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上财采决〔2022〕3号)
上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上财采决〔2022〕3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C3-******-GXJT
二、项目名称:上林县2022年广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道1幢1914室A
被投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南宁市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银泉路2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9日,投诉人以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关于上林县2022年广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C3-******-GYJT)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中“智能虫情测报灯”服务参数要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该参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供应商或者设备厂家所提供的“虫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需具有省级植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满一个生产季的连续害虫人工鉴定分类总结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指向性和不合理性。
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供应商或设备厂家获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具有物联网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有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有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或设备厂家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省级或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无关,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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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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