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谯区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关于南谯区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关于南谯区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关于开展规模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及成果上图的通知》(滁水办函〔2020〕108号)、《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文件及要求,我区依法划定了全区境内10km以上河流、国管中型水闸、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河湖管理保护边界。现将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扩100米。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10米内;在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堤防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起向外扩200米。
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
(一) 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滁州市南谯区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滁州市南谯区滁河、清流河、赵桥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pdf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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