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江苏分公司对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招商公告

中国华融江苏分公司对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招商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拥有对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拟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招商。
  一、交易条件
  要求投资者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二、债权资产情况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浦发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称“中国华融江苏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浦发银行将其对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4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权利,依法打包转让给中国华融江苏分公司。双方已于2022年10月10日在《国际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截止基准日,各户详细情况详见附件资产清单。
  三、风险提示
  本交易项下的债权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中国华融江苏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处置方式
  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诉讼追偿、债务和解等方式处置。
  六、其他
  1、如投资者有受让意向,请与我司直接联系。
  2、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
  七、联系方式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联系人:杨先生:025-********;赵先生:025-********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联系人:许女士 025-********;冯女士 02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资产清单

序号 借款人 地区 截至2022年8月15日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元) 担保人 抵押物
1 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南京 190,090,409.00 保证人:南京龙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邦能源有限公司、沈雍钧、张春风 抵押人:三里港(南京)电子有限公司、沈拥政 1、三里港(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水阁路30号1-6幢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05平米,土地面积*****.7平米,抵押金额9307.7584万元。 2、沈拥政名下位于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0楼A、B座办公房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面积674.81平米,抵押金额698.*****万元。
2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 186,751,573.00 保证人: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伯荣、金薇 质押人: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TIZA公司 TIZA INC. 1、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48.9991%股权质押,担保金额*****万元, 2、TIZA Inc.提供全额离岸存款质押,金额为11.7亿日元,担保金额6000万元,质押日元已扣划。
3 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44,694,390.60 保证人: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孙伯荣
4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7,791,570.05 保证人:毛文凤、钱晓征 抵押人: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苏可一数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江苏可一数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句容市宝华镇312国道南侧01、02幢工业房地产抵押担保,总建筑面积为*****.2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米,第一顺位抵押;抵押金额为2500万元。 2、江苏可一文化艺术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句容市宝华镇狮子山路7号可园A3、A4、D8~D13、D16~D18、D25~D26、D28~D33、D35~D40、D42、D51~D53幢房产,宗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7平方米 第三顺位抵押,抵押金额为2500万元。
合计 439,327,942.65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8月15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我司的收益、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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