府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文件 传 给 对 方 确 认 。 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持 续 28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好 协 商 在 14天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 双 方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未 达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合 同 。10.3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及 损 失 由 双 方 按 以 下 方 法 分 别承 担 :a 双 方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各 自 单 位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b 乙 方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用 于 施 工 的 材 料 乙 方 的 临 建 设 施 待 安 装的 设 备 的 损 害 施 工 机 械 损 坏 清 理 修 复 及 停 工 损 失 等 , 由 乙 方 自行 承 担
c 不 可 抗 力 停 工 期 间 , 乙 方 的 停 工 窝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0.5 对 于 上 述 风 险 及 损 失 乙 方 应 购 买 保 险 , 保 险 费 用 已 经 包 含 在本 合 同 价 格 中 。11. 违 约 责 任11.1 卖 方 提 前 交 货 , 必 须 征 得 买 方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买 方 可 不 予 接收 物 资 , 因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11.2 因 产 能 不 足 或 因 设 备 原 因 导 致 不 能 连 续 浇 筑 , 造 成 混 凝 土 质量 问 题 等 一 切 后 果 由 卖 方 承 担 。11.3 卖 方 在 收 到 买 方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后 14 天 内 未 予 书 面 答 复 , 视为 卖 方 已 接 受 买 方 的 索 赔 要 求 。 买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给 卖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索 赔 金 额 , 不 足 部 分 向 卖 方 追 偿 。
12.环 境 保 护12.1 乙 方 负 责 在 现 场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现 场 周 围 的 环 境 进 行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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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乙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 并 负 责 控 制 和 或 处 理 现 场 的 粉 尘 废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因 此 发 生 的 伤 害 赔 偿 罚 款 等 费 用 增 加 , 和 或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由 乙 方 负 责 。12.3 乙 方 及 时 或 定 期 将 施 工 现 场 残 留 废 弃 的 垃 圾 分 类 后 运 到 甲方 或 当 地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 防 止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污 染 及 对 作 业的 影 响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因 其 原 因 引 起 的 环 境 污 染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因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导 致 当 地 行 政 部 门 的 罚 款 赔 偿 等 增 加 的 费 用 , 由 乙方 承 担 因 上 述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纠 纷 而 导 致 暂 停 施 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乙 方 承 担 。
13.节 能 减 排13.1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业 主 及 甲 方 耗 能 设 备 能 耗定 额 管 理 制 度 。13.2 乙 方 应 对 施 工 办 公 与 生 活 区 进 行 节 能 减 排 统 计 监 测 及 节 能降 耗 管 理 。13.3 乙 方 应 建 立 能 源 消 耗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统 计 台 帐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规 定 的 口 径 范 围 折 算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能 耗 指 标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进行 定 期 收 集 定 期 汇 总 定 期 向 甲 方 上 报 。13.4 乙 方 应 加 强 节 能 降 耗 , 控 制 高 能 耗 设 备 和 超 产 品 能 耗 设 计 性
能 设 备 的 使 用 。14 .争 议 解 决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通 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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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5.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或 合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2 份 , 双 方 各 执 1 份 , 副 本 一 式 8份 , 双 方 各 执 4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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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署 页 ,无 正 文 )委托方:公章受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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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一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1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规 范 及 图 纸 等 文 件 结 合 查 阅 与 理 解 。2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工 程 数 量 均 为 暂 定 , 不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与 支 付 的 依据 。 实 际 支 付 应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方 法 ,以 甲 乙 方 现 场 签 收 认 可 工 程 量 计 量 。3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合 同 单 价 均 已 包 括 了 为 实 施 和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设 备 费 进 退 场 费 安 装 费 生 产 及 生 活 用 水 电 费 赶 工 费 夜 间 及 节 假 日 施 工 增 加 费 冬 雨 季 施工 费 场 内 外 租 地 及 交 通 费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保 管 费 二 次 搬 运 费 生 产 生活 所 需 临 建 设 施 的 材 料 费 搭 设 及 搬 迁 和 拆 除 临 建 设 施 的 征 地 费 复垦 费 及 相 应 的 各 类 保 证 金 管 理 费 保 险 费 利 润 不 可 预 见 费 施 工 场地 清 理 及 垃 圾 清 外 运 含 收 集 倾 倒 堆 放 处 理 等 工 程 完 成 的 保 洁
费 分 包 单 位 之 间 配 合 协 调 费 保 密 费 成 品 保 护 费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费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应 由 乙 方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费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需 由 乙 方办 理 的 各 种 手 续 费 等 , 原 材 料 水 泥 水 砂 石 外 加 剂 等 费 用 已 包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4 新 建 站 的 环 保 水 土 保 持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乙 方 报 价 的 价 格 中 。5 乙 方 驻 地 建 设 必 须 满 足 甲 方 对 驻 地 建 设 的 相 关 要 求 , 该 费 用 已 包 含在 合 同 价 格 中 。6 施 工 排 水 生 产 及 生 活 用 电 用 水 及 备 用 电 源 , 以 及 为 完 成 本 合 同工 程 所 需 的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7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工 程 量 的 变 动 , 丝 毫 不 会 降 低 或 影 响 合 同 条 款 的效 力 , 也 不 免 乙 方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和 修 复 缺 陷 的 责 任 。8 乙 方 用 于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各 类 设 备 的 提 供 运 输 维 护 拆 卸 拼 装等 支 付 的 费 用 ,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9 乙 方 因 使 用 地 方 道 路 或 桥 梁 造 成 的 损 害 及 维 修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10 乙 方 生 产 及 生 活 临 建 设 施 的 临 时 用 地 征 用 拆 迁 补 偿 的 费 用 税 费 及 复 垦 费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11 报 价 包 含 临 时 搅 拌 站 建 站 费 用 以 及 供 应 混 凝 土 部 分 的 原 材 料 水泥 水 砂 石 等 的 常 规 检 测 项 目 由 乙 方 按 约 定 提 交 相 关 第 三 方 检 测资 料 给 甲 方 。二 工 程 量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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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 价 表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含 税 单 价 元/m3 含 税 合 价 万 元 备 注一 供 应 服 务1 混 凝 土 供 应1.1 C15 m3 2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2 C20 m
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3 C25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4 C30 m3 4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5 C40 m3 133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6 水 泥 砂 浆M7.5 m
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7 水 泥 砂 浆M10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二 税 率 13%三 含 税 总 价 混 凝 土 单 价 包 含 混 凝 土 所 需 原 材 料 费 用 运 输 至 工 作 面 平 均 15km以 内 的 运 输 费 用 。 工 程 数 量 为 预估 量 , 以 实 际 发 生 计 量 。 运 输 道 路 包 含 G219国 道 及 风 电 场 内 道 路 , 以 拌 合 站 到 浇 筑 仓 位 实 际 长 度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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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专 项 合 同一 安 全 生 产 合 同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为 了 全 面 履 行 两 方 签 订 的 工 程 合 同 , 进 一 步 明确 在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双 方 各 自 的 安 全 责 任 , 保 护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的 人 身 安全 和 职 业 健 康 , 经 双 方 协 商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签 订 本 合 同 。 本 合 同 为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的 补 充 条 款 。一 双 方 共 同 责 任1 双 方 应 共 同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 认 真 履 行 本 合 同 双 方 各 自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2 建 立 和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落 实 双 方 各 级 各 部 门 各 岗 位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 。3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中 应 包 含 乙 方 作 业 人 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费用 乙 方 负 责 具 体 办 理 保 险 事 宜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应 涵 盖 开 工 至 完 工时 段 。4 双 方 必 须 认 真 对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及 安 全 技 术 知识 的 教 育 ,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的能 力 ,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5 双 方 应 监 督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故 隐 患 。6 双 方 应 对 职 责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机 具 设 备 安 全 设 施 及 劳 动 防 护用 品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并 有 验 收 签 字 记 录 。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机 具设 备 安 全 设 施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严 禁 使 用 。
7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双 方 组 织 救 援 和 处 理 事 故 救 援 及 处 理 期 间 , 双方 负 责 人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8 双 方 应 对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与 检 查 。二 甲 方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1 合 同 签 定 前 ,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的 资 质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 确 保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有 关 混 凝 土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2 开 工 前 , 甲 方 有 权 对 进 场 的 乙 方 负 责 人 技 术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验 证 有 权 对 乙 方 自 带 的 机 具 设 备 进 行 安 全技 术 性 能 查 验 , 达 不 到 合 同 和 安 全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清 退 出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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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方 按 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财 企 201216号 , 足 额 提 取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建 立 和 完 善 安 全 费 用 使 用 台 账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4 甲 方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 向 乙 方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交 底 , 对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5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例 会 , 总 结 分 析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情况 , 部 署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6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台 账 , 特 种 设 备 应 经 有 资 质 的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7 定 期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发 现 违 章 作 业 和 事 故 隐 患 ,甲 方 有 权 制 止 和 责 令 整 改 对 不 听 从 安 全 生 产 指 挥 拒 不 整 改 的 乙 方 人员 , 甲 方 则 按 本 协 议 违 约 及 事 故 处 理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或 责 令 退 场 。8 甲 方 不 得 对 乙 方 提 出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不 得 随 意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
9 乙 方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 并 由 甲 方 负 责 向 当地 安 监 部 门 或 业 主 报 告 。三 乙 方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1 合 同 签 定 前 , 乙 方 应 接 受 甲 方 的 资 质 审 查 , 并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乙 方 不 得 转 包 和 再 次 分 包 。2 开 工 前 , 乙 方 应 将 进 场 人 员 机 具 设 备 等 资 源 配 置 清 单 报 甲 方 验证 , 并 保 证 机 具 设 备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均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标 准 , 经甲 方 认 可 后 方 可 作 业 。3 乙 方 应 配 备 施 工 安 全 员 1 名 , 负 责 现 场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安 全 员必 须 持 有 效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报 甲 方 备 案 。4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乙 方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 熟 悉 本 岗 位 所 需 的 安全 生 产 知 识 和 操 作 规 程 , 合 格 者 方 准 上 岗 操 作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专 业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不 得 录 用 无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病 残 人 员 和 未 满 18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5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指 挥 ,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参 加 甲 方 定期 召 开 的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 并 按 照 职 责 抓 好 落 实 , 在 甲 方 统 一 指 挥 监 督 下对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施 工 安 全 直 接 负 责 。6 乙 方 作 业 前 应 组 织 班 前 会 ,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并 留 下 记 录 。7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环 保 消 防 环 卫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场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甲 方 统 一 规 划 堆 放 材 料 机 具 , 做 好 自 身 责 任 区 的 消防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8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 不 得 违 章 违 规 操 作 , 施 工 班组 长 和 安 全 员 应 每 天 在 作 业 现 场 指 挥 和 安 全 监 督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应指 派 专 人 旁 站 安 全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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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 方 在 动 力 设 备 输 电 线 路 构 筑 物 以 及 村 寨 交 通 要 道 等 地 段附 近 施 工 时 ,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实 施 , 防 护 措施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10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 施 工 班 组 长 和 安 全 员 应 随时 检 查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穿 戴 情 况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岗 。 11 乙 方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聘 用 劳 动 者 , 并 按照 按 法 律 规 定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 保 证 其 雇 佣 人 员 享 有 休 息 和 休 假 的 权 利 。乙 方 应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佣 的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膳 食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乙方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预 防 传 染 病 , 保 证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 并 定 期 对 施 工 现场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基 地 和 工 程 进 行 防 疫 和 卫 生 的 专 业 检 查 和 处 理 。12 乙 方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甲 方 , 并 同 时 组 织开 展 救 援 工 作 , 配 合 安 监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事 故 。四 违 约 和 事 故 处 理
1 乙 方 不 得 将 承 包 项 目 转 包 。2 乙 方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员 , 除 限 期 补 充 调 整 外 , 并处 以 乙 方 10000 元 的 违 约 金 。3 乙 方 未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与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进 行 施 工 , 按 劳 务分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违 约 责 任 进 行 处 罚 。 由 此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和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4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 处 以 乙 方 10000 元 /人 的 违 约 金 , 并 责令 更 换 无 证 人 员 。5 作 业 现 场 无 带 班 人 员 和 安 全 员 危 险 性 作 业 无 旁 站 监 督 人 员 , 每发 现 一 次 脱 岗 处 以 乙 方 5000 元 违 约 金 。6 录 用 无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病 残 人 员 和 未 满 18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参 加作 业 , 处 以 乙 方 5000 元 /人 的 违 约 金 , 并 责 令 清 退 。 由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责任 和 职 业 伤 害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7 乙 方 发 生 违 章 作 业 , 每 人 每 次 处 以 违 约 金 3000 元 。 因 违 章 而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8 乙 方 发 生 打 架 闹 事 偷 盗 吸 毒 等 事 件 , 处 以 乙 方 20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严 重 者 报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9 由 于 甲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 由 甲 方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10 由 于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 由 乙 方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赔偿 。 11 由 于 双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 根 据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责 任 划 分 ,双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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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附 则1 本 合 同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时 效 相 同 。 在 签 订 商 品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的 同 时 , 签 订 本 合 同 。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到 期 后 , 本合 同 同 时 终 止 。2 本 合 同 应 附 在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之 后 , 与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份 数相 同 。甲 方 : 公 章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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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廉 政 合 同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根 据 国 家 建 设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深 入 开 展 反 对 腐 败 和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通 知 和 中 共 云 南 省 纪 委 监 察 厅 建 设 厅 关 于 在全 省 建 设 工 程 中 建 立 工 程 承 包 和 工 程 廉 政 双 合 同 机 制 的 通 知 精 神 ,坚 决 执 行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建 筑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为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争 优 创 优 干 部 廉 洁 , 双 方 签 订 本 廉 政 合 同 。 本 合 同 为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的 补 充条 款 。1 双 方 共 同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1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2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3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法 律 认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4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 公 布 举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5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6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力 。2 甲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重 物 品 , 不 得 让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等 。
2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不得 接 受 甲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3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利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4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发 包 人 工 作 有 关 的 材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等 。 5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或 推 销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6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要 秉 公 办 事 , 不 准 营 私 舞 弊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从 事各 种 个 人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和 安 排 个 人 施 工 队 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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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有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 2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活 动 。 4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4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1 2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2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1 3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予 以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 甲 方 将 建 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乙 方 一 至 三 年 内不 得 进 入 其 主 管 的 建 设 市 场 的 处 罚 。5.双 方 约 定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 由 甲方 或 乙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约 请 甲 方 或 乙 方 上 级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门 对 本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提 出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裁 定 意 见 。6 本 合 同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时 效 相 同 。 在 签 订 商 品混 凝 土 采 购 包 合 同 的 同 时 , 签 订 本 合 同 。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到 期 后 ,本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7 本 合 同 应 附 在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之 后 , 与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份 数相 同 。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公 章 乙 方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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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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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 全 责 任 书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为 规 范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 全 面 贯 彻 公 司 安 全 方 针 和 安 全 管 理 体 系标 准 , 在 为 了 全 面 履 行 两 方 签 订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的 实 施 过 程 中保 证 施 工 安 全 , 本 项 目 工 程 采 购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 本 项 目 商 品混 凝 土 供 应 竞 标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一 在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乙 方 都 应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属 地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 现 场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安全 操 作 .规 范 .标 准 , 并 确 定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所 赋 予 双 方 各 自 的 安 全 职 责 。以 确 保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始 终 在 安 全 文 明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二 乙 方 进 场 后 应 遵 守 国 家 和 属 地 对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包 括 行 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规 范 及 标 准 , 以 及 甲 方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和 管 理 规 定 。 乙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规 定 负 全 责 , 凡 在 施 工 现 场 内 含 生 产现 场 和 生 活 区 因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导 致 发 生 高 空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机 械事 故 .触 电 土 方 坍 塌 事 故 及 管 线 折 断 .破 裂 .泄 漏 事 故 或 由 乙 方 自 身 原 因造 成 的 失 火 .失 盗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 以 及 民 生 政 治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和 食 物中 毒 .疫 情 .职 业 危 害 .交 通 事 故 等 非 正 常 死 亡 , 除 依 法 追 究 肇 事 者 和 有 关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外 ,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 及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和后 果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发 生 不 可 抗 拒 的 灾 害 除 外 。三 施 工 前 , 乙 方 必 须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管 理 人 员 和 施工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 对 所 有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含 管 理 人 员 在 内 , 进 行 入场 安 全 教 育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底 做 到 使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知 情 , 并 使 操 作 人 员 制 定 和 掌 握 具 体 的 实 施 方法 。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承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保 证 所 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证 上 岗 。
四 乙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为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管 理 , 乙 方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现 场 的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组 织 力 量 实 施 现 场 安 全 监 督 .跟 踪 管 理 .并 不 得 擅 自 离 开现 场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控 制 , 发 挥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作 的 行 为 要 及 时 指 出 .坚 决 制 止 。五 乙 方 须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操 作 规 程 .规 范 及 标 准 进 行 施工 , 并 做 到 :1.加 强 疫 情 的 有 效 防 控 ,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了 解 情 况 并 送 医 隔 离 。2.施 工 作 业 前 需 对 机 械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工 具 器 材 等 进 行 检 查 ,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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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完 好 无 误 后 方 可 使 用 。 电 气 设 备 .电 源 线 路 必 须 绝 缘 良 好 , 不 得 与 金 属物 浸 水 位 置 导 电 物 品 搭 接 捆 绑 在 一 起 , 各 种 临 时 电 源 线 , 绝 缘 皮 要防 止 摩 擦 破 损 和 被 重 物 埋 压 。 电 动 机 .配 电 箱 应 按 规 定 安 装 防 护 设 置 .漏电 保 护 器 及 接 地 .接 零 和 设 备 专 一 电 闸 等 有 效 控 制 。 当 临 时 停 电 或 停 工 休息 时 必 须 拉 闸 .上 锁 。3.在 施 工 中 动 用 明 火 如 进 行 电 气 焊 作 业 或 高 处 作 业 等 必 须 实 行审 批 制 度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现 场 含 生 活 区 的 消 防 设 备 .器 材 按 有 关 规定 配 置 , 对 易 燃 易 爆 的 危 险 品 运 输 .储 存 .保 管 要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要 求 。4.督 促 施 工 人 员 做 好 下 班 后 清 理 检 查 工 作 , 对 作 业 区 域 存 在 的 危 险因 素 如 高 低 压 线 路 .变 电 .配 电 设 施 要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设 置 防 护 围 栏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含 晚 间 设 置 警 示 灯 。 要 严 加 防 范 .重 点 监 控 。5.按 规 范 要 求 及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布 置 现 场 消 防 设 施 。六 乙 方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制 定 劳 保 技 术 措 施 , 保 证 操 作 人 员 劳 保 用 品和 用 工 规 范 要 求 。
七 乙 方 应 按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和 环 保 .环 卫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宿 舍 .食 堂 .饮 用 水 及 其 他 卫 生 设 施 。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环 境 如 现 场 废 水 .尘 雾 .噪 声 .振 动 .坠 落 物 等 进 行 有 效 地 控 制 , 为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提 供 良 好 的 作业 环 境 。八 外 地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 并 及 时 办 理 暂 住 证 .健 康 证 , 签 订 保 稳 定 保 安 全 责 任 书 。九 关 心 职 工 及 外 地 施 工 队 伍 的 生 活 , 及 时 了 解 思 想 动 态 , 最 大 可能 满 足 他 们 的 合 理 要 求 , 帮 助 他 们 克 服 工 作 .生 活 上 的 困 难 , 确 保 其 思 想稳 定 生 产 安 全 。十 保 证 责 任 区 内 符 合 安 全 .环 保 .环 卫 要 求 , 做 到 : 不 起 尘 无 遗 洒 .进 出 车 辆 保 洁 , 路 面 有 人 清 扫 , 落 实 门 前 三 包 。十 一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 对 各 种 不 安 全因 素 .隐 患 有 权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不 安 全 问 题 及 隐 患 乙 方 应 立即 整 改 , 对 当 时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应 采 取 临 时 可 靠 措 施 加 以 控 制 , 对 经 指
出 不 予 整 改 的 或 乙 方 失 职 失 误 造 成 的 事 故 案 件 的 , 甲 方 有 权 依 据 双 方 签订 的 劳 务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 按 违 约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十 二 本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以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安 全 操作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为 依 据 。十 三 本 责 任 书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盖 章 后 生效 ,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失 效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捌 份 , 甲 方 持 肆 份 ,乙 方 肆 两 份 ,本 安 全 责 任 书 与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同 时 签 订 , 与 商 品 混 凝土 采 购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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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公 章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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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书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和 生 态 环 境 , 防 止 污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树 立 良 好 的 建 设 形 象 , 作 到 思 想 重 视 , 责 任 明 确 , 制 度落 实 , 及 时 进 行 检 查 整 改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程 的实 际 情 况 在 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 八 寨 100MW 风 电 场 项目 风 电 场 区 EPC 工 程 项 目 商 品 混 凝 土 采 购 合 同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 由 工 程 采购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 竞 标 方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签 订 如 下责 任 书 。一 乙 方 必 须 坚 持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云 南 省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对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要 求 ,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的 相 关 要求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二 乙 方 必 须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工 作 , 任 务 分工 , 职 责 明 确 。三 乙 方 进 场 后 必 需 组 织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要 求 的 学 习 。四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要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五 乙 方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内 外 的 环 境 , 避 免 由 于施 工 引 起 的 粉 尘 .有 害 气 体 等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施 工 中 不 影 响 沿 线 居 民 生产 和 生 活 。 对 业 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项 目 部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的 影 响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的 施 工 行 为 及 时 纠 正 。六 乙 方 应 加 强 对 施 工 便 道 的 日 常 养 护 , 不 得 随 意 开 辟 施 工 便 道 。七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做 到 保 护 周 围 环 境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在 项目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之 外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砍 伐 树 木 .破 坏 耕 地 和 沿 线 植 被 。
八 乙 方 的 施 工 现 场 , 施 工 结 束 后 要 根 据 环 保 要 求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清 理 .修 饰 .尽 可 能 的 恢 复 原 状 。九 检 查 评 比 及 奖 惩 措 施1.甲 方 每 月 对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进 行 评 比 一 次 。2.乙 方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 引 起 周 围 群 众 纠 纷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甚 至 被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罚 款 处 理 的 , 责 令 乙 方 消 除 群 众 纠 纷 , 除 按 环境 保 护 部 门 相 同 罚 款 金 额 进 行 罚 款 外 , 并 处 以 乙 方 负 责 人 5000 元 罚 款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捌 份 , 甲 方 肆 份 , 乙 方 肆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他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盖 章 后 生 效 ,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结 束 后 失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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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公 章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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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承 诺 书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项 目 所 在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 八 寨 100MW风 电 场 项 目 风 电 场 区EPC工 程 项 目 经 双 方 协 议 , 现 就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一 乙 方 是 本 工 程 农 民 工 管 理 的 责 任 人 ,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农 民工 的 管 理 .用 工 合 同 管 理 和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等 工 作 。二 乙 方 招 用 农 民 工 必 须 签 订 有 效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三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必 须 确 保 按 规 定 .按 时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民工 工 资 必 须 直 接 发 放 到 民 工 本 人 手 中 :1.乙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工 程 款 后 10日 内 付 清 全 部 农 民 工 工 资 。
2.所 支 付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必 须 直 接 发 到 农 民 工 本 人 , 并 由 其 签 收 。四 期 间 如 乙 方 发 生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1.剩 余 工 程 款 大 于 等 于 拖 欠 数 额 的 N 倍 (N 1.5)时 , 由 甲 方 垫 付 农民 工 工 资 , 垫 付 费 用 由 甲 方 按 垫 付 总 额 乘 以 系 数 N 向 乙 方 收 回 , 从 剩 余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2.剩 余 工 程 款 大 于 等 于 拖 欠 数 额 但 小 于 拖 欠 数 额 的 N 倍 时 ,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支 付 所 拖 欠 工 资 , 其 中 甲 方 支 付 拖 欠 数 额 的 (2-N) 100%,乙 方 支 付 剩 余 拖 欠 额 , 甲 方 所 支 付 数 额 抵 扣 全 部 剩 余 工 程 款 。3.剩 余 工 程 款 小 于 拖 欠 数 额 时 ,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支 付 所 拖 欠 工 资 ,其 中 甲 方 以 剩 余 工 程 款 的 (2-N) 100%为 支 付 额 度 , 乙 方 支 付 剩 余 拖 欠额 , 甲 方 所 支 付 数 额 抵 扣 全 部 剩 余 工 程 款 。五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承 诺 ,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六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捌 份 , 甲 方 肆 份 , 乙 方 肆 份 。
甲 方 : 公 章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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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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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书采 购 方 甲 方 :竞 标 方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国 务 院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国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国 家 林 业 局 处 置 特 大森 林 火 灾 预 案 云 南 省 有 关 天 然 林 资 源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乙 方 在工 作 中 要 从 讲 政 治 的 高 度 , 求 稳 定 促 发 展 的 大 局 , 切 实 加 强 森 林 防 火的 组 织 领 导 , 抓 好 森 林 管 护 工 作 , 有 效 的 预 防 和 扑 救 森 林 火 灾 严 禁 出现 乱 砍 滥 伐 乱 收 滥 购 乱 采 滥 挖 乱 捕 滥 猎 等 林 政 案 件 , 结 合 本 工 程实 际 情 况 , 明 确 有 关 责 任 如 下 :1 在 各 级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开 展 预 防 和 扑 救 森 林 火 情 工 作 含 火
警 火 灾 。2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云 南 省 的 森 林 防 火 法 律 规 章 办 法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扑 救 森 林 火 灾 预 案 , 承 包 方 成 立 本 单 位 项 目 部 防 火 领导 小 组 , 建 立 防 火 工 作 机 制 , 切 实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防 火 安 全 等 。 组 织 好 扑火 队 伍 , 做 到 有 备 无 患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与 当 地 林 业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3 严 格 林 区 野 外 火 源 特 别 是 林 区 生 产 生 活 用 火 管 理 , 开 展 工程 区 域 内 的 防 火 宣 传 教 育 检 查 巡 护 和 领 导 督 查 工 作 , 强 化 对 森 林火 灾 的 危 害 性 认 识 。4 根 据 森 林 管 护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 乙 方 需 落 实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制 , 搞 好防 火 工 作 , 如 发 生 林 火 立 即 组 织 扑 救 , 并 将 林 火 发 生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给 当地 乡 党 委 政 府 , 并 由 当 地 乡 党 委 政 府 逐 级 报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5 乙 方 应 组 织 工 程 区 域 内 人 员 学 习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规 章 办 法 制度 。 划 定 责 任 区 签 订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书 , 严 禁 一 切 违 章 用 火 。 要 随 时 进行 防 火 工 作 的 检 查 ,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
6 在 森 林 防 火 期 每 年 的 1 月 至 6月 30日 10月 至 12月 31日 ,乙 方 必 须 明 确 与 当 地 森 林 管 护 单 位 加 强 联 系 , 落 实 防 火 监 督 员 , 设 置 监督 岗 , 对 工 程 区 域 内 的 重 点 林 区 重 点 地 带 重 点 时 段 的 护 林 防 火 进 行检 查 。 若 承 包 方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不 落 实 , 措 施 不 到 位 引 发 森 林 火 灾 的 , 将严 肃 追 究 相 关 领 导 的 连 带 责 任 。7 在 森 林 防 火 期 使 用 各 种 用 火 , 要 报 经 县 护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或 授 权 单位 审 批 同 意 , 并 认 真 落 实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 明 确 承 包 方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人 ,划 定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区 , 签 订 责 任 书 , 指 定 专 人 具 体 负 责 和 联 系 , 采 取 相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后 方 可 进 行 。 如 未 经 请 示 和 没 有 相 应 的 措 施 , 违 规 操作 的 , 则 按 森 林 法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从 严 处 理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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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令 其 停 止 一 切 经 营 活 动 。8 因 人 为 引 起 森 林 火 警 火 灾 造 成 损 失 的 , 责 任 单 位 和 肇 事 者 要 承担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9 乙 方 要 管 理 工 程 现 场 人 员 , 严 格 执 行 云 南 省 有 关 天 然 林 资 源 保 护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工 程 区 域 内 切 实 保 护 好 现 有 森 林 资 源 , 杜 绝 乱 砍 滥 伐 林木 , 侵 占 林 地 毁 林 开 荒 和 保 护 好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10 因 乙 方 责 任 发 生 一 次 森 林 火 警 ,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接 受政 府 部 门 的 处 罚 外 , 甲 方 另 行 考 核 人 民 币 40000元 肆 万 元 整 因 乙方 责 任 发 生 一 次 一 般 火 灾 或 林 政 案 件 ,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接 受 政府 部 门 的 处 罚 外 , 甲 方 另 行 考 核 100000元 拾 万 元 整 。 考 核 金 额 在 工程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11 甲 方 将 在 乙 方 进 场 后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管 理 和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和防 火 管 理 等 需 要 修 改 补 充 有 关 的 管 理 文 件 , 在 本 工 程 颁 布 实 施 , 乙 方应 积 极 支 持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
12 责 任 书 有 效 期 限 : 开 工 至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且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失 效 。13 此 责 任 书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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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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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编 号 :POWERCHINA-0209113-220030中 国 电 建 昆 明 院大 唐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 县 八 寨 100MW风 电 项 目 预 应 力 锚 栓 组 件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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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致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昆 明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1 我 方 已 经 仔 细 的 研 究 了 中 国 电 建 昆 明 院 大 唐 云 南 省 文 山 州 平 坝 风 电 基 地 马 关县 八 寨 100MW 风 电 场 项 目 风 电 场 区 EPC 工 程 商 品 混 凝 土 供 应 及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附 表 澄 清 补 遗 以 及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列 的 事 项 ,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总 报 价 , 税 率 %,交 货 地 点 为 , 交 货 时 间 为 : ,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货 物 和 技 术服 务 。2 如 我 方 成 交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同 。 2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供 货 。 3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的 经 济 合 同 ,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 4 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数 据 。4 本 报 价 自 响 应 截 止 之 日 起 日 内 有 效 。
竞 谈 响 应 人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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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其 提 交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件 内 容 我 方 均 承 认 ,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响 应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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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 证 金附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或 保 函 复 印 件 。 附 投 标 保 函 格 式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鉴 于 投 标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投 标 人 于 年 月 日参 加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 担 保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称 我 方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保 证 :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销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或 者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收 到 你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7 日 内 无 条 件 向 你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本 保 函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通 知 应 在 投 标 有 效期 内 送 达 我 方 。 担 保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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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报 价 表1 报 价 汇 总 表 单 位 : 元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含 税 单 价 元/m3 含 税 合 价 万 元 备 注一 供 应 服 务1 混 凝 土 供 应1.1 C15 m
3 2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2 C20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3 C25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4 C30 m3 4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5 C40 m
3 133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6 水 泥 砂 浆M7.5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1.7 水 泥 砂 浆M10 m3 100 以 施 工 现 场 实 际发 生 工 程 量 为 准二 税 率 13%三 含 税 总 价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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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 它 费 用 分 项 报 价 表表 格 格 式 由 响 应 人 自 行 制 定 , 若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项 目 中 , 本 项 可 不 申 报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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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装 运 方 案致 :物 资 运 输 方 案 如 下 : 由 响 应 人 撰 写 。 装 运 方 案 能 够 反 映 出 响 应 人 的 组 织 运 输 能 力 及 保 障 能 力 , 经验 特 色 和 优 势 亮 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响 应 人 的 运 输 组 织 结 构 运 输 方 式 方法 安 排 计 划 保 障 措 施 等 。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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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响 应 人 信 息 响 应 人 基 本 信 息 表单 位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电 子 邮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其 中 项 目 经 理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中 级 职 称 人 员基 本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基 本 账 户 账 号 技 工经 营 范 围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及 报价 人 投 资 参 股 的 关联 企 业 情 况备 注注 : 1 在 本 表 后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全 本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全 本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并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证 明 文 件 或 样 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 后 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无 不 良 记 录 及 失 信 记 录 证明 提 供 系 统 查 询 截 图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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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类 似 业 绩 资 料序 号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使 用 地 点 投 产 时 间 运 行 情 况 备 注备 注 : 请 提 供 有 关 供 货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
竞 谈 响 应 人 名 称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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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致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采 购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则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从 业 有 关 规 定 , 本 响 应 人 特 作 如 下 承 诺 :1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2 不 与 其 他 响 应 人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进 行 围 标 串 标 陪 标 抬 标 等 行 为 , 不 排挤 其 他 响 应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响 应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4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成 交 5 不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牟 取 成 交 6 不 向 监 管 人 员 请 客 送 礼 及 组 织 其 他 有 可 能 影 响 客 观 公 正 监 管 的 活 动 7 不 私 下 接 触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8 不 给 因 参 加 竞 争 性 活 动 被 追 究 的 责 任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说 情 解 脱 。如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 本 响 应 人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及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九 商 务 偏 差 表商 务偏 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十 响 应 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注 : 响 应 人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设 备 最 低 性 能 要 求 质 保 期 设 备 延 期 交货 罚 款 做 出 响 应 , 若 有 偏 差 请 在 商 务 偏 差 表 中 列 明 。
十 一 技 术 偏 差 表技 术 偏差 条 目 页 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竞 谈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十 二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与 技 术 资 料1 响 应 人 应 提 供 竞 谈 设 备 的 详 细 和 清 晰 的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技 术 资 料 数 据 及 图 纸 等 ,这 些 技 术 文 件 图 纸 和 资 料 应 详 细 说 明 设 备 的 特 点 , 同 时 对 于 技 术 规 范 有 偏 差 之 处 应 清楚 的 说 明 。2 技 术 文 件 内 容 详 见 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3 响 应 人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技 术 资 料4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人 请 根 据 以 下 表 格 填 写表 12-1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序 号 内 容 参 数12345
表 12-2其 它 清 单由 响 应 人 自 行 编 制
十 三 需 外 购 的 零 部 件 或 设 备 清 单序 号 外 购 设 备 /部 件 名 称 性 能 参 数 制 造 商 制 造 厂 所 在 地 备 注1234
表 格 可 扩 展 竞 谈 响 应 人 名 称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十 四 附 表1 交 货 计 划 表 交 货 计 划 表表 14-1序 号 物 资 名 称 计 划 交 货 时 间 计 划 交 货 数 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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